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教育法法典化的正当性要求与模式选择

2023-09-03 12:10车沈丽
法制博览 2023年16期
关键词:体系化法典教育法

车沈丽

安徽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安徽 合肥 225009

一、问题的提出

近代以来,世界上主要国家纷纷规范教育立法,推进教育法法典化。如1926 年的《美国教育法典》,2000 年的《法国教育法典》,2003 年公布的《俄罗斯教育法典草案(总则)》和《白俄罗斯教育法典》。放眼中国,我国在教育立法领域取得了一些成就。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现行的教育法律规范仍然存在内容分散、立法空白、体系化建构不完善等问题。教育法法典化的呼声应运而生,成为解决以上问题的重要举措。

与此同时,立法机关和教育主管部门也对推进教育法法典化达成高度共识。在2020 年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上,人大代表提出了《关于编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典〉的议案》。作为主管部门的教育部,也对此议案给予了积极回应,提出2021 年“研究启动教育法典编纂工作”的工作要点。[1]

当下,虽然教育法法典化已被纳入国家立法规划,但诸多因素影响其立法进程,其中关键因素在于教育法法典化的正当性要求和模式选择。

二、教育法法典化的时代机遇

(一)教育法法典化的时代诉求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的全新命题,开启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时代。我国是成文法国家,现实的发展需求要求国家的教育法治建设完善教育立法和提高立法质量。教育法法典化作为新时代的一项教育立法活动,也成为提升教育领域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路径。

2020 年5 月29 日下午,中央政治局就“切实实施民法典”举行第二十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民法典》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维护人权、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并且,2021 年施行的《民法典》成功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典化之路,也提供了教育法法典化的立法新思路,还为我国教育法律体系话语革新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本土经验。

(二)教育法法典化的理论基础

教育法律体系化是教育法法典化的理论前提。我国已初步形成以《教育法》为主体,以《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师法》等教育单行法为“枝干”,教育行政法规、教育部门规章等为“绿叶”的教育法律体系“大树”,为我国教育法法典化提供了规范的体系支撑。体系化原则也要求教育法典编纂拥有统一指向的核心范畴,并围绕这一核心范畴构建内外部体系,“受教育权”作为教育法典的核心范畴依据充分。马克思关于人的全面发展观是受教育权人本价值的逻辑起点,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关于受教育权的详细内容和我国《宪法》中对受教育权的基本规定,是法律保障中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具体体现。除此之外,教育法法典化还应遵循科学化原则。科学化原则主要体现为符合法治精神的基础上,尊重人的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要求,从生理学、心理学等相关学科中汲取知识。

三、制定教育法典的正当性要求

(一)教育法典的规范功能

1.体系的外部科学化

“法典真正的贡献在于体系化所带来的体系效益”。[3]教育法典作为一项立法活动,应遵循科学立法原则,它要求“保证立法符合自然规律、社会发展规律以及立法自身规律的要求”。[4]此处的科学化应包含教育法典体系的内外部科学化两个层次。

教育法典体系的外部科学化,指的是立法者基于对自然规律、社会发展规律等规律的准确认识,追求教育法典体系的目标统一性与内容全面性。首先,教育法律体系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处理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关系时,需要协调它们之间内容冲突、交叉等结构性问题;其次,需要协调《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教育法律之间目标的统一性,助益于规范严谨教育法律体系的塑造。

2.体系的内部科学化

与外部科学化不同,教育法典体系的内部科学化要求立法者从立法规律出发,追求教育法典体系内部的逻辑自洽性和价值整合性。首先,逻辑自洽性指教育法典体系的内部概念、规范等要素协调统一,并按照某种逻辑编排成一个规范载体。如在概念层面,“法律概念是法律规范的基础,也是进行法律思维和推理的根本环节”[5],理当述说精准。如需要明确“应该‘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还是‘均衡发展城乡学前教育’?[6]”概念指代模糊,容易产生歧义;其次,价值整合性指立法者在编纂教育法典时采取相同的价值取向。例如《法国教育法典》明晰了学生是教育的主体、同等对待残疾学生与普通学生、促进教育机会均等立法价值取向。它们统一指向确认和保障各种教育法律关系中的受教育权这一核心理念。

