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政治:国际政治的现代性转化

2023-09-03 07:57徐坚
国际问题研究 2023年4期
关键词:霍布斯主权权力

〔提   要〕世界大变局背景下大国博弈加剧,国际政治在权力政治的道德困境与道德政治的权力困境中越陷越深。国际政治陷入思维困境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人们长期以来混淆了前现代国际关系和现代国际关系的本质差异,即前者是权力政治,后者是权利政治。权利政治是现代社会的产物,是推动国际政治发生现代性转变的强劲动力,这在国际关系史和政治思想史中得到充分证明。以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为标志,17世纪是国际政治从前现代转向现代的历史分野。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将现代性价值观和权利观注入国际政治,围绕国家主权构建起一个现代国际法体系,确立了现代国家主权的合法性、权力边界和主权间平等关系,塑造了一個基于契约关系的国际权利政治社会。权利政治被注入国际政治后,权力的滥用和野蛮生长受到越来越多的制约,国际政治生态逐步从野蛮走向文明。同时,权利政治也使国际政治变得更加复杂,价值观和意识形态因素在国际关系中的影响力上升,国际冲突越来越多地表现为权利冲突,权利冲突可能转化为权力冲突,权利包装下亦可能隐藏新型强权政治。权利政治为超越当前国际政治的思维困境提供了出路,也体现了当代国际政治学科的理论突破方向。

〔关 键 词〕国际政治、大国冲突、权利政治、权力政治

〔作者简介〕徐坚,山东大学讲席教授、中国国际关系学会常务副会长

〔中图分类号〕D8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2 8832(2023)4期0036-28

伴随世界大变局,国际关系进入动荡变革期,大国博弈加剧,在地区冲突中的对抗不断升级,世界和平与发展面临严峻考验。处在这种形势下,国际政治似乎在倒退,回到丛林政治时代。国际政治议题进一步聚焦于权力政治,国家间特别是大国间权力的此消彼长与相互制衡成为热门话题。然而,权力政治升温也使国际政治在闭环思维困境中越陷越深,形成百年大变局下亟待解决的一个悖论。从权利政治视角重新审视现代国际政治的本质,对于探索避免大国冲突,为大国关系跳出丛林政治与零和逻辑的死循环寻找出路,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权力政治的困境

在围绕权力政治展开的国际问题叙事话语中存在一种悖论:一方面,处于对立和冲突的国家之间对于霸权主义、冷战思维等强权政治行为与观念的道义谴责与相互攻讦越来越激烈;另一方面,对于以权力政治界定的大国博弈来说,以权力制衡权力、用强权对抗强权成为合乎理性的必然选择,无可指责。这种悖论反映了人们在国际问题认知上的双重逻辑:一方面,从国际道义看,对霸权主义、强权政治进行谴责在当今时代是理所当然的,代表着正义;另一方面,在以权力政治定义的国际政治中,国家追求自身权力最大化并将其转化为国际影响又是合乎理性的逻辑。将这两种逻辑中的任何一种单独考察,都没有问题,但将它们放在一起,便形成一种闭环思维困境:冲突国家间的相互指责常常变成了自话自说,双方对于对方说的话在心理上是关闭的,因为已经预设对方所说都是错的。在这种情况下,冲突大国中每一方都会发现,真正驱动自身行为的逻辑往往同自己谴责对方奉行的逻辑是相同的,即所谓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道义实际变得无足轻重,重要的只有实力的比拼与较量。权力政治此时面临一种通过彰显自己来否定自己的悖论,因为权力政治使大国冲突成为国际政治的宿命,而对包括冲突大国在内的世界来说,这是应尽一切可能加以避免的悲剧。这揭示出当前有关权力政治的叙事所面临的双重困境:权力政治的道义困境与道德政治的权力困境,道义在权力政治中既是无足轻重的,又是无法回避的,既是虚妄的,又是真实的。两种困境叠加,构成无解的闭环悖论。任何一方不论是通过谋求更强实力还是声称自身占据更多道义,都不能超越或消除这种悖论,如同任何人都不能揪着自己的头发来拔高自己。

要摆脱国际关系认知的思维困境,不得不追问一个基础性学术问题:国际政治的本质是什么,是权力政治吗?在国际政治领域,这是现实主义和观念论两个学派长期争论的一个核心问题。重提这个问题,并非要加入这场争论,而是力图超越门户之见,从新的视角重新审视这一基本问题,从而为国际政治跳出丛林政治与零和逻辑的死循环寻找出路。

首先要注意,国际问题的本质并非是一成不变的静态问题,而是一个历史性的动态问题。只有为我们探讨的问题找到合适的历史维度,才能得到有说服力的答案。对于当代国际问题来说,最重要的历史维度就是现代性。我们栖身于现代性,对现代社会的人和事来说,现代性无处不在。现代性这个概念是相对于前现代社会产生的。现代性既指现代化的过程,又是现代社会赖以存在的环境和状态。现代性开拓的历史空间体现在方方面面:以科学形式呈现的认知理性成为知识的标准、基于现代科技的工业化、资本主义的全球性扩张、全球化市场经济体系以及基于主权平等观念的民族国家体系,等等。现代社会的发展动力是前现代社会不可想象的。现代性塑造了一个加速发展、日新月异的世界,不仅社会变迁的速度远远快于前现代社会,而且其社会变迁的广度和深度也与以前迥然有别。现代性发端于15世纪前后的欧洲文艺复兴,经由宗教改革、启蒙运动和工业革命,进入19世纪的强劲发展期和全球扩展期。20世纪后半期,现代性一个重要特征体现为新一轮全球化高潮。现代性是超越文化、宗教界限,具有普遍意义的发展趋势,是人类社会所有民族和国家都难以回避的宿命。现代社会与前现代社会既有相通之处,但在很多方面又是不连续的。现代国际政治的逻辑植根于现代性之中。现代国际政治问题与其说是前现代国际问题的延续,毋宁说是现代性的创造物。现代性以多维创新塑造国际关系,用国际法体系和权利观念为现代国际体系奠基,使国际政治在新旧逻辑的碰撞和冲突中开辟适应现代性大趋势的道路。以下我们将分别用国际关系史和政治思想史的变迁来认识理解国际政治发生的这些现代性转化。

