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子不孝,病母赠房求助前夫惹官司

2023-09-14 18:42叶青
金秋 2023年5期
关键词:法定继承协议书名下

※文/叶青

1986年,家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的蒋惠娟与沈华军喜结良缘。不久,生育一子,取名沈桂辉。

原以为美满的婚姻可以长久持续下去,岂料未到7年之痒,沈华军就因故离世,留下孤儿寡母凄苦度日。为了不让失去父爱的沈桂辉遭受委屈,悲痛中的蒋惠娟决定在儿子尚未成年之前,不再考虑个人问题。

时光在煎熬中来到了2012年,这时沈桂辉也到了成家立业的年龄,蒋惠娟才经朋友介绍认识了男子韩冬生。经过一段时间的了解,双方感觉还行。于是,2014年登记结婚了。婚后,双方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然而,相爱容易相处太难。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婚后第3年,两人的婚姻便亮起了红灯。无奈之下,彼此选择了好聚好散。

结束了第二段婚姻的蒋惠娟心力交瘁,开始疾病缠身,并于2019年逐渐恶化。此后蒋惠娟长期卧病在床,行动不便,需要有人陪护,而早年因拆迁获得的20多万元补偿款,也因治病用的所剩无几。怎么办呢?蒋惠娟思来想去,便向儿子求助。可不知沈桂辉出于什么原因,他不但拒绝了母亲的恳求,而且还表示不愿意负担母亲后续治疗费用。

走投无路的蒋惠娟只好求助前夫韩冬生,希望对方帮帮她。为此,蒋惠娟许诺自己过世后,愿意将名下那套90平方米房屋赠与对方。

毕竟夫妻一场,面对前妻的苦苦哀求,韩冬生答应了。之后,双方在律师的见证下签订协议,详细约定了医疗、饮食起居等生活安排及扶养遗赠等事项的权利、义务。协议中明确约定,韩冬生如能尽职尽责履行义务,等蒋惠娟过世后,其名下的房屋就赠与韩冬生。

签订协议后,韩冬生依约履行了义务直至蒋惠娟离世。可当韩冬生处理完蒋惠娟的后事不久,拿出协议书主张权利时,却遭到了沈桂辉的反对。

协商无果,受赠人诉至法院

由于沈桂辉拒绝配合韩冬生完成蒋惠娟名下房屋的过户手续,且经多次协商无果,于是,2021年12月,韩冬生将沈桂辉诉至柳北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告合法继承蒋惠娟名下的房屋。

2022年2月,柳北区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韩冬生诉称,在蒋惠娟无钱医病又急需人陪护照顾的情况下,其子沈桂辉却视而不见!在此情况下,我才与蒋惠娟签订了协议,且蒋惠娟先行聘请律师商议并草拟协议书后找我协商,我们双方是在律师见证下自愿签订的。我已依约尽职尽责地履行了扶养义务,并妥善办理好了蒋惠娟的丧葬事宜。故此,应按照协议约定内容继承房产。

对此,沈桂辉并不同意原告韩冬生的观点,其辩称:首先,韩冬生出示的协议书并非被继承人蒋惠娟真实意思的表示。因为当年我母亲病急需用钱,在此情况下,才被迫与韩冬生签订了协议;其次,韩冬生并未按协议书约定履行义务,且协议书中约定的权利与义务也不对等。韩冬生扶养照顾、安葬我母亲仅花费了数万元,却约定在履行职责后获赠价值百万元的房屋,这有失公平公正。再者,子女是父母最亲近的人,父母生病子女当然会出钱出力,况且子女继承父母遗产是天经地义的,从来没有见过父母的遗产不留给子女,而送给外人的事情……沈桂辉表示,我母亲名下的房屋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对于韩冬生扶养、丧葬支出的开销,可以从我母亲的遗产中扣除。

那么,沈桂辉的辩解能站得住脚吗?柳北区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继承人蒋惠娟与韩冬生签订的协议书,性质上属于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签订过程是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签订完成的,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法院根据现有证据所查明的事实,韩冬生对蒋惠娟生前尽了照顾义务,在蒋惠娟去世后也为其处理了殡葬等事宜。法院据此认为,韩冬生有权依据协议的约定,取得蒋惠娟名下的房屋。另外,关于沈桂辉主张其作为儿子也有出钱出力照顾母亲,理应继承父母遗产的观点,法院认为,首先,蒋惠娟在疾病缠身,无钱医治、无人照顾的情况下,与韩冬生签订协议书,约定由韩冬生对蒋惠娟进行照顾、支付医疗费并处理丧葬事宜,蒋惠娟将其财产赠与韩冬生,系蒋惠娟对自身权益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认定有效。沈桂辉作为蒋惠娟的儿子,在蒋惠娟患病情况下未履行其本该承担的主要赡养、照顾义务。而蒋惠娟去世后,又以对法定继承人明显不公为由,主张法定继承分配案涉房屋,这有悖常理,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其次,蒋惠娟与韩冬生签订协议书,并不排斥其他亲属、朋友基于亲情、友情对蒋惠娟进行照顾。故此,法院对于沈桂辉的上述辩称不予采信。

综上,柳北区法院依照法律的相关条款之规定,于5月上旬作出判决:韩冬生受遗赠取得蒋惠娟名下房屋的所有权利……

沈桂辉得到判决书后不服,上诉至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改判,按照法定继承。

7月中旬,柳州市中级法院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判决并无不当。8月上旬,驳回了沈桂辉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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