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菲菲 王庞宵
摘要:随着气候变化对全球各国生产生活的影响越来越深刻,国际社会各类行为体积极参与全球气候治理,其中跨国公司作为世界舞台上重要的行为体也在气候治理中凭借其独特的优势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文以壳牌公司为例,梳理其参与气候治理的具体实践,分析其发挥的作用,总结跨国公司在氣候治理中的影响,包括其不可替代的优势,如资金和技术优势、跨国经营带来的高度自由以及显著的社会影响力,指出其在气候治理中进一步发挥作用面临的困境,比如追逐利润导致的环保立场不坚定、缺乏国际法地位以及法律约束等。
关键词:跨国公司;气候治理;壳牌
跨国公司几乎在全球气候治理之初就积极参与其中,在全球气候治理中积极发挥自身独特优势,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全球气候治理内涵
随着气候变化问题对人类生产生活影响的日益严重,气候变化相关议题的重要性也更加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围绕该问题而展开的各类国际行为体之间的互动也更加活跃与多样,其中气候治理作为这类互动中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被定义为一种针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而寻求治理方案、实践模式以及解决路径的世界政治进程。[1]同时,作为全球环境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气候治理需要国际社会各类主体共同努力,其中主权国家一直占据主导地位,尽管各类国际组织、跨国公司、地方和社区等主体的数量和有效参与尚未得到国际条约的普遍认可,但其发挥的作用不容忽视。[2]
二、壳牌公司参与气候治理的实践
作为一家从事原油及其产品生产贸易的跨国公司,壳牌的环保意识和实践行动一直是可圈可点的,其宗旨是提供长期可持续的清洁能源方案,并帮助缓解当前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其目标是在2050年实现零排放。[3]
(一)与中国政府及企业合作
2022年在中国开幕的冬季奥运会张家口赛区使用的氢燃料电池汽车出自壳牌公司,这是壳牌目前所有绿氢项目中产能最大的项目。[4]该项目使用的主要是陆上风能产生的电力,不仅在初期为冬季奥运会张家口赛区提供绿氢,也可以在比赛结束后将项目产生的电力用于供应京津冀地区的公共和商业运输使用,帮助该地区的交通出行领域脱碳。[5]
壳牌 (中国)有限公司与申能 (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上海申能创新发展有限公司签署协议,成立合资企业上海申能与壳牌新能源有限公司,通过新的合资企业,双方将在上海投资建设加氢站网络。[6]这是壳牌在亚洲的第一个加氢网络,一旦建成,将有助于加速燃料电池汽车在上海和长三角的公路货运、公共交通、市政服务和港口地区的应用,并支持上海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的发展。这些加油站将在短期内使用来自当地化学工业的低排放工业副产品氢气,同时双方还将探索长期为这些加油站生产和供应绿色氢气的机会。[7]
(二)开发清洁能源
壳牌公司将提供长期可持续的清洁能源方案、缓解环境污染难题作为自己的长期目标,并且认识到其作为一个能源公司,要想更有效地贯彻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就要在短期内提高不可再生能源的能效,并且尽可能地减少废物和废气的排放;同时要积极开发新能源和清洁能源,以便使其在未来代替以往传统的不可再生能源。壳牌公司的在华业务也充分体现了这一目标内容,其协助中国开发天然气资源,掌握清洁煤技术,发展太阳能发电,引进环保的太阳能发电产品,并为可持续能源项目投入大量资金。[8]壳牌公司曾于2000年与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结成两大战略联盟,其根据联盟协议所开发的项目均与天然气勘探和生产、天然气销售和煤气化有关。壳牌的挑战性任务是以可持续发展的方式开发这些项目,同时为中国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做出自己的贡献。[9]
(三)支持公益活动
为保护当地生态环境,壳牌公司积极参与公益活动。2018年,壳牌 (中国)与陕西致道公益服务中心共同启动榆林清洁能源项目。项目通过与当地村民合作,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将可再生的沙柳转化为生物质颗粒,替代传统煤炭。通过推广新型清洁炉具,实现生物质能源的清洁利用,从而达到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的目的,并逐步改变广大村民生产和生活方式。用沙柳制造的生物质颗粒推广到市场,还能增加村民的收入,最终促进当地生态环境改善及居民生活质量的提升。[10]此外,壳牌还倡议并资助了青少年环保实践教育项目—“美境行动”,该项目旨在增强青少年对环境的环保意识,并培养其环保行为和责任感。
