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晓冉,何红华
(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大学,河北石家庄 050091)
2019年1月,国务院公布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中明确指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是“不同类型、同等重要”,对于职业教育要“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育训结合,健全多元化办学格局,推动企业深度参与协同育人”[1]。同年4月,教育部公布的《关于实施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的意见》,明确指出“创新高等职业教育与产业融合发展的运行模式,精准对接区域人才需求,提升高职学校服务产业转型升级的能力,推动高职学校和行业企业形成命运共同体”[2]。在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需要和政策导向的环境下,职业教育的发展舞台大有可为,其中产教融合办学模式作为职业教育的基础,是关系职业教育办学成果的核心因素,是未来职业教育的发展研究方向。通过从产教融合视域下分析国外职业教育体系和机制,梳理出一些共性特点与经验,以期具有学习借鉴意义。
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3]。12月份,国务院《关于深化产教融合若干意见》的印发,标志着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协同育人正式进入实施阶段。2018年2月,教育部颁布的《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中指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的基本办学模式,是办好职业教育的关键所在”[4]。2019年以来,政府接踵出台了《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实施方案(2018—2022年)》《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实施方案》)》《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办法》等政策,将深化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作为推进教育现代化的十项重点任务。
产教融合模式是职业教育内涵建设广度和深度的具体体现,尤其是近些年,在职业本科教育、中国特色高水平职业院校和专业的职业教育大发展的环境下,更需坚守“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虽然国家重视产教融合,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支持,但与发达国家职业教育相比,还存在着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政策制度不完善,企业参与不积极,学校实训基地、办学水平待加强等问题,产与教融合不深入、校企合作不紧密,仍不能完成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教育强国的重任。从发达国家职业教育基本架构、运行机制着手,进行研究分析比较,以期形成具有范式意义新型产教融合模式的经验借鉴。
相比于西方国家的职业教育发展,我国起步较晚,关于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研究,不同于发达国家已形成较成熟的产教融合人才培养模式建设体系及运行机制,我们的成果稀少且深度不够。“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学习探索国外先进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模式,对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指导与促进作用。
20世纪80年代初,德国政府与校企相关机构合作开始实施了“一元”是企业、“一元”是职业院校的产教融合双元职业培训。经过近半个世纪的发展,现已建立了一整套完善的产教融合“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由法律制度体系、组织实施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三个层次组成,培训场所在企业和职业学校,学生和学徒身份按需转化,实训教师和理论教师双向教学,实训教材和理论教材深入课堂,实训技能考试和专业知识考试多层次考核,全方位地进行职业教育理论、技术技能训练,培养出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受到全世界各国的广泛重视,被誉为德国经济发展的核心支柱。
1.严谨的法律制度体系
德国《基本法》中规定“联邦各州享有文教主权,由各州规定学校教育事务,包括‘双元制’职业学校的教育和其他类型职业学校的教育,国家对教育事务的监督主要通过州进行”。教育立法,处于中心地位的《联邦德国职业教育法》,明确了国家“双元制职业教育”的法律地位,对企业、培训学校和学徒的权利与义务、资格、内容、考核以及组织管理等进行了指导,为统一执行标准,相继出台了《职业培训条例》和《考试条例》等法律文件对教育法进行补充。教育立法还有各州颁布的《学校法》,规范了学校内部管理、教学事务及教学组织和设计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从国家、州、行业协会、学校、企业到学徒等都进行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为德国发展“双元制职业教育”奠定了制度基础。
2.全面的组织实施体系
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行政管理主要分为联邦管理机构和州、地方管理机构。联邦管理机构主要包括:联邦教育与科学部,是政府宏观进行协调、管辖职能部门;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负责职业教育理论上的研究和进行重大决议决策等;联邦专业部,是各专业的政府负责人;联邦劳动和社会秩序部,进行劳动市场需求的预判,从国家层面介入职业培训的人数宏观调控[7]。州、地方管理机构主要包括:州议会负责州立法和财政计划等方面;在州议会之下设立州文化教育部,是各州教育行政最高机关,负责学校教学任务、教学计划及设计、师资安排、教材选定等具体事务;督学官员对应负责几所职业学校,视察学校、进班听课及时发现、总结、反馈问题。从联邦政府到督学官员、从法律制定到具体执行、从国家发展到专业定位,全面的组织实施体系,全方位地保障了“双元制职业教育”的有序推进。
