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轩
〔摘要〕数字社会构造的虚实相融新社会图景描绘了人类数字时代的价值变革趋势,体现为虚实互构、虚实共生、社会赋能。深度介入时代特质的数字社会治理,也面对一系列治理风险,如数字世界的原发性和脱域性风险、虚实交融中的工具性和外延性风险、现实世界的替代性和挤压性风险。为此,应创造性地确立以人本、包容的价值规范为主的治理理念,建立以优化算法、提升算力和丰富场景为主的技术治理体系,形成以体制机制、数字生态规则体系为主的制度路径,真正建构公众参与基础上的多元主体治理协同型数字社会治理格局。
〔关键词〕数字社会,价值变革,治理风险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23)04-0046-07
进入21世纪以来,数字技术与社会治理现代化目标取向融合,在虚实互构治理情景、组织治理创新和高阶数字赋能等维度构成数字社会价值转型的基本逻辑。然而,数字技术双面性实践特性在数字社会构建中也滋生出许多风险。为此,应直面数字社会风险的特征及实质,努力应对风险,整体性迈向基于良好数字生态的数字社会治理重构之路。
一、数字社会的治理价值变革
(一)数字社会治理情境价值变革。数字社会加速人类迈向虚实互动,推动数字社会治理情境价值变革。对于社会公共治理而言,数字社会形成的变革效应是在虚实互构双维特征中改变人类治理方式和心理结构,随着虚拟人、数字经济、数字货币等新数字事物的出场,传统社会结构、治理结构、空间结构将被重构,共同参与驱动数字社会治理时代的形成。
首先是数字社会结构的形成。相较于现代社会而言的“数字社会”并没有形成共识意义上的知识社会学,因此身处于不断变化与发展中的信息社会、数字技术支配下的社会生活本身,使得在严格学理意义上界定数字社会治理并非易事。但从其发生、发展、表现及影响来看,数字社会的特质就是一种技术总体性的社会公共治理形态和趋向,旨在强调数字技术在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影响和渗透,内在地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方式、行为方式、情感方式、治理方式和价值观念,从而推动社会结构变迁。在此基础上,数字社会表现出多重特征:一是数字技术的普遍化使用。在社会生活实践的各层面实现了数字化,“互联网深刻改变人类交往方式,社会观念、社会心理、社会行为发生深刻变化”〔1〕,数字化时代所形成的新特质、新特征体现了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二是数字的社会化。数字建构了社会,海量的“数据足迹及其结构本身成为社会结构和过程的一个环节,不断塑造着新的社会秩序和关系”〔2〕。在一定意义上,社会现实的真实生活与网络虚拟空间已经融为一体,社会现实的真实不断生产着数据,数据建构和影响着社会现实和社会行动。在数字时代,“中国已经由一个弱联结的社会转变为一个超联结社会,从根本上改变了社会结构和运行方式,而这些转变带来的广泛影响则无远弗届”〔3〕。三是社会价值观念和价值取向的数字化供给极大提升。相较前两种特征主要指向的是数字技术本身的社会性应用延展和人们在数字化中的社会结构和生活方式变迁,而构成数字社会最具典型意义的特质则是数字化以润物细无声的方式使人们的治理价值观念和治理价值取向发生变化,形塑并建构了一个具有广泛容纳性的网络治理社会公共价值情境。
