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泽源
(首都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北京 100048)
数字时代的来临为生产方式的变革所带来的动力势不可挡,数字经济背景下,人类生存和发展过程的数字化、信息化不断深入演变,为世界经济发展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数字劳动作为一种新生产方式下的新劳动模式,逐渐取代了传动劳动模式的统领地位,成为数字时代的主要劳动模式。可随着以Web3.0为代表的新兴数字技术概念的出现,以往的数字劳动异化将呈现出一些本质上的变化,同时又向新条件下的数字劳动提出了更加苛刻的要求。因此,全面地辨析数字劳动概念及其形式、分析传统数字劳动的异化现象、展望新兴数字技术条件下数字劳动的发展,对解决数字时代下的劳资矛盾、构建和谐稳定的经济大局具有重要意义。
“数字劳动”概念自诞生以来就饱受国内外学者的讨论和争辩。加拿大传播政治经济学学者达拉斯·斯麦兹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提出了受众劳动概念,以传播学的角度勾勒出了数字劳动的外形。意大利学者特拉诺瓦在《自由劳动:为数字经济生产文化》一书中首次提出了“数字劳动”(digital labour)概念,她认为“网奴”们的日常数字活动,如使用搜索引擎等,已经成为一种在资本的隐蔽剥削下的生产性活动,通过强调资本剥削的非物质性,从而将数字劳动概念引向了狭义的非物质劳动范畴,即依靠互联网这个“虚拟工厂”进行生产的劳动。英国学者克里斯蒂安·福克斯将数字劳动从本质上归为了物质劳动,并在广义数字劳动概念的基础上进行深入探讨。他认为“数字媒体技术和内容的生产中资本积累所需要的所有劳动都属于数字劳动”[1],非物质劳动从根本上仍可归属于物质劳动范畴,从而解决了二者对立的必要性。
国内学者对于数字劳动概念的研究大多基于“物质劳动”或“非物质劳动”进行延伸。周延云、闫秀荣在其专著中将数字劳动定义为互联网媒体用户在平台上的产销合一的无酬劳动,数字劳工们在数字资本主义中,“生活成了一个工厂,这家工厂无处不在……其范围已经扩散至日常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延伸到工人再生产劳动力的活动之中。”[2]燕连福、谢芳芳接受了福克斯的数字劳动思想,认为其概念的提出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批判开辟了一个全新的视角。蓝江认为,当下绝大多数产业都或多或少与ICT产业相关,但这些劳动并不全是数字劳动。从数字生产方式及产品来看,“数字劳动是在数字生产方式下生产数据-流量的活动”[3],从而说明产业资本主义下稳定关系的覆灭。
什么是数字劳动?笔者认为,将数字劳动概念简单地归结为以产销一体化为特征的免费劳动或玩劳动必然是失之偏颇的,将数字劳动定义为利用数字技术进行的线上非物质生产同样过于片面。当我们在探讨数字劳动概念时,应同时注意到数字劳动所处的经济环境、产业模式和生产方式。一方面,新型产业模式的形成必然以数字技术建构起的网络平台为主要生产资料进行生产,此间的劳动可以完全定义为数字劳动,这在国内外学者中大多是没有异议的;另一方面,传统产业的网络技术化和新兴产业所带动的上下游产业中的劳动同样应被归属为数字经济背景下的数字劳动。
数字劳动是数字时代的产物。正如马克思指出的,对于生产资料在各产业中的运用即是对该时代代表性劳动概念的划分依据。在数字经济时代,数字技术被应用到了各行各业。在农业中,有依托于数字技术进行的大规模种植。在制造业中,除去直接为数字技术提供载体的终端生产部门,其余部门往往都实现了数字技术在规模化生产中的应用。因此,数字劳动概念的界定应以所处的数字时代环境下全行业的数字信息化为根本,将涉及数字技术、可以将自身信息以数字形式呈现的劳动都应囊括在数字劳动范围内。
根据数字劳动过程中数字劳工的特征及其回报形式,本文将数字劳动的具体形式划分为一般雇佣经济下的数字劳动、零工经济下的数字劳动和产销一体化的玩劳动。其中,第一类数字劳动是数字经济时代得以形成的基础,后两者则是在数字经济背景下演化出来的新型劳动模式。
1.3.1 一般雇佣经济下的数字劳动
