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练军 ,曹小霞
(1.江西农业大学 南昌商学院,江西 九江 332020;2.江西农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江西 南昌 330045;3.江西农业大学 软件学院,江西 南昌 330045)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加快建设农业强国,全面推进乡村振兴。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对乡村振兴战略进行了全面部署,并指出产业兴旺是乡村振兴的经济基础,“三产”融合是实现产业兴旺的关键路径[1]。农村“三产”融合有助于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构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城乡一体化发展,最终促进农民持续增收[2,3]。2015年2月,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明确要推进农村“三产”融合发展;同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专门下发了《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并要求“以完善利益联结机制为核心”构建农业与二、三产业交叉融合的现代产业体系,重点要创新发展订单农业、鼓励发展农业企业股份合作、强化工商企业社会责任、健全风险防范机制[4]。2016—202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连续强调要延长产业链、提升价值链、完善利益链,让农民更多分享产业增值收益,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然而,我国农村“三产”融合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联结方式还比较松散,契约关系不太稳定,利益分配不尽合理[5],完善利益联结机制仍然是农村“三产”融合的关键和难点[6,7]。
创新并完善经营主体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一直是我国农业产业化发展所面临的重大研究课题[8]。农村“三产”融合是农业产业化的高级形式,其利益联结机制内涵更丰富,目标更为细化,在促进农民增收的过程中更重视对农民能力的培养[9]106-113。关于农户、农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之间的利益联结研究重点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利益联结机制构建研究。一般认为,利益创造、利益分配和利益激励是利益联结机制的基本组成部分[10,11],而完整的利益联结机制还应该包括利益约束、利益保障和利益调节[12,13]。从内涵来理解,利益激励是利益分配的补充,利益约束是利益保障的组成部分,而政府调节对利益产生、利益分配与利益保障起着辅助作用。因此,应从利益产生、利益分配与利益保障来构建利益联结机制。二是具体利益联结方式的研究。经营主体之间会形成不同的利益联结方式,而不同利益联结方式下具体的利益产生、利益分配和利益保障机制也各不相同。根据不同的标准,利益联结方式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按联结行为可分为租赁、销售、产权联结[9]106-113;按联结对象可分为要素、产品、服务联结[14];按分配方式可分为合作式、加入式、入股分红式联结[15];按组织形式可分为“市场+农户”“基地+农户”“公司+农户”“公司+合作社+农户”以及“双重入股” 联结[16];按紧密程度可分为订单、服务带动、合作、企业化、股份合作制联结[17]。从发展趋势来看,订单合同、专业合作等传统模式仍占主导地位,股份合作、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等新型模式蓬勃兴起,多种联结方式并存的混合模式日获青睐[2]82-88,农村“三产”融合利益联结越来越紧密[6]44-53。因此,可根据利益联结紧密程度,将农村“三产”融合利益联结方式分为订单合作联结、基地租赁联结和资产入股联结。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农业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不断赋能现代农业,推动农业资源利用绿色化、产业融合深度化、生产管理智能化、经营决策高效化、涉农流通智慧化、主体培育数字化,实现农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农村“三产”融合[18-22],数字农业已经逐渐成为重要的学术研究领域。因此,通过数字技术赋能农村“三产”融合,完善利益链联结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从目前研究来看,一方面,虽然学者对不同利益联结机制及其联结方式开展了丰富的研究,但依然没有形成一致的结论;另一方面,在大量数字农业方面的研究中,数字技术赋能农村产业融合的相关研究较少,特别是数字技术赋能农村“三产”融合利益联结机制的研究有待进一步探讨。鉴于此,在构建农村“三产”融合利益联结机制的基础上,深入考察数字技术赋能农村“三产”融合利益联结的作用机理,并提出相应建议,以期进一步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助推我国农村“三产”融合发展。