其次是数字治理结构的形成。由数字政府、数字政务等演变而来的数字治理概念在信息技术创新应用和政府公共行政结合中,已经成为被广泛应用的数字治理实践范型。“数字治理顺应的是新公共管理理论的逻辑,而不是新公共服务的逻辑”〔4〕496,基于国家公共治理维度而言,数字治理是市场、公民、政府及其他社会主体应用数字信息技术手段创新治理方式,实现多主体互动,提高公共管理效能的治理实践过程。数字治理结构的出现是以数字治理广泛应用为标志,以实现多主体结构互动参与治理实践为主要特质。长期以来,我国的治理结构较为单一,由企业、民众、社会组织等多主体参与的多元互动治理实践较为不足。随着数字化价值转型,企业、民众和社会组织在国家治理中发挥作用日益提升,并成为重要治理主体。在此价值转型中,中国不仅实现了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而且在电子商务、电子服务市场、金融科技市场等领域均超越了美國,其中电子商务2017年规模约为4700.55亿美元,比美国高出33%,且差距在逐渐拉大〔5〕192。数字化价值转型在突破原有治理结构中,深刻改变了社会经济多领域的发展路径,不仅在企业、民众和社会组织等主体参与治理实践中实现超强的治理效益,而且在超越原有社会发展制度结构方面有新突破。数字技术通过强适应属性和泛扩散属性可以减少社会发展制度中的分工协作成本和技术门槛,推动发展性技术研发、应用从组织结构内部向社会公共结构扩展。在数字技术方面,经济领域的数字化转型不断生成新的关系结构,对全球产业深度融合与价值链重构起着重要作用, 使我国原有的供应关系、产业关系和价值关系发生了数字化的重构与生成。
最后是虚实互构空间成为新治理空间。现实物理空间和虚拟数字空间存在的差异,在大数据、人工智能、元宇宙、算法等数字技术迭代的新经济业态中走向交互融合。新业态新模式孵化了一批新职业,网约配送员、在线教育培训师、数字化运营师、版权购买师、社区团购团长等应运而生,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成为发展的必然。因此,习近平指出,“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任务是增强经济发展动能、畅通经济循环。数字技术、数字经济可以推动各类资源要素快捷流动,各类市场主体加速融合,帮助市场主体重构组织模式,实现跨界发展,打破时空限制,延伸产业链条,畅通国内外经济循环”〔6〕206。跨界融合、行业渗透、现实虚拟化、虚拟现实化,成为虚实互构的新治理空间的重要维度。戈夫曼的情景互动论认为,主体间的微观互动和宏观秩序随着社会和经验环境的变化而改变〔7〕31。虚实互构一方面是将人与人单方面互构变为一种超复杂的互动关系,表现为“人与人”“现实人与虚拟人”“人与算法”;另一方面是互构不仅在虚拟空间,更是在与现实物理空间不断实现价值意义更替和模式迭代中进行数字技术突破和治理空间重构。
(二)数字社会治理的组织形态价值变革。新数字技术对治理情景颠覆性的治理价值变革,在工作环境、政府组织结构、协同方式等方面都将进行虚实共生的改造与重构,线上线下办公将成为数字社会治理价值变革的重要维度。首先,虚实共生增强数字社会的数字驱动和场景化工作环境。信息技术在结构系统转型与升级中引发社会工作环境剧变,改变了社会治理的生存空间,以数字化、智能化为标志的技术革命在更大范围使政府、社会组织有能力获取多样、充分、丰富的公共数据,经过精密算法和可视化技术处理,有效和快捷地对治理环境中的事件作出精准性和预警性的决策回应,使原有模糊化、壁垒分明的社会环境系统变得更加紧密和明晰化,公共治理的场景化服务供给和价值赋能建构着数字社会化转型的底层治理逻辑。其次,政府组织结构扁平化和个人与组织协同化增强。政府治理中程序化“预处理”技术的引入,可以使设计者通过提供菜单、选项等手段,执行设定好的路线,继而限制或预处理用户的选择或选项,使得工作的过程和投入产出变得更加标准化〔8〕49。改变以往传统官僚制的长时段管理,扁平化组织价值趋势在增强个人与组织内部结构协同变化,在个人与社会结构协同变化中起到关键作用。以往“自上而下”的科层结构化内部协调向市场、政府和社会的共治协作方式转变,多主体协同参与的扁平化要素链接治理结构取代官僚机构中心化治理结构,成为虚实共生的数字治理的新共识。