所谓一般雇佣经济下的数字劳动,即指双方具有明确的雇佣关系、拥有正式劳动合同的劳动,其中不仅包括传统产业中数字技术的劳动,同时包括以网络平台为基础的互联网公司中工作的“码农”、服务器维护人员等,本文在涉及一般雇佣经济下的数字劳动时将以后者为主要阐释对象。此类数字劳动往往以大量的脑力劳动为基础,其直接劳动产品主要为根据需求所生产的代码或维持业务在线状态等,产品则是整个数字产品及其维护更新。
1.3.2 零工经济下的数字劳动
相比上一种一般雇佣模式下的数字劳动,零工经济下的数字劳动依托飞速发展的互联网和迅速普及的移动设备不断侵蚀传统合同所缔结的劳资关系,形成一种不稳定的经济模式。现实中,零工经济对部分传统行业具有较强的负面作用。以出租车范畴下的网约车为例,将开展网约车服务为主要业务的互联网公司通过招揽一批拥有车辆、愿意载人的司机并根据其位置为其推送用车信息,解决了用车者无法将用车信息有效公布的痛点。网约车服务进入城市后,致使传统出租车的使用平均减少了25.46%[4]。
1.3.3 产销一体化的“玩劳动”
“玩劳动”亦被称为“免费劳动”“非雇佣数字劳动”等,其核心概念是指用户在创造、浏览互联网内容时留下的痕迹,被网络平台收集起来并进行系统的整理归纳,在掌握了海量的零散信息后,平台可利用算法将零散数据转化为有用信息,通过精准推送广告、打包贩卖信息的方式完成营利,实现对用户的剥削。由于用户是秉着主动消费、创作或寻找自己感兴趣内容的态度参与这种劳动,所以他们往往不会觉察到深藏在平台用户协议中无偿收集信息的条款,更不会觉察到自己的互联网痕迹早已被平台转化为了利润,从而使得这种剥削被隐藏了起来。
站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角度上讲,数字经济背景下的数字劳动依然没有逃脱资本的剥削和压迫,呈现出一种全新的对剩余价值的压榨模式。数字产业劳动生产率之高及其产业分布的世界性和与其他行业的强渗透性,为垄断数据的网络平台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暴利。数据垄断为平台提供巨额利润的同时,我们也不得不反思这种利润背后的产生逻辑及马克思异化概念在数字经济时代的新变化。
从产品形式上来看,在以往的工业资本主义时代,产品通常为拥有具体形态的物品,劳动者所付出的劳动以大量体力劳动为主,同时包含着一些诸如设计图纸的劳动者所付出的大量脑力劳动。当下,数据是使用价值生产的重要源泉,它的发展状态决定了使用价值生产的劳动生产率[5]。随着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数据这种以字节的形式呈现在服务器硬盘中,包含着数字劳动者脑力劳动的新产品逐渐成为资本家们争夺的对象。
2.1.1 一般雇佣经济下的数字劳动
借助于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传统雇佣经济领域下的劳动过程与生产过程进一步分离[6]。一方面,企业能够依靠完整的生产链条对每一个零件的生产加工进行系统的精准操作和统一监控,通过特定算法将设备传输进来的数据进行自动分析处理,从而起到调控生产的作用,而劳动者在其中的作用仅仅是对系统运行的状况进行人为判断和特殊情况下的干预;另一方面,生产过程的数字化模式向管理过程推进,企业的管理架构依托数字技术的应用实现了去环节化、去部门化,重新建构起了比以往纵向管理链条更为高效的扁平化管理模式。
脱离传统物质生产的以网络技术为主要生产资料的新兴数字技术劳工是数字时代的重要组成部分。技术劳工们凭借自身对网络技术的掌握成了传统生产管理模式无法控制的新工人。这些工人往往根据公司的项目组成一个个独立项目团队,由项目经理进行生产过程中的统一协调和进度调控,每一个工人都会根据需求进行功能代码的编写,随后由专人对整体代码进行功能测试和架构分析。这种从事功能实现或算法开发的技术工人所生产的是以系统为集合体的庞大物体,类似于传统生产资料部门的生产过程,各工人负责设计组装其中的某一个组件,最后拼接成完整的不断生产产品的机器。这种由数字技术工人或“码农”所生产出来的产品包含了他们经过复杂脑力劳动所创造出的价值,而其所创造出的“生产机器”也源源不断地为企业创造着利润。
2.1.2 零工经济下的数字劳动
