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文磊
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广东 广州 510000
近几年,有不少的借款及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抵押房产。在这一类案件中,往往有案外人提起异议,请求对不动产采取附带租赁形式拍卖,之后继续承租,不交付房屋。旨在确立租赁权,维护承租方权利,但根据实践状况,需厘清权利矛盾和协调平衡有关方的利益。实践中一般有这几类情况:抵押前承租;抵押后、查封前承租;查封后承租。基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在把不动产出租后又设抵押,在保护层面上,受让不动产租赁关系。待查清事实下,通常会驳回案外人请求,不附带租赁拍卖。抵押后、查封前承租,此种现象比较复杂,还有着一定的争议。
在担保过程中,抵押权是非常关键的方式,它强调交换价值,就租赁权来看,它强调的是使用价值,也就是对物的使用。因为所追求的价值差异,对于同一物来说,可包含两种权利。即便法律对这两种权利关系开展了规定,但比较笼统,难以达到实践中二者冲突的解决。所以,怎样协调权利冲突,平衡有关方利益,对确保交易安全、推动融资、经济建设有着很大的现实意义。在对不动产问题开展处理过程中,应有效区分两权,之后进行有关的工作。通常来讲,抵押权不会对占有物进行变化,而租赁权却可以改变实体性权利,因此,在处理两权期间,难免会形成冲突与矛盾。对此,要从立法层面上研究冲突点,并且要结合冲突情况开展相应处理。对于抵押权,一般指担保财产,在没有根据约定履行的情况下,就能变卖及拍卖,可获得优先偿债的权利。根据相关规定,对于债权人来说,他们往往有抵押权,由抵押人提供财产,以此充当担保,也就是抵押财产。对于租赁权,一般指根据租赁合同要求,待结束全部程序之后,享受使用权的总称[1]。其有着一定争议,这是由于本质上是债权,借助支付对价的手段获得权能,然而,支配权却包含于物权中,故而界定时有着多类学说。
在权利产生冲突时,要对其开展平衡,当处理抵押权和租赁权冲突时,要坚持公平合理原则,根据各方权利性质,确定处理原则。第一,设立在先权利优先。指基于明确权利设置的时间来确立顺位,即先到先得,此原则满足广大群众的行为习惯,也能应用于各种实践活动。有关法规规定,当开展不动产抵押时要登记,若未根据规律实施,那么设立无效。因此,抵押前,在给出设立时间的同时,也应确立权利顺位。对于后序权利人,一般能提前掌握先设权利形成的后果,基于此,再明确权利及义务,一旦确立下来,要面临可能发生的风险。先序权利人在坚持该原则的前提下,就可以提升交易安全指数,而对于后序债权人,在全方位掌握可能面对的风险的前提下,可以决定是否参与交易,显著提升了不动产交易安全性[2]。第二,约定优先于法定。二者的存在旨在平等主体间权利,此过程中形成的租赁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在确保自愿与平等的基础上,能够优先约定,这属于权利的表现。针对优先设立租赁权来讲,承担者能够放弃优先效力;在优先具有抵押权的情况下,抵押者能选择放弃。对于租赁者及抵押者,二者均具备优先约定,可按照该原则来解决有关问题。针对两权冲突的有关立法还有着不足的地方。不动产是不能缺少的生活资源,与社会和谐、经济发展、群众生活息息相关。对于抵押及租赁关系,即便二者进行私法调整,然而公法也应开展科学的调整,例如登记备案机制。伴随立法逐渐完善,相信两权会得到进一步平衡,将更好体现不动产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指出,不动产所有权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所有权要单一化。