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现代国际政治的起点

1648年签署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被普遍视为现代国际政治的开端,主权平等观念被首次提出并付诸国际政治实践。不过,有关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对国际政治的影响,有一些歧义与误解需要澄清。比如,现实主义学派常常将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提出的一些概念视为权力政治学说的基础和依据;与此相关,现实主义的批判者则由于同样的概念而把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斥责为一个无视道德准则、玩弄权术的体系。这两种态度都误读或忽略了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精髓:为国际政治的合法性立基。基辛格是中外学界中注意到这个问题的为数不多的人士之一,尽管他被许多人视为一个现实主义者。基辛格在《世界秩序》这部著作中对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解读,几乎看不到现实主义学派对权力政治常见的那种陶醉、狭隘与肤浅,更多展现的是冷峻思考与理性洞见。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非同寻常之处,首先在于“把用于结束一场战争的实际手段转化为世界秩序的一般概念”。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初衷是为了结束“三十年战争”(1618—1648年)。这场战争为争夺神圣罗马帝国皇位而起,当时的皇位继承权不仅涉及参与竞争的不同王朝之间的利益,而且事关教权与俗权的关系问题。“波希米亚信奉天主教的国王、哈布斯堡王朝的斐迪南是最有希望的接班人。波希米亚的贵族发起了一次‘政权更迭,主动把本国皇冠——连同皇帝握有的决定性一票,拱手让给了一位信奉新教的德意志君主。这一结果意味着神圣罗马帝国不再是一个天主教体制。”哈布斯堡帝国和教皇试图压制对自己权威的挑战,新教徒则起而捍卫自己的新信仰。战争爆发后,同时兼任红衣主教和法国首辅大臣的黎塞留秉持遏制中欧统一的外交韬略。在黎塞留影响下,14世纪以来一直享有“最虔诚的天主教国王”称号的法国国王支持挑战哈布斯堡王朝的新教联盟,使这场起源于天主教徒與新教徒之争的战争变成一场混战。“三十年战争”期间,参战各方结成敌友关系错综复杂的联盟,各方势力不断分化组合,各方都有过被自己“天然”盟友遗弃的时候。用基辛格的话来说,“三十年战争”彻底打碎了天下一统或同一信仰的团结一致的假象。对于欧洲国际政治来说,这是向中世纪传统告别,是石破天惊的大事。

如果说“三十年战争”在实践上打破了欧洲中世纪的传统,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则以成文国际条约的形式为构建不同于传统的现代国际体系奠基。在这方面,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要义,并非像现实主义学派流行的解读那样是为强权政治立基,恰好相反,是为限制权力立法。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包含一系列制度创新,旨在确立现代国家主权的合法性、权力边界与主权间关系。“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建立的架构是人类首次尝试把一个建立在普遍接受的规则和约束之上的国际秩序体制化,并且该架构以众多国家为基础,而不是以一个势压各国的单一国家为基础。首次出现的‘国家理由和‘国家利益等概念没有赞美权力,而是试图限制权力并使其合法化。”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为国家主权的合法性打下的第一根支柱,是将王权与神权剥离。鉴于“三十年战争”反映的教派争端背景,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在界定国家主权概念时,肯定了各签署国不受外来干涉选择本国制度和宗教信仰的权利。同时增加若干新条款,用以确保宗教少数派可以平安地信仰自己的宗教,不用担心被强迫皈依其他宗教。教随国定,由1555年的《奥格斯堡宗教和约》首开先河。该和约是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查理五世在与德国新教诸侯进行的战争失败后,与后者签订的。该和约中的“教随国定”条款规定,德国诸侯有权决定其臣民的宗教信仰;诸侯信什么,其臣民也就跟着信什么。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使“教随国定”成为国际关系中具有普遍意义的一项条款,在国家观念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如果不对中世纪欧洲社会有所了解,当代人很难理解上述两种权力的分离为何意义如此重大。中世纪欧洲社会有“两个不同的权力体,王国和神国,这两个权力体却统治着同一个社会”。王权和宗教神权以不同方式分别管理欧洲社会的世俗事务与精神生活。11世纪以前,神圣罗马皇帝始终牢牢控制罗马天主教会。随着教会势力增强,教宗格里高利七世1073年即位后围绕封立主教权力发起“教皇革命”,罗马教廷以欧洲精神领袖自居,非但不再屈居世俗王权之下,而且有权通过“革除教籍”等方式罢黜君主、皇帝。这场历时半个世纪的宗教革命,使欧洲王权与神权的平衡关系向有利于教会的方向倾斜,统一的神权对应多个王权。国王作为封建领主,可以通过提供武力保护和指定财产继承人等手段对其领地上的教会施加影响。但神权对于俗权的制约更为有力和广泛。12世纪教会法学家图尔奈的史蒂芬(Stephen of Tournai)说,“他只知道在‘一个国王领导下的‘一个社会。这个‘社会是教会,这个‘国王是基督。”教会的权力贯穿各个社会阶层,从国王到平民;教会力图控制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包括战争与和平、贸易和商业、学术与教育。在罗马教皇的普世主导权下,中世纪欧洲至13世纪出现了一种英国学者恩斯特·巴克所说的“文明的统一”:中世纪只有一个单一的社会,一个不可分割的基督教世界。该社会在那时同时是教会和国家。在这种社会,教徒身份和公民身份是一回事。公民权利和宗教地位相互包含、相互渗透。“教会之外无拯救”是真理,“教会之外无法律”也接近于真实。巴克认为,很难说中世纪存在任何“国家”观念。在德国社会学家特勒尔奇看来,中世纪“不存在对于国家的感情,不存在对一个权力中心的共同、一致的依赖,不存在无所不能的主权,不存在一套对所有人都有效力的公民法律”。王国发展为国家,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后世法学家们努力的结果。“胡果·格劳秀斯等游走各国的学者兼谋士在交战期间制定的国际法,现在成为一个内涵不断扩大、被普遍接受的理论体系,旨在促进以威斯特伐利亚各项条约为核心的和谐关系。”教随国定,神权反过来受制于世俗王权,自然成了欧洲政治史上的惊天之变,是欧洲告别中世纪、走向现代社会的标志。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使主权国家摆脱神权自立的同时,确立了主权平等原则,这是国际体系又一意义重大的创制。主权平等意味着“昔日尊卑分明的等级制度被悄悄地拋到了一边,代之而起的是主权国家无论强弱、无论实行何种制度都一律平等的体系”。这在外交礼宾上得到充分体现:凡是国王,一律称为“陛下”;凡是大使,一律称为“阁下”。基于主权平等的现代国际体系从此诞生。

