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杰 赵 爽 孔德越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辽宁 沈阳 110003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没有专门的法典,而是同其他法益一样纳入《刑法》保护,且不尽全面,许多相关法律规定较于当下知识产权司法实践来说尚不完善,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存在许多现实问题,人员配置、机构设置、履职模式与专业化的要求还有差距。众所周知,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监督权主要体现在刑事立案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和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包括审判监督和执行监督)等方面。在多年来的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实践中,虽然经过不断的努力探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和进展,但始终存在一定的差距、不足,即:缺乏一定行之有效的监督手段,且监督的范围较窄,存在监督不到位、追诉犯罪有漏洞、保护体系尚不健全等问题。特别是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犯罪增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更面临着新情况、新问题,越来越成为制约有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加强知识产权检察保护的滞阻和障碍。自进入新发展阶段以来,我国高度重视智力成果和科技创新,党中央作出一系列相关决定部署,肯定了保护知识产权在科技强国中的重要作用,做出许多保护知识产权的全新探索,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路径,在司法保护、行政保护方面不断建立健全保护体系,完善了保护机制,提升了保护能力,使得知识产权创新发展态势持续向好,各企业和民众保护意识显著增强,环境建设取得了明显进步。每一年都会公布的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得分,是最直观的观察视角。检察机关从战略和全局高度深刻认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意义,积极能动履行知识产权保护职责。据统计,2021 年全国检察机关批捕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和人数同比分别上升16.8%和9.2%,起诉案件和人数同比分别上升12.3%和15.4。这一大幅上升的数据,彰显了中国知识产权立法和司法相关解释和制度的不断完善,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但同时囿于各种客观原因,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工作还面临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着力解决。
目前知识产权犯罪处于多发态势,且手法不断变换、反侦查能力增强,但该类犯罪的入刑门槛较高。一是《刑法》关于侵权认定的规定过严,如假冒专利罪案件在侵犯知识产权类案件中占比很低,原因主要在于入罪门槛过高,[1]非法制造和使用他人专利产品、以非专利品冒充专利品等常见行为均不在入刑之列,故该罪名缺乏可操作性。此外,由于法律规定的假冒专利罪中侵犯的客体实际是专利权人的商誉,而专利权的核心是专利内容,所以在专利侵权领域的法律规范并不足以全面惩处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因此,从充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出发,仅规定假冒专利罪还存在一定的立法缺陷。二是刑法关于犯罪数额的规定过高。侵犯商业秘密罪、假冒专利罪的定罪数额标准偏高,致使司法实践中大量侵权行为得不到应有惩处。
知识产权类案件侵犯的客体已经日益与大家息息相关,但知识产权案件往往立案难、取证难、认定难。根据企业展开的问卷调查显示,超九成企业认为目前知识产权保护最突出的问题是维权成本高。一是立案难,不仅是立法方面的限制,当前司法实务中,侦查机关往往在立案前会将破案率、批捕率作为是否立案的考量标准,这就使办案人在面对取证难、鉴定难的知识产权案件时倾向审慎和保守的处理方式,提高了立案门槛,很多涉及高精尖或周期较长的案件无法被立案侦破,导致立案难;二是取证难,知识产权是基于脑力劳动创造出来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权利,这一特点决定了知识产权案件侵权易、维权成本高,如侵犯著作权或者商业秘密往往只需要云转码或者直接通过电子邮箱传播,证据极易销毁且取证困难;三是鉴定难,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较少,鉴定类型不全面、标准体系不健全,导致案件推进较慢,周期比较长,增加维权成本。
知识产权具有高度技术化、专业化、复杂化的特点。案件前沿性、交叉性问题多,同一案件,既有民事侵权,也有刑事追责,我国传统检察权行使是依靠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检察部门分工负责办理,降低了监督保护能力。同时,由于知识产权保护职能部门较多,涉及文旅、质检、公安、法院等,各自职能虽有分工,亦有交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方责任不明,职能部门分散,导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到位,这就给刑事追诉留下了处罚盲区,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知识产权检察保护的效果。
在涉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中,刑民交叉诉讼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难点[2]。在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在刑事上已构成犯罪,应当移交公安机关的案件,但知识产权法官仍作为民事案件继续审理的情况,所引发的刑民交叉问题极具复杂性。例如,笔者同意浙江高院虞伟华法官观点,在证据收集、事实认定方面,知识产权犯罪强调犯罪数额要达到一定标准,但在民事诉讼的认定规则中,只要相关证据具有高度盖然性,并不影响对知识产权民事侵权的认定,所以如果两类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具有同一性,就涉及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事实认定可能会出现矛盾的问题,这些都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难题。
