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购食品交易安全的实践性思考

2023-09-03 12:10王海燕丁润雨
法制博览 2023年16期
关键词:交易平台网购经营者

王海燕 白 玉 丁润雨

1.北方民族大学法学院,宁夏 银川 750000;2.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检察院,宁夏 石嘴山 753000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重大社会问题,也是党和国家极为重视的重大民生问题。近些年,网购食品借力数字经济的技术支撑迅速兴起的同时,也频频爆出许多令人触目惊心的食品安全事件,产生新的食品安全问题。

一、食品网购经济模式介绍

在食品交易领域,数字经济新产业革命在改变传统消费模式的同时,催生出新的经济模式。目前,我国网购食品经济模式主要分为四种[1]:一是大型电商模式。经营者凭借第三方平台进行销售。第三方平台一般设有专门的平台或软件,进一步又可细分为综合型、垂直型和外卖型三种。其中,垂直型电商模式侧重于产供销一体化服务,主要集中在生鲜食品、特色农产品领域;外卖型电商模式依托于大数据支持,组建送餐团队,主要服务于快餐线上订购。[2]二是物流企业模式。物流企业依托自身物流优势提供长短途运输和冷链物流服务,实现线上线下相结合,重点集中在生鲜领域。三是大型超市模式。该模式主要依托自身线下实体店竞争优势,通过实体门店推动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积极开展门店到家服务。四是社交平台模式。该模式充分利用社交媒体空间打造“熟人经济”模式,一般为自制食品或新研发食品。

二、网购食品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网络食品交易市场是传统食品交易市场的高级形态,涉及更多的法律主体,如在消费者与销售者之间增加了第三方交易平台主体,以及物流配送环节等。随着法律主体的增加,不仅使得法律关系复杂化,同时也带来新的问题。

(一)网购食品加剧信息不对称现象

1.信息不对称存在于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在食品交易中,由于食品本身的专业性,使得经营者往往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消费者大部分都不具备辨识产品信息的能力。生活中,消费者即便关注到食品包装上的产品说明,也可能囿于自己的认知能力,无法鉴别其背后折射出的食品质量安全信息。这种在非对称信息条件下的市场交易,一般会导致市场交易前产生道德风险,交易后产生逆向选择,最终引起市场的低效率。而在当前“互联网+”时代背景下,这种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变得更为严重。买卖双方通过具有虚拟性、隐蔽性、跨区域性特点的网络载体进行食品交易,进一步加剧了交易标的的不确定性。消费者在购买网络食品之前,无法像以前在超市、商场等线下经营场所一样,有试吃、试用,观察实物的机会,网上交易模式增加了消费者对于商品的认知难度。

2.网购食品加剧了监管部门与其他交易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一是增加了市场监管主体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导致食品经营者的违法违规行为不易被发现和监管,降低了食品生产企业和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增加了市场监管主体监督的难度,以及消费者获取信息和维权的成本。例如,存在有商家因违法经营行为被取消经营资质,换个身份或借用经营许可即可重新开店经营的情形。二是增加了各监督部门主体之间,以及与第三方平台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各监督部门之间信息虽能实现互通共享,但数据分析能力较弱,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程度不高,人工智能和业务系统之间融合程度较低,各部门数据处理依然需要大量的人工判别和梳理。从地方层面来看,多地监督部门目前与第三方平台尚未建立关于经营者信息共享的平台。

(二)第三方平台审核管理责任模糊

第三方平台作为连接消费者与入网经营者之间的桥梁,对于《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审查许可证义务系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目前立法尚未作出明确回应,学界意见分歧较大,有实质审查说,也有形式审查说。但无论采用哪种学说都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如采用实质审查将面临如下困境:首先,三方平台作为市场经营主体,扩大入驻商户数量、扩张平台规模是其生存和发展的核心任务。因此,从利益驱动的角度来看,要求第三方平台承担实质审查责任的内在动力确有不足。其次,目前监管部门对于企业监管数据并没有实现有效共享,导致第三方平台难以落实信息的实质审核及核验更新义务。所以,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承担实质审查义务恐较难实施。但如果仅要求第三方平台承担形式审查义务也存在问题,一是形式审查会导致审查义务形同虚设流于形式,并且极有可能促使网络交易平台与入驻商家合谋规避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由此引发更多的食品安全问题;二是监管部门的监管力量不足,无法独自应对纷繁复杂的监管工作。