威斯特伐利亚体系还有一项非常重要但却容易被人忽略或误解的制度创新,这就是契约政治或权利政治。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由三个互为补充的协议构成:1648年1月签署的《明斯特和约》,同年10月签署的《明斯特条约》和《奥斯纳布鲁克条约》。这是一套具有开创意义的国际多边协议体系,来自天主教和新教大小国家的二百多位正式使节参与谈判。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是参与各方经过平等协商,在自愿基础上签署的具有深远世界影响的国际多边协议。其形成过程表明,威斯特伐利亚体系是契约政治的产物,是所有签署方通过谈判共同为国际关系构建的原则。这些原则把权利政治引入国际关系的规范设计。接受这些原则,就意味着承认参与各方在国际体系中享有的平等权利。“这一体系妙就妙在它的各项规定不是实质性的,而是程序性的”,因为实质性内涵就体现在程序细节设计中。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在礼宾程序上将主权平等概念推到了极致。为了体现绝对平等,各国代表团想出了各自通过不同入口走进谈判会场的办法,甚至为此修建了很多会场入口。同时还规定各国代表团以同等速度入席,从而任何一方不至于因为坐等姗姗来迟的另一方而受辱。契约政治就是权利政治。只有在权利政治基础上,才有可能提出主权平等。在国家的基本权利中间,平等权扮演了一个重要角色。国家间权力(实力或能力)不平等或不均衡历来是常态,能够将平等作为一项规范原则用于制度设计并具有可操作性的只能是权利。如同个人在能力上存在差异是必然的,人与人之间只能在人格和权利上才有平等可言,国家只有作为一个权利主体,也才有平等可言。主权平等、教随国定,都不是赞美权力,而是为权力设置边界。教随国定,限定了神权的边界;主权平等,则设置了世俗权力的边界。权利政治就是对权力设界,这正是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的精髓所在。

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确立的国际关系准则,将现代社会至今仍普遍认可的诸多共同价值注入国际政治,塑造了一个基于契约关系的权利政治社会:一是自由,体现在教随国定和不干涉内政原则;二是平等,体现为不以权力强弱为转移的主权平等原则;三是民主,通过建构契约政治实现;四是和平,以多边协商形式结束战争;五是正义,在融合上述价值基础上,将正当性原则植入国际政治,使国际政治开始告别丛林时代。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之所以被普遍视为国际政治中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里程碑,主要原因就在于它蕴含上述人类共同价值。

三、主权再造与现代国家观念的酝酿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并非突然从天而降的历史偶然,而是欧洲现代性意识逐渐成长壮大的产物,是欧洲思想领域现代性革命的结晶。如果说欧洲近代政治思想史可以写成一部国家观念再造史,那么国家观念的核心就是主权观念。这个过程经历了两个阶段:一是自由、平等、公平、正义、民主等现代性意识的萌芽和酝酿阶段,始于中世纪中晚期;二是为基于这些价值的权利观念提供哲学证成与政治分析框架阶段,以17世纪格劳秀斯、霍布斯、洛克等近代思想家的突破性成就为代表。主权再造工程臻于成熟有两项标志:一是“国家用它自己两只脚就能站立,不必教会这支拐杖”;二是国家观念为自己找到了一个牢固的立足根基——现代权利政治。

主权再造是从权利观念的萌芽开始的。现代自然权利观念是从接受了基督教并且重新发现了亚里士多德等古希腊先哲的欧洲中世纪后半期萌生的。首先是承认所有人的平等。基督教有关上帝面前人人平等、原罪的存在、惩罚的恰当、人之顺从的正当等教义,为平等价值的生成提供了土壤。此外,从中世纪臣民反抗权中,萌生出了个体权利观念。中世纪世俗权威受制于上帝律令权威,臣民对世俗权威的服从义务受限于最高统治者的命令正当性。臣民负有义务反抗违背上帝律法的世俗权威发布的命令。这种义务促进了个体自然权利意识的成长,为17世纪后自然权利的现代理论在欧洲全面绽放播撒了种子。

欧洲13世纪经院哲学的代表人物托马斯·阿奎那的政治哲学思想对自由和正义价值的论证,对后世宗教改革和政治思想产生了不容忽视的影响。阿奎那认为,人类的自由是道德思想的前提。他通过亚里士多德,重新将自然引入人类,提出了基于自然、契约或君主代表三种方式实现“正当”的观念。阿奎那的思想被后世称为托马斯主义,在西方思想界影响深远。

平等、自由、正义等价值在欧洲的萌生和发展与基督教有着密切关系。但讽刺的是,基督教催生的这些价值在进一步转化为现代自然权利观念之前,必须首先脱离其神学支柱。14世纪意大利政治思想家马西利乌斯撰写的《政治论》(Defensor Pacis,又译《和平保卫者》),开启这项工程的先河。这部著作称世俗权威在教外事务上优于教会权威,马西利乌斯通过托马斯主义迂回批评教会,认为基督教会和亚里士多德在政治上出现差异的主要原因是教皇和教会误解了《圣经》。他认为政府存在的目的是提供和平与秩序,甚至提出主权在民,认为尘世主权不是上帝透过教皇授予的,而是“来自人民”;政治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意愿,而不是天主教会或君主,必须通过公民投票来行使。马西利乌斯因其主张被认为是现代民主和权力分立原则的先驱之一。《政治论》完成于1324年,不久后马西利乌斯被教会斥为异端,该书在马西利乌斯去世后才流通于地下,直至宗教改革期间才首度刊行,据称德国宗教改革领袖路德及17世纪英格兰护国公克伦威尔均曾受此书鼓舞。

对于脱离神权支柱论证人的自然权利,14世纪欧洲另一位思想家威廉·奥卡姆有突出贡献。人们在其政治学著作中“发现了现代主观权利的首次表达”。他提出,一个人有关自身福祉的自然权利不能被正当地忽视,属于所有人的原初自由这个先决条件使人的自然权利成为必要:“理性造物本质上以他的自由为特征,这就是自愿选择原则”,“自由在此意义上是一项自然权利”。奧卡姆将财产的法律所有权和世俗管辖的权利自然化,坚持人是自由存在者、自愿行动者,有能力按照自己的意志做出多种选择。康德将意志自主作为道德前提,而奥卡姆被认为是预见了康德哲学产生。奥卡姆的意志权限论与后世洛克的人格自由论亦有所相通。奥卡姆赋予人以意志自主,有助于推动中世纪欧洲大步走向一种对人的自然化解释。奥卡姆的意志自由论,在一定程度上开启了近代欧洲哲学的先声。

欧洲思想观念的革命性变化和巨人时代则要等到文艺复兴的到来。恩格斯认为,文艺复兴是一次人类从来没有经历过的最伟大的、进步的变化。马基雅维利是这个时代政治思想领域的重要人物之一。马克思肯定马基雅维利及其后的一些近代思想家在国家观上摆脱神学的束缚,认为他们“已经用人的眼光来观察国家了,他们是从理性和经验中而不是从神学中引伸出国家的自然规律”。马基雅维利对现代国际政治的思想贡献不在于其无视道德的阴谋论,也不在于谈论权谋、欺诈与暴力时使用的惊世骇俗的语言,而在于把国家作为独立于神权、具有自身存在价值的抽象的政治实体看待。这种国家观念随着日后霍布斯的契约政治思想与洛克的权利政治思想走向成熟,再经康德的“永久和平”观念进一步推动了现代国际关系权利理性的强化。从这个意义上说,将马基雅维利视作开创政治学的先驱并不为过。但同时应该看到,马基雅维利在《君主论》和《论李维》等著作中并没有提出什么系统的政治理论。他开创的与其说是政治科学,不如说是政治博弈艺术。换句话说,他只是独立于神学和伦理学提出了需要政治学解答的问题,并未建立起分析问题和解答问题的理论框架,这一任务要到17世纪的政治思想家出现才得以实现。