(三)数字社会治理的绩效价值变革。数字赋能顺应了新公共管理理论追求效率最大化的逻辑〔4〕497,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工具提高管理效能〔9〕。因此,数字赋能主要指利用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数字技术对治理效能的提升过程。数字赋能包含着数字治理的效能提升和数字技术权利结构的效能提升。首先是数字治理的效能提升。数字治理可以快捷高效、成本低廉地处理数据为民众提供公共服务,节省行政办理时间,提升民众获得感和满意度。如浙江“最多跑一次”改革〔10〕,让人民少跑路、少折腾,为老百姓提供便捷的公共行政服务。同时,在公共行政中提倡用准确的数据优化决策、管理,加强数据创新,收集和处理公共管理的信息与数据,实现治理运行的全过程监管,推动政府和社会对现实的真实化数据的挖掘和调查,整体性提升组织绩效。其次是数字技术权利结构的效能提升。数字赋能的重要特质还包含技术赋权,打破条块分割、交错不清的权力结构,实现国家治理的碎片化权威主义向整体性治理转变〔11〕,实现对科层制的突围〔12〕。技术赋权提供精准有效的解释和应对方案,克服原有传统自上而下管理模式的粗放化组织架构,构建起多元主体治理互动的技术权利结构。数字技术在提升民众数字意识和数字能力中使民众逐步培养起数字权利观。民众可以通过信息获取、传递、表达参与治理,获得公共事务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推动形成新的多元协作社会治理格局。
二、数字社会的治理风险
数字社会治理变革在构建和提升组织、社会、政府效能中起到积极作用,同时也隐含着巨大的治理风险,引发一定程度的治理价值异化和治理价值偏离,阻碍数字社会治理的价值发挥。在治理实践中,数字社会治理存在数字世界的原发性和脱域性风险、虚实交融中的工具性和外延性风险、现实世界的替代性和挤压性风险等,这些风险隐性影响数字社会治理价值目标实现,制约组织形态变革,损害治理绩效的提升。
(一)数字世界的原发性和脱域性风险。数字社会所构建的数智技术本身所蕴含的漏洞、缺陷及算法异化特性等风险,给现实社会公共行政与治理带来巨大挑战,这些风险可以概括为原发性风险和脱域性风险。
原发性风险主要指的是数字技术自身固有特性的影响,导致数字社会治理生态发生治理危机和治理失范。此类风险首先是由于数字治理技术本身不成熟,数据和算法可能存在一致性偏低、时效性不足、关联性较差、精准性欠佳等问题,从而引发“生产率悖论”,即信息技术应用并不会带来生产率的明显提高,在给公共管理及社会传递积极信息的同时也会出现负面效应。随着数字技术全方位、全过程介入人民的日常生活场域,民众在接受技术带来的便利中,也受到技术系统侵害,比如存储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可能导致侵害隐私和民众权益,数字技术对个人的过度曝光导致对人格尊严的侵犯等。其次是匿名化、虚拟化、去中心化特质造成的风险。匿名化、虚拟化可以造成数字犯罪、数字暴力、数字侵权难以追踪,错误信息、虚假信息、仇恨言论难以查明出处。在快速数字化成倍放大的流量中,能导致令政府管理、社会治理面临无法预料的管理和行政成本风险。去中心化是數字社会治理面临的极具挑战性的风险。去中心化网络产生了多元复杂性治理结构,很容易受到技术黑客的入侵进而造成识别和控制的困难,维护和管理成本因此极大提升。
脱域性风险指的是在数字世界运行中技术应用异化、失当和失控而产生的风险。数字治理价值偏离生态治理规制轨道引致的消极治理效应,主要包括:巨量数据和算法模型被盗窃、乱用和滥用,算力基础设施突然遭到破坏,等等〔13〕。此类脱域性风险在一定意义上可以通过人为规制避免,但是万一遭到破坏后果则会非常严重。在数字社会治理中,算法破坏和算法异化是造成人的主体性消解的根本原因。数字治理似乎制造了一种所有社会主体都能同等获利的“幻觉”〔14〕,但现实却是不断扩大“数字鸿沟”,过度追求治理效益和治理效率,所催生的算法独裁与算法异化,将人变为数字技术的工具,人被去中心化,出现大量的“数字劳工”“数字弃民”,民众个体成为“数字—符号”秩序中的余数生命〔15〕。社会治理价值所要求的融合共享遭遇弱势群体利益分配失衡,加剧新的数字不平等风险,在数字社会中出现数字化“剥夺效应”和“排斥效应”。
