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先生与梁女士经朋友介绍相识,两人一见如故,很快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但梁女士的父母一直未同意两人的婚事,所以两人只举行了一场简单的婚礼,未办理结婚证。两人同居期间,梁女士因工作需要,向毛先生要了10万余元支付货款,但毛先生沒让梁女士写欠条。2022年3月,两人分手,这笔钱也成了件麻烦事。
后来,梁女士向毛先生出具了一张8万元的欠条。但梁女士给毛先生还了5000元后就没了下文,当毛先生催讨欠款时,梁女士却声称她是被迫写下的欠条。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欠条是否有效?
一般来说,民事法律行为只要意思表示真实,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其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本案中,梁女士是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如果梁女士表示出具欠条是因受胁迫,不是真实意思表示,就需提供证据进行举证,否则抗辩无效。并且梁女士在出具欠条后,曾自觉履行偿还部分欠款,因此,梁女士向毛先生出具的欠条一般来说是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如果梁女士没有按照约定偿还欠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偿还剩余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