文艺复兴时期意大利人文精神对于培育现代个人观念具有前卫性意义。在这方面,1487年皮科在罗马的哲学辩论会上以“论人的尊严”为题的讲演非常具有代表意义。皮科相信人所以异于动物在于自由,而不在于社会生活和公共价值。他声称,任何动物都受其本性限制,只有人没有自身限制的本质。人能够选择和创造各种生活,人是自己的主人,所以人能够是并且应该是自由的。皮科以自由去定义人,与奥卡姆赋予人的意志自由异曲同工。不同的是,皮科以自由定义人的方式更加直率,更好地定义了现代人,更能反映现代人的共同心声,也更彻底地摆明了现代问题。

德国宗教改革运动进一步动摇了教会在欧洲精神世界的垄断地位。马丁·路德发起的宗教改革,核心理念是强调上帝面前人人平等。对于促进欧洲现代权利意识来说,个人平等借宗教改革之势传播,取得了一次决定性的突破。个体平等赋予每个人一种超越社会关系的新身份,使每个人拥有独立于他人的自我意识成为可能。个体平等是“个人”独立价值形成的基础,而个体权利观念是现代社会意识的标志性特征。因而,虽然路德宗教改革的本意是恢复原教旨,客观上却“使人向现代意义上的个人逼近了一步”。由于新教精神明显比天主教精神更接近现代,韦伯甚至把新教精神看作是现代精神的一个决定性来源。

在宗教改革和人文主义精神的合力冲击下,西方世界变得越来越世俗化。这种变化的一个后果是政治冲突导致了更多的战争,政治战争叠加宗教战争,吞噬了欧洲。法国思想家博丹是在这一背景下出现的16世纪欧洲政治哲学思潮的又一重要代表人物。作为王室近臣,博丹对于因连年征战而造成的国家治理濒临崩溃的危局深感忧虑,主张建构强大王权为社会秩序的基石,提出“主权”绝对不可分割的观念,成为日后国家主权观的嚆矢。

四、现代国家观念的形成

至17世纪,欧洲从前现代社会迈入现代社会各方面的条件都臻于成熟。当时欧洲被似乎永无休止的战争困扰,“三十年战争”使欧洲人迫切需要一种新的国际政治观念来约束战争,缔造和平。与此同时,1640年到1688年,英国发生了人类历史上第一场现代革命,现代社会的构建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政治哲学提供理论支撑。一方面是历史呼唤现代政治思想,另一方面则是欧洲三大思潮在17世纪形成合力,提供了将现代性价值观念转化成社会变革巨大动力的条件。欧洲科学思潮以哥白尼、第谷、开普勒、伽利略、牛顿、莱布尼茨等人的伟大科学发现为主轴,显示了理性对于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强大力量。欧洲哲学思潮在培根、笛卡尔的新科学观念推动下,在斯宾诺莎的泛神论冲击下,全面动摇了基督教信仰与道德的基础,改变了西方人对于自然世界的观念。在上述历史呼唤与思想积淀基础上,欧洲政治哲学思潮在格劳秀斯、霍布斯、洛克等人引领下,正式开启进入现代政治社会之门,并为通往18世纪的启蒙运动铺平了道路。

荷兰政治思想家和法学家格劳秀斯1625年发表的《战争与和平法》,围绕如何结束战争以及在可能的条件下如何消除战争中的不义展开。“整个基督教世界在战争问题上都不守规矩,即使最野蛮的民族也会对此感到羞愧:他们因非常琐屑之事,甚至有时无任何理由,就兵戎相见。而当战争一旦发动,对权利的尊重就荡然无存,无论是神的法律还是人世的法律。就好像从那时,遵循着一种普遍法令,人们公开地释放出实施罪恶行为的狂热。”教会因卷入战争而失去了道德权威,人们无法指望从教会那里为避免战争获得宗教启示或道德指引。格劳秀斯转而寻求世俗办法,试图将自然权利和自然法从古典神学中解放出来,将“人的自然社会性”作为其学说的基础。在他看来,即使没有任何需求,人的真正本性“仍然会指引我们走向互助的社会关系”,人性“是自然法的母亲”;从基于人性的自然法中可以提炼出人的社会性,即人们的相互依赖,这种社会性使和平得以可能。格劳秀斯认为,人的社会性以及人类存在的共同体是敌意和暴力的制动器。从人性中提炼出人的社会性,演绎出人类共同体,进而抽象出一个权利概念。格劳秀斯的学说被认为是“从权利而不是法的角度重构一个法律体系的首次尝试”。格劳秀斯从人性外推的“自然社会性”,在伦理哲学上带有“性善论”色彩。他相信人类有能力辨别是非善恶并做出正确选择。当然,单纯用性善或者性恶解释人性是否成立,向来是存疑的。尽管如此,格劳秀斯仍然在推动政治科学摆脱神学、独立建构自己的分析体系方向上前进了一大步。

主权再造的思想理论体系是由两位英国思想家完成的:霍布斯與洛克。在政治理论上,霍布斯是近代第一位思想巨人。他的《利维坦》被视为堪与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遥相匹比的经典之作。他的理论都是从他的自然权利学说和人性论推导而来,自然权利的现代学说从霍布斯这里首次得到充分发展。在其自然观的基础上,霍布斯提出了具有革命意义的新权利观。霍布斯为现代政治权利和国家观念构建的理论分析框架根基坚实,体系宏大,对于现代国际政治影响深远。

霍布斯以个人的自然权利而非义务作为定义现代社会政治的基础,是一项革命性的突破,开创了“权利为本”的现代政治。他认为,人的生存欲望是人的自然权利的来源。为了生存,人的自然本性首先在于自保,因而贪生怕死、自私自利、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处于自然状态中的人与人相互防范,每个人都是每个人的敌人。人在自然状态下都享有“生而平等”的自然权利,为了和平与过上安定的生活,出于理性,人们相互间同意订立社会契约,将各自的自然权利托付给某一个人或某个多人组成的集体(如议会),大家的自然权利被转化为合法的统一意志和权力,这就是主权;通过这种方式建立的主权实体就是国家。霍布斯将人的生存愿望和对安康生活的追求作为自然权利的基础,使自然权利成为一种无需证成的“天理”,因为人的自然权利产生先于人的社会和道德存在,并且是后者的先决条件。人的自然权利不依赖于先前存在的人与人之间的约定,也不依赖于一个逻辑上先行确立的正当概念。如此形成的自然权利被赋予了个体性、主观性、平等性,即承认个体的福祉或“权利”是首要的,个体的主观判断具有权威性,所有人的自然权利都是平等的。主权个体观念是霍布斯对主权再造作出的奠基性贡献。个人成为权利的主体,主权个体产生,是现代社会意识区别于前现代社会意识的第一标志性特征。霍布斯抨击教皇拥有超越世俗政权的权力,坚决主张教会必须臣服于世俗政权,甚至呼吁教会势力撤出大学。

