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芳宇
青岛科技大学,山东 青岛 266061
人体细胞是人体结构和生理功能的基本单位,目前进出口实务中的人体细胞,主要为原代细胞、细胞株及细胞系,多用于科学研究以及相关遗传学、病理学研究测试。人体细胞是医疗研究机构和高校实验室进行生物医学研究的重要实验材料,例如神经干细胞可用于治疗自闭症等特性疾病,但是神经干细胞无法从患者身上直接提取,所以目前我国大多数医疗研究机构和高校实验室都是采取从国外进口的方式获取神经干细胞,诸如此类可以促进医学事业发展和增进人类福祉的人体细胞进口行为,属于受我国政府支持的合法进口行为。
人体细胞属于出入境特殊物品中的人体组织,可能携带病原体,具有较高的储存和运输标准,无论哪一环节出现了纰漏,都会造成环境污染和传染病传播的风险,故而人体细胞进口既需经过严格的海关监管,也需满足卫生检疫标准。
1.需经过严格的海关监管
目前,我国海关根据《海关法》规定对于人体细胞进口进行监管,监管的工作重心为事前监管和事中监管:从事人体细胞进口的企业,需就进口的人体细胞依法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申报清单”,海关根据审核后的“申报清单”对企业进口的人体细胞实施必要的监管。随着《生物安全法》的出台,进一步加强了对于人体细胞进口的监管,进口人体细胞不仅应当符合我国生物安全管理要求,对于被评估为具有生物安全高风险的人体细胞,海关部门还应当采取相应的严格的风险防控措施,以维护国门生物安全。
2.需满足卫生检疫要求
卫生检疫是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于生物及生物产品和其他相关商品所采取的综合措施,其目的是预防传染病从对外开放的国境口岸的输入、传出和传播。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需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规定,对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物品进行检疫,检疫合格并经许可后,方准入境。由于人体细胞属于《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必须进行口岸查验”的风险级别,因此人体细胞进口必须满足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的卫生检疫要求。
根据海关反走私工作实际情况可以看出,目前对于人体细胞走私的监管工作尚处于摸索阶段,对于人体细胞走私的查验还不够系统化,走私人体细胞的行为人抱着侥幸心理实施走私,不仅会违反海关监管法律法规产生行政责任,严重的可能产生刑事责任。
1.逃避海关监管的行政责任
行为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擅自携带、运输人体细胞入境,将不可避免受到海关监管法律的规制。根据《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进出境,是走私行为。[1]对于走私人体细胞入境,仅成立走私行为,尚未构成走私犯罪的,依照《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违反检疫要求的行政责任
由于人体细胞特殊的生物属性,走私人体细胞不仅会违反一般的海关监管行政法规,同时也可能违反卫生检疫方面的行政法规。根据《卫生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逃避检疫,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隐瞒真实情况的单位或者个人,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因此,行为人走私人体细胞入境,瞒而不报,属于逃避检疫,检疫机关有权给予警告或罚款处罚。
1.逃避海关监管的刑事责任
根据《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的规定,人体细胞属于人体组织,是必须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检验的进口商品。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此,走私人体细胞并逃避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的商品检验,可能构成逃避商检罪。
2.违反检疫要求的刑事责任
2020 年3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和海关总署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其中规定:将应当实施审批管理的、可能引起传播检疫传染病的人体组织,逃避检疫携运、寄递出境,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2]
从近年来海关口岸查获的走私案件来看,随着海关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开展,海关缉私的技术手段和方法技巧显著提高,走私分子也采取了更加灵活的走私方式,人体细胞走私呈现出走私手段隐蔽化、走私信息传播迅捷化和走私行为规模化的发展趋势。
1.走私手段隐蔽化
2021 年5 月,上海海关查获了一起人体细胞走私案件,上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已经申报的“实验室培养基”的入境货物中夹藏了人体细胞试管247 支,该案的走私手段具有较高隐蔽性。与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相比,走私的手段更加隐蔽化,现如今高度发达的科技和交通给走私活动提供了更加多样的技术支持,层出不穷。走私特殊物品的案件中,利用出口跨境电商渠道、借助入境快件、船只“双层夹带”等走私手段屡见不鲜,走私手段的隐蔽化、灵活化可见一斑。
