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仲山 李潮潮
1.河北大学管理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2;2.中央民族大学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学院,北京 100081
随着个人信息终端的普及和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信息交互与传播变得更加便捷,使网络信息资源总量逐年呈阶梯式上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强调,大力发展信息消费等新模式新业态发展的背景下,网络信息资源的利用愈发重要,各行各业的发展都开始重视网络信息资源的深度利用,由信息资源利用催生出的相关行业也非常多。加之网络信息资源平台的兴起更是促进了信息由“点到面”向“点到点”的对等模式转变,使大众可以大范围自由地获取和发布信息。《中国新媒体研究报告(2020)》显示自媒体已经成为重要的新媒体内容提供者,有着极高的内容渗透率。但由于网络环境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在侵权主客体范围认定与权责划分上均有困难,加之侵权证据收集困难,导致自媒体行业出现了“侵权易维权难”的情况。知识问答社区就是众多自媒体平台中的一个典型代表,其凭借其良好的交互体验、简洁大方的版面设计,受到广大用户群体的欢迎。随着知识问答社区的普泛化,越来越多的知识问答平台用户作品被私自转载和盗用,版权保护问题层出不穷[1]。甚至出现了专业的“洗稿”“融梗”的流水线,对相关权利人与整个网络信息资源行业造成严重的损害。2020 年5 月28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并自2021 年1 月1 日起施行。《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重在维护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资源是相对于主体而言的,信息资源在广义上指的是人类社会信息活动中积累起来的以信息为核心的各类信息活动要素的集合。相较于信息资源,网络信息资源则指的是运用互联网技术以电子数据的手段将文字、图像、声音等多种形式的信息存储在非纸介质的载体中,并可以通过网络通信技术、计算机终端等方式呈现出来的资源[2]。一般来说,资源具有可利用性,人类可以通过对其进行有效配置和合理使用来产生一定价值。网络信息资源作为一种资源,我们可以通过对其所产生的价值将网络信息资源利用分为以下两类:
1.消费性利用
社会公众作为消费者,通过网络上的各种途径有偿或无偿地获得网络信息资源,信息资源多作为一种消费品,主要来作为个人日常学习、研究、娱乐之用。
2.生产性再利用
社会公众或企业等具有生产能力与需求的主体,为了满足各种生产性活动,通过网络有偿或无偿获得网络信息资源,并以所获得的信息为生产原料来进行信息利用,这种利用也可以视为信息的增值加工,往往具有一定的营利属性。
因此,本文借助《民法典》的具体法条为依据,以知识问答社区所存在的版权问题为脉络,从而进行适用性分析,为网络信息资源生产性再利用的版权保护提供法律支持,对于规范其发展运营环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知识问答社区在网络中建立了一个供信息传播的平台,但其本质仍然是一种作品载体平台[3]。网络信息资源的生产性再利用就是对版权作品赋予自身智力劳动从而进行再创作。根据对当前暴露出许多版权问题的客观现象以及相关研究文献的分析,知识问答社区中侵权行为的基本类型化分析可归纳如下:
知识问答社区是个开放的信息空间,是人们进行信息共享与传播的重要平台。知识问答社区的发展是民间智慧的选择,这决定了其内容的易复制性和其使用主体的信息素养具有差异性,这导致了某些知识问答平台用户私自将他人的“高赞答案”转发至自己的账号且不注明出处,以此来赚取额外收益。这种就是侵权最常见的类型,即未经许可转载传播他人作品[4]。未经授权转载他人作品可分为以下两种具体侵权行为:一是未经授权转载他人作品,但转载时作者和转载出处进行标注,此种行为属于侵犯作者的复制权;二是未经授权转载他人作品,且未标明作者和出处,此种行为既侵犯了作者的复制权,同时也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
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作品在知识问答平台主要包括文章、问答,经验帖、图像等领域,网络媒体具有传播范围广、传播速度快、传播时效性强的特点,这都导致使用这些作品的主客体不可控性显著增强,使著作权保护的监督管理机制与手段严重受限。
知识问答社区是依靠大量优质原创作品来吸引用户眼球从而获得收益的,为了满足大量读者对于特定信息的快餐式消费,增加读者黏性,个别知识问答社区运营者需要不断压缩创作时间来生产出大量新颖、吸引读者眼球的“好看”作品,不断提高内容的更新率。部分自身条件不足的自媒体主体产生投机的心理,从具有著作权的作品中截取一部分进行修改并发表,以求规避抄袭侵权风险。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二章第一节明确规定了著作权人享有作品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擅自删减、编辑、修改他人作品均为侵犯作者对其作品的完整权、修改权的典型行为。
“洗稿”原本是新闻行业的术语,指新闻撰写者为了规避著作权问题,提炼原新闻的中心思想的基础上对稿件进行多次编辑并发表的一种创作方式[5]。在这一问题上知识问答社区也是重灾区,部分不良用户通过替换同近义文字、填充其他内容、改变语言顺序等方式生产“伪原创”回答或以借鉴原创文章的主体核心思想来标榜所谓“原创文章”。[6]相较于部分发表和部分修改对文字进行直接简单的复制修改,洗稿式抄袭在核心内容不变的前提下,仅仅人为地对作品的形式与表现手法进行加工,以达到“换汤不换药”的效果。这种侵权方式更不易被侦查检测,加大了作品原创者的维权难度。
网络信息资源平台中洗稿式抄袭屡禁不止。究其原因大致有以下三点:1.网络信息资源生产性再利用属于一种新兴信息利用方式,对网络信息资源进行洗稿式抄袭也属于新的侵权现象,相关法律法规具有滞后性[7];2.著作权侵权认定基本原则——“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其基本含义的不确定性以及对“思想”“表达”划分的不明确;3.《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制度对网络信息资源范畴的洗稿式抄袭没有引入针对性条款,影响具体司法实施。
