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 峰
八路军西安办事处纪念馆,陕西 西安 710004
随着博物馆自身的职能不断得到丰富,其管理形式正朝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一方面,博物馆需要思考如何优化对外的展示、教育等功能,满足游客多样化的需求;另一方面,博物馆需要思考如何科学管理馆内的藏品,协调好藏品的保护、研究工作。基于现代信息技术的背景,有效为博物馆的管理提供了一条新的路径,帮助博物馆协调好馆外、馆内的工作。并以此形成了博物馆藏品的数字化建设,促使博物馆朝着智慧化的方向发展。随着数字化博物馆的建设,博物馆能够通过网络为公众提供更多有关馆藏作品的信息,满足公众的文化需求,但这背后存在着博物馆藏品数字化的著作权相关问题,博物馆因此需要考虑到相关著作权侵权的问题。
博物馆的藏品,主要是由博物馆通过多渠道如征集、收集与合作等形式获取到的,主要用于馆内的展示。不管博物馆采取的是传统的藏品展示形式,还是如今运用了数字化技术后进行的数字展示,核心还是在于展示的藏品本身。藏品本身所展现出来的魅力,牵动着游客的内心。藏品是博物馆陈列展览的根,是馆内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的着眼点。通过数字化技术的结合,博物馆引入数字建模技术,把所有完成数字建模后的藏品,以1∶1 的比例,高还原度地上传到网络上。人们通过网络能够在几分钟的时间内获取到藏品的所有信息,如藏品的来源、价值等基础信息,以及藏品的质地属性、器物反光性等都能一并获得。近乎实物的数字藏品,能够有效吸引人们的注意力,感受到与进入博物馆观赏实体藏品不一样的体验[1]。
虽然博物馆的数字化建设,能够有效实现博物馆的多种职能,游客们能够更为便捷地获取到藏品的各类信息。然而,博物馆的数字化建设还牵扯着许多的法律问题,有些博物馆拥有了藏品的所有权,却并不代表博物馆就拥有了处理藏品的权利。如果博物馆对馆藏的美术作品采取数字化技术处理,将有可能侵犯著作权。在博物馆的数字化进程中难免会碰到此类问题,也会涉及更多的知识产权问题。当博物馆得到了有关的藏品并进行保存和管理时,也就意味着它的著作权、商标权等都属于公众权利的一种,必须得到有效的保护和管理[2]。
博物馆在将馆内的藏品进行数字化处理时,都要先通过影像化处理。影像化,就是将藏品以数码照片、视频等方式记录下来,让藏品在计算机里变成一个平面或者三维的影像。在进行影像处理的时候以数码设备为主。博物馆是否享有其拍摄的所有作品的影像视频信息的著作权,是博物馆在进行数字版权管理中要解决的第一要务[3]。
在国际上,对文物艺术品的摄影著作权的探究影响最大的是美国的一桩摄影著作权案件。在该案件的处理当中,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认为当没有对作品进行添加、转化等各项操作,只是单纯从原作品当中进行复制,不具有创造性的目的在其中的情况下,不应当享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这也表明了,如果对原作品进行了修改、转换等操作之后,能够享有相应的著作权法保护。基于此,在判断文物摄影是否具有一定著作权的时候不应一概而论,而是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展开判断与分析。例如在摄影的过程当中,作者在取景、摄影的角度上有着其独有的思考与想法,该作品应具有著作权。
如果对博物馆当中的藏品进行摄影后,该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应归属于谁,是负责拍摄的人还是属于博物馆。在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当中规定,公民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属于职务作品。这还提及了著作权由作者所享有,但相关单位在业务范围内有优先使用的权利。并且在作品完成的2 年时间内,未经过相关单位许可的情况下,作者不能私自授权于其他人获得该作品的使用权。基于该规定,在对博物馆的馆藏作品进行摄影之前,如果博物馆的代表方没有与拍摄作品的员工签订相关的合同,确定摄影作品的具体著作权归属,则在完成拍摄之后,其著作权归员工所享有。
在博物馆的数字化建设进程中,可能会把一系列的基础作品形成总的汇编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四条所述,汇编作品是指将一些作品汇编起来,再加以挑选和排列并体现出其原创性。汇编作品的版权应该归编者所有,但是在使用版权的过程中不能侵犯原始作品的版权。汇编作品之所以被称为“作品”,是因为作家在编辑时对作品的内容进行了适当的选择和重新组织,从而突出了它的原创性。但是,在《著作权法》中并没有直接保护这种汇编作品,而是着重保护由这种选择或编辑行为所产生的智力成果。例如在1999 年,当时的中国某业出版社在未获得某宫博物馆许可的情况下,私自采用了某宫博物馆的馆藏器物图片出版了相关的图录。之后到了2001 年,中国某业出版社被某宫博物馆诉上法庭。最后,北京市法院判决中国某业出版社公开道歉,并对相关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承担了所有的法律责任。从本案中我们可以得知,某宫博物馆不但将几百件文物进行拍摄形成照片,并对这些文物拍摄的照片进行了汇编,这些汇编作品都是其创作的原创作品,因此,中国某业出版社对某宫博物馆馆藏的汇编作品存在侵权[4]。
