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丈夫婚前拥有一栋房屋。婚后,丈夫与我商定在不动产登记证上加上我的名字即赠与我一半。丈夫还给我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承诺其在任何情况下不反悔,放弃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撤销赠与的权利,但一直没有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没有经过公证。两年后的近日,移情别恋的丈夫对此反悔。请问:丈夫能否反悔并撤销赠与?
读者:姜欣欣
姜欣欣读者:
丈夫不能反悔并撤销赠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2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658条的规定处理。”而民法典第658 条指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针对房产而言,就是说除已经办理房产过户登记、虽未办理过户登记但已办理房产公证手续、属于依法不得撤销赠与的之外,赠与人有权随时撤销赠与。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夫妻,即使一方一直合法占有、使用另一方的房产,也不能认为所有权已经转移,另一方仍可以撤销赠与。从这一角度看,基于你丈夫虽然已经与你约定“加名”赠房,但基于没办理房产过户、没有经过公证,也不在依法不得撤销之列,似乎你丈夫的确享有任意撤销权。但本案的特别之处在于你丈夫已经放弃任意撤销权,即本案的核心在于你丈夫放弃任意撤销权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民法典第240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鉴于房产“加名”赠与的约定,体现了夫妻双方的意思自治,也是赠与方对自己房产的处分,而赠与方放弃任意撤销权经过慎重考虑,其作为权利人自愿放弃此权利同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该处分在受法律保护的同时,同样产生一定限制,即赠与方不得因为反悔再行任意撤销权。与之对应,在于你丈夫已经放弃任意撤销权情况下,自然不得反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