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彬
中共安阳市委党校,河南 安阳 455000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大量的农村流动人口产生,很多在农村生活的年轻人去城市务工,其子女因为各种原因限制仍留在农村,由此产生了农村留守儿童这个特殊的社会群体。本文中探讨的农村留守儿童专指因农民父母进城务工无法将子女带在身边而将其滞留在农村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是随着时代发展产生的一个特定群体,相较于城市而言,农村地区经济、教育等各种资源都相对匮乏,城乡发展的不平衡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的平等受教育权难以保障。受教育权对于每一个公民都是平等的,作为特定群体的农村留守儿童更需要国家出台相应政策和措施帮助其平等享有受教育权。
教育可以提高个人自身素养,促进全面发展,从而获得更好的生存发展机会。早在30 年前我国就加入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不断推进保障儿童权益,其中就包括对儿童接受教育的权利保护;2004 年我国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2009年至今,我国已经先后颁行了三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持续加大对于特定群体权益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大我国人权法治保障力度。保障农村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就是保障其在成长过程中教育需要的满足,是儿童发展权的一种。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是尊重和保障其人权的应有之义,有利于进一步弘扬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不断为世界人权事业作出新的贡献。
受教育权是每个公民都应当无差别享受的权利。城镇化二元结构导致农村不论是教学环境还是师资水平都与城市有着较大的差距。我国城镇化的加速推进导致一部分农村留守儿童被排除在城市优等教育资源之外,不利于我国教育公平的实现。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一个重要体现,农村留守儿童作为弱势群体更需要国家为其提供平等的教育资源和环境。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价值追求,是构建法治中国的重要基石。要以教育公平为价值取向,尊重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每个公民的受教育权,在全社会范围内实现教育事业均衡发展,让更多的农村留守儿童都能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参与者、建设者和共享者。
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发展的关爱,有助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保障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乡村振兴是包括产业、文化、人才在内的全面振兴。人才是发展的关键,农村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保护问题直接关系着乡村振兴的成败。要扎实做好事关农村留守儿童成长、生活的各项工作,尤其是教育工作,加强对于农村留守儿童的引导教育,促进乡村振兴中的人才振兴,积极发挥教育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中的作用,持续将“输血式”扶贫向“造血式”扶贫转变,努力实现以人的振兴全面带动乡村振兴。
1.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类型表现出多元化。农村留守儿童家庭中父亲外出务工占一多半,父母双方均外出的差不多占五分之一,母亲单独外出务工的情形最少。通常来说,对于父母双方均外出务工的农村留守儿童家庭主要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承担监护责任,再就是父亲外出务工由母亲单独监护为主,父亲单独监护的情况较少。2.隔代监护容易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对于父母双方均外出务工的农村留守儿童家庭通常会选择将子女留给家里老人照顾。农村老年人自身文化素质有限,对于孙辈的照顾一般都仅限于物质生活的照顾,很难对农村留守儿童进行文化教育以及精神上的疏导和呵护,有的老人容易产生“隔辈亲”溺爱孩子,对孩子不能起到很好的教育引导作用。3.农村留守儿童与监护人之间缺少沟通。农村留守儿童相较于其他儿童很多时候不愿意和监护人进行沟通,或者沟通缺乏深入交流,很少将自己平时生活学习琐事与监护人分享,不利于农村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发展。
1.农村留守儿童的物质生活相对匮乏。农村留守儿童家庭经济条件一般都比较困难,有的监护人不懂如何均衡营养,生活质量水平较低。2.农村留守儿童的业余生活单调,下课回家以后很少进行额外的兴趣培养,文化娱乐生活单调。3.农村留守儿童自理能力强。很多农村留守儿童都会做家务,相对于城市儿童来说一般会自己整理书包、自己穿衣服、洗衣服等,由于父母在外所以自身就培养了独立生活的能力,面对的生活压力较大。
农村留守儿童现阶段主要任务就是学习。由于父母外出务工,在学习的监护上就会力不从心,监护人本身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学习辅导有限,大部分农村留守儿童学习都是靠自律,监护人对学习干预不多。有的农村留守儿童对于上学没有清晰的定位,但也想通过自己努力学习改变命运,帮助父母分担家庭负担。农村留守儿童男生要比女生更加贪玩,女生相对来说更自律、听话。农村留守儿童的学习成绩与城市非留守儿童相比还是有一定差距,最主要原因是父母给予学习方面的监管和辅导少,其自身对学习不够重视或者缺乏对学习的自信心。
家庭的完整性、幸福感对孩子的心理健康和性格养成有着重要的作用。在农村留守儿童成长的关键时期缺少父母的关爱和指导,容易在面对问题时产生很多困惑,他们不知道如何解决问题或者不愿与人诉说,容易出现敏感、自卑、冲动的问题。农村留守儿童渴望亲情完整,希望能够有父母的陪伴,但是他们知道父母需要去挣钱养家。由于距离阻隔,多数情况下都是通过手机联系,外出父母通常不会讲自己的工作情况和内容,农村留守儿童通常也很少讲自己生活学习中的委屈,电话联系沟通并不如现实沟通畅所欲言和深入,容易导致感情的疏离。
1.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在法律保护上存在立法空白。我国《宪法》中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但主要表现在原则性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也没有将农村留守儿童单独列出来对其受教育权进行保护。同时,缺乏关于教育经费方面的立法,没有专门的关于教育经费的法律法规就难以对教育经费的支出形成有效的监管。2.监护制度有待健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虽然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但是其中仍存在很多漏洞。现实生活中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大部分都是单亲监护,还有一部分是隔代监护,这种监护模式显然不利于农村留守儿童的成长和发展[1]。我国《民法典》中对于未成年人委托监护的规定比较简单,对于委托监护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定不够明确具体,且委托监护的方式也存在不确定性,这些都可能会给农村留守儿童的心理产生极大消极影响,也容易导致监护不力的情况发生