霍布斯对于建构现代社会的第二个贡献在于揭示了自然权利的内在矛盾。一方面,在自然状态下,为了自我保存,人会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恐惧那些威胁自己安康的东西。人的自然权利反映了“人类共有的普遍倾向”:得其一思其二、死而后已、永无休止的权势欲。这意味着,人的想象能走多远,人的不受限制的自然权利就有多少。另一方面,他人的存在对于每个人实现自己的自然权利就是一种限制,人的权势欲愈大,人与人之间的冲突和对立就越大。这种悖论使人制造混乱和自我毁灭的自然能力变得几乎无限。“霍布斯式自然权利具有通过彰显自己而否定自己的内在矛盾性。”人的权势欲带来的人与人之间的冲突和对立,反映了自然权利虽然是无需证成的“天理”,但因无法遏制冲突而存在一种自我否定的悖论。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自我毁灭的能力趋于无穷大,自然权利的这种悖论变得更加突出。遏制人的权势欲带来的社会冲突是现代社会政治的核心问题。

霍布斯的第三个贡献在于提出了两种主权观念,即主权个体与主权国家。个体的主权来自无需证成的自然权利,国家的主权来自个体通过社会契约的授权。换言之,个体的主权是天赋的,国家的主权是人设的;个人是天造之物,国家是“人造的人”;前者是后者的基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霍布斯在《利维坦》中开宗明义地指出:号称“国民的整体”或“国家”(拉丁语为Civitas)的这个庞然大物“利维坦”是用艺术造成的,它只是一个“人造的人”;它远比自然人身高力大,以保护自然人为目的;在“利维坦”中,“主权”是使整体得到生命和活动的“人造的灵魂”;官员和其他司法、行政人员是人造的“关节”;用以紧密连接最高主权职位并推动每一关节和成员执行其任务的“赏”和“罚”是“神经”,这同自然人身上的情况一样;一切个别成员的“资产”和“财富”是“实力”;人民的安全是它的“事业”;向它提供必要知识的顾问们是它的“记忆”;“公平”和“法律”是人造的“理智”和“意志”;“和睦”是它的“健康”;“动乱”是它的“疾病”,而“内战”是它的“死亡”。最后,用来把这个政治团体的各部分最初建立、联合和组织起來的“公约”和“盟约”也就是上帝在创世时所宣布的“命令”,那命令就是“我们要造人”。

为了论述这个“人造人”的本质,我们将考虑:第一,它的制造材料和它的创造者;这二者都是人。第二,它是怎样和用什么“盟约”组成的;什么是统治者的“权利”、“正当的权力”或“权威”,以及什么是保存它和瓦解它的原因。霍布斯这段话揭示了权利与权力在现代国家政治中的关系:权利关乎权力的正当性或权威;正当的权力来自权利;权力存在的目的在于维护公民的权利,防止权利的冲突转化为“动乱”和“内战”。在论证权利与权力的过程中,霍布斯多次使用“主权权利”、“管辖权的权利”或“主权者的权利”这样的概念。这些概念的共性在于,现代社会中的任何正当权力都是“人造”之物,都有边界,这种边界来自权力的创造者所赋予权力的权利。超越权利的权力不具正当性。据此可以推论,任何无限的权力都不具正当性,因为权力的创造者为了维护自身基本权利,不会将自身利益保障托付给一种无边界的权力。

对于现代政治来说,上述概念有双重意义:其一,当被用于指涉一个国家内部的关系时,这些概念体现了权利对于权力正当性的重要性;其二,当被用于指涉国家外部关系时,“主权权利”概念为国家之间的平等关系奠定了基础,这就是主权间的权利关系。主权平等向来指涉也只能指涉主权间的权利平等,而不是主权国家的力量对比关系,将主权平等与国家实力对比混为一谈是国际政治认知上的逻辑混乱。

霍布斯的第四个突出贡献在于揭示了国家主权的两种生成方式:以建制创造主权与以征服创造主权,并把以这两种方式生成的国家主权作为现代社会和前现代社会之间的根本区别。霍布斯认为,对于依靠社会契约创造的主权来说,每个人都有三个人格:第一种是自然人格;第二种是主权者,主权者是人造人格,这种人格是虚拟的,主权者也被称为代理人,其言语和行为由他代表的那些授权人所有;第三种是公民人格,自然人通过承认(服从)主权者的行为,反思性地将自己转化为公民人格。与建制创造主权不同,以征服创造的主权不仅依靠武力,而且不存在上述三重人格。被征服者出于对征服者的恐惧而服从后者,征服者和被征服者之间的关系是主人与臣仆或奴隶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奴役关系,而不是契约关系。当然,霍布斯非常清楚,在他那个时代,国家并非起源于契约,自愿缔约之事或从未发生,或罕见之至,大多数国家都是靠征服而形成。以征服创造主权,是当时的历史常态,但这并不妨碍他表达这样一种历史观点,即人类社会要自拔于自然状态,就必须建构基于社会契约的主权,以建制方式创造国家。从现实世界演变看,这不仅是霍布斯的政治理想,也的确反映了近代以来世界政治发展趋势。

霍布斯是现代国际政治理论的奠基人。如果说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在实践上开启了基于主权平等的现代国际政治先河,那么三年后成书的《利维坦》则是霍布斯为现代国际政治创建的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理论大厦。霍布斯政治哲学围绕权利政治而不是权力政治展开,不论是有关国内政治的社会契约理论,还是有关国际政治的“人设主权”思想,背后的核心命题都为权利政治这条主线所贯穿。霍布斯的权利政治思想对于后世有双重深远影响。一方面,权利政治为主权平等实践提供了合理证成。主权平等只能是权利平等,不能是权力平等,因为国家间权力(实力)不平等是常态,平等是例外,正如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只能体现为权利平等,而不能要求人与人的能力平等。这意味着,在权利观念被证成以前,平等(国家间或人与人之间)找不到载体或表现形式,没有立足之地。因而,对于现代国际政治的主权平等关系来说,权利政治观念绝非可有可无,而是不可或缺。离开了权利观念,主权平等或人与人之间的平等都成了悬置的空话。另一方面,霍布斯用权利政治将国内政治与国际政治贯通,理一分殊,也具有重要意义。后世有所谓“外交是内政的延续”云云,贯通其中的深层逻辑离不开权利政治。