利益联结机制是指利益主体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关系及其运行方式。农村“三产”融合利益联结机制则是指在农村“三产”融合过程中,农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共同建立的利益共同体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而形成的相互联结的关系和运作方式。利益联结机制中最核心的问题是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如何生成、如何分配以及如何实现。因此,利益联结机制按照利益产生、发展的过程可细分为利益产生、利益分配和利益保障三个方面。其中,利益分配是核心,利益产生是利益分配的前提和基础,利益保障是利益分配得以实现的关键。
农村“三产”融合利益联结机制的构成如图1所示。利益联结主体主要包括农户、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他们在农村“三产”融合中分工协作,共同创造利益并进行分配。政府是调节主体,通过对三者之间的利益进行调节,协助他们创造利益,并进行合理分配。经营主体之间的联结方式不同,其利益联结机制的运行方式便不相同。根据目前农村“三产”融合中利益联结紧密程度或者联结主要要素不同,可以分为订单合作、基地租赁和资产入股三类不同联结方式。具体利益联结机制包括利益产生机制、利益分配机制和利益保障机制。利益主体之间通过分工内化产生利益,通过契约安排分配利益,通过建立各种制度约束保障利益实现,而政府调节有利于利益联结机制的完善。
1.利益产生机制:通过分工内化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促进利益产生
农村“三产”融合通过产业链延长、多功能拓展,实现纵向与横向融合,提升价值链,促进农产品价值增值。在这个过程中,农村第一、第二和第三产业的经营主体从原来的产业间分工转化为产业内分工,实现了分工内化。分工内化能够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促进利益产生。一方面,产业间分工转化为产业内分工,主体之间的分工得到了深化,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另一方面,分工必然带来交易,分工内化意味着交易成本内部化,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可见,农村“三产”融合分工内化破解了分工带来生产效率提高与导致交易成本提升的“两难困境”,保证了既能提高生产效率又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升了经济收益,这便是利益产生过程。
从农村“三产”融合各经营主体之间的具体分工与交易来看。首先,分工内化可以充分发挥各经营主体的优势功能,密切分工协作,提高生产效率。一般来说,农户拥有土地、劳动力,善于精耕细作,适合进行农业生产。农民合作社是农民的互助性服务组织,在动员和组织小农户方面具有制度优势,适合提供农业生产服务。农业企业拥有人才、技术、资金等先进资源要素,适合发展技术研发、农产品加工流通及品牌打造。例如,在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中,农户按合同要求进行标准化生产,提供优质农产品,合作社向农户提供生产性服务以及信息、技术等专业化服务,农业企业高价收购农产品进行加工销售并创建品牌,进行合理分工,有利于提高生产效率。其次,分工内化可以减少农业交易的不确定性、降低资产专用性存在带来的损失、减少交易频率和信息不对称,从而降低交易成本。一是降低不确定性。分工内化后,主体间签订契约,既可以降低农户购买生产资料和出售农产品价格与渠道的不确定性,也可以降低农业企业收购农产品价格和渠道的不确定性。二是降低由于资产专用性存在所带来的损失。通过分工内化签订紧密型契约,可以避免农户由于价格上升不按合同出售产品或者企业由于价格下降不按合同收购产品的行为,减少被“敲竹杠”的成本,降低资产专用性损失。三是减少交易发生的频率。通过分工内化签订紧密型契约,不但可以通过合作社代表农户与企业交易从而减少交易频率,也可以通过一次签约确定交易标准减少交易谈判频率,交易频率与交易标准谈判频率的减少,能够降低交易成本。四是减少信息的不对称。通过分工内化签订紧密型契约,农户、合作社与企业之间可以进行充分的信息交换,精准对接市场需求,缓解农户与市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交易成本。
2.利益分配机制:通过契约安排实现利益共享,促进利益合理分配