2.走私信息传播迅捷化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信息的传播范围更为广泛,传播速度更加迅捷。在带来红利的同时,网络信息技术也为走私滋生提供了温床,走私人体细胞行为人拥有了更多的信息渠道传播走私信息。相比传统的信息交流,网络的普及打破了犯罪地域化,使得走私信息的范围出现了多层级扩散化,行为人利用网络可以迅速地完成走私信息的传播,大大降低了走私信息传播的成本。且电商行业的发展为走私信息的传播“搭建”了平台,行为人可以通过淘宝、微商等电商平台完成走私信息的散布,由于这些平台的用户群体庞大,信息一经发布,受众范围远大于传统的线下人际圈。
3.走私行为规模化
虽然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在相应层面上降低了走私的成本,但是随着国家和国际层面打击走私的力度越来越大,人体细胞走私的成本实际上在逐步提高。人体细胞作为特殊的生物产品,其包装、存储和运输的条件要求较高,走私人体细胞的难度远大于走私普通物品。传统的走私小团伙难以完成高难度的人体细胞走私,因此人体细胞走私必然向着规模化发展,逐步形成具有严密组织的多人团伙,这将大大加剧反走私工作的难度。
人体细胞走私在社会治理上是一颗毒瘤,若是任其发展,必定会损害社会治理环境。如今人体细胞走私尚在起步期,如果不加以规制,我们可以预见久而久之,必将损害个人的权益、社会的秩序和国家的利益。
1.基于现实危害的考量
人体细胞走私将会影响相关产业发展,研究人员在进行科学研究时针对性选用的人体细胞材料,可能无法通过正规渠道流入,于是便通过一些从事进出口贸易的公司或者能进出口特殊物品或生物制品的医药企业夹带入境,这些人体细胞可能质量并不过关,甚至具有特异性预期,一经使用,可能产生不可估量的风险,从而影响相关产业的发展。
人体细胞走私或引发其他犯罪,面对走私人体细胞可能产生的巨大利润,在合法获取人体细胞的手段之外,也会开始产生非法获取人体细胞的手段,由此或引发暴力型犯罪;部分不法分子可能利用其他物质伪造成人体细胞进行销售,产生诈骗性犯罪,长此以往必然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2.基于法理上的考量
国家在宪法和法律上规定人的尊严,一方面是对这种价值共识的承认,因为将社会主流价值吸纳进实体法,有助于增强国家和法律的正当性;另一方面是对各种可能侵犯人的尊严的行为的防范,从而维护作为社会准则的人的尊严,为人发挥潜能提供有利的制度环境。[3]自分子生物学在20 世纪中叶取得了革命性突破之后,人力对于生物医学的干预程度日益加深,这造成了生物医学科学与人文两维度间的紧张。人体细胞归属于人体组织,买卖人体细胞将面对法学和伦理学的双重考量,具有侵犯人的尊严的可能性,违反了我国宪法和法律保护人的尊严的规定,禁止走私人体细胞可以有效遏制潜在的人体细胞非法买卖活动,维护宪法和法治尊严。
人体细胞走私不仅具有一般走私犯罪的法律风险,还同时具有其作为生物科技不确定性的内生风险,因此人体细胞走私将会带来风险的深化与泛化。基于此种情况考虑,人体细胞走私的法律治理需采取综合措施,应当从多方面进行考量。
法者,治之端也。构建立法保护体系,加强顶层设计,有利于从源头治理人体细胞走私。法律为生物医学的研究提供法律制度上的保障,促进这些有益于公众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行为的实施。一是积极推动反走私综合治理国家层面立法,通过统一监管标准,推进执法统一,解决当前不同地域立法不协调的情况;二是反走私工作同时应当遵循具体化原则,对于人体细胞走私发案风险较高的地区,应当加快地方立法的进程,提高制度的法律位阶,切实解决人体细胞走私治理难题。
进一步完善反走私综合治理机制。细胞治疗发展前景远大,大量国内公司已经开始在细胞治疗等领域加强研究,因此人体细胞具有实际的进出口需求,随着人体细胞进出口量的增长,不法分子必然不会放过这个可乘之机,完善反走私综合治理机制治理人体细胞走私迫在眉睫。
治理人体细胞走私仅通过海关监管是不够的,地方司法、执法部门也应当积极配合海关工作,加强对辖区内进口人体细胞的企业及机构的事前和事后监管。例如对其进口人体细胞的企业及机构开展法律体检,对其进口人体细胞流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在人体细胞通关后对其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开展普法宣传,减少人体细胞走私的上下游盈利空间。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行业自主治理状态并不鲜见,鼓励行业进行自主审查,将会大大减轻监管主体的工作压力,也有利于形成更符合细胞行业从业者利益的反走私综合治理机制。但是在法律法规不够明确的情况下,细胞行业的自主审查往往难以规范,审查效果欠佳。
在不能明确行业自主审查范围及标准的情况下,将审查工作全部或大部分转移给行业,这是不适宜的,而行业自主审查初期的探索也会伴随着审查内容的混淆等问题,故而通过立法对于行业自主审查范围及标准加以明确,可以更好地指导行业进行自主审查,使行业自主审查趋于规范化。
从生物医学发展的趋势来看,生物制品会逐步趋向于轻商业化,在目前的商业环境中已然开始“应用”。此前大连海关曾截获一批“脐带血精华液”,据调查,是通过电商平台“代购”的海外化妆品,该化妆品以“帮助细胞修复和再生”作为噱头吸引消费者。实际上,这种化妆品不仅不具有美容效果,还具有传播艾滋病、肝炎等传染病的风险。平台责任无限化固然不值得也不应当被提倡,但是平台应当承担合理的安全保障责任,在保证不将过多监管责任转嫁给平台的基础上,应当要求电商平台承担合理的首次准入审核责任,对于未经海关、药品安全监管等部门背书的生物医学商品的首次准入应当慎之又慎,避免产生无法挽回的危害。
人体细胞作为生物医学研究的重要材料,其进出口量在未来必然会继续增加,但其潜在的不可控的生物安全风险也会随之提高。现阶段我国已经实施了《生物安全法》等相应的法律规范,但是对于人体细胞走私的治理仍旧存在疏漏之处和制度余量。故而为了推进生物医学产业的稳步发展,我们应当大力预防人体细胞走私问题的发生,既要充分发挥行政机关的监管职能,及时防治,避免实质性损害结果的出现。同时也要尽快构建立法体系,针对细胞行业及电商平台制定合理的法律法规,为我国生物医学产业的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