(四)提供减排方案
壳牌公司与中国石化、中国宝武以及巴斯夫签署了一份非约束性谅解备忘录,探索在中国华东地区建设开放式碳封存项目的可行性,目的是为长江中下游沿线的各类化工企业提供二氧化碳捕集与封存的碳减排方案。[11]各方将开展联合研究以评估项目技术方案,构建商业模式,打造完整的低碳产品供应链,并且明确政策支持需求。该项目计划封存的二氧化碳规模每年可达千万吨级,建成后能够将华东地区工业企业排放的二氧化碳捕集后通过槽船运输至二氧化碳接收站,再通过短距离管道输送至陆上和海上的封存场所。区域内的工业企业将借此获得灵活、高效、一体化的二氧化碳减排解决方案。[12]
三、跨国公司参与气候治理分析
基于跨国公司存在共同的属性,可以通过以上对壳牌公司的实践分析总结出跨国公司在全球气候治理中的普遍优势以及其面临的困境。
(一)跨国公司参与气候治理的优势
跨国公司在气候治理进程中拥有资金和技术优势,其因跨国经营拥有较大的自由度,同时由于其产品直接面向消费者,跨国公司也拥有较为显著的社会影响力。
1.资金和技术优势
众所周知,作为全球多项重要议题的组织者与协调者的联合国体系,其日常运转离不开各国以及各组织、个人的资金援助与支持,资金的缺乏带来的将会是组织行为能力的减弱和气候问题解决议程的搁置。跨国公司资金流量巨大且能向如联合国环发大会等组织提供先进的研发技术指导,[13]这就赋予了跨国公司难以忽视的国际影响力。且由于其雄厚的财力支持以及来自行业竞争的压力,跨国公司通常是某项新技术或新材料的研发者和使用者,这在为企业带来盈利的同时也为人类社会的环境保护事业开拓了新的可能,引导企业积极转型,采用高效节能的生产方式,承担企业的社会责任。
2.跨国经营自由度高
大气环境是人类共同赖以生存的条件,气候的问题也不局限于某个国家或地区,气候治理是全人类应形成合力共同面对的全球性事项。尽管当前环境治理的核心主体是主权国家,但是主权国家及其政府部门往往受其政治属性和国土边界等因素所限制,难以在实践中完全施展力量。而跨国公司则可以脫离国土的限制,通过采取跨国经营的方式,在国际环境合作中获得某种超越国家的权力,这也赋予跨国公司的生产战略与经营计划的制定与实施具有更多的自主性,从而在气候治理领域拥有更多发挥作用的空间。
3.社会影响力显著
跨国公司的影响力在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环境下日益增强,国际社会的各类行为主体都受其影响。在环境治理过程中,当跨国公司提出某项先进的环境保护理念或倡议,并且利用资金优势进行大规模的宣传和活动实践时,就可以在社会上造成显著的影响力。这不仅有助于直接增强消费者的环保意识,还可以给当地甚至全球范围内的其他竞争企业造成压力,迫使其积极转变经营理念,加入环保的行列,进而增强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催生其他气候治理行动。
(二)跨国公司参与气候治理的困境
跨国公司在气候治理中的优势值得注意,但是其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比如其环保立场不坚定、缺乏国际法地位以及法律的约束等。
1.环保立场不坚定
对利润的追求会导致跨国公司成为环境破坏者。为了减少生产成本,大部分跨国公司在投资建厂过程中往往倾向于选择相对不发达的地区,这些地区的政策门槛较低、人力土地价格低廉,对企业的生产和排污标准也缺乏限制,进而不可避免地导致环境有害技术、物质与产品进入东道国,造成当地的环境问题。同时,跨国公司控制着产品与自然资源的贸易市场,极易引发森林破坏、水资源和矿产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及利用。而且即使造成社会影响,跨国公司也往往优先利用自身资源通过媒体宣传等途径挽回企业形象,通过短暂的补救行动缓和自己与东道国政府和民众的关系。
2.缺乏国际法地位
虽然跨国公司在气候治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其在国际环境法及国际法中的主体地位并未得到广泛的认可。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跨国公司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也并非法律关系的主体,而是公司的集合,尽管母公司和子公司在其本国内具有独立的法人和非法人主体地位,但跨国公司作为一个整体,在国际法内更多地来说是一个经济概念。同时跨国公司不具备参加国家关系,尤其是国际政治和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不能独立地享有国际法中的权利义务,因此不足以成为国际法主体。即使一些国际公约中会提及跨国公司,但实质上公约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是给国家的,跨国公司不能依据国际公约而直接向国家主张权利,[14]因此难以在国际气候治理中发挥更有力的作用。此外,跨国公司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也使得部分学者认为将其作为国际法的客体更合适。