霍布斯的政治哲学也存在历史局限,其社会政治学说在一些论证上有失偏颇。他的人性论似乎走向了人性恶的极端,对人的社会性有所忽视,后世对霍布斯关于自然状态下社会生活的假设存疑颇多。一个更为突出的理论缺陷是论证国家起源时的自相矛盾。他一方面认为主权者的权力是人们通过订立社会契约授予的,另一方面又强调主权者一旦获得授权,其权力就是绝对的、至高无上的、不可转让的,人们一旦授权就不能反悔。这种立场在逻辑上不通,在道义上不当,在历史上也得不到证成,后世对此多有诟病。如何克服霍布斯学说中的极端性,完善他提出的现代权利理论,成为后世政治哲学家聚焦的问题。在这方面,洛克的贡献最为显著。

同霍布斯一样,洛克从自然状态开始解释政治权力的起源。但洛克对霍布斯的自然状态进行了修正,使其看上去不再像霍布斯所描述的那样充满恶意。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自由状态,但不是放任状态;自然状态同时“也是一种平等状态”。在自然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人们遵从理性,也就是自然法行事,任何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与霍布斯相似,洛克将自然状态与政治社会相对。他把政治社会定义为存在一位权威性共同裁判者的社会状态。洛克基于权利论解释政治权力,认为“政治权力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分的权利,以及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害的权利;而这一切都是为了公众福利”。在自然状态与战争状态的关系问题上,洛克与霍布斯有根本区别。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意味着所有人同所有人的战争,自然状态与战争状态大体被视为同一状态。而洛克看到了“自然状态和战争状态的明显区别”,认为不论在自然状态下还是在政治契约社会中,“自由是其余一切的基础”,凡是企图夺走他人自由的行为,必然被假设企图夺走他人的其他一切,都造成一种战争状态。“谁企图将另一个人置于自己的绝对权力之下,谁就同那人处于战争状态”;“凡是图谋奴役我的人,便使他自己同我处于战争状态”。洛克强调战争状态下的自卫权,“人应该尽量保卫自己”,“我享有毁灭那些以毁灭来威胁我的东西的权利”。相对于霍布斯,洛克对人性的解释更显温和、更具社会性。在洛克看来,人要温顺得多,不会那么着魔般地怀疑他人,对自己脆弱性也不是那么敏感。

洛克的人性观与霍布斯有所差异,与他们对所有权的理解有关。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人都享有对一切东西的无限所有权,这使一切人都是其他一切人的自然敌人,也导致霍布斯式自然权利必然是排他性的。在洛克看来,一切所有权都是由劳动创造,财产权是劳动的直接产物。土地和自然界自发生产的一切果实,都归人类所共有,“没有人对于这种处在自然状态中的东西原来就具有排斥其余人类的私人所有权”。然而,由于“每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他的劳动“是正当地属于他的”。一个人将其劳动混入一个目标物,就使该物脱离了自然状态而变成了此人的劳动果实,此人就获得了对该物的所有权。“我的劳动使它们脱离原来所处的共同状态,确定了我对于它们的财产权。”尽管劳动创造所有权学说带来一些争议问题,但它对消解或弱化霍布斯权利理论的极端排他性具有重要意义,其也是辨析洛克与霍布斯权利理论之间差异的一个关键。

洛克对霍布斯权利思想的完善和发展还有一个重要体现,就是对人格与人的区分。在1690年发表的《人类理解论》中,洛克为其新自然权利学说提供了关键论证。他认为,人是活着的生物存在;而人格则不同,人格与意识相关,只能属于有智慧的主体。“人格之所以能够超过现在,而扩及过去,只是因为有意识。借着这种意识,它便可以关心过去的动作,对过去的动作负责,并且把过去的动作认为是自己的,一如其在现在的动作方面所可能的那样。”当自然人将他过去和现在的行动划归给自己,将它们归因于自己时,他就通过自己的意识自反活动转化为人格。人单方面地通过意识的劳动,对所作所为主张所有权,进而对其負责。他是自己意识的自我构成性劳动的产物,也就是说,人格是自我意识的产物,人对自己的人格享有独占的权利。洛克在《政府论》中说:“每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需要说明的是,上引洛克这句话的中译本其实翻译有误,“人身”对应的原文是person,这个词应译作“人格”。有关研究洛克的文献特别强调,“不能混淆洛克政治学中单纯的人(a mere man)与人格(person),两者的差异是洛克权利思想的一个关键”。所以该文献引用洛克这句话时,将person译作“人格”而非“人身”。

洛克对人与人格的区分,在某种意义上是对霍布斯有关自然人和人造人的区分的发展和升华。洛克的人格理论在哲学和政治学上衍生出多方面意蕴。首先,人作为自然存在和人作为人格存在的区分,消解了人的自我所有与上帝对人的所有之间的矛盾,而这个矛盾在17世纪的欧洲对任何人来说都是一个非同小可的问题。其次,作为人格存在,人对自身的排他性权利表明,人是自由的,人的自由在这里仅仅指它是一个理性存在,能够用理性进行创造性思考。人在精神上的这种自由是不可被剥夺的,想左右他人的人格即自我意识是徒劳的。有关人格独立自由的观念是人类理性解放的重要反映,是人类摆脱精神依附状态、成为现代人的重要标志。此外,人格拥有自身,就是拥有自己的行为并对其负责,这也是人作为人格存在所独有的特征,因为人们从不会要求或期待动物或物件对其行为负责。人们在对自身责任的反思中,一旦形成人格的自我约束,就意味着人格的自然权利能够自发生成出人格的自然义务,从而化解了个人权利与个人义务之间的紧张与对立,洛克将其称为“人格的同一性”。人格的同一性使洛克的权利理论比霍布斯的权利理论更具包容性。洛克的人格学说蕴意深刻,使基于权利观念的现代国家与现代国际政治理论获得更加坚实的哲学基础。

把法治置于政治社会的核心地位,是洛克政治思想的突出特征,也是洛克对霍布斯政治哲学的一项重要矫正。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洛克是三权分立学说的首创者。他认为,“人民的福利是最高的法律”;立法权“是最高的权力”;政府首脑“是被赋予有法律权力的公仆”;应“由有资格的著名法官来执行司法和判断臣民的权利”。洛克拒绝霍布斯提出的主权者权威的绝对性,认为超越法律“滥用职权并违反对他的委托而施强力于人民,这是与人民为敌”;“暴政便是行使越权的、任何人没有权利行使的权力”;对于越权的强力,“人民便有权用强力来加以扫除”。洛克将契约政治理论与法治社会思想延伸运用到国际政治,完善了霍布斯的主权再造理论。“只有在正义和合法战争中捕获的俘虏才受制于专制权力,这种权力既非起源于契约,也不能订立任何契约,它只是战争状态的继续。因为同一个不能主宰自己生命的人怎能订立什么契约呢?他能履行什么条件呢?如果他一旦被许可主宰自己的生命,他的主人的专制的、专断的权力也就不再存在。凡能主宰自己和自己生命的人也享有设法保护生命的权利;所以,一经订立契约,奴役就立刻终止。”洛克的这段话带来的启示是,在政治社会中,契约与奴役本质上互不兼容。征服制造奴役,法治鼓励契约,征服创造的主权与契约建制的主权造就两种本质不同的政治实体。洛克的分析进一步体现出霍布斯区分征服创造主权与建制创造主权的意义所在。