显而易见,不动产物权及债权不能满足此有关内容约束,未被限制。在国内外法规中,一般把租赁权归于债权范围。实际上,由于使用不动产属于大众的基本需求,并且价格较为昂贵,承租者没有雄厚的经济基础,需要获得保护。因此,大多数国家会提高租赁权和物权,旨在赋予其更好的保护。从本质上来分析,由于抵押权是一种物权,因此,也应该执行法律原则,但因为过于强调不动产和交换价值,往往不够重视支配权的运用。对此,租赁者能够任意支配,从而实现了权利的并存。不过在实操中,往往发生权利不相容现象,当借助法律武器解决时,由于难度较大难以遵循法律原则,从而在权利之间形成了较大矛盾。
按照物权法原理,不能并存两个所有权,可同设两个物权,也能设多个债权,在不形成冲突及矛盾的前提下,保证物权的有效。虽然把租赁权归属于债权,但也提供了物权效力。对于它的设立,无需开展实体支配,也能占有使用。所以针对同一物品,设立抵押权与租赁权有效,这为二者形成矛盾的前提。研究权利并存成因,要分析权利特性。对于抵押权实现而言,其涵盖所有权转移,租赁权是债权,因此,在抵押权实现时,不能一味遵循“买卖不破租赁”原则[3]。物权特性,是两种权利形成矛盾的根源。
1.抵押权性质。一是具备价值权。物权人能支配物品,也能对物开展价值支配。即便不转移占有,未达到实际的支配,不过针对交换价值来看,它是具备一定支配权的。所以,彰显了物权价值比。该权利所具备的特性,能对实体及价值支配权开展有效分离。当明确抵押权后,能占有使用,也能对抵押物开展处分,能用于清债,增强偿还能力,并且,不用对保管风险进行承担。所以在融资交易方面,抵押权得到广泛使用,是担保之王;二是具备物权属性。针对抵押权来看,它是限定物权,所以也有物权属性:从支配性方面来看,享有支配权,但相比于一般物权,支配方式及效力有所不同。通过设立抵押权,旨在追求货币价值。即便不开展实体支配,但支配货币价值,能基于拍卖、变卖等实现,本质上是对物的支配。追及性是派生属性,物权人能取回物品,享有物权。能追及到所有人,针对抵押物行使权利;三是具备绝对性,当不履行债务时,无需同意与配合就能进行拍卖、变卖,行使优先受偿权。
2.租赁权物权效力。把租赁权归于债权范围,债权具备相对性,无法对抗第三人。实际上,租赁权也属于一种债权。即便把它列为债权编,但提供物权效力。主要表现于这些方面:一是使用收益的权利,对价值进行支配;二是存在用益物权性质。约定设租赁权,行使占有、收益等权利,基于支付租金获得使用价值。在使用目的上,存在用益物权性质;三是,存在对抗效力。通常来讲,设立担保物权时,需根据设立时间明确优先效力,若先设租赁权,在处于行使范围的前提下才能形成效力。
1.权利共存同一不动产。针对同一物品,在具有抵押权及租赁权的情况下,才会出现权利的矛盾。但也有着特殊现象,例如,用地使用权设了抵押,此后新增了建筑,租给第三人。即便新增建筑未处于抵押范围,不过因为使用权和建筑有着不可分性,当抵押权实现时,就干扰建筑租赁权,由此造成权利形成冲突。
2.期限有交叉。存续期间有着交叉,属于权利矛盾形成的要件。何谓抵押期限,主要指存续期间,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前,要使用抵押权,在期限届满后,即便还存在实体权利,应当具有抗辩权,若能通过抵押权实现债权,则抗辩权就没有意义,规避了诉讼时效。在抵押过程中实现抵押权,而期限没有届满时,会引起权利的冲突。若在实现抵押权时,期限已满,租赁权已失去了意义,那么权利不会形成冲突[4]。
3.涉及抵押物支配。抵押权设立,不将转移占有当作条件,而租赁权享有使用价值。所以,针对同一物品价值使用,二者不会形成矛盾。唯有在不偿债时,要实现抵押权,二者才会形成矛盾。所有权出现转移,对其采取占有权与支配权时,若此时有着租赁权,权利将会形成矛盾。