1.现实中教育政策执行过程存在偏差。我国对于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保护制定了一系列的保护政策,但是现实生活中在政策落地环节还是会出现一些问题。2.教育行政执法不够严格。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保护还有很大的进步空间,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相关部门执法依据太过笼统,缺乏明确性和可操作性。3.农村地区容易出现监管不力。农村地区经济、教育等都相对落后,容易成为忽视对象,出现监管漏洞,一些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自身素质低下有时不能被及时发现,会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造成很大影响。
1.教育申诉制度不具实操性。我国缺乏专门针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司法救济程序。我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对受教育者的申诉权作了规定,但是表述太笼统,对于教育申诉中的机构设置、申诉流程、申诉事由都没给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不利于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申诉问题解决。2.司法救济途径不畅。农村留守儿童属于弱势群体,他们自己一般没有能力提起法律诉讼程序,监护人的法律素养不高且承担不起诉讼费用,这也导致农村留守儿童难以获得司法救助。
1.农民自身法律素养不高。农村地区由于长期经济落后等原因,农民在思想上也比较传统。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农民的法治意识有了一些提升,但是在自身权益受损时选择司法救济的并不多。2.农村地区普法力度不足。很多农村地区空心村现象严重,很多都是老人、妇女和儿童,接受法律专业知识有难度。一些行政执法单位都是选择人多的地方普法,而忽略了农村普法工作的开展。3.学校和教师不重视法律知识宣传。学校和教师受应试教育的影响,主抓的是和考试相关的知识,对于法律专业知识有的教师也相当陌生,忽视了培养农村留守儿童的法律意识。
1.填补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相关的法律空白。进一步完善《宪法》《教育法》等有关规定。例如《宪法》中可以明确细化受教育主体的具体义务,还可以增加禁止教育歧视等,使农村留守儿童更平等地享有受教育权。制定教育经费管理使用的法律法规,进而保障政府投入到农村地区的教育经费能够做到专款专用,使各项教育经费的使用都能在阳光下运行。2.完善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制度。要强化农村留守儿童父母本身的监护责任。农村留守儿童在外务工的父母一方或者双方在工作之余要主动关心农村留守儿童,同时要主动和学校老师沟通,随时关注农村留守子女的学习生活动态。完善细化农村留守儿童的委托监护制度。在农村留守儿童的委托监护人选择上要增加儿童自身的意愿,还要认真考量委托监护人的道德品质,最大可能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
1.强化政府主导责任。要强化政府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的主导责任,防止各部门间推诿扯皮,影响工作开展。逐步建立起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障机制,保障其人身安全,村组织和乡镇政府要派专业人员定期入户查看其学习生活情况。2.加大教育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侵犯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行为,坚决避免拖欠农村教师工资的情况出现。明确教育行政部门的职权,要做到权责相统一。逐步放开城市公立学校对于农民工子女的入学限制,加强对于农村学校周边环境的管理和净化,保障农村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环境。3.完善教育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加大对于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保护的监管力度,对于教育行政违法行为要给予严厉打击。强化教育行政部门的外部监督,建立多元化监督机制,在教育系统内部要做好教育督导工作,教育行政上级对下级要做好日常教学监督、评估和指导工作。
1.完善细化学生教育申诉制度。对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的权限进行细化明确,校内申诉要适当增加学生和教师代表作为学校申诉委员会成员,校外申诉教学行政部门要严格学校的审查环节。农村留守儿童属于弱势群体,应尽量缩短学生的申诉时间,及时、高效地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在受教育权保护上的问题。2.建立教育公益诉讼制度[2]。我国的公益诉讼主要是由检察院和民间组织为诉讼主体,主要为环境公益诉讼。农村留守儿童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可以参考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由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能够更好地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3.健全教育行政诉讼制度。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限,仅限于人身权、财产权受到损害,对于受教育权没有明确规定,可以明确将侵害学生的受教育权作为教育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使农村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保护更加顺畅。
1.提升农村普法活动质量。在普法内容上要注意选用农民喜闻乐见的、与农民日常生活联系紧密的生动案例,在普法形式上要持续创新,采用抖音短视频、微信朋友圈等与时俱进的媒介方式,切实保障普法数量和普法质量,让法治意识深入民心。2.学校要培育学生法治思维。农村学校及教师要关注农村留守儿童的学习日常,给予更多关爱和帮助。学校可以开设一些普法课程,帮助学生普及与学生切身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教学中穿插一些生动的法律小故事,帮助农村留守儿童树立法治意识,培育法治思维,懂得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强则国强。农村留守儿童群体是伴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矛盾而产生的,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运用法治手段能够有效缓解经济社会发展所产生的矛盾。农村留守儿童属于被社会边缘化的弱势群体,保障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促进其全面发展,对于促进我国教育公平,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