利益分配发挥促成利益主体进行合作的激励效应,也是利益联结机制的核心。农村“三产”融合主体之间形成不同的联结方式,其分工不同利益分配形式也存在差异(见表1)。主体之间的联结方式主要有三类:一是订单合作方式,指农户与合作社或者企业签订契约,农户以合同约定价格将农产品卖给合作社或者企业,后者按合同价格收购产品,并为农户提供技术服务支持。二是基地租赁方式,指合作社或者公司通过土地流转建立农业生产基地,雇佣其他劳动力或者土地出租者为其进行生产,或将土地返租倒包给农户进行生产经营。三是资产入股方式,指农户以土地、房屋、资金、生产设备等资产入股合作社或者企业,或者农户入股合作社后,合作社再入股企业(即“双重入股”),进行统一生产经营管理。
表1 农村“三产”融合不同联结方式下的分工协作与利益分配
不同联结方式下的利益分配形式也各不相同:订单合作方式下的利益分配,一方面,农户通过获得合作社或企业优质低价的生产资料、技术与服务支持,确保农产品数量与质量,并根据合同价格销售产品获得收益,同时也可通过“保底收购+随行就市”“市场价加成” “二次返利”等方式获得留存收益;另一方面,合作社或企业根据合同价格获得稳定、优质的产品,通过加工与销售获得利润,同时提供生产资料、技术与服务获得相应报酬。基地租赁方式下的利益分配,一方面,农户向合作社或企业流出土地,获得地租收入,同时参与基地的劳动,获得工资收入,或者通过返租倒包形式,获得合作社或企业生产资料、技术与服务支持生产产品,并根据合同价格销售产品获得收益;另一方面,合作社或企业通过流入土地建立生产基地,获得稳定高质的产品来源,并通过加工与销售获得利润。资产入股方式下的利益分配,一方面,农户以土地、房屋、生产设备、资金等资产入股,获得生产、加工、销售等入股分红收益,共享经营利润,同时农户可以成为员工获得工资收入;另一方面,企业或合作社获得稳定的原材料供应基地,通过规模化集约化生产控制原材料质量和价格,提高经营收入;或者在横向融合中(如共享农庄)通过有效治理,实现利益最大化。
3.利益保障机制:通过制度约束防范联结风险,保障利益实现
农业是一个具有弱质性的基础产业,面临着来自自然、社会、市场、技术等多方面的风险。不同的利益联结方式存在着不同的风险:订单合作方式主要有生产违约风险和市场违约道德风险。如果农户不能按要求进行标准化生产会导致农产品数量或者质量不合格而被拒收,产生生产违约风险;如果市场价格发生较大波动会导致农户违约销售或者合作社、企业违约收购,出现市场违约道德风险。基地租赁方式主要有土地价值低估风险、拒付租金道德风险、劳动监管不利风险和生产违约风险。如果土地流转价格评估低于市场真实价格将会导致农户利益受损;如果企业经营不善而“跑路”,农民就有拿不到租金的风险;如果缺乏合理的监督机制,雇工可能会偷懒,将会导致农产品产量或者质量受到影响,降低生产效益。返租倒包方式中如果农户不能按要求进行标准化生产会导致农产品数量或者质量不合格被拒收而受到损失。资产入股方式主要包括土地和房屋等资产价值低估风险、利益分配不均风险和经理人道德风险。如果土地、房屋等资产价格评估低于市场真实价格将会导致农户股份减少而利益受损;如果农户在联结过程中决策参与能力不足,他们在整个产业链中利益分配系数更会偏低,导致利益分配不均;如果对经理人(如土地股份合作社)约束机制不到位,会出现经理人以权谋私,组织和管理成本较高,损害农户利益的道德风险。
针对这些风险,要建立制度约束机制,来约束利益主体、维护合作关系,以确保利益的实现(见表2)。通过更好的生产技术与服务来稳定数量与质量,同时参加农业保险以减少生产违约风险一旦出现可能带来的损失;通过确立合理的估价标准减少资产价值低估风险,维护农户利益;通过提高农户决策参与机会和能力,提高精英代理在利益分配中的地位,减少利益分配不均风险;通过完善监督技术手段,建立产品溯源责任机制,减少劳动监管风险;既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完善惩罚制度,采取列入黑名单制度、取消政策支持等措施建立诚信机制,也可以针对市场违约建立“保底收购+随行就市”等价格调节机制减少市场违约风险;同时通过建立矛盾调解制度以减少拒付租金风险,通过完善财务风险防范机制,实行财务公开与监督减少经理人道德风险,保证生产经营效率。
表2 农村“三产”融合不同利益联结方式下的风险及其防范
表3 数字技术赋能农村“三产”融合利益联结机制
此外,政府可以通过政策支持促进经营主体之间实现分工协作,鼓励合作社或企业提高对农户的利益分配份额,并通过诚信立法建立信用制度,促进利益联结机制稳定运行。
农村“三产”融合利益产生与创造取决于农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经营主体之间分工协作的形成与效率,分工协作形成是利益产生的前提,分工协作效率是利益产生的关键。而分工协作之后的效率如何,又取决于能否突破农村“三产”融合的要素约束。资金、技术与土地是农村“三产”融合的主要要素瓶颈:农业生产投资大,回收期长,没有资金保障,主体之间的合作难以维持;融合主体之中任何一方生产技术滞后,都会极大地影响整体分工的生产效率;受到土地要素流转制约,农村“三产”融合主体联结经营规模会受到限制,难以产生规模经济效益,融合利益就会大打折扣。通过数字技术赋能农村“三产”融合,能克服以上要素瓶颈,推进融合利益产生。
首先,数字技术赋能农村“三产”融合主体分工协作形成。一方面,通过互联网信息搜寻促进经营主体开展合作。经营主体之间形成合作的前提是要能找到理想的合作对象,企业需要与自己经营相符且较为稳定的合作社与农户,合作社与农户需要能为自己提供资金、技术支持且信誉良好的企业,而通过互联网技术进行大量的资料搜索和信息对比,经营主体就可以找到满意的合作对象开展合作。另一方面,通过互联网信息实现经营主体之间的合理稳定分工。经营主体之间达成合作协议之后,如何充分发挥自己的禀赋优势参与分工,是合作真正实现的关键。经营主体能够通过互联网信息,充分了解合作方的禀赋优势,专心于自己的分工,实现资金、技术、劳动力等方面的资源共享,形成合理分工,保障分工协作稳定。