(二)虚实交融中的工具性和外延性风险。虚实互动世界的相互构成、相互促进、相互影响是数字社会治理的最大特征。虚实互动在创造巨大社会管理效益的同时,也带来由虚拟向现实世界的工具性风险和外延性风险。所谓的工具性风险是指数字世界成为现实社会中风险制造者的工具,利用数字世界产生风险。数字社会的流动性、身份虚拟性和薄弱的监管,为不法分子和极端分子创造了机会,不法分子用虚拟账号散布不良信息,利用网络控制现实社会舆情等。数字技术的工具理性被无限放大和扩展,智能时代的信息技术在实践中产生的技术化“形式理性”也常常形成对“实质理性”的替代〔16〕。数字技术的工具理性在舍弃治理的社会性、情境性和经验性构成方面对社会问题的治理采用了一种不恰当的简化,过滤了大量无法控制的人文情境和非结构化数据,在一定意义上造成了工具性风险的外溢。
数字社会治理中的外延性风险是数字化转型下在现实世界中产生的风险。由虚拟向现实社会溢出的外延性风险所产生的社会公共治理危机效应巨大,多数在现实社会中表现为沉迷和依赖于虚拟网络中的短视频、游戏不能自拔,丧失对公共利益的追求,缺乏对公共事务的思考,被控制的症状是无法自律,失去行动能力、思考能力,加速了“信息茧房”“信息极化”效应,日益威胁现实世界的治理秩序和治理体系的稳定性。“信息茧房”由美国学者桑斯坦提出。所谓“信息茧房”是指“人们关注的信息领域会习惯性地被自己的兴趣所引导,从而将自己的生活桎梏于像蚕茧一般的“茧房”中的现象。“信息茧房”风险以超强的算法聚合力在网络上形成众多的“隐形能量源”,“隐形能量源”与“数字社会高畅通性”导致悖论性风险叠加溢出效应,引发现实社会“群体盲思”的裂变。现实生活中外卖小哥就有经常被囚困于算法的信息茧房的情境,因为数据没有考虑交通、复杂天气的突然变化,给骑手施加了系统时间压力,为了完成订单不得不逆行、超速等。
(三)现实世界的替代性和挤压性风险。数字社会治理是人类公共治理史、公共行政史上的重大价值变革,其所塑造的数字治理革命或智能管理与以往的不同之处就在于人工智能大量用于现实社会的治理。在数字社会治理初期,人工智能治理系统作为补充嵌入现实治理体系,其产生的替代性和挤压性风险是局部且有限的。随着人工智能治理大范围、大规模应用,同时前所未有的颠覆性、革命性数字技术的发现,数字社会治理系统对现实社会治理系统冲击加大,从根本上挤压现实治理空间,替代现实社会治理要素和治理主体,表现最为突出的就是“类人智能”获得更强大、更自由的社会劳动能力,正在取代实体政府、企事业单位等一般性的劳动任务和管理职责。如风靡全球的ChatGPT正在重构各行业、职业和岗位,可能造成技术性失业潮,虽然数字技术对治理的速度与效率因之有大幅度提升,但带来的治理责任与价值异化挤压却是巨大的。在此,治理价值出现缺失就会形成治理载体的责任转移,出现责任数字化真空。其中,数字社会治理的替代性风险是指数字虚拟治理对现实治理体系机制的压缩和重塑。互联网时代以电子商务为代表的虚拟经济对实体经济的压缩冲击效应,扮演的不仅是替代性,更重要的是替代的重塑性。英国学者杰米·萨斯坎德指出:“我们眼中的‘工作实际上只是一系列经济上有用的任务。随着时间的推移,机器完成这些任务的能力将逐渐与人类持平并最终超过人类。”〔17〕247挤压性风险实际上是由于数字虚拟对现实长时期的挤压导致现实治理被逐步替代而慢慢出现的部分消逝风险。在可预见的未来,数字时代智能技术的深入应用发展,数字长期规训将导致“数字利维坦”,数字智能规则将日益压缩和替代历史积淀的治理元素。数字社会的主导力量就是智能规则,其公共治理规则的创造者不再是广大民众,而会成为数字权力支配的少数人。“人类社会对信息与通信技术以及信息本身越来越依赖,并将它们看成是人类社会繁荣的基础性资源。在第三个千禧年开始的时候,未来的历史学家也许会这样总结:创新、福利和附加值都不再仅仅是和信息与通信技术有关,而是依赖于它们。”〔18〕8数字技术使得治理主体丧失反思与价值判断能力,技术成为治理主体的替代,重塑着治理主体。一个技术理性和工具理性为主导的数字社会,有可能会将社会带入一个民主治理价值流失的复杂性情境中。
