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分手时“彩礼”“嫁妆”应如何处理?

2016-01-14 11:49扈天利
妇女生活 2016年1期
关键词:结婚登记秀英彩礼

扈天利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分手时“彩礼”“嫁妆”

应如何处理?

问:2012年孙小二(男,22周岁)与田秀英(女,20周岁)在外出打工时相识并同居,后经双方父母同意,由张三做媒,两人按农村风俗于2013年5月办了婚礼,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此前,孙小二家人给过田秀英家3万元彩礼,田秀英出嫁时也带来了“嫁妆”。

2014年6月,田秀英因无法忍受孙小二经常性的打骂,起诉至法院,称其与孙小二按农村风俗同居后,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因孙小二过错,导致二人感情无法维系,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二人同居关系,并要求孙小二返还自己的“嫁妆”(电动车、大衣柜、冰箱、洗衣机等,共计两万余元)。孙小二则提出反诉,要求田秀英返还3万元彩礼。

请问,本案中的“彩礼”“嫁妆”应如何处理?

答:首先,孙小二和田秀英是同居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1994年2月1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根据该条款,孙小二与田秀英因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为同居关系,而非夫妻关系。因此,田秀英的“嫁妆”应视为其个人财产,二人解除同居关系后,田秀英有权要求孙小二返还自己的个人财产。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因孙小二和田秀英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此孙小二可以主张田秀英返还彩礼。

综上所述,双方要求返还彩礼和嫁妆的请求均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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