张轶晖
摘 要:《企业会计准则》明确了企业应如何进行收入的确认及核算,但在实践中,能规范执行会计准则,准确进行收入核算的企业却是寥寥无几。笔者在一家报业企业实习时,发现该企业在收入确认方面存在诸多不规范。文章以案例的方式利用财务软件中辅助核算的功能,对收入确认进行模拟会计处理,在实现规范收入确认的同时,又能对企业加强发票管理及内部控制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同步规范 收入确认 发票管理
中图分类号:F23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23)09-076-03
收入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经济指标,收入的确认与核算也是企业会计核算中最重要的一项基础工作,收入确认正确与否直接影响了企业的资产状况、经营成果、以及多项财务指标。《企业会计准则》对加强和规范企业会计行为,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会计规范处理,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起到指导作用。但在实务操作中,很少有企业能够规范执行收入准则,即使一些会计核算相对规范的上市公司、大型集团企业通常也是在资产负债表日(12月31日)对重大收入事項进行确认与调整。绝大多数企业仍然沿袭了以开具发票作为收入确认标志的传统核算方法,主要是因为:(1)方法简单,时点一致,便于操作;(2)会计准则及税法关于收入确认的规定对会计人员要求较高,在执行中有难度;(3)收入确认时点与发票开具时点往往不同,按会计准则确认收入如“作茧自缚”,给实务工作带来不便。但是,以开具发票确认收入的方法却使企业账面反映的收入与应收款项失实,税收风险加大,会计信息质量下降。
关于企业收入确认以及履行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的规定,概括表述如下:
一是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关于企业收入确认的规定基本趋同,即销售商品确认收入以商品所有权转移为标志,提供劳务确认收入以劳务完成为标志。
二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点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为方便实务操作及本文叙述需要,我们认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确认时点就是企业收入确认时点。
三是发票是指在经营活动中,由销货方或提供劳务方提供(开具)给对方的收付款的书面证明,交纳增值税并不以开具发票为唯一条件,也就是说增值税的交纳与发票是否开具没有直接必然关系。但有一点必须注意,如果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之前,已经提前开具了增值税发票给客户,那就必须要先交税。
一、同步进行收入确认和发票管理的会计核算
“以票管税”是我国税收征管环节中采用的主要方法,发票的开具与管理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基础工作。由于发票开具与收入确认及交纳流转税并非直接关联,所以发票管理与收入核算往往要“两条线”并行,增加了会计核算的工作量,特别是部分“营改增”服务性行业,发票使用量巨大,给管理带来很大问题。本文将利用财务软件中辅助核算的功能将收入的会计核算与发票管理合而为一,达到了提高工作效率、事半功倍的效果。
一是在“应收账款”科目下增设“收入确认应收”“发票开具应收”两个明细科目。在财务软件下将这两个明细科目均设为“客户往来”辅助核算。
二是客户编码应按照分行业多级的原则设置,建议将以上明细科目按照客户不同行业设“部门”辅助核算,便于汇总分析统计。
三是相关业务处理的会计分录。
1.根据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确认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收入确认应收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
2.开具发票给客户时,
借:应收账款——发票开具应收
贷:应收账款——收入确认应收
为方便已发票查询和管理,对已开具的发票应逐笔登记和反映,月底可以根据开票情况汇总编制会计分录。
3.收到客户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发票开具应收
四是账目发生额与余额分析。
1.发生额分析:
(1)“收入确认应收”借方反映收入确认金额,贷方发映发票开具金额;
(2)“发票开具应收”借方反映发票开具金额,贷方反映收款金额;
(3)“收入确认应收”贷方金额与“发票开具应收”借方金额必然相等。
2.余额分析:
(1)“收入确认应收”余额分析:借方余额表示尚未开具给客户发票的金额;贷方余额表示多开给客户发票的金额;余额为零表示收入确认后发票已全部开具。
(2)“发票开具应收”余额分析:在收入确认后发票已全部开具的情况下,借方余额表示客户欠款;贷方余额表示预收客户款项;余额为零表示与客户款项结清。在发票尚未完全开具给客户或先行开具发票的情况下,以一级科目“应收账款”的余额来反映与客户款项结算情况。
五是增值税申报。一般情况下,应根据“主营(其他)业务收入”的当期发生额计算销项税,这与增值税开票防伪系统中汇总的销项税(实际开票金额)肯定是不同的,该差额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中“未开具发票列”中填列。如果当期确认的销项税大于开票销项税,则将差额填入该列;如果当期确认的销项税小于开票销项税,则将差额以红字方式填入该列。
二、案例分析
某报业企业(系营改增企业)与A公司签订广告发布合同,6月份发布广告40万元,7月份发布广告60万元,A公司于6月初刊前预付款为50万元,余款50万元于7月份底支付。双方履行合同完毕,A公司要求分三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一次(6月底)开具金额为80万元(发票号码0001234),第二次(7月底)开具金额为10万元(发票号码0002345),第三次(8月份)开具金额为10万元(发票号码0003456)。(该报业集团公司使用用友财务通8.21版软件,有关会计分录也是录入这个系统并形成以下各表的)