除此以外,还有其他不同表现形式的侵权行为。例如,常打着致敬之名的“融梗”行为、网络链接隐性侵权行为等,都在不知不觉中窃取着他人原创性成果,因此必须重视对原创内容的再利用版权保护。
2021 年起施行的《民法典》在网络信息资源领域也做到了与时俱进,通过权责界定与规范流程等手段,为网络资源侵权乱象提供有效的司法支持,从而解决了实际存在的版权保护问题。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资源利用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其既是网络信息资源的生产者也是网络信息资源的组织者还是网络信息资源的利用者[8]。由于其参与角色的复杂性,故可以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侵权行为中所扮演的角色进行分析。
1.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侵权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就是需要承担责任的单位、组织或者部门,也包括自然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明确了知识问答社区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社区的每个个体用户,在网络侵权范畴下同样可以属于侵权责任主体。
2.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服务提供者
知识问答社区作为多种服务类型平台面对其用户利用该平台实施侵权行为,可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与第二款。第一款着重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补救措施进行说明,由网络服务提供者实施侵权补救措施,当用户利用知识问答社区的信息服务进行侵权行为时,社区可以根据服务类型的不同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来进行补救处理;其中第二款中规定了知识问答社区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具有对于权利人通知的转通知义务,并且对因社区自身原因延误造成的损失要承担责任。一定程度上,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在其自身服务范围内发生的侵权行为提升反应速率,从而增强对网络信息资源的保护。此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的注意义务。如果社区内发生侵权行为并且未得到举报,这并不意味着社区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不用承担责任,还要对社区的主观能动性进行判断,从而有效地确保网络信息资源平台尽到对该平台上版权作品的版权保护义务。
《著作权法》明确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作者以及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知识问答社区中,只有原创问答者才属于版权权利主体,也只有版权主体对其作品才享有版权。
《民法典》不仅对权利主体的权利进行保护,同时也在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三款和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中规范了权利主体的行为。一是明确了权利主体错误通知对他人造成损害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有利于打击恶意投诉行为;二是通过增加要求有投诉诉求的权利主体和网络用户在通知和声明中提供初步证据及真实身份信息的规定,有利于降低提交虚假证据材料的风险,避免权利的滥用。尤其在各大知识问答社区推出知识付费项目后,明确版权主体的权责有利于避免商业化带来的恶性竞争。
《民法典》积极地推动法律适用科学化,在法律层面保证各方都有为自己争取权利的机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提出了不侵权声明的目的就是增加网络用户反通知声明权利,使得被投诉的网络用户在有证据的情况下可以对抗权利人的通知权利,为被投诉人提供了有效的维护自己正当权益的渠道,避免了网络信息资源垄断局面的出现。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还对不侵权声明的具体操作流程做了详细的法律界定,知识问答社区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要将不侵权声明转发给发出通知的权利人,但其作为商业机构没有资格断定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故其必须告知权利主体对不侵权声明有疑问可以诉诸有关部门或者人民法院进行进一步解决。同时第二款还提到在转送声明后的合理期限内权利人未进行诉讼的,社区应该及时终止之前对被告知用户作品所采取的行动。其中“合理期限”是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规定的15 天等待期的优化,增加了司法的合理弹性,有利于法院结合个案不同情形进行综合裁量认定,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缓解司法压力。并且对于以流量、点赞为评价指标的社区,该条款也极大程度上减少了版权争议双方因时间而造成的不必要损失。
知识问答社区的出现与普及促进了网络信息资源不断爆炸式的更新发展。然而在保障创作者权益的同时,也不能允许过时的法律妨碍我们对网络信息资源的合理利用。“媒体自由根植于强有力的媒体法则”,因此,把《民法典》作为解决网络资源问题的兜底性立法是十分合适而必要的。本文以知识问答社区为例在《民法典》的视角下对网络信息资源生产性再利用的版权问题进行了简要探讨,希望能为网络信息资源利用领域相关问题的解决提供新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