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春
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并没有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团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但从地方组织法赋予乡镇人大主席团的职责来看,乡镇人大主席团是事实上的常设机关,只是未明确而已。
顾名思义,常设机关就是长期设立的机关,至于常设机关的性质和职能,如常设机关有什么样的权力或没有什么样的权力,则完全是另外一回事。
地方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地区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工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第二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乡镇人大主席团无论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还是在闭会期间,都是一直存在的,或者说是长期存在的,且要做许多法定的工作,不因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结束而终止。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主席团只是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只在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存在,闭会后就自然解散消失了,而乡镇人大主席团并不只是哪一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主席团。乡镇人大主席团和县級以上人大主席团的性质和地位是不相同的。
虽然乡镇人大主席团是事实上的常设机关,但和县级以上的人大常委会作为其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相比,其性质也是不同的。地方组织法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的一些实体性权力赋予了人大常委会,并没有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一些实体性权力赋予乡镇人大主席团,因而乡镇人大主席团无权行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一些职权。
由于乡镇人大主席团是事实上的常设机关,有些乡镇机关悬挂的吊牌内容为“某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笔者认为是可以的,并不违反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当然,悬挂的吊牌内容为“某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更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要求。
实践中,一些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专门赋予了乡镇人大主席团一些实体权力。笔者认为,地方法规赋予乡镇人大主席团的实体权力,只要是根据本地实际,遵循立法法的相关规定,与上位法不相抵触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