其次,数字技术赋能农村“三产”融合破解资金约束。一方面,通过农村数字金融提高经营主体金融贷款的可获得性。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数字技术推进农村数字金融,对经营主体数据进行收集、分析和预测,降低农业金融供给风险管控成本,并通过手机端等移动设备为经营主体提供便捷、高效和个性的金融服务,能够缓解农业金融供给,弥补农业资金不足。另一方面,通过农村数字政务提高获得国家资金支持的便利性。将互联网技术应用于农村电子政务,简化政府补贴、税收减免等支持政策申报手续,增强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技术改造等方面国家政策支持的易得性,弥补资金不足,破解农村“三产”融合资金约束。
再次,数字技术赋能农村“三产”融合主体技术提升。一方面,通过数字技术借智农业科技人才,形成稳定的培育政策体系。通过与涉农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深度合作,邀请农业高科技领军人才、创新人才、推广人才、科技特派员等通过宽带通信网、数字电视网等数字技术定期开展讲座,向农业经营主体传授专业知识,不断提升其整体素质,形成培养、引进、考核、激励等一整套系统完备的政策体系。另一方面,针对异质性经营主体,进行数字技术分类赋能。对农产品生产主体,开展农业物联网培训,通过农业传感器技术、GPS技术以及RS技术等物联网技术与设备在农业领域的应用,高效利用农业资源,有效预知生产风险,实现从播种到收获全流程自动化运转。对农产品加工主体,通过工业物联网数字培训,建立加工技术创新信息网络共享平台,将新一代信息技术工业互联网引入农产品加工,提升农产品精加工水平;对农产品营销主体,加强农村电商培训,使其能以淘宝、微信、抖音、快手等新型社交媒体为平台,改进农产品销售策略。
最后,数字技术赋能农村“三产”融合适度规模经营。一方面,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数字技术推进土地集中型规模经营。通过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形成的数据库,引导土地出租方、承包方及时登记、完善土地出租、承包相关信息,实现土地出租方、承包方线上有效衔接,促进土地流转线上完成、线下操作,催生更多的新型经营主体,发展以农村土地集中为特征的农业规模经营,提高经营效率。另一方面,通过大数据、互联网等数字技术推进服务集中型规模经营。对于无土地流转意愿的农户,可通过数字赋能服务集中规模经营克服土地约束。利用大农业数据库统计兼业农户的农业经营信息,通过土地股份合作、土地托管半托管等形式,为兼业农户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通过数字技术赋能构建“小前台+大中后台”典型农机租赁数字经济运行模式,对农机需求海量订单进行有效供需匹配,促进服务集中规模经营。
农村“三产”融合利益分配是否合理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产品、劳动力、土地、房屋、资金等要素价格估值是否合理,如果产品交易、劳动雇佣、土地流转、房屋租赁等出现价值低估,会导致利益分配的不合理,损害农户利益;二是农户、合作社、企业等主体之间的议价能力是否平等,特别是在资产入股方式中如果农户处于弱势地位,会导致普通农户的合理利益被侵占。通过数字技术赋能农村“三产”融合产品和要素价格评价及主体平等议价决策机制,能促进融合利益合理分配。
首先,数字技术赋能农村“三产”融合产品与要素价格决定机制。一是通过数字技术赋能确定农产品合理价格。通过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技术,对农产品供销价格进行全面搜集、分析与研判,完善价格预测机制,合理确定农产品价格,并通过制定适当价格波动机制如“随行就市”“二次返利”等,降低由于交易时价格波动而带来的利益分配不公。二是通过数字技术赋能进行资产要素价格合理估值。通过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建立土地、房屋等交易平台,搜集相关技术资料,合理确定土地流转、房屋租赁等资产价值,确保资产不被低估,保证农户利益。
其次,数字技术赋能农村“三产”融合主体平等议价决策机制。一是通过数字技术赋能确定入股分红合理比例。通过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技术,搜集全国农村“三产”融合中农户资产入股分成典型案例,分析获得分成比例确定的科学方法,以此为依据与企业进行谈判,形成合理的分成比例。二是通过数字技术赋能参与决策能力促进利益公平分配。可以借助互联网云平台,选出农户代表积极参与利益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决策会议,减少核心成员内部控制,实现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三是通过数字技术赋能降低利益分配风险。利用大数据、云计算技术,对合作社或企业最终的经营管理和账务赢利状况进行评估,保证农户利益不被侵蚀,降低利益分配风险。