(三)网购食品配送环节存在安全隐患

通过梳理网购食品经济模式来看,网购食品配送主要有第三方平台配送、商家自营配送、第三方物流配送等三种模式。从配送流程来看,这一环节基本脱离消费者的可视范围,能够查看到的仅是食品运输路线。而食品运输对保证食品的卫生质量至关重要,尤其是对物流配送具有很高保鲜及时效性要求的生鲜食品。目前配送环节主要存在以下安全隐患:一是配送人员存在的风险隐患:存在配送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的情况;存在配送人员未经过食品安全考核培训的情况;对配送人员的健康状况监管不力。如配送人员每日上岗前是否检查其体温正常?是否患有发热、腹泻、呕吐等症状。二是配送箱存在卫生安全隐患。虽然对于配送容器的卫生标准曾先后出台行业标准和规章制度予以规范,但从实际执行情况来看仍存在未严格落实的情况。尤其是外卖食品的配送箱,对于配送箱的消毒和卫生要求更高,食品在物流和配送过程中,卫生条件不合格,就会造成食品的二次污染。[3]三是配送过程存在隐患。例如,生鲜食品配送具有很高的保鲜要求,需要在低温环境下配送,但食品运输存在短时效无冷藏的情况,不一定会直接导致食品变质,却会在一定程度上加速其变质。此外,对于配送食品包装规范的监管,以及配送人员卫生操作流程规范的监管十分松散,同样没有形成监管常态化。

(四)网购食品消费者维权依旧困难重重

从近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统计来看,食品与餐饮服务类投诉量居高不下,且呈上升态势。其中,网络食品交易售后维权问题较为突出。一是消费者举证困难。例如,如何完成缺斤少两、食物中发现虫子异物等情形系商家所为,以及商品存在以次充好、食品配料含禁止添加物等无法从外观辨识食品问题的举证,成为消费者举证的难点问题。如果仍旧依据传统民事诉讼领域适用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并不利于消费者维权。[4]二是目前市场推广的食品安全责任险仍有待改进。为了应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风险以及消费者索赔难的问题,各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携手网络餐饮第三方平台大力推广食品安全责任险。但等制度正式落地实施后却有些走歪变味,食品安全险的理赔范围和条件较为严格,且存在大量霸王条款。三是投诉举报渠道不够畅通,维权回应慢,甚至石沉大海的情况较常见。从实践来看,较多消费者要么鉴于时间成本考虑放弃维权或退款处理,要么通过食品安全险或第三方平台获取小额赔偿来维护权益。

(五)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有待完善

在“互联网+”背景下,必须加强新技术成果在监管活动中的应用,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亟待完善:一是入网经营者的信用体系建设。以某第三方平台为例,从其披露的入网经营者信息来看,许多商家仅公示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小部分商家除公示商家资质信息之外,还公示了食品安全监督结果(有优秀、良好、一般等)。相比之下,某点评网对于商家的评价信息披露范围稍广,标准更清晰。但两家第三方平台对于商家被投诉情况及处理结果的信息均未涉及,欠缺第三方交易平台和监管部门对商家的信用评价。二是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信用体系建设。第三方交易平台是连接消费者和入网商家的桥梁。作为市场经营主体,第三方交易平台一方面需要吸引广大的消费者购买群体,另一方面还要努力吸引更多的商家入驻。从利益驱动的角度来看,单靠交易平台对入驻商家进行监管,其内在动力不足。因此,在实际运行中,第三方平台未能充分发挥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技术优势、信息枢纽优势、行为控制优势,导致交易平台入驻商家良莠不齐,限制了对网络食品治理的效果。[5]故而,加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信用体系建设十分重要。

三、网购食品安全问题之对策建议

(一)加强各交易主体之间的信息共享

信息共享是各方主体参与食品安全合作治理的前提。一是严格落实食品经营者的信息公开与报送义务,进一步督促网络食品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公开食品相关信息责任的履行。二是落实第三方平台的信息公开与共享义务。一方面,坚持在不突破现有法定框架内探索制度创新,落实第三方平台责任的相关配套规定和各地监管实践。[6]另一方面,在确保安全合法的前提下,监管部门需加强监管数据库的开放,利用人工智能等技术成果收集第三方平台上的经营者信息以及交易数据,形成专门的数据库与之实现对接,打破政府监管部门与第三方平台之间的信息壁垒,形成既要加强监管,又要保驾护航的良好关系。三是加快推进智慧监管新发展。加强新技术成果在监管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应用,提升人工智能和业务系统之间的融合程度,尽快实现智慧监管的转型升级。借助智慧监管的转型升级,探索性建立食品溯源体系,通过食品安全“码”上治理方式,实行“食品身份证”制度;建立“互联网+监管”平台,实现各监管部门内部、行政审批与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自动推送、共享,进一步做好各部门在各环节的衔接配合,打破信息壁垒,实现智慧监管。