零工经济的产生得益于互联网平台的信息集成,市场中的消费方与劳动力供给方能够通过平台的推荐算法获得适合自己的优质服务和客户。从本质上讲,其价值生产模式依旧是“服务—消费”模式,零工们通过自身的脑力劳动或体力劳动依据需求创造客户需要的使用价值。
尽管这种形式下的劳动看似逃离了被资本大量压榨剩余价值的命运,但实则其藏在平台运营背后的剥削力量只增不减。零工经济的低门槛使得更多的劳动力涌入零工市场,但零工经济从本质上只是夺取了传统行业中的市场份额,并没有为整个市场贡献更多的需求。现实中,平台起初为了争夺垄断份额会投入巨大的服务补贴从而吸引更多客户,可一旦某一平台或某几个平台占据了市场的大部分份额,它们就会利用零工劳动力内部竞争提高平台话语权,以压低服务单价、加额征收平台管理费等措施加剧对零工的剥削和压迫。
2.1.3 产销一体化的“玩劳动”
对互联网公司来讲,数据是最具有价值的原材料,只有拥有这些原材料才能够创造出更大的价值。除去第一种劳动模式中专业技术工人所创造出的功能代码数据,占比最多、最为重要的便是“玩劳动”者们无意中所创造出的包含个人喜好、社交信息等多方面的数据。
一方面,用户的网络活动如使用搜索引擎、挑选购物商品并不仅仅是一种网络活动,更是一种网络劳动。诚然,搜索某一内容、挑选某一商品的确是出于自身需要而进行的,但其中所包含的脑力劳动和注意力的投入是必不可少的;另一方面,从结果上来讲,尽管这些原始数据会经过平台算法进行优化筛选从而形成数据丛,但原始数据的价值并不会因为平台算法这种大型加工机器的加工而丧失其本身的价值。如果将平台算法比作现实制造业中加工树木的机器,那么用户所产生的原始数据痕迹就好比树林中的一棵树,只不过这个树林中的树木都是由用户们在使用平台时所种下的。实际上用户的每一次网络活动都产生了具有原始价值的数据痕迹,而平台则会通过在使用之初让用户签订用户协议中同意平台收集数据的条款无偿占有这种价值以创造出更大的价值,实现资本增殖。
马克思的异化概念主要从工人与劳动产品之间的异化、工人与劳动之间的异化、人与其类本质的异化、人与人之间的异化概念展开,结合数字经济时代的特点,数字劳动所表现出的异化现象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数字劳动者与数据本身之间的异化、专业数字工人与自身劳动之间的异化、数字用户自我身份的让渡。
2.2.1 数字劳动者与数据本身之间的异化
数字劳动者创造数据的过程可以从数字劳动的类型来看。一般的雇佣经济下的专业数字工人和零工经济中的“码农”通过脑力劳动实现系统及功能代码,所创造出来的一行行代码便是其劳动成果。资本家利用其所创造出的系统或功能进行资本增殖行动,从而反过来继续控制“码农”们,实现了数字劳动与数据本身之间异化。在“玩劳动”过程中,用户们在不经意间或被迫选择同意了平台无偿收集他们的数据痕迹,从而将自己的喜好信息、社交信息等众多内容以数据的形式提交给了数字平台。平台一方面可以根据用户的形象为其量身定制推送个性化广告,另一方面可将数据与其他平台进行交易,从而获得更加完整的用户画像。这样,本身并没有感觉到在创造价值的用户们不知不觉间就将自己创造的数据全部交给了数据平台。
2.2.2 专业数字工人与自身劳动之间的异化
福克斯曾经从词源学的角度考察了马克思劳动观中“劳动”与“工作”的区别。工作是人类社会产生与发展的普遍本质,而劳动是工作在人类社会某一历史发展阶段的特殊描述,即在阶级社会的异化形式[7]。技术发展的本意是为人类创造更加美好的生存环境和更加先进的生产力,但掌握这些数字技术的劳工们却成了庞大数字平台中的一颗齿轮或螺丝,互联网公司所要求的创造性与劳工们为生存而不得不出卖自身知识和身体的情况背道而驰,在某种程度上“从人那里夺去了他的类生活,即他的现实的类对象性,把人对动物所具有的优点变成了缺点[8]”。
2.2.3 数字用户自我身份的让渡
经过数据的异化、数据生产过程的异化,数字用户将自我身份以数字的形式在互联网上让渡给数字平台似乎成了必然。在数字经济时代,数字平台已经成了现代人类区别于现实世界的第二家园。资本条件下的异化并没有在第二家园里得到本质上的改变,数字用户在第二家园中的生活依旧被资本主导的数字平台的管控下进行着。
如上文所言,首先,数字用户在使用数字平台的过程中不得不留下数据痕迹,数字平台通过特定程序算法对其进行加工处理以获得用户画像,从而向用户推送其或许感兴趣的内容以加剧用户对平台的成瘾性和依赖性,或者通过推送与用户相关的广告以获得高额的广告费用,这样,用户体验的自主权全然让渡给了平台;其次,用户们的感情体验在网络世界中被赋予了人际交往的被需要性质,假设一个人没有接收如微博等平台的信息,那么他就会丧失获取其余人根据感情所创作的内容的主导权,从而丧失与他人之间感情上的交流。