霍布斯和洛克都是英国革命和17世纪欧洲政治变革的产儿,他们的学说标志着现代政治科学的诞生。从历史积淀看,霍布斯与洛克的学说不仅是13世纪后欧洲人文与科学现代性精神荟萃的结晶,而且是欧洲政治哲学思想自古典文明以来的集大成之作。18世纪西方思想家如卢梭、休谟、伏尔泰、康德、费希特等人物在政治哲学上的建树,大体都没有脱离霍布斯和洛克确立的分析框架。他们的理论不仅适应了当时欧洲政治的现实需要,在日后被进一步转化成建设现代国家的强大社会动力,为推动北美摆脱英国殖民统治和法国大革命提供了强有力的思想武器。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历经三百多年经久不衰,成为写入《联合国宪章》的当代国际关系基本准则,说明17世纪是现代政治社会和现代国际体系形成的一个关键时期,也是相应的政治哲学思想走向成熟的时期。英国革命、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以及霍布斯与洛克的理论成果,都是现代性在人类历史中开始登场的标志性事件。

五、国际政治的现代性转化

17世纪是现代政治与前现代政治的分水岭,在其两端的人类历史呈现出截然不同的社会气象与发展趋势。一端是现代社会,以权利为本,是由权利政治和契约文明塑造而成的法治社会;另一端是前现代社会,或以美德(伦理)为本,或以义务(宗教)为本,实质都是基于等级秩序和奴役关系的人治社会。在国际政治领域,这种差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层面上。

(一)国际体系的基础:由权力体系向法理体系转型

前现代国际政治中没有权利的位置,只有权力的较量。由于权力的使用不受限制,国家间关系是蛮力拼搏的结果。蛮力征服是前现代国家立国强国的基本方式,征服能力强弱与国家生存能力成正比。因此,历史上征服能力强的国家几乎都演变成了巨型帝国。帝国形态在人类前现代数千年文明史上长盛不衰,与权力政治的野蛮生长环境是分不开的。前现代的国际体系有几个基本特征:一是与巨型帝国相伴生的各种帝国意识形态。帝国意识形态有宗教型的,也有宗法道德型的。帝国意识形态的共同特征是等级观念。帝国就是由等级观念和等级制度组成的等级秩序,其组织形式多种多样,有松散型的,也有紧密型的,多数是二者的混合体。二是疆土经常变动,很不稳定,随帝国实力消长而涨缩,界限也很不清晰,基本上都是有疆无界,与现代基于国际法理的边界与版图划分有本质差异。三是国家间关系由强权主宰。权利意识尚未注入国际政治,权力尤其是武力的使用不受制约,无需考虑正当性与合法性,唯有势均力敌或遭遇天然屏障、重大自然灾疫,强权方可能被遏制。

现代国际体系是法理体系。以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为起点,经历几个世纪的建构与完善,如今形成了一个使强权受到多方面约束的国际法律与道义共同体。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塑造的主权国家体系本质上是一套国际法体系,从法理上对国家的三要素(领土、人民和权力)作了界定,规定了每个国内社会秩序的属地效力范围、属人效力范围、属时效力范围。自此以后,国家无论是作为合法垄断暴力的统治权、作为有组织的社会、作为国内统治秩序的人格化还是作为国际法律共同体中的权利主体,均被越来越有效地纳入国际法理规范体系中,并被这个体系赋予一系列现代主权国家的基本權利和义务,包括生存权、自卫权、平等权、独立权、属地和属人的优越权、交往权、名誉权和管辖权等。近代以来国际关系游戏规则的演变大多围绕上述权利展开的。离开国际法体系,现代国家主权无从说起。国际法理规范与国际道义准则是相通的,都是影响国际权利观念的重要因素,分别从低标准和高标准反映国际社会的价值取向。

(二)国际政治的性质:从权力为本转向权利为本

基于法理和道义的权利政治被注入国际政治后,权力的滥用和野蛮生长受到越来越多的约束和制约。许多人认为国际法是弱法,抑制不了强权,国际道义的影响微不足道。此说大谬。弱法也是法。国际法被认为是弱法,主要是因为法律规范通常由属事要素和属人要素构成,前者规定什么应该做和什么不应该做,后者规定谁应该做或不应该做。“国际法规范通常只决定属事要素,在这个意义上它们是不完全的,有待国内法规范补充。”尽管如此,国际法作为“一种原始的法律”仍然对国际政治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其一,在现代国际政治中,对任何国家来说,只有形成权利的利益才是正当的、合法的,这体现出国家利益在现代与前现代两种国际政治环境中完全不同的生成条件。对前者来说,国家利益首先要转化为权利,方才具有正当性或合法性,对后者则不存在这个问题。其二,强权不能自然生成权利。现代国际政治的权利以国际公认行为准则为基础,其权源是国际法和国际社会共同价值。这两方面的影响从根本上改变了国际政治的性质,权利政治被注入国际政治后,每个国家追求权力的本性固然不会改变,但谋求权力的方式却不得不变,从一味靠蛮力争抢逐步转向依法依规有序竞争。这推动了国际政治生态从野蛮逐步走向文明。