两权形成的冲突会影响房地产行业稳健发展,也将损害双方权益,久而久之,也将影响经济体系的稳定。所以,要第一时间解决被查封不动产两权之间的矛盾问题。在实践中,要遵循有关的原则,例如约定优先。要综合考量先后顺序,判断抵押与租赁的次序;需保护抵押权方利益,签署合同期间,确定租赁关系,签署有效应的文件,并且,也需维护租赁人权益;此外,合理改进公示制度,唯有如此,方可确保抵押和租赁行为的公正与公平;需合理评估不动产价值,据此明确房产损害前后形成的差值,可以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达到权利保护。
当处理权利矛盾时,应对先后次序开展科学分析。第一,对于被查封不动产来看,要求其抵押在前。可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调控规定开展精准判断。抵押者有责任通知承租者,并且在《民法典》中规定,租赁不能和抵押开展对抗。换句话来讲,不能影响抵押方,否则,先去除后拍卖;第二,租赁先于抵押。针对被查封的不动产来说,如果租赁在前,就可按照《民法典》物权编相关条款开展准确判断。并且,为避免由于人为原因以各种形式损害利益,应全面分析租赁关系。唯有如此,方可防止权利形成冲突。
近年来,针对被查封不动产权利冲突,即便有关法律已提出了解决方法,不过对于抵押权人权益,在保护上还有着一定欠缺。基于法律原则,承租人享有行使权利,所以,在将物品抵押给债权人后,当期限届满时还不能偿还,签订违法合同,由此极大影响抵押权人权益。对此,在签订合同期间,需要确定租赁关系,签署有效文件,避免出现签订虚假合同的情况,还可以切实保护权益。
对于被查封的不动产来说,在开展抵押和租赁时,它会对承租者利益造成较大的损害,因此,应强化对后者的保护,提高对有关方面的重视。构建有效协调机制,持续优化,除了可以兼顾双方的利益,也能深入健全保护制度,推动租赁活动正常进行,确保不动产合理流通。并且,也应该持续强化利益维护,可在确保权益的基础上,平衡承租者利益,采取细化抵押权的手段来科学分配权益。例如,缓期交付机制,可要求承租方支付使用对价,也就是租金。如果承租人未支付超30 天的租金,在催缴之后还不进行支付的,将不享有缓期交付利益,可及时要求其搬出房屋[5]。此项制度的确定,可以同时兼顾双方利益,为权利冲突提供了解决方法,有必要借鉴。
当对不动产开展登记时,要合理开展有关的公示工作。结合有关调查得知,如今包含两种模式,依次是登记生效与对抗。针对先租后抵的方式,也就是对抗模式,它不具备公平性,因此,应该优化公示制度,唯有如此,方可确保被查封不动产租赁和抵押的公正。此外,同第三方串通,签订违法合同、编造虚假凭证等现象还有发生,部分债务者会把财产违法转移,对于种种不良情形,改进公示制度非常重要,公示的落实非常关键。采取公示的方法,在保护所有权的同时,也可以保护经济权益,并且也能防止发生不良行为。
权利矛盾问题较多,其中比较突出的是因为承租人个人因素而引起减损价值。当使用房屋时,难免对其造成一定破坏,这将影响抵押权方的权益,在后果较为严重的情况下,还能导致租赁关系解除。在影响抵押权方利益的同时,也减小了不动产价值,使得其难以开展评估,更难以开展有关的经济赔偿。为有效处理此类情况,双方要开展有效沟通,并且科学评估不动产价值,按照评估结果来明确差值,除了能够有效保护抵押权方利益,也能开展相应的经济赔偿。
总而言之,基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考虑当事人诉求有助于处理被查封不动产权利的冲突,实现立法统一。在抵押权实现上,租赁关系发挥的影响并非确定的,要开展利益计算。第一,租赁出现于抵押之后,然而却具备租赁合同,同时还是在承租方使用过程中,若是租赁对拍卖造成影响,那么往往会不负担租赁权,然后开展拍卖,反之亦然;第二,法院按照提交的证据裁判,满足法律原则。同时可区分把不动产用于居住的承租人,他们也具备去除请求权,同时还兼具举证的责任;第三,增加判定举措,例如居住时长的规定、对占有时间开展分析。也能根据权利的公示方式,例如判决宣告、存档登录,也能是审批许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