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逸式”辞职终难逃法网

2023-09-23 10:31连洁
支部建设 2023年3期
关键词:职务腐败领导

□ 连洁

2022 年以来,在被查官员的通报中屡屡提及“逃逸式”辞职。他们有的并非真想辞职,而是变“提前退休”为“提前筑巢”,以延续“权力余温”;有的采取“期权交易”,在位不收离职收,在岗不收转岗收;还有的是“带病离岗”,担心东窗事发,寄希望“一辞了之”。

“逃逸式”辞职的套路

套路一:变“提前退休”为“提前筑巢”

此类官员在职时为有关企业谋取利益,辞职、离职后到与原任职务有业务关联的企业领高薪。2022 年7 月4 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中国光大银行原党委副书记、副行长张华宇案,并将此案定性为 “提前筑巢”“逃逸式”辞职腐败的典型案例。

张华宇从2001 年2 月开始在中国光大银行任职,2018 年9月,在60 岁到来前夕,他却主动辞职。

张华宇利用职权违规安排儿子、女婿、弟弟等亲属及关系人子女数十人到光大系统工作,为多人在职务晋升、工作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损害光大系统政治生态。退休前夕辞职,辞职后在与原任职务有业务关联的企业领高薪。

张华宇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背离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置党中央三令五申于不顾,顶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且在党的十八大之后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性质严重,影响恶劣。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张华宇开除党籍、开除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套路二:“洗白”操作,以“贿赂款”“好处费”做牟利本钱

此类官员往往在辞职前先盘算权衡仕途前程和权力变现哪个更为划算。有的官员自认为仕途上再无大的提升空间,于是把收受的贿赂款包括烟酒等折价入股企业。重庆市九龙坡区旅游局原局长姜廷宪案就是其中的典型案例。

2016 年9 月,时年只有51岁的重庆市九龙坡区旅游局党组书记、局长姜廷宪申请提前退休。

姜廷宪之所以做出这个决定,与此前一位老板的邀约有关。当年夏天,重庆某铝业公司总经理朱某请姜廷宪喝茶。当时,朱某正在筹划一个再生铝项目,想请姜廷宪出马做前期筹备工作,并许诺给他50 万元年薪和6%的股份。

“当时我想,他给我的条件不错,把项目做起来,把自己以前收受的赃款投进去,也许自己晚年还会发一笔大财。”姜廷宪说。

离职后,姜廷宪还成为重庆万花谷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天眼查显示,重庆万花谷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 年11 月,是一家以从事公共设施管理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2260 万元,超过了91%的重庆市同行。

姜廷宪自己做老板后,不仅把在职时收受的贿赂及离职后兑现的“好处费”用于经营,还企图借经营行为洗白赃款。其中,部分贿赂款还是姜廷宪任职期间与商人老板约定的“好处费”,待姜廷宪退休后予以兑现,所以该案也是一起典型的“期权式腐败”案件。

“期权式腐败”是指领导干部在位时利用手中权力为他人谋利,双方商议待公职人员离职或退休后以某种形式兑现“回报”,类似于商业上的“期权交易”。

2022 年4 月,姜廷宪因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犯罪,被移送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套路三:在位不收离职收,在岗不收转岗收

在高压反腐态势震慑下,个别官员一改“一手办事一手拿钱”的传统受贿模式,以类似商业“期权交易”的办法,通过延期兑付、打“时间差”等捞取好处。杭州市公安局副巡视员邱平案就是典型案例。

2012 年,时年54 岁的邱平申请提前退休。2018 年,他主动向组织要求放弃退休待遇。2003 年1 月,邱平被提拔担任杭州市公安局网监支队支队长,邱平当时只想着怎么把网监支队做大,认为做大了才有权,就跟军阀的思想一样,觉得要有地盘才有权。

2004 年9 月,杭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支队正式更名为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分局,邱平担任该分局局长。邱平与多家企业的负责人交往密切,其中就包括杭州某信息技术公司负责人邱某某,两人还以兄妹相称。

“我这人江湖义气就很重,朋友、兄弟要我帮忙,我都要帮。邱某某的企业是我们网安分局重点监管的企业,服务器上的内容我们是要重点监管的。一旦发现她的服务器存在有害信息,我就打电话通知她,让她删除,这样她就不会受到查处。”邱平称。

为了表示感谢,邱某某多次提出要送给邱平好处费,邱平都回答“等退休后再说”。2005 年,邱某某让邱平去她公司“工作”,并开出了100 万年薪。2012 年,邱平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第二个月就到邱某某公司担任“法务顾问”。

邱平称:“我也不用去干活,也没有办公室。每个月她发给我钱,我也就理所当然地收了。”

2017 年11 月 至2021 年5月,邱平还以“领取工资和年终奖”的形式,收受某网络公司老板孙某某送予的好处,共计74 万余元。

调查发现,退休以来,邱平先后接受杭州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浙报某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邀请,出任安全法务顾问,收受“顾问费”320 余万元。

2021 年5 月,在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邱平被查。2022 年5 月,邱平因受贿罪获刑五年,并处罚金40 万元,赃款没收上缴国库。