三、数字社会治理的风险应对
(一)确立以人本、包容的价值规范为主的治理理念。人类的主体性和自治是发展人工智能和自动化决策的基本原则〔19〕。人本价值治理理念是公共治理和公共行政的基础,主要指回归人自身价值主体的地位,形成以数字社会公平普惠为核心,责任、民主和效率并存的治理价值系统。
首先,回归人自身价值主体地位。伍德罗·A.威尔逊1887年发表的《行政学研究》提出以人为本的行政思想;在人类社会进入智能时代的今天,必须构建与智能时代数字经济、数字社会相适应的人本行政。人本行政主要是指政府和社会以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普遍性为原则,组织引导公民和社会组织合法处理公共事务的行政模式。坚持人本行政,首要的就是回归人自身价值主体地位。公共行政最根本的治理价值理念就是促进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只有回归人自身价值主体地位,才能促进数字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在协调、平衡的基础上整体性发展。其次,以数字社会的公平普惠引领治理创新。数字社会公平普惠是人本价值治理理念实现的基本路径,公平普惠原则是对去中心化、虚拟化、匿名化风险的修正,保证数字社会的数字产品、数字服务,不分地区、种族、职业、智力、线上线下、中心—边缘等都能获得平等对待,获得普惠性福利。当代数字社会治理建立在虚实融合交往结构中,不同利益群体、不同阶层因文化、心理、素养不同难免有各种类型的数字矛盾冲突,在平衡公平与普惠治理逻辑中,有效回应不同利益群体和阶层的治理创新需要,重点就是设置多样分层的数字社会公平普惠政策机制,激发每个人的创新活力。最后,构建责任、民主和效率融合性包容的治理体系。数字治理遵循算法逻辑,可以导致对责任、民主和效率的伤害,往往包裹着数据精确性的外表,流通于数字社会治理运行中,民众常常是毫无争议、未经深入检测就开始使用。对待数字社会治理这一新模式,应着力构建责任、民主和效率融合性包容的治理体系,最大限度地有效利用责任价值资源、民主价值资源、效率价值资源,在此基础上形成数字社会人本价值落实的融合性包容治理模式。因数字技术介入社会经济生活不同领域的能力并不是同步性或等同的,行业之间、政府部门之间、企业之间等在治理体系健全性上存在较大差异,这就要求把负责任治理理念体系、民主化的治理表达和追求效率的治理目标融合起来,提供公共服务治理规模效益,增强有效政策实施和日常行政能力。具体来说,技术的责任、民主和效率必须由技术开发和应用者共同承担,数字社会治理中运用技术的人,都要自觉为自己的行动负责。
(二)构建以优化算法、提升算力和丰富场景为主的技术治理体系。首先,优化算法技术治理,克服算法异化。算法是潜在的能力,异化的数字算法技术不断越界对系统生活世界加以殖民,并作为底层逻辑操控着现实数字生活世界的价值规则,扩展性吞噬、渗透着原有的生活世界治理法则。例如,数字犯罪大量涌现,利用数字人民币热点实施诈骗、传销,各类新型数据窃取、篡改、滥用现象频发,制造数字安全恐慌等,各种手段推陳出新。“数字技术在与人类的互动过程中,通过定义人类可以做/不可以做的事情来监控人类,通过控制人类对外界事物的感知来向人类施加压力。在数字生活世界中,这样的技术将无处不在。激活这些技术的代码将具备高度适应性和‘智能性,能够以一种灵活而集中的方式约束人类的行动”〔17〕67。因此,着眼于异化算法治理,建立以平衡利益分配的算法逻辑是算法优化的核心特征。