农村“三产”融合利益合理分配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利益保障机制,关键是看利益联结过程中的各类风险是否能得到有效防范。
首先,数字技术赋能农村“三产”融合防范生产违约风险。一方面,通过智能算法等数字技术对实时汇总的农业生产、产品存量等信息数据进行动态分析,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品供给、市场需求预测,提高生产产品品种、数量、方法等方面决策准确度,消弭农业周期性风险。另一方面,基于大数据等数字技术建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价系统,有利于提高主体信用意识,降低投保人的道德风险,同时能提高理赔信息的精确度,降低农业生产中由于生产违约风险带来的损失,有效地保障农业利益。
其次,数字技术赋能农村“三产”融合防范道德风险。经营主体不按照合同约定价格进行产品交易和支付租金、经理人不按照合同要求履行经营管理义务、雇工不按照生产要求进行农业生产等都属于道德风险。一方面,利用互联网与大数据技术建立信誉评价体系和机制,对农户与企业的违约行为、经理人不利经营行为进行公开网上曝光,把屡次违约者、违规经营者列入黑名单,督促其按时履约和履职,降低道德风险。另一方面,通过将互联网与物联网技术相结合,对作物的生产过程进行全程监控与追踪,并通过射频识别技术的追溯系统,在农产品生产全过程快速反应、追本溯源,通过甄别雇工的生产劳动质量来进行监管,破解委托代理问题。
农村“三产”融合的利益联结机制包括利益产生机制、利益分配机制和利益保障机制,经营主体之间不同利益联结方式下利益联结机制运行过程亦不相同;分工内化能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利益产生,契约安排能实现利益共享、促进利益合理分配,制度约束能防范联结风险、保障利益实现。可通过数字技术赋能形成分工协作、破解资金约束、提升主体素质、适度规模经营,助推利益产生;赋能要素价格决定机制、平等议价决策机制,促进利益合理分配;赋能自然风险防范、道德风险防范保障利益实现,最终实现利益共享,推进农村“三产”融合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据此,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加快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农村“三产”融合利益联结信息服务。我国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互联网普及率依然较低,公共数字信息服务缺乏。一方面,通过“新基建”推进农村互联网、5G网络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着力实现农村通信网络的全方位升级扩容,满足农业生产日益增长的数字消费需求,为农村“三产”融合奠定数字基础。另一方面,通过完善公共数字信息服务,促进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数字技术在农业决策、金融、保险、农资、农机租赁等领域的研发和普及运用,破解当前农村“三产”融合利益联结中的各类要素瓶颈。
第二,加强经营主体数字技术培训,构建农村“三产”融合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目前有知识、懂技术、会经营、能管理的各类农业数字人才相对短缺,不利于农村“三产”融合过程中形成更加紧密的联结机制。一方面,制定数字农业人才培养方案,针对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经营主体开展数字技术培训,提升他们的数字技术素质,实现数字转型,将其培养成为从事农村“三产”融合的“新农人”。另一方面,通过互联网、大数据等数字技术,建立土地、房屋等农村资源交易平台,通过土地流转实现规模经营,促进农户以资产入股,构建除合同订单之外的股份分红、利润返还、就业服务带动等更为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户更多地分享农业数字红利。
第三,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平台,防范农村“三产”融合利益联结风险。农村“三产”融合经营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导致利益联结风险的重要因素,容易产生各种风险。一方面,通过互联网、大数据、云平台等数字技术,设立专门的场所、网站等硬件措施,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平台,形成完整的信息交流体系,为农户、合作社、企业之间有效沟通提供便利,增加农户决策管理参与能力,共同分析利益联结中的风险,预防风险发生。另一方面,通过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数字技术,建立自然风险预防、失信名单公示、利益公平分配等各类风险处置机制,对农村“三产”融合中的自然风险、财务风险、监管风险、道德风险进行评估与处理,保障农村“三产”融合中的主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