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展开中国司法的实证研究:方法争鸣与理论贡献

2023-09-23 22:48:18左卫民
社会观察 2023年3期
关键词:描述性司法法律

文/左卫民

法律实证研究的方法与理论争议

近年来,从事实证研究的学者备受鼓舞,其原因之一是2019年、202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的共同点是创新性地运用实证研究方法。诺贝尔奖对实证研究方法的频频青睐充分说明了这类研究范式的前沿性与科学性。当然,实证研究方法不仅深耕于经济学领域,而且在社会学、政治学等社会科学领域也受到相当程度的关注。可以说,实证研究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科学方法发展的主要方向之一。

近十余年,实证研究也已经在我国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掀起一场新的范式革命。法律实证研究范式已经得到了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的普遍认同。加之因果分析、机器学习方法的革新,以及法律人工智能技术的逐步兴起,法律实证研究正在引发学术热议和范式革命。当然,从目前学术争鸣的主要内容来讲,法律实证研究的深入发展依然面临方法争议与理论误区。

其一,研究方法演进与方法替代之争。这种争议源于法律实证研究方法的更新较快。除描述性统计方法以外,因果分析和机器学习等方法在法律实证研究中逐步推广。当下,伴随着实证研究方法的推陈出新,法律实证研究正在迈向“精耕细作”,更多学者开始思考如何将实证研究做得更好。一种代表性的观点指出:“当前以描述性统计分析和相关性分析为主的法学实证研究呈现科学性不足的缺陷。法学实证研究范式的科学化需要回归实证研究的初心,检验和证伪竞争性理论假设,实现破坏性的理论创新。”

其二,区域实证研究成果的普遍性或代表性之争。实证研究学者受制于调研地域的相对固定、资料获取的局限与研究资源的有限,经常仅能针对特定地域的司法实践展开实证研究。质疑的观点提出:局部性的实证研究样本能否反映全国司法实践的整体样貌?这类争议的实质是法律实证研究如何应对、克服社会科学研究中普遍存在的以“小”见“大”的方法论难题。

其三,法律实证研究成果的理论关怀之争。这类争议的主要质疑是法律实证研究的理论贡献何在。不少研究者认为,法律实证研究仅可以验证理论假说的正确性,其自身难以生产法学理论。然而,经由法律实证研究生产的是一种“可验证的司法理论”,我们更需要探讨如何通过法律实证研究打造出符合中国司法实践的理论。

如何处理好实证研究方法论争鸣问题?

从目前研究趋势来看,越来越多的国内外文献都开始采用因果分析以及机器学习等前沿技术和方法。正因如此,一些文章更推崇所谓“高级”的统计学或计算科学方法,甚至认为最科学的方法应当是在实验室中进行因果关系推断,描述性统计方法过于简单且存在无法克服的缺陷,其作用仅局限于事实发现而缺乏科学性。

(一)正确认识因果分析阐释司法现象的作用与不足

目前,主流的因果推论包括实验、断点回归、双重差分、工具变量、配对以及事件研究等方法。这种因果分析、推断的关键在于“制造差异事实”,即一旦知道事件A会导致事件B发生,或者发现事件P的出现影响了事件Q上升或下降的概率就反映出差异事实。国内法学研究成果中相对成熟的方式是利用实验和双重差分方法来进行因果分析。其中,实验方法对于解释法律运行中的“因果关系”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但这并非意味着实验方法就是实证研究唯一的科学方法。自然科学研究与社会科学研究存在明显差异,实验方法处理法律实证研究问题显得过于理想化。其一,实验方法实际上难以完全复刻司法人员的真实工作环境以及司法工作感受,司法人员也就无法完全表现出司法工作时的真实状态;其二,实验方法变量控制的非对称性同样可能影响实验因果分析的科学性;其三,法律实证研究中引入实验方法可能引发一系列的伦理质疑。