(二)细化和压实第三方平台审核管理责任

从法经济学角度分析,利用第三方平台优势消除信息不对称,在这个过程中政策的科学引导、加强入驻经营者准入和培训教育、完善入驻经营者的评估和评级机制等措施都是有益高效的。[7]第三方平台的法定审查义务,可以通过在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两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折中审查义务,即在初次审核经营者信息时,第三方平台需要对其提供的身份证、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等信息进行实质审查,且需要确保经营者提供的信息与企业工商信息数据库公示的信息一致,在监管部门对于监管信息尚未开放的情况下,可通过第三方信息查询平台进行查询验证,确保其登记信息真实有效,加强对经营者实名制管理;在日常运营过程中的信息维护,由经营者主动向第三方平台报告工商信息的变更情况,第三方平台定期对入驻商家所售食品的来源和授权文件进行抽检,确保经平台售出的食品质量安全;第三方平台需对入驻经营者的不法行为及时报送监管部门;对于入驻经营者确实存在危害食品安全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的,应如实记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众进行信息公开。

(三)完善和落实网购食品配送制度

第一,建立食品配送箱的维护使用和清洁制度。配备干净卫生的专用配送箱,在每单配送前进行消毒,并建立清洁消毒记录档案。第二,明确对配送人员的身体健康要求。配送人员应持双证上岗,即在取得健康证和经过食品安全培训考核的合格证后方可上岗。第三,还应建立并及时更新配送人员档案,记录其基本信息、食品安全培训考核情况、上岗工作情况等,并于每日到岗后检查配送人员身体健康状况,如患有发热、呕吐等不适宜工作症状的,应及时暂停配送工作。第四,配送生鲜食品或冷食类食品,应有冷藏措施。对于没有密封外包装的食品,应使用规范的包装封口贴或一次性封口的外包装袋,封口贴或外包装袋口在打开后应不能复原,以确保在配送过程中食品外包装不被打开,防止发生食品污染。

(四)降低维权成本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1.合理分配消费者举证责任。如按照普通民事案件适用“谁主张,谁举证”举证原则,食品质量纠纷案件中的消费者需承担证明涉诉食品存在质量问题,以及涉诉食品与消费者遭受人身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但对于前者,如从食品外观无法识别质量问题,则往往需要专业的鉴定机构介入。而对于因果关系认定问题,无论分配给经营者或消费者都同样面临举证难度。因而,鉴于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诉讼能力的不对等,学界和实务中更倾向于将举证责任向有利于消费者倾斜。如由消费者举证食品交易信息,涉诉食品存在质量问题的初步证据,以及对己方所造成的损害。由经营者承担因果关系,以及存在的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消费者故意等。此外,如同一食品质量纠纷已被提起公益诉讼,则可大大降低消费者的举证责任,这一条款也被称为“搭便车”条款。

2.改进并全面推广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第一,在借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立法体系,只有通过立法予以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才能获得强制推行的法律依据和效力。[8]在制度构建有立法保障的前提下,对于入驻食品经营者全面推广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并公开保险的理赔范围和条件。第二,扩大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理赔范围,即除提供消费者或其他第三者人身或财产损害之外,包括但不限于涉诉食品的鉴定费用以及法律费用等方面的赔偿。第三,优化拓宽举报投诉渠道建设。信息公开和畅通渠道是社会公众参与食品治理的条件保障,应当进一步优化拓宽举报投诉渠道建设。应开通官方网站等多样化互动平台,要求第三方平台将举报电话置于页面显著位置,还需着重完善反馈机制,及时回应公众的举报和诉求,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保障广大社会公众群体以更加便捷、有效的方式参与到协同治理工作中。第四,进一步推进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DR)建设,创新引入社会力量解决纠纷。第五,向社会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将奖励经费列入部门年度预算,以确保落实到位,鼓励公众参与到食品安全协同治理中。

(五)加强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第一,加强第三方交易平台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建设,记录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基本信息、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以及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监管部门在加强与第三方交易平台合作的基础上,需强化监督和制约,充分发挥第三方交易平台对入驻经营者的监管作用。第二,加强入网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建设。所有入网经营者全面建立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为核心的信用评价机制。除监管部门和第三方交易平台可以将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以及整改情况、奖惩情况记入信用档案外,消费者的真实评价反馈也是建立食品信用评价机制的重要内容。对于刷信誉、刷好评、恶意评价、恶意删帖等行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应如实记入信用档案。健全食品从业人员严重违法后行业禁入和食品行业“黑名单”制度,将食品安全严重违法行为纳入信用联合惩戒范畴,[9]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

四、结论

食品问题事关民生,为切实解决网购食品交易安全问题,保障舌尖上的安全,需在消减各交易主体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基础上,从细化第三方平台的审核管理责任,严格落实食品配送制度,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便利的维权渠道,加强对第三方交易平台以及入网经营者信用监管等方面着手,共同营造放心的食品安全及消费环境。

猜你喜欢
交易平台网购经营者
明清珠江三角洲基塘区的田场与经营者
教老妈网购
《经营者》征稿启事
网购寒假作业
网购寒假作业
环太湖艺术品交易平台上线
基于Android的C2C交易平台关键技术研究
做一名聪明的集团医院经营者
交易平台应兼顾效率和公平
国有上市公司经营者薪酬激励模式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