博物馆通过把相关的藏品或与本馆密切关联的图像等,根据具体的协议内容给予被授权者进行使用。被授权者需要根据协议中的要求开展相关的经营活动,同时向博物馆支付一定的报酬。在博物馆内能够被授权的物品主要有馆藏品和数码影像等,但国内对博物馆艺术授权制度的论述甚少,不过在一些其他国家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产业链。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在博物馆享有的著作权许可中,博物馆即被授权的机构,对相关的作品进行版权保护。在博物馆的艺术品授权工作中,最关键的一步就是确认作品的版权归属,在享有著作权的情况下,博物馆本身便可与被授权人签订授权协议。而在著作权人不是博物馆的时候,物权与著作权就需要分开。博物馆在进行艺术品授权前,必须与版权所有者进行沟通,取得版权人的同意。博物馆的艺术授权对于博物馆的数字化建设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为随着博物馆的数字化发展将会有更多的数字化产品问世,而这些产品就是版权方进行商业活动的主要材料。博物馆在数字化建设中,通过合理使用艺术授权的运营方式,为博物馆带来收益,以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把公共的文化资源和市场机制有效融合到一起,充分帮助博物馆获得更好的发展。但相应的,博物馆在数字化建设时也需要充分考虑到数字化作品的版权问题,要尽可能避免侵权行为出现。
在数字化博物馆的建设中必须重视对博物馆自身的著作权保护,同时也要防范在数字化的过程中对他人知识产权的侵害。在我国《文物保护法》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的文物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公共博物馆是国家保护和管理文物的象征,所以,博物馆对本馆所藏文物的使用不涉及侵权行为。不过,和其他的收藏品不一样,在非文物收藏品中,有些收藏品在数字化的过程中,有可能会侵犯到原作者的版权,在博物馆的工作人员看来,在进行数字化的过程中,必须将收藏品的所有权和知识产权进行严格的分割,从而使博物馆能够以购买、交易等方式获取其所有权。
博物馆在进行馆藏作品数字化的过程中,先要进行影像化的操作,这个过程中容易出现侵犯著作权的问题。在《著作权法》中有提到,博物馆出于陈列、保存等原因的情况下,可以对馆内收藏的藏品进行复制。通过该法可以了解到,当博物馆要对馆藏作品进行复制时,可以在不经过著作权人批准、额外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展开。但是,在对藏品进行复制时需要清楚标记出该藏品的具体作者。不过,博物馆在数字化建设的时候对相关的产品进行影像化可能会涉及较为高昂的费用。对此,博物馆有可能对馆内的数字资源展出时进行相应的收费,在这个过程当中博物馆则有可能侵犯到了复制权。
此外,在数字博物馆的建设过程中,也存在着侵犯著作权人权利的问题。与著作权中的其他权利相比,展览权是将有关作品的原稿或复制品进行公共展示的权利。在博物馆的日常工作中最重要的就是展览、陈列,通过这些日常工作的开展,促进不同文化之间的充分交流。《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艺术品等有关的原始作品其所有权转让不能被认为是作品的权利转让,原件的展示权归原所有者。该条例的目的在于避免物权与版权的过度矛盾。在一般的情形中,如果发生了知识产权与财产权利之间的矛盾,知识产权应让位于物权。举例来说,如果有人向博物馆捐献他的一件作品,那么博物馆就会拥有这件作品的所有权,但不会对原作者的版权产生任何的影响。因此,未经相关许可,博物馆不得擅自使用其作品的著作权。但如果物权和著作权分别归属于不同的权利人,则著作权的相关行使容易受到物权的限制。当这两种权利发生冲突的时候,由于博物馆在展出作品时会受到《著作权法》的特别保护,往往以博物馆的物权为主。虽然博物馆拥有的物权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但这并不代表博物馆在进行展览陈列活动时完全不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风险,例如把著作权上未过保护期的相关文学作品进行数字化,便有可能侵犯到著作权人的权利。
在大多情况下,博物馆的数字化建设主要的目的,就是帮助公众能够更为便捷获取到馆内藏品的相关资源,这是因为运用网络信息技术之后有效打破了时空的限制,促使着信息的传播更为快速与高效,方便公众对藏品资源的获取。由于博物馆的数字化与信息网络之间的关系密切,期间难免会产生侵犯产品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风险。当博物馆把馆内的某一作品影像化上传到网络空间,向公众开放后,公众便可获取到该作品的相关信息,这个行为即向公众提供开放展览的行为。在这些向公众开放的馆藏品当中,文学作品与视觉美术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最容易被侵害,对此,博物馆在决定把相关的馆藏产品数据对外进行开放之前,应审查这一行为是否会涉及作者尚保留著作权的作品当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由于不属于博物馆藏品本身的作者,博物馆想要获得该藏品著作权,以此规避相关法律风险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第一种方式,可以通过找到原著作权人,让原著作权人把藏品的著作权授权博物馆,使博物馆因此获得著作权的许可,并在此基础上可以对藏品进行复制、展览等。当博物馆要对藏品的部分著作权进行转让时,需要根据《著作权法》中所提到的相关要求签订协议,且要把转让的具体内容详细罗列清楚;第二种方式是,博物馆在一些情况下可能会对还没有发表的作品原件进行收藏,对于这一类的藏品,如果作者在生前没有公开表明不进行发表的话,博物馆可以在该藏品原作者去世后50 年内行使该藏品的发表权,并与作者继承人共同享有著作权。
如果因为各种原因,导致博物馆无法获取到馆藏作品的著作权的情况下,博物馆还可以通过其他的途径防止侵权风险出现。如在《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范畴中开展数字化实践。博物馆出于陈列、保存等需求,对藏品进行数字化行为时可以不经过原作者的同意,一定程度上能够规避侵犯著作权的风险。
虽然我国的博物馆数字化建设起步较晚,但这必然会是博物馆将来发展的主要趋势之一。但在数字化建设中,博物馆应当严格规范自身的相关行为,要在《著作权法》的框架下有序开展活动,不管博物馆是作为著作权人还是被授权人,都要关注到著作权的相关管理,规范自身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