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诉源治理推动我国非诉解纷格局的形成

2023-09-22 05:22王国龙
生活文摘 2023年4期
关键词:解纷纠纷法院

伴随着我国社会的结构性转型,近些年以来人民法院的诉讼案件量一直处于高位运行的基本态势。为有效应对“案多人少”的诉讼解纷困境,努力探索通过“诉源治理”的方式以实现对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的“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这既是国家治理层面对基层社会治理模式的政策导向性要求,也是基层治理实践的普遍共识。一般而言,“诉源治理”中的“诉”是指“法院的诉讼案件”,“源”是指社会纠纷产生的根源或来源,而“诉源治理”是指社会个体及各种机构对纠纷的预防及化解采取各项措施、方式和方法,使潜在纠纷和已出现纠纷的当事人的相关利益和冲突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所持续的过程。[1]诉讼解纷的社会治理目标在于实现“无讼”,即“听诉非难,无讼为难。无讼非难,由听诉而至于无讼之为难”。[2]

长期以来,受制于“诉讼社会”和“无讼社会”二元理想社会形态的影响,人们认为在理想的“诉讼社会”中,社会矛盾纠纷主要局限于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而在理想的“无讼社会”中,社会矛盾纠纷主要局限于通过调解途径解决。这一简约化的二元理想社会划分,无疑促成并固化了社会对“通过诉讼解纷”和“通过调解解纷”这一“二元对立”司法形象的认识。“诉讼社会”和“无讼社会”这两种理想类型,都不能独立成为社会治理的合理模式,现实的选择只能是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来应对各种社会需求和危机,从而形成国家法律机制与社会自治的协调,逐步接近善治。[3]

2019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201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五五司法改革纲要”中首次正式确立了“诉源治理”的司法理念,即“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动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201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并实施了《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 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该意见强调:法院要主动融入党委和政府领导的诉源治理机制建设,切实发挥法院在诉源治理中的“参与、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以推动诉源治理工作向纠纷源头防控延伸。2021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再次颁布和实施了《关于深化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实施意见》,该意见针对诉源治理工作,强调“以诉讼服务中心、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作为人民法院参与诉源治理、開展分流对接总枢纽,与基层、重点行业领域形成预防化解链条,对起诉到人民法院的纠纷,开展分流引导、诉非衔接、调裁对接、登记立案、繁简分流等工作”。

从社会法律治理的层面而言,诉源治理是指通过发挥诉讼制度和法院司法职能的作用,推动对社会矛盾纠纷的预防、化解和有效解决。其内涵主要包括:一是依法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二是保障公民权利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三是促进社会法治信仰和政治文化的进步;四是推进社会转型和现代化建设。诉源治理的核心是依法审判和公正裁判,在司法实践中秉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法律的适用和执行,提升诉讼解纷的效率和质量。

我国开展诉源治理机制改革持续多年,涉及公共法律服务、调解、仲裁和行政复议等多个领域。为推进诉源治理的实践,各级人民法院、政府、企业及社会组织等各方面,均已出台了相关文件和制度,以积极探索诉源治理实践机制,初步构筑了诉源治理的完整规则体系。当前,我国诉源治理实践的现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律法规逐步完善,诉源治理实践的立法保障逐渐形成。我国针对诉源治理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充分尊重基层的首创精神,积极推动诉源治理的实践。第二,在政府机关的积极推动,诉源治理实践围绕着矛盾纠纷的实质性解决,政府各级机关积极推动诉源治理,加强各级法院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建设,并且鼓励各单位在员工培训和咨询服务方面积极开展工作,推动诉源治理工作的快速开展。第三,不断加大纠纷预防和化解资源的投入,推动社会治理能力的下沉。各级政府、人民法院和社会机构等在纠纷预防和化解方面不断加大力度,例如,设立了“人民调解”工作机构,在社区和乡镇设立调解工作室,全面降低和减少诉讼案件的数量。最后,政府和司法机关也加大对互联网等网络解纷资源的建设和监管,通过数字治理全面提升诉源治理的能力,提升社会智慧治理效能。概括而言,我国诉源治理在法律法规完善、政府机关积极推动、纠纷预防和化解力度加大、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等方面均取得了显著成绩,我国的非诉解纷格局正在逐渐形成。