具体来说:一是算法优化要为公共治理价值创造提供动态平衡利益分配的高效服务,制定算法优化条例,规避信息茧房、算法歧视、资本垄断对数字社会治理的冲击。二是规范金融算法,制定合理利润率。丰厚利润预期与资本的密切融合让数字技术成为资本密集型智能技术,智能技术更新都有大量金融投资,“金融业是企业信息技术投资方面的排头兵”〔20〕19。资本对算法的操纵根本是追求最大的利润率,“利润率是资本主义生产的推动力;那种而且只有那种生产出来能够提供利润的东西才会被生产”〔21〕288。所以,在规范治理金融算法的同时,也要制定合理数字企业业态利润率。
其次,提升算力技术治理。智能时代的算力日益成为链接数据与现实,突破时间与空间的重要治理方式。算力提高一直是技术飞速发展的主要驱动力,能保证算法的能力发挥。提升人工智能机器算力就是要进行系统设计,做到软件、硬件、系统和模型协同设计。数字社会治理的人机协作、万物互联对算力提出了强劲需求,因此实现自主算力技术研发,建立大数据中心库,鼓励大胆自主创新,规避工具性和外延性风险就是要将计算机与公共治理领域结合,推动人工智能算力的融合创新。在数字经济领域,数据智能与算力、算法的精准应用,引起智能革命、营销革命、生产革命和决策革命,支撑起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数字经济新形态。在打造超算、智算的算力底座的同时,积极加大算力网建设,使数字科技真正造福人类。
最后,丰富场景技术治理。丰富场景技术是将公共需求有效转换为治理实践的主要方式,因此,要以丰富场景技术为突破口,以高级纹理映射技术为纽带,深度挖掘公共需求中多样丰富场景技术的素材,与数字社会治理去中心化、强交互相匹配。先从数字社会治理的单一场景技术开始,比如数字教育场景、数字公务员场景、数字警务训练场景等,逐步开展丰富场景技术治理运动,逐步实现多场景交互。数字社会治理在复合场景的多元互动中实现,新数字技术场景对新治理主体塑造只有在治理实践中才有意义,治理场景在技术的赋能中形成多层化的治理框架,在克服单一场景困境中推动治理发展。
(三)形成以体制机制、数字规则体系为主的制度路径。数字社会治理的关键是数字社会平等与凝聚机制问题。实现数字社会平等和凝聚,必须依靠体制机制的制度方向与数字规则体系的规范落实向度的融合推进,基本形成数字化、网络化、平台化、可视化的数字社会治理模式,显著提升政府科学决策、协同联动、精细治理能力。
首先,要加强国家数字制度设计。2017年我国制定的《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为社会治理转型提供了政策依据。2023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决定组建国家数据局,负责协调推进数据基础制度建设,统筹推进数字中国、数字经济、数字社会规划和建设等,从制度层面建立了数字社会治理的制度路径。同时,《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提出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依法行政,实现政府治理数字化与法制化融合,则奠定了数字生态规则体系建设的方向。当然,政府还需要将数字技术与法治思维相结合,使科技、法律、行政高度统一于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22〕,为数字社会治理提供法治保障。近年来,在数据安全保护领域国家先后出台了《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在维护数字社会安全治理、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方面具有基础性支撑。为保障数字社会良性运行,一些地方政府也实施了法治监督机制,如《贵州省“数据铁笼”工作推进方案》运用数据治理手段实现对权力全过程有效监督,最终目的是实现制度效应最大化。在此基础上,国家数字制度可采取双线立法模式,结合国家层面和部门行業层面的数字制度实践,对国家和部门行业数字制度嵌入进行动态调整,及时清理一些与数字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数字制度,也要依据数字技术发展的前瞻性方向设置超前性的数字制度化方案。