3.缺乏法律约束
在现行的法律结构下,由于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难以使用某个国家的国内法对其进行有效管理,而用于调整国家间关系的传统国际法也不能直接适用于跨国公司,这就导致跨国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在某种程度上难以得到明确。这种状态无论是对国际社会还是跨国公司都存在弊端,一方面,跨国公司在气候治理过程中产生的副作用需要跨国公司对其生产经营活动负责;另一方面,跨国公司作为经济实体也需要国际社会保护其权利。[15]
四、结束语
在宏观层面上,全球气候治理是全人类需要共同携手应对的问题,而在微观层面上,气候治理是每个国家行为体、国际组织、跨国公司、地区城市甚至个人都应参与的行动。在未来,对于跨国公司在气候治理中的优势需要发扬和放大,社会各界都应鼓励跨国公司继续研发环保新科技,开发利用新的清洁能源,并且利用其对消费者的直接影响力来增强民众的环保意识;对于其存在的问题,也需要多方共同努力来增强跨国公司的环保立场,明确相关的奖惩制度使其树立可持续发展的经营理念,加强国际层面对其的法律约束,同时强化民众的知情权,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克服跨国公司的负面影响,使其在气候治理中贡献更多力量。
参考文献:
[1] 赵斌.全球气候治理的复杂困局[J].现代国际关系,2021,378(04):39.
[2] 于宏源.多利益攸关方参与全球气候治理:进程、动因与路径选择[J].社会科学文摘,2021(03):34.
[3] 壳牌.壳牌全球气候和能源转型政策立场[EB/OL].[2022-12-6].https://new.qq.com/rain/a/20211115A0EUJK00
[4] 盘点2021[J].国际品牌观察,2022(03):22-23.
[5] 梁灿,寇紫遐.奢侈品牌在华“大众精品营销”的行动者网络模型[J].国际品牌观察,2022(27):29-32.
[6] 仲蕊.国内氢能企业为何与外资频牵手[J].中国外资,2022(19):86.
[7] 壳牌.壳牌与申能成立合资公司,将在中国共同建设加氢站网络[EB/OL].[2022-07-29].https://www.shell.com.cn/zh_cn/media/press-releases/2022-media-releases/shell-and-shenergy-form-joint-venture.html
[8] 崔文华.壳牌在华寻找终极出口[J].招商周刊,2003(47):23.
[9] 陈姝.论跨国公司和可持续发展[D].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2:28-29.
[10] 壳牌.能源改善[EB/OL].[2023-04-06].https://www.shell.com.cn/zh_cn/business-customers/shell-energy-china-limited.html
[11] 张真齐,许亚杰,王志远.“双碳”目标下 绿色消费成为新风尚[N].中国青年报,2022-11-10(T03).
[12] 壳牌.壳牌与中国石化、中国宝武、巴斯夫合作寻求在中国建设开放式碳捕集、利用与封存项目的机会[EB/OL].[2022-11-04].https://www.shell.com.cn/zh_cn/media/press-releases/2022-media.html
[13] 周政.跨国公司在全球气候治理中的作用分析[D].长春:吉林大学,2016.
[14] 慕亚平,沈虹.并非法律关系主体:跨国公司法律地位再探讨[J].国际贸易,2002(06):49.
[15] 余劲松.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J].法学家,2003(03):141.
课题项目: 山东省社科规划项目《我国积极参与和引领全球气候治理研究》 (项目编号:22CZTJ27)。
作者简介: 解菲菲(通讯作者),女,汉族,山东泰安人,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国际环境外交;
王庞宵,女,汉族,山东潍坊人,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国际环境外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