此外,双重差分方法也是当前国内运用相对成熟、用于因果分析的实证研究方法。双重差分方法通过将一个受到法律、政策管控以及其他外生因素作用的地区同另外一个缺少该类影响的地区进行对比,分析管制地区受管制前后的法律、政策实施状况,进一步寻找因果关系,检验法律、政策的实施效果。双重差分是利用法律制度前后变化的时间维度以及同类地区、不同地点前后的截面数据变化来进行对比,进而识别因果关系。这种方法使用的先决条件有两点:一是作为双重差分方法的研究对象应当仅受一项法律、政策的管制影响,并且法律、政策影响时间节点前后的数据相对充裕,具备时间截面前后对比的条件;二是研究中应具有两个或以上的同类地区,其中一个地区受到法律、政策前后变化的连续影响,另外一个地区则一直未受到其他管制因素的影响。上述适用条件已经揭示了“双重差分”的局限,其仅能对具有政策变化和具备比对条件的地区适用。大量受到政策持续影响,但并未呈现时间变化或者没有对比条件的地区则难以构建双重差分模型,不能通过这种方法阐释因果关系。

(二)理性反思机器学习方法揭示司法规律的功能与局限

机器学习是目前美国一种比较前沿的法律实证研究方法,这类方法对于揭示法律现象的关联性具有突出的优势。其可以处理大量散乱分布的法律数据,能够获取数据拟合程度较高的相关性分析结果,有助于揭示曾经并未被法律人发现,但真实存在且持续影响司法实践的相关性因素。例如,美国学者乔恩·克莱因伯格等人使用机器学习方法分析了美国15万余件重罪案件的法官假释。其结果表明,法官假释决定可能存在尚未被发现的系统性偏差,法官决策时不当运用“不具有观察性”的因素,如被告是否出庭或庭上举止等因素,对释放风险进行了错误评估。这说明法律实证研究中的机器学习方法可以发觉复杂法律实践中不同影响因素之间的相关关系,揭示法律人仅凭观察或主观感受可能无从获取的司法运行规律,改变先前依据法律人主观经验与价值判断形成的司法知识生产方式,从而进一步减少司法实践中法律人的主观盲目性。

不过,机器学习方法的相关性分析同样存在着方法论方面的局限性。一方面,机器学习方法对司法数据的质量具有较高要求。其一,司法数据应当具有普遍性、共同性以及类型化特征,才能满足机器学习方法的模式识别需求;其二,司法数据需要具有数量特征,可以反映统计学意义上的数量关系变化;其三,司法数据最好是全样本数据或者大样本数据,如此才能满足机器学习的实际需要。另一方面,机器学习方法自身还面临着技术方法本土化改造的应用挑战。机器学习方法虽然已经在美国法律实证研究领域引领潮流,但我国的深度应用不得不考虑到公开司法数据的质量状况以及人文社科学者、司法实务人员需满足的较高技术门槛要求。在技术尚未成功应用或方法尚未发展成熟之前还不宜在司法实务领域普及与推广。

(三)重新审视描述性统计方法刻画司法实践的价值与地位

时至今日,描述性统计依然在我国社会经济统计和数理统计领域占据一席之地。随着法律实证研究方法的多元化发展,对描述性统计方法的轻视态度不应当持续蔓延,其经久不衰的发展态势实际上已经反映出它所具有的稳定内在价值。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描述性统计方法甚至会比其他法律实证研究方法具有优先性。我国的法律实证研究仍处在起步阶段,法学理论界还处于未全然把握司法实践的全局性、真实性的初级阶段。对于眼下亟须夯实的实证研究基础,即真实的司法实践样貌而言,描述性统计依然是当前最适合的实证研究方法。对于目前大多数司法实践现象,描述性统计依然能够胜任对经验现象的刻画和特征的把握,避免对现实的误读与曲解。相反,如果直接跳过这一前置阶段,盲目开展大量司法现象因果性与相关性的探索无异于揠苗助长。

事实上,实证研究方法争议的实质是方法的优劣之争,但是在不考虑研究目的的前提下就进行方法对比的单一进路是无法得出科学结论的。法律实证研究方法的更新并非意味着新旧方法的替代,各研究方法之间不是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而是一种共处的多元竞争关系。没有任何一种研究方法一直具有使用上的优先位阶与天然合理性。各种法律实证研究方法均服务于发现经验事实与形成司法理论。不同研究工具的好坏主要取决于其能否有效地完成研究者欲实现的研究目的。以研究对象、研究要解决的主要矛盾以及问题意识为评判标准时,我们才能抉择出最适宜解决具体问题的法律实证研究方法。

如何对待法律实证研究的代表性质疑与理论贡献

我国法律实证研究的发展还面临着其他两个方面的质疑:一方面,法律实证研究面临着同其他社会科学研究相似的以“小”见“大”之方法论难题;另一方面,关于法律实证研究理论贡献的质疑一直存在,实证研究能否以及如何提炼原创性理论。这两个看似不同的问题其实具有某种共通性,均反映出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对法律实证研究如何从“局部经验事实”抽象提炼出“一般化理论”的反思。