(二)教育法典的社会价值

1.教育法治建设的守正创新

教育法治建设始终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法治建设实现了从法制到法治的观念转变和实践转型”[7],教育立法发展迅速且“呈现出法律体系化趋向”[8]。教育法典作为教育立法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是最具体系化、逻辑化和规范化的立法形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新时代的到来,我国教育法治建设已进入发展的“提速期”,教育内外部涉及的相关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愈加复杂,现有的教育法律法规难以适应新需求,更高层次、更高水准的教育法治建设呼之欲出。这就需要着力推进教育法法典化,实现教育法治建设的守正创新,这是实现依法治教进程中“有良法可依”的最佳选择。

2.推进教育治理的现代化转型

教育法法典化议题的提出,为教育治理法治化提供“良法”,也保障其达到“善治”。它作为推进我国教育治理现代化转型的一个契机,有利于实现社会层面“良法善治”的应然价值。

一方面,“良法”是教育治理法治化的基石。教育法典作为新时代的重大教育立法,主动促进教育法治建设的守正创新和响应教育治理法治化的转型号召,能够为实现教育领域重大问题有良法可依提供解决方案。另一方面,“善治”是教育治理法治化的目标。因为,“法典编纂的焦点,不在于收集、汇编、完善或改革现有的具有科学性或者准科学性的法律……而是要以一种新的体系化和创新性的法律,来规划一个更加美好的社会”。[9]因此,教育法典将积极回应教育治理的现实需求,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目标导向,为实现良法善治积极努力,这是教育法法典化的社会价值所在。

四、我国教育法法典化的模式选择及行动方案

(一)教育法法典化的模式选择

教育法法典化模式指教育法典的实现形式,是研究教育法典应回答的前置性问题之一。自罗马法以来,大陆法系催生出两种迥异的法典观念。[10]迥异的法典观念衍生出体系型和汇编型两种法典化模式。

我国应选择体系型的教育法法典化模式,有以下几点理由:首先,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与我国教育法法典化模式的体系型模式更匹配。它有利于国家统一制定教育法典,提高立法效率,避免冗长的决策过程。其次,体系型模式能有效避免教育法律规范中出现内容重复等情况,形塑具备目标统一性和逻辑自洽性的规范集合体,从而降低参与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利益主体守法门槛、为教育执法提供明确的执法依据、为教育司法统一裁判依凭。最后,体系型模式可以完善现行教育法律体系的类型与结构,深入推进教育法律制度创新,从而构建一个更加系统化、规范化的教育法律体系。[11]

(二)我国教育法法典化的行动方案

1.形塑教育法法典化中国方案

首先,教育法典的制定工作应由国家立法机关牵头组织,立法实务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协作完成具体编纂工作。其次,我国教育法典也应继承《民法典》《刑法》制定过程中的开放立法理念,即积极吸取全人类的法律文明成果。例如,参照《民法典》在借鉴《德国民法典》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社会实际增加人格权编和侵权责任编。再次,借鉴国外成功教育立法经验时也应关注对民众现实需求的回应、制度留白等要求。一方面,我国教育法典要积极回应新时代民众受教育和面向未来的现实需求;另一方面,由于法律具有滞后性,我国的教育法典应有必要的、灵活的、开放的制度留白。最后,以受教育权为核心范畴,遵循体系化、科学化原则,搭建教育法典体系框架。

2.确保教育法典体系严谨

“严谨”要求整合现有教育法律规范,厘清教育法典内外部关系。一方面,教育法典应协调教育基本法与教育单行法、教育行政法规、教育部门规章等之间的内部关系。首先,可借助教育法法典化制定类似于关于招生考试、教材管理等教育主体核心利益问题的法律规范,填补立法空白。其次,系统吸收《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教育法律的具体规定,以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家庭教育、终身教育等不同领域的教育类型串联,适当修补并革新部分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条文;另一方面,应处理好与《民法典》《刑法》等部门法之间的外部关系,避免冲突。对于《民法典》《刑法》等部门法已规定内容,教育法典中无重申必要,只需强调行为和责任的一致性,并且明确违反强制性规定行为后应承担的责任。可参照其他部门法中“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的条文转引指示方式,对其中涉及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内容进行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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