检察机关应开展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研究,积极参与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要发挥检察理论研究人才数据库的作用,组织专门力量积极开展针对知识产权发展新态势、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研究,不断关注以人工智能、大数据运用等为主要特点的新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知识产权犯罪规定作了重要修改,围绕商标、著作权、专利、商业秘密等问题抓紧制定完善了一系列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罪状表述,调整了入罪门槛和相关罪名法定最高刑。同时,细化知识产权具体量刑规则,通过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强化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案件的量刑尺度,为司法办案提供较为清晰的指引,彰显加大力度惩治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法精神与治理思维。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检察职能进一步重塑、整合,检察机关“四大检察”“十大业务”一体化能动履职态势得以不断凸显和强化。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都要树立并强化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的一体化综合履职理念,以知识产权检察保护为牵引,构建针对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一体化履职模式。推动设立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逐步推进“三检合一”。促进涉及民事、刑事、行政知识产权案件统一办理,综合运用检察手段,降低维权周期、成本,全方位提供知识产权检察保障。注重加强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这四大检察类型案件的交叉研究,以典型案例为抓手,总结出类案办理规律。特别是在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民事和行政检察案件过程中,要注重发现刑事附带民事和公益诉讼线索,综合一体履职,不断提升知识产权检察保护综合质效。
加强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持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要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应当移送而不移送、长期“挂案”等违法情形进行重点监督,对于符合立案条件而侦查机关不予立案的案件或者超期未立案的,要及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此外,检察机关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故意不移送案件检举线索,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了解相关案情,进一步调取案件材料,发现应当移送而行政机关不予移送的,有权通知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介入。有效实现对“以罚代刑”的及时发现、监督和追惩。制定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办理中所需基本证据清单,在工作中前置法律监督,督促侦查机关提升案件侦办质量。
要准确把握民事侵权、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准确把握刑事打击与民事保护的关系,准确把握保护私权与维护公共利益的关系,既要防止和纠正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又要避免知识产权检察工作被弱化甚至虚置,从而实现最优保护效果。推广知识产权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高司法效率、节省司法资源。对于刑、民不属于同一事实而仅有关联关系的,可以刑、民并行。同时,加大适用刑事和解,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减少权利人诉累,既能通过刑事处罚打击犯罪,又能通过和解程序赔偿权利人受到的经济损失。为避免二次侵权的风险,也可以考虑在和解条款中就二次侵权约定高额的、惩罚性的赔偿金,以更好地维护权利人的利益。
加强对各类知识产权权利属性、案件特点以及司法规律的把握。召开检察机关知识产权检察业务研讨会,共商深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扎实开展典型案例课题研究,充分利用典型案例,积极开展以案释法。加强办案人员的业务培训,尤其是涉及知识产权案件多发高发类案,逐步建立系统性、专业化的知识产权办案思维,提高办理过程中所需的专业技能,形成一批有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为遏制当前知识产权高发态势和知识产权检察保护提供有效办案指引。同时拓展知识产权人才交流渠道,加强与科研院所的沟通交流,完善知识产权人才梯队建设。
主动商请当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通过会签协议或其他多种形式,确保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共享,实现沟通日常化,建立起更加紧密的会商协调机制,在加强业务支撑、加大办案协作力度方面,形成知识产权全方位保护。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检察案件专家咨询制度,邀请专家辅助人参与办案流程,规范专家咨询程序。针对涉及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案件,引入技术调查官制度。加强与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的联系协作,通过组织专家论证会、案件听证会和参加学术研讨会等方式,实现“外智”借助。
为精准服务知识产权密集企业,可构建制度性联络平台,就企业提出的诉求、意见和建议,在受理、催办、落实等方面建章立制,形成具体化、清单化的服务企业工作办法。通过建立面向企业问需制度、权利义务告知制度、企业法律风险和管理漏洞提示制度以及多元化教育培训制度,切实提高保护精确度。通过重大工作事项通报,邀请企业代表旁听重大案件办理、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积极推进信息公开,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充分利用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平台,不定期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专题宣传,各基层检察院通过检察开放日、公众号宣传知识产权典型案件及知识产权案件公开听证等工作。举办知识产权专题培训,深入企业开展专题讲座,提高企业防范意识和能力。帮助企业进一步理解知识产权的概念、法律防范风险,重点了解知识产权对企业经营的重要性及如何保护企业的专利技术、商标、版权等内容,引导企业合规经营、依法维权,深耕源头治理、优化营商环境、为企业未来创新驱动发展提供有益借鉴。
现如今,侵犯知识产权类案件涉及领域更加广泛,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使命。检察机关要坚持平等保护理念,以“守护创新”为核心,努力打造知识产权保护新高地,优化营商环境,以有力务实举措,全面提升知识产权检察工作质效,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检察力量和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