以上论述表明,在国际社会,弱法也能创造秩序,弱法与无法能产生完全不同的环境。在这方面,长期存在一个认识误区,即把国际社会是否有序与是否存在一个世界政府混为一谈,将国际秩序与世界政府等价。实际上,这二者之间并不存在必然联系。社会秩序的形成可以有多种方式,可由政府自上而下设计,或由社会自下而上推动,亦可在行为主体之间相互约定。每一社会秩序的功能,“就是促成人们的一定的互惠行为:使他们不作出根据某种理由被认为有害于社会的某种行为,并使他们作出根据某种理由被认为有利于社会的其他行为”,“秩序可能对服从行为予以某种利益,对违反行为赋予某种不利,并从而使所约许利益的欲望或对威胁不利的恐吓成为行为的一个动机”。在许多情况下,行为主体平等约定形成的秩序往往比其他方式形成的规则更具可持续性。因而,世界政府的存在并非国际秩序形成的必要条件,对国际规则的遵守和执行并不依赖于超国家的世界政府存在。契约政治以信誉为基础,在缺乏世界政府或超国家强制性权威机构的情况下,契约政治必然以国际公信和国家间认同为保障。这种保障虽然从个别案例看有其脆弱的一面,但其整体有效性非常强韧,具有可持续性。一个一味投机欺诈、完全不讲公信的国家,终将为国际社会所孤立或边缘化,使自己陷入困境。国际社会一旦通过协商形成行为规范,每个国家对国际行为准则的态度,必然受到国际普遍共识和国家间相互认同的制约。契约政治是典型的权利政治。在契约政治体系中,国家追求权力最大化与接受权利政治的制约并不矛盾。每个国家都希望提升自己的权力和影响力,但追求权力并不意味着要以牺牲自身信誉为代价去做违反国际准则的事。相反,维护自身国际信誉有利于一个国家的长远发展,而因失信陷入孤立无援境地从长期看必然会损害自身权力和利益。所以,权利政治与践踏国际准则的强权政治是对立的,而与诚信守则的正当权力追求却相辅相成,这是基于权利政治的现代国际政治逻辑。基于这一逻辑,弱法才能创制秩序。

国际政治向权利为本演变,为近代历史发展充分证明。从国际关系史看,权利政治对权力政治的制约和改造是一个渐进曲折的过程。权利政治被注入国际政治后,强权政治并未消失。相反,在近代以来的某些历史阶段,强权政治还曾甚嚣尘上。近代西方列强的殖民扩张,20世纪法西斯主义势力发动的多场侵略战争,都是典型案例。这些曲折反映权利政治演进经历了从低到高的进步历程。近代形成的国际体系一开始具有双重性质。主权平等的国际体系最初被限制于西方国家范围内,沦为殖民地半殖民地的亚非拉地区被排除在现代主权国家体系之外,在国际政治中与西方列强之间处于不平等地位。然而,殖民主义体系只是暂时遮蔽了权利政治的影响。西方殖民统治在奴役殖民地人民的同時,也不自觉地将现代权利意识输入到殖民地半殖民社会,唤醒了被压迫民族争取独立和解放的意识。其结果是二战后殖民体系土崩瓦解,基于平等主权的国际体系范围不断扩大,享有独立主权的国家由二战前的区区数十个发展到今天的近两百个。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伟大胜利则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公理战胜强权是现代国际政治发展的历史大趋势。《联合国宪章》将二战后的国际政治带入一个更加进步文明的新时代。进入21世纪后,发展中国家群体性崛起,国际社会权利意识进一步增强,都为制约强权政治提供了更加有利的条件,使那些公然践踏国际法、赤裸裸的强权政治四处碰壁,进一步走向没落。

(三)当前国际政治的主要挑战:权利冲突转化为权力冲突

权利政治使国际政治变得更加复杂。一方面,权利政治通过制约强权,推动国际政治生态走向进步。另一方面,权利政治并不必然意味着国际冲突和国际争端的减少。权利意识的增强可能增加人类社会的权利冲突,而权利冲突可能加剧国际争端,并演化为权力对抗。在权利冲突与权力对抗相互转化的过程中,有几个问题值得注意。

一是要警惕新型强权政治,即经过权利包装、看似合法而实际并不正当的强权政治。与不加掩饰的传统强权政治相比,新型强权政治更加隐蔽,国际社会识别起来更加困难,遏制和战胜这种强权政治往往更加困难,因而也更加危险。同时,权利冲突可能涉及价值观和生活方式等妥协余地很小的深层问题,这类权利冲突引发的权力对抗,可能比围绕某些物质利益的传统权力对抗更加激烈。

二是要意识到许多权利冲突不仅关乎国际法,而且涉及价值观和意识形态。随着权利政治的发展,价值观和意识形态因素在国际关系中的影响力趋于上升,价值观与国家利益的内在联系更加密切。国际政治领域曾经流行一种看法,认为可以脱离价值观谈论国家利益,国家间关系应淡化意识形态。这种看法恐脱离实际,是传统去权利化的国际关系理论误导人们认识的结果。在权利政治时代,不涉及价值观的国家利益问题越来越少。协调国家间利益冲突,往往需要各方就价值观问题展开深入沟通而不是回避。

三是要注意国际冲突正越来越多地表现为权利冲突。权利冲突并不一定引起权力对抗。相反,在多数情况下,权利冲突可以通过对话谈判或第三方仲裁等和平方式加以解决。但某些涉及核心价值观的权利冲突往往难以调和,可能转化成权力冲突,甚至引发全面的权力对抗。如何避免这种由权利冲突引发的激烈权力冲突,是未来大国政治面临的重点课题。

六、余  论

国际政治的现代性转化趋势,给国际关系理论建设带来两点启示:

第一,人们常说,经济决定贫富,政治决定生死。经济科学着眼于“财富的创造和分配”,政治科学聚焦于“少数人的权力”和“多数人的权利”。如果说这种界定的合理性无可非议,那么多年来以政治现实主义为代表的国际关系理论由于只讲权力不讲权利,至多只能算作一种“被阉割了的”政治学理论。不仅如此,鉴于在现代国际政治中,所有国家享有的权利要比少数大国享有的权利具有更基础的地位,政治现实主义研究的问题愈发显得是在舍本逐末,是术而不是道,称不上政治科学,只是政治权术。用这种理论分析认识百年大变局国际政治发展大势,误导颇多,亟待从根本上匡正。如同经济科学考察财富的形成,并不研究如何抢劫偷盗而是研究市场等影响财富正常生成的因素,国际政治科学考察权力的生成和运用,也应将研究重心放在权利政治等能够揭示国际政治发展规律的对象上。

第二,以政治现实主义为代表的国际政治学变成了一门视野越来越狭窄的学科。受其影响,人们热衷于计算有关大国间各种力量对比,同时对国际关系中的各种阴谋论与诈术诡道津津乐道,而对那些决定世界潮流和人心向背的因素往往不够重视。国际政治学领域耳熟能详甚至被一些人顶礼膜拜的人士主要是摩根索、华尔茨、米尔斯海默等美国学者,鲜闻人们谈论近代以来享誉世界的一批人类先哲的学说。然而,当人们认识到权利政治反映现代国际政治的本质,并将权利观念中的核心价值如自由、平等、公平、正义、民主等看作现代性的产物和促进现代化的动力,国际政治学的视野就会陡然开阔起来了。在现代性问题上,从霍布斯、洛克到康德、马克思、韦伯、涂尔干,都有一席之地,他们在国际政治科学中亦绝非无足轻重。从这个意义上说,权利政治不仅给超越当前国际政治的思维困境提供了出路,而且体现了当代国际政治科学的理论突破方向。

【责任编辑: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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