(一)报业集团公司6月份会计处理如下:
1.A公司预付广告款50万元
借:银行存款500000
贷:应收账款——发票开具应收(A公司)500000
2.发布A公司广告,应收广告费40万元,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收入确认应收(A公司)4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广告收入400000
3.开具发票给A公司
借:应收账款——发票开具应收(A公司)800000(备注项注明发票号码:0001234)
贷:应收账款——收入确认应收(A公司)800000
(二)报业集团公司7月份会计处理如下:
1.发布A公司广告,应收广告费60万元,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收入确认应收(A公司)6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广告收入600000
2.A公司支付广告余款50万元
借:银行存款500000
贷:应收账款——发票开具应收(A公司)500000
3.开具发票给A公司
借:应收账款——发票开具应收(A公司)100000(备注项注明发票号码:0002345)
贷:应收账款——收入确认应收(A公司)100000
(三)报业集团公司8月份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发票开具应收(A公司)100000(备注项注明发票号码:0003456)
贷:应收账款——收入确认应收(A公司)100000
(四)查询A公司的客户明细账及余额表如表1所示:
1.A公司6—8月份明细账如表1所示。
2.A公司6—8月份余额表如表2所示。
3.经过技术处理后,可以得到方便客户查询的汇总表如表3所示。
(五)账目分析
1.A公司广告发布情况:6月份发布40万元,7月份发布60万元,共发布100万元。
2.A公司收款情况:6月份收款50万元(月底预收10万元),7月份收款50万元,合计100万元。
3.A公司发票开具情况:6月份开票80万元,7月份开票10万元,8月份开票10万元,合计100万元,同时也可以注意到6月底多开A公司发票40万元,7月份底欠开A公司发票10万元。
4.8月底与A公司往来款项及票据均结清。
通过上述账表,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A公司广告发布、发票开具、广告收款的情况,与A公司的财务结算过程与结果均一目了然。
(六)增值税申报环节的特殊说明
我们可以注意到,6月底,“收入确认应收”(A公司)贷方余额为40万元,表明6月份多开给A公司40万元发票,该40万元广告尚未发布且未确认收入,根据规定6月份在申报增值税时应将收入基数调增40万元计算销项税;7月底,“收入确认应收”(A公司)借方余额为10万元,表明7月份欠开公司发票10万元,多开发票的影响已消除,故7月份在申报增值税时应将收入基数调减40万元计算销项税。
由于提前開具发票的情形在企业中时常发生,所以我们要重视申报环节的收入基数调整事项,以避免给企业带来税收风险,可以将上述调整事项用公式简单归纳为:申报收入基数=账目所载收入数+(“收入确认应收”贷方余额本月末汇总数-“收入确认应收”贷方余额上月末汇总数)。
三、同步规范收入确认和发票管理的作用
以上我们利用案例分析和阐述了收入确认的会计核算过程,这种方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同时也遵循了税法规定,可操作性强,在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应收款回收、发票管理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是传统收入核算模式下,“账”与“实”往往脱节,账面确定的收入与实际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脱节,账面反映的应收款余额往往不是真实的应收款,规范收入会计核算后,企业收入、应收款项均记载在账,体现了“真实性”与“完整性”的原则。
二是传统收入核算模式下,会计核算无法对企业经营起到很好的监督与控制作用,好多企业进销存管理软件形同虚设,规范收入会计核算后,所有与客户有关的经济交易事项从一开始就在财务核算中完整体现,降低了经营层事后篡改数据、造假舞弊的可能性。
三是传统收入核算模式下,财务部门对应收账款不能实施有效的管理,无法掌握应收款的真实动态,经营层自己跟客户对账,业务员更替频繁,好多应收账款容易长期挂账,极有可能存在舞弊行为。规范收入会计核算后,财务部门可以根据账载的客户信息,不受经营层干扰,独立地与客户单位核对账目,及时找出差异原因,便于实时监督,防患于未然。
四是传统收入核算模式下,由于客户繁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与发票管理相互分开,财务部门无法实时监督发票开具客户单位名称是否正确。目前,国家对虚开发票(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规定了极为严厉的处罚措施,企业在这方面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大,理应得到大家的重视。规范收入会计核算后,同一客户的收入确认、发票开具、收款在同一账户内反映,便于财会人员及时核对客户信息、发票抬头、汇款单位是否相符,如有差异,则能进一步分析与判断是否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
四、结语
传统收入核算模式下,企业要同时兼顾正确确认收入与发票管理,工作量巨大。本文所介绍的方法则很好地解决了这方面的难题,在基本不增加工作量的同时,实现了账目信息共享,加强了内部管理,提升了工作效率,对实际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 刘艳艳,上市公司信息透明度的经济后果研究[D].中国矿业大学硕士论文,2014.04.
[2] 刘强安.关于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批判[D].福建师范大学,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