现阶段,数字经济运作过程中都包含着数字劳工或有偿或无偿的数字劳动,数据这种能够作为原材料的资产被垄断在了数字平台里。Web3.0实现了互联网经济中价值分配的重塑,对于当下的零工经济和产销一体化的玩劳动起到了颠覆性的作用。其一,由于去中心化的影响,以服务器和数字平台为筹码的互联网垄断企业将不再拥有在互联网中的霸权地位,平台将仅仅作为系统加工厂一般的存在对服务提供者和服务需求者的数据进行对接从而丧失其价值分配的暴力手段,服务提供者与服务需求者之间实现了P2P(对等式)式的沟通方式。平台的盈利点将放在对于平台使用费用的缴纳上,或平台将承担起个人数字资产服务商的角色从而收取数字交易产生的手续费,甚至将会出现一些DAO(Decentralized organization)组织接替传统营利平台进行网络社区管理;其二,由于垄断平台权利实现了技术性上的削弱,网络用户在使用网络期间所产生的数据痕迹将会与用户绑定,用户本身与个人数据及类本质的异化情况将会得到根本性转变,实现第二家园中人的类本质的复归将成为可能。创作者也将因数据自有化和交易透明化而产生浓厚的数据生产和数据交换热情,网络世界的开放经济圈将会实现价值的快速流动。
尽管Web3.0的出现能够带来经济、社会、文化等层面的深刻变革,使人类在朝向数字共产主义里所描述的“共同使用全部生产工具和按照共同的协议来分配全部产品,即所谓财产共有”又迈向了坚实有力的一步,但在基础技术尚未完全实现、网络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的情况下,我们必须谨慎地看待这种深刻变革下所带来的隐忧。第一,在经济层面,去中心化的区块链技术的催化下数字货币的出现将会产生诸如洗钱等风险,数字货币本身所具有的不稳定性也严重影响现实经济的稳定性;第二,在社会层面,去中心化的组织形态在缓和数字经济背景下劳资关系的同时,或将加剧社会的贫富差距;第三,在文化层面,由于Web3.0所要求的通讯加密技术和交流自由,一些不利于我国意识形态斗争的内容将会肆无忌惮地在国民中传播,从而加剧了我国意识形态形势严峻的程度。综上来看,Web3.0不仅在基础技术上有难以突破的壁垒,其所带来的隐忧也亟须相应的对策。
首先,政府要主导并建立起以数据安全为核心的数字市场逻辑,通过制定规范化的数字货币标准和准入条款来规范数字货币在市场运转期间的透明化和可溯化。Web3.0虽然在技术上实现了线上交流的自由性和隐蔽性,但应当明确网络世界是架构在现实世界基础之上的虚拟环境,现实世界的规则理应规范到虚拟世界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虚拟世界中的内容也不应过分影响到现实社会中的稳定。同时,要明确数据在法律上的资产意义,规范数据在经济领域内的价值和潜在价值,保障数字劳动的权益。
其次,要构建起创新主导、公平可靠的新时代互联网价值体系,通过政策引导不断消除网络平台中贫富差距所带来的资源禀赋影响,进一步推进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自由创作、自由交流所带来的价值产生过程中的差距是下一代网络系统急需关注的涉及社会公平和贫富矛盾的重要问题。对于互联网的众多用户而言,去中心化的模式同样为他们提供了创造更多个人价值、提高自身收入的绝佳机会,只有通过政府政策引导树立起全民的创新意识,新一代互联网经济才能更加活跃,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才能进一步推进。
最后,要重视和加强对于数据内容的监管工作,警惕意识形态领域受到国外非法势力的侵入。政府应推动建立起去中心化和数据主权不变条件下的对于网络信息的监管体系,在交流自由和隐私加密的情况下明确国外意识形态可能造成的严重渗透,保障我国意识形态领域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防止国外势力在意识形态领域的颠覆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