(一)局部样本代表性问题的澄清

关于如何确保区域性实证研究成果的全局代表性问题,这是一个看似正当却难以成立的指控。一方面,如果任何一项关注实践的研究都需要从局部经验的研究中证明自己研究的普遍性与代表性,那么大量法教义学、法社会学以及对策法学研究成果的正当性基础同样随之丧失。实际上,前述研究范式主要建立在研究者经验感知或者少量非充分性调研的基础上,大多是基于研究者自身知识储备和经验判断便形成了指导实践或改造实践的“良方”。相比法律实证研究成果,这些研究范式不仅难以证明其研究成果的全局代表性,甚至对区域司法实践的把握或判断都可能失真。另一方面,高质量的局部实证研究通过同其他研究对比、印证,亦可充分反映司法实践的共通性和普遍性问题。目前,几乎所有的法律实证研究都是以局部数据为基础,而非掌握了全国范围内的全样本数据。从局部性经验推导出全局性结论的过程虽然无法做到丝毫不差,但并非不可实现。“麻雀虽小,五脏俱全”的俗语已向我们昭示了局部经验对于揭示整体性问题的价值与意义。

(二)法律实证研究的理论贡献

司法领域实证研究的贡献在于能够揭示司法规律性的理论。这种性质的实证发现经常容易被理论研究者所忽视,实证研究对既存理论的证明或者证伪也检验了理论的科学性。同时,法律实证研究的贡献并非止步于揭示法律运行规律和检验现有理论的真伪,其还具备打造、创新理论的能力,并且经由法律实证研究所打造的是一种“可验证的司法理论”。其一,“可验证的司法理论”提供的是一种揭示司法一般化样态、运行限度及提炼司法规律的理论。这种理论不是专注研究步骤、方法的“技术原理”,而是具备类似于“中层理论”的特质,可以搭建沟通法学理论与具体问题之间的桥梁,在具备可观察性、可验证性特点的基础上,结合定性与定量的经验材料,可以提炼出超越局部经验的一般化理论。其二,“可验证的司法理论”可用于澄清理论分歧,推动理论知识的实践化发展。其三,“可验证的司法理论”有助于解释未被法律设定或法律人感知的司法现象及其关联性与因果性。

结语:如何展开中国司法的实证研究?

如今,实证研究在法学领域占据了愈发显眼的位置,在其引发广泛关注的同时,越来越多的学人势必亲身投入法律实证研究的浪潮之中。中国司法实践中其实蕴含着大量“制度—实践”的悖反现象。推崇理论反对实践,或者依据理论强行改造实践,必然是一种误入歧途的做法。同时,实践也并非具备天然的合理性。一种客观悖反于理论与制度预期的实践样态,其反映的究竟是“实践正当性的危机”抑或是“理论或制度的危机”,需要经由实证研究的检验。据此,中国司法的实证研究可从如下四个维度展开:

第一,中国司法的实证研究应具备反思“制度—实践”悖反问题的意识。中国司法中其实存在着大量“制度—实践”的悖反现象,其构成了中国司法实证研究的良好切入角度。从这类悖反现象切入可以揭示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反思司法实践现象的合理性或正当性,及时发现理论、原则之例外,进一步发展和创新理论。

第二,中国司法的实证研究应包含理论对话意识。司法领域实证研究的一类贡献是打造“可验证的司法理论”,改变法学知识生产的主观盲目性,形成一种可观察、可验证且具备一般化特征的司法理论。

第三,中国司法的实证研究宜提倡多元研究方法的创新应用。应综合使用描述性统计、因果分析以及机器学习等多元方法,促进司法规律的揭示以及司法理论的形成,积极探索中国司法实证研究的方法论体系,打造具有中国本土化特点的实证研究方法。

第四,中国司法的实证研究应致力于发现和揭示司法运行的客观规律。这类规律可以帮助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掌握大量从未被法律制度预设,也未被法律人获知的普遍性司法规律,有助于我们加深对司法实践的客观认识。

综上所述,未来中国司法的实证研究不妨摒弃一些无关紧要的方法争鸣与价值争议,鼓励学者们更积极地投身于中国司法具体现象与实际问题的研究,产出高质量的实证研究成果,打造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理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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