“诉源治理”作为指导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一个总体性司法策略,从原初仅仅聚焦于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的民商事案件领域,逐渐扩及对法院“从立案、诉前和诉中的调解、审判、执行”全过程的自我重塑和自我改造,还迅速延伸到诸如行政诉讼及行政争议纠纷的解决和轻罪时代犯罪治理等全部诉讼类型当中,而所涉及的纠纷类型也不断囊括到“金融、建筑、教育、环境、房地产、劳动争议、知识产权、交通运输、物业、消费、互联网、电子商务、医疗卫生、酒驾”等领域,整体上不断呈现出“向基层延伸、向社会延伸、向网上延伸、向重点行业领域延伸”的基本发展趋势,甚至还溢出到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地方人大常委会等不同部门的诉源治理实践当中。概括而言,为回应“案多人少”司法治理压力,诉源治理通过“基层法院试验、制定司法政策、细化工作指导、激励基层首创、推广典型案例”等,大致经历了一个从基层探索到顶层设计再到基层法院全面实践的基本过程。不仅如此,法院主导的诉源治理实践还产生了溢出到司法场域之外的效果,成为我国基层社会治理“枫桥经验”的重要内涵之一,并不断融入我国市域法治社会建设的全局当中,以推动我国基层社会法律治理格局的整体性变革。

诉源治理作为贯彻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手段和实践路径,在未来的发展中越来越受到关注。在发展趋势上,我国未来的诉源治理应更加注重法治环境的提升,积极倡导依法自我治理和维护公正司法,推动诉源治理成为新时代我国基层社会治理新思维的重要内涵。同时,通过加强专业化培训和技术知识储备,全面提高法律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诉源治理的实践操作能力和协作能力等,推动诉源治理在思想观念、工作体系和工作能力等方面的现代化,服务于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现代化建设。在诉源治理的宏观格局和深化实践路径上,诉源治理需要在司法场域、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和社会治理场域中的分层次和分梯队地全面展开。其中,在司法场域内,诉源治理集中关涉到法院在诉源治理中的角色、方式、路径、边界、考核和相关延伸性司法职能的承担等问题;在公共法律服务场域内,诉源治理集中关涉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公共法律服务建设、非诉服务和诉讼服务的体系协同等;而在社会治理场域内,诉源治理还关涉到基层治理中的“自治、法治、德治”“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以及“‘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形成”等。

在诉源治理的实践中,人民法院的诉源治理实践要准确把握人民法院的职能定位,在诉源治理实践中通过司法性职能贯彻治理性职能的全面实现。需要指出的是,法院在诉源治理实践中通过司法性职能贯彻治理性职能的全面实现,需要坚持法律的底线,维护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一般而言,多元化解纷的诉源治理实践,客观上存在着“法化剩余”和“法化不足”这两种不同社会治理法治化类型的差异。[4]为推进我国社会治理的法治化进程,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在多元化解纷的诉源治理实践中,发挥着“推动、指引、规范、保障”等作用,将治理性职能转化为具体的司法性职能,严格贯彻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多元化社会纠纷解决体制机制的现代化,不断增强社会对多元化解纷的普遍社会认同。

当前,诉源治理是我国创新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方向之一。除了诉源上的纠纷预防和化解外,非诉解纷也是我国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有效减轻诉讼压力,推动社会和谐稳定。通过诉源治理推动我国非诉解纷格局的形成,需要努力在以下方面着力推进工作:第一,促进非诉解纷的发展。通过建立与诉源治理相配套的非诉解纷机制,如调解、仲裁和协商等,可以减轻法院的工作压力,同时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满意度。第二,加强法律服务意识。院内调解、律师代理、专家咨询等多种非诉解纷机制,可以增强当事人法律服务的意识,提高法律服务的质量。第三,推进诉源治理实践的发展,不断累积诉源治理的实践经验。通过加强与诉源治理的衔接,诉源治理可以进一步促进纠纷预防和治理效果的提升,使得诉源治理成效更加显著。最后,建设和谐社会,推动社会依法自我治理能力和水平的提高。通过诉源治理推动非诉解纷方式的发展,在社会上逐渐形成和谐稳定的解决纠纷的法治氛围。

通过诉源治理推动我国非诉解纷格局的形成,可以构建更加综合化、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从而促进司法公正,拓展法律服务,优化社会关系,推动社会和谐发展。在未来,诉源治理应该是一项全方位、法治化和智能化的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的制度体系,涵盖了预防、解决和化解纠纷的全过程,以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和司法公信力。在我国全面依法治国宏观战略不断实施的时代背景下,伴随着社会对多元化纠纷解决体制机制的不断认同,法院通过诉源治理及其实践,正在逐渐推动“自治、法治、德治”的基层社会治理格局,不断走向成熟。[5]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报告(2015―2020)[R].北:最高人民法院,2021.

[2]尤陈俊.聚讼纷纭[M].北京大学出版社,2022.P1.

[3]范愉.诉讼社会与无讼社会的辨析和启示[J].法学家,2013.1.

[4][日]田中成明.现代社会与审判——民事诉讼的地位和作用.郝振江译[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26.

[5]王国龙.法院诉源治理的司法理念与功能定位[J].政法论丛,2022.6.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常识常理常情融入司法裁判的法律方法论研究”(22BFX01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

王国龙(1976—),男,汉族,江西吉安人,法学博士,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教授,研究方向:基層司法研究和法律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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