3.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考核是人才培养效果最直观的体现,与我国考核机制不同,“双元制”职业教育的培训机构不参与考核过程,每一环节都有相对独立的机构执行。国家颁布的《培训条例》划定了每一职业最低的考试标准,各行业协会成立由雇主、工会代表和教师组成的考试委员会,组织承担本专业职业培训的考试。为保证培训效果,德国建有三个命题中心(PAL斯图加特、AKA纽伦堡和ZFA海德堡),拥有经验丰富的各行业专家,依据理论基础以及最新的技术工艺制定相应的试题。学生在培训学年中间和培训结束时向行业协会组织依据自己的学习情况,分别提交中间考试和结业考试申请,经过行业协会审核学生报名申请情况,讨论决定其是否有资格参加。这两次考试包含培训毕业考试和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分别占总分数的40%和60%。依据《职业培训条例》的对中间考试和结业考试的理论和技能要求,考试委员会进行统一评分,成绩合格行业协会颁发培训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全国统一标准、统一命题、统一考核、统一阅卷和统一发证,培训机构不参与学生考核过程,客观的考核结果、完善的质量体系,为德国职业发展输送了一批又一批技术技能型人才。
美国的合作教育,是把学生的课程学习和与学生专业或职业目标相关领域内的有报酬的、生产性的(有成效的)工作经验结合起来的一种教育计划。合作教育将学生、教育机构和雇主间全部连接起来,将学生在学校学习的理论知识与雇主企业间的实践技能结合起来的一种教育模式。其最大的特点就是“交替模式”,学生在校进行理论学习,与企业达成协议,以天、周、学期或学年为单位交替进行工作获得报酬及生产性的(有成效的)的工作经验。合作教育被认为是美国最为典型、成功的教育模式之一,为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的美国,培育了无数专业知识和技术并存的高素质人才,为美国企业源源不断地注入了具备进修本领和创新精神的新鲜血液。
1.合作教育基本教学模式的演变
美国职业学校和企业之间合作的“合作教育”教学模式,起源于1906年辛辛那提大学建立的第一个合作教育计划开始,经历了一个世纪的发展,从最开始的萌芽到20世纪80年代的重生和繁荣,再到90年代伴随着美国工业发展迅猛,面对国家职业技能型人才的需求,职业教育迎来了大发展。1962年,为进一步加深学校和企业之间的合作,成立了国家合作教育委员会。20世纪90年代,美国成立了获取必要技能部长委员会(SCADS),加强学校对学生的培养,针对学校、企业和家长提出来的具体要求,明确学校的首要任务就是通过教育让学生“学会生存”;1994年5月4日,克林顿总统签署了“从学校到职场机会法案”,各州根据法案要求建立了“以企业为基地的学习活动、以学校为基地的学习活动和连接性活动”三项核心组成部分的教育体系[13]。进入21世纪以来,依据美国经济发展新要求,美国政府、企业和学校全面开展的合作教育项目的实时跟踪调查、反馈总结,完善优化合作教育模式。
2.合作教育模式的基本内容
从政府的角度,成立专门机构协调,制定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为保障。美国作为一个联邦立法和州立法并存的联邦制国家,相继制定了职业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 200余个,例如《莫雷尔法案》及《珀金斯职业技术教育法》《柏金斯法案》等,在美国的职业教育发展中的关键节点发挥了巨大作用。为保证合作教育的健康、快速发展,美国政府先后成立了合作教育委员会、合作教育协会、合作教育培训中心以及必要技能部长委员会等机构,对筹措职业教育办学经费、规范办学,制定工读轮换制、半工半读制、劳动实习制和工余上课制合作模式,进行课程及师资队伍的建设等方面提出了发展方向和建设要求。
从施教的校企角度开展“合作教育”计划。学校联合企业共同制定切实可行的人才培养方案,对专业学生的教学任务和课程体系进行描述。基于课堂学习和企业工作交替进行的教学模式,确定工作课程占整个学位计划的时间比例以及全职交替模式或平行合作教育模式。对在校学生,依据学生的特长、专业的特点以及社会劳动力市场需求,安排学生的课堂教学和企业实习,解决学生将遇到的学习压力、学生和员工身份专业的心理压力以及学习方式、面试、沟通技巧等问题。
我国职业教育起步较晚,特别是职业本科教育的诞生及发展,职业教育已成为与普通教育同等重要、同等地位的教育类型。通过对德国双元制、美国合作教育职业教育模式的研究,结合我国校企“作而不合”、产教“合而不融”现状,具有如下启示:
第一,完善法律体系,保障产教融合有序推进。近几年,我国加大了对职业教育的顶层设计,但由于诸多原因,产教融合“壁炉现象”尚存在,政策支撑需要进一步完善。一是健全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机制。在共建共享的基础上,通过政府搭台、企业支持、高校对接等措施,进一步深化产教融合,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产业链与创新链有机衔接,积极开展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依托试点城市区域优势,打造一批引领产教融合改革的标杆行业。二是建立行业协会桥梁机制。对比国外先进产教融合模式,行业协会在职业院校和企业之间起着“桥梁”作用,一方面,人才培养过程中如果行业的参与度不足,在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和可拓展性等方面具有很大的挑战性;另一方面,行业协会以“桥梁”身份,全程参与产教融合进行职业资格标准、专业标准、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以及考核评价的推行。三是建立校企激励机制,国家需进一步完善校企鼓励政策,加大对职业院校和行业企业经费的投入。
第二,深化校方企方合作,促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产教融合不深入的最直接的表现就是校企双方沟通较少、合作较少,为了打破这个情况,除了政府制定一系列的政策进行指导之外,校企双方也需要各自主动迈出一步。校企双方从各专业制定切实可行的专业标准、人才培养方案,邀请企业一线工程师、有经验的专家从最新的国家(行业)标准、工艺角度给出意见指导;学校聘请企业金牌工人和技术能手对学生进行专业上的训练学习;选派优秀青年教师利用课余时间在企业进行学习交流,加强产学研项目的研究,服务企业。
第三,加强培训和考核评价,确保产教融合育人成效。育人质量是职业教育成败的唯一指标,考核评价方式的选择便成为职业教育的关键要素。培育和发展第三方行业培训和评价机制,使其依附于行业发展但独立于职业院校与企业双方。一是积极开展行业职业培训,从理论基础、技能训练两方面提升职业培训规范性,弥补现有企业员工的理论知识的不足,提升职业院校教师和学生的技能训练水平。二是继续加强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考核,在政府的审批下,全面提升专业水平,以在职业学校和企业双方提升权威性和认可度。
总之,职业教育从政策指导、建设体系和运行管理等方面研究国外先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模式,“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探索出一条属于自己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产教融合新模式,为建立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奠定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