严防“离职腐败”

从中央到地方查处通报“逃逸式”辞职、“离职腐败”问题,释放了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坚持不懈把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的明确信号。即便选择“逃逸式”辞职、离职,最终也难逃纪法惩处。无论腐败问题隐藏得多久,腐败手段如何翻新升级,无论在职、离职,只要伸手必受纪法惩处。

2022 年以来,中央层面已多次表达对“逃逸式”辞职的惩治决心。

纪法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提出“三年两不准”要求,即“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进一步作出有关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或者违规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等党内法规也作出相应限制规定。

2022 年3 月24 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刊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第十三审查调查室的文章称,审查调查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下一步,将加大对“影子股东”“影子公司”“搞政商旋转门”“提前筑巢”“逃逸式”辞职等隐形变异腐败问题的打击力度。

2022 年10 月17 日,党 的二十大新闻中心举行第二场记者招待会。在谈到关于加强领导干部管理监督措施及成效问题时,中央组织部副部长徐启方介绍,党的十九大以来,结合中央巡视,对31 个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200 余家中央单位全覆盖开展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开展“三超两乱”、“裸官”问题、因私出国(境)证照、中管金融单位政商“旋转门”、“逃逸式”辞职和违规安排近亲属在本系统从业等专项整治。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也提到:坚决查处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坚决防止领导干部成为利益集团和权势团体的代言人、代理人,坚决治理政商勾连破坏政治生态和经济发展环境问题。

有的官员提前离职或退休后,成为权势团队代理人的现象值得警惕。这是一种更有预谋的新型腐败,带有明显的组织化腐败特点,他们里应外合,性质更为恶劣,查处难度也更大。

早在2013 年,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其中规定: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意见》明确,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自2022 年以来,在中央和地方层面,针对离职或退休公职人员的相关问题,出台过相关文件。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离退休干部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在严明纪律规矩方面,明确提出离退休干部党员特别是担任过领导职务的干部党员要严守有关纪律规矩,不得利用原职权或职务影响为自己和他人谋取利益。

北京市纪委监委出台《关于开展离职公职人员违法乱纪问题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提出全面开展离职公职人员违法乱纪问题专项整治。

杭州市出台了《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从业行为进一步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实施细则(试行)》,明确规定严禁领导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在规定期限内利用原任职务影响谋取私利,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辞去公职(退休)后从业行为限制清单和报告承诺制,加强对各单位落实此规定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拓展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 庄德水

防止“逃逸式”辞职 切断腐败新通道

从涉及“逃逸式”辞职案件可以发现,一些领导干部利用主动辞职、离职或提前退休为自己留后路并非个案。针对在职领导干部的监管方式并不一定适用于主动辞职、离职或提前退休人员,有些监管措施“失灵”,无法“对症下药”和实行“靶向治疗”,导致一些“逃逸者”成为“腐败呆账”。监管“逃逸式”辞职是当务之急,也是消除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的关键。“逃逸式”辞职存在的空间就在于制度不健全、监管不到位、惩治不及时等。

完善监督管理制度。着眼领导干部的全周期管理,重视辞职、离职、退休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人员原有职务、岗位和部门特点,分层分类纳入干部监督管理范围。从顶层设计上完善领导干部退出机制,在国家层面推进利益冲突立法,出台专门法规明确离职人员的权利与义务、细化离职人员管理、明晰责任主体的职责等内容。完善离职人员的行为限制制度,切断离职人员利用权力余热在原单位谋取私利,对于违规打听、说情、干预、过问行为实行登记、报告和责任追究。完善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退休从业、轮岗交流等制度规定,加强重点人群的备案管理,督促辞职、离职、退休人员严格自律。

严格离职前管理。严格离职前审计,对于主动辞职、离职或提前退休人员任职期间经济责任进行全面“体检”,从审计中查找经济责任背后的问题性质,查清可能存在的个人经济或责任问题。经济责任审计结论作为党组织是否同意领导干部主动辞职、离职或提前退休的前置性条件。防止“带病离职”“带病退休”,明确限制性条件,规范领导干部主动辞职、离职和提前退休申请和审批程序,结合日常监督和近期工作情况,对离职申请实行严格审核,对于不符合条件者要启动核查机制。所有主动辞职、离职或提前退休等信息要实行公示,让离职信息有迹可循,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特别管理服务对象的监督。

严格离职后管理。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离职后管理,强化行为跟踪监测,从源头上减少腐败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加强对限制期内主动辞职、离职或提前退休人员的监督管理,最大限度减少监督管理盲区,参考在职人员行为规范也同样要求领导干部离职人员及时报告从业、职务、报酬、投资、行业等情况,严格审核其中是否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是否利用原工作业务、是否符合市场公平原则等。实行领导干部离职后限制清单制度,列出重点风险领域和行业、重点限制行为、重点关注问题等内容,明确离职人员的从业范围。开展专项摸底清理、联动排查和定点核查,严肃纪律约束和法律惩治。对离职人员,不管是发生在任职期间,还是离职以后,都要依纪依法进行惩处,提高腐败成本,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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