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的一个晚上,何女士和家人开车回到广西南宁市良庆区某小区住处后,不小心掉落一串金手链。公共视频显示,手链被一名男子拾起。何女士报警后,最终证实捡走手链的是韦某。但韦某说,手链被他随手丢弃了。
双方协商未果,何女士以不当得利为由,将韦某告上广西崇左市扶绥县人民法院,要求韦某返还一串价值10470元的足金手链。
韋某辩称,事发当晚他在路上捡到的并非是何女士的足金手链,而是带有钥匙扣的链条,捡走后,他到光亮处确认是不值钱的东西便丢弃了。虽然何女士提供了视频和购买足金手链的发票,但不能证明他捡的就是那条手链。
法院审理认为,事发当晚,何女士在家门口不慎掉落的手链与韦某拾得的链条相吻合。因韦某自称已将捡拾的链条扔在不明处,故何女士主张返还手链的诉求无法实际履行。韦某拾到遗失物手链后既未及时找寻失主,亦未将遗失物送交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而是擅自带走并丢弃,造成何女士的财产损失,其行为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酌情认定韦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赔偿何女士8376元。
一审判决后,韦某不服,上诉至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民法典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同时,拾得人对遗失物负有保管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捡拾人将承担民事责任。
(摘自《南国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