其次,推进数字社会治理机制的构建。创新数字社会治理机制,从充分发挥技术治理效能的维度,建立数字社会治理运行的法律制度、经济制度、政府协同制度,广泛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参与数字社会治理,既要从技术规范治理层面进行全方位的预警研判和防范化解,也要实现政府数据治理、社会治理和民众治理良性互动的治理机制创建,实现数字社会治理健康安全发展。具体来讲,一是数字社会治理机制构建要建立不同部门之间的协调制度,满足数字社会治理高质量发展的制度创新要求,基于系统性和整体性理念,推动多主体和条块制度之间的联动,使治理机制创新由单一被动向动态主动转变;二是合理划分数据资源归属、数据运行权责,有效解决数据安全和跨境数据流动的机制障碍,在数据普惠共享中实现数字安全运行;三是强化数字治理赋能机制创新,正确认识数字社会治理赋能机制创新的科学性,构建自主知识产权的科学赋能创新机制,着力提升数字社会治理的赋能意识和能力。
最后,重构数字规则体系。数字规则体系是良好数字生态的制度根基,数字社会治理运行不可或缺的就是构建数字规则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为营造良好数字生态必须构建数字规则体系。数字规则体系具有“赋能”和“保障”两大功能,是实现数字技术与治理高效融合的基础规制。“十四五”规划纲要从顶层设计的维度提出了构建数字规则体系,营造开放、健康、安全的数字生态。如前所述,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也已发布,已经形成初具规模的数字规则体系。但从开放、健康、安全的数字生态目标要求来看还有不足,主要表现为对健康、开放要求中的积极创造落实明显不够。如我国仍然缺乏对公共数据开放安全问题的规制,业已建成的公共数据开放网站及平台也存在数据实用性差、功能不完善等现实问题,对数字经济的促进作用及对社会创新的激发作用并不突出〔23〕。为此,应基于开放、健康、安全的数字生态要求,加快建立公共数据公开、数据安全流动、安全风险化解的规则体系。当前,人工智能技术商业化、产业化已经开始,在新的数字社会治理业态下,迫切需要在技术迭代中构建完善的数字规则体系,弥补规则性漏洞。构建数字规则体系有利于维护市场公平,营造健康的数字生态。面对虚拟经济中的大数据杀熟、刷单炒信等负面行为,必须有针对性地进行规制,推动数字经济走在法治轨道上。在迎接挑战中及时补齐短板、立规定矩,不断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构建“规则之网”〔24〕。在完善数字社会治理规则体系的基础上,要通过国家对地方的规则立法予以战略支持,及时依靠一系列行业、专业发展的最新态势制定适合部门和专业领域的数字规则体系,最终形成数字社会治理的顶层规则体系与部门行业规则体系相互照应的规则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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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周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