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仲舒与西汉中后期封建制度*

2023-09-02 06:16张英梅张玉林
大众文艺 2023年6期
关键词:诸侯王封地皇子

张英梅 张玉林

(河北农业大学,河北保定 071000)

继汉景帝削藩之后,汉武帝对西汉封建制度进行深入改革,最终解决了西汉诸侯分权问题。作为汉武帝时期的著名儒学大师董仲舒曾把儒学推至独尊地位,使经学对西汉中后期的政治实践产生重要影响[1],那么《春秋繁露》著作中是否有关于西汉封建制度的构建,其制度构建在西汉中后期的诸侯管理、封建制度改革产生什么影响?

一、封建诸侯原因

汉初至武帝时期,西汉封建制度已经施行60多年,封建制度的弊端亦在不断曝出,并于景帝三年达到顶峰。武帝即位后,是否要继续施行封建制度?君臣之间对此问题进行了数次争论。《史记·三王世家》记载汉廷大臣奏请武帝封建三皇子为诸侯王,武帝对其奏请进行了否定并下诏书曰:

盖闻周封八百,姬姓并列,或子、男、附庸。《礼》“支子不祭”。云并建诸侯所以重社稷,朕无闻焉。且天非为君生民也。朕之不德,海内未洽,乃以未教成者强君连城,即股肱何劝?其更议以列侯家之。[2]

汉武帝认为《礼》中规定诸侯身为支子,不能祭祀祖宗之庙,所以大臣所说的“并建诸侯所以重社稷”的理由并不能成立。此外,汉武帝认为皇子年幼,尚没有治理封地的能力,如果封建他们为诸侯王,将无法使股肱信服,无法引导贤者为国家效力,所以,否定了汉廷的奏请。汉大臣再次奏请封建皇子,理由为:

今诸侯支子封至诸侯王,而家皇子为列侯,臣青翟、臣汤等窃伏孰计之,皆以为尊卑失序,使天下失望,不可。[3]

大臣从社会身份等级,尊卑贵贱角度分析,认为诸侯王的儿子已位至诸侯王,而皇帝的儿子却封为列侯,于尊卑贵贱制度相矛盾,所以应该封建皇子为诸侯王。此份奏疏“奏未央宫,留中不下”[3]。

针对上述记载,有学者认为“武帝在立三子为王时故意文饰其分封之意,从而使得分封过程颇为曲折,究其原因是因为推恩令的全面贯彻执行。武帝一方面强迫前帝所立诸侯王分封子弟为列侯,另一方面又想立己子为诸侯王,于是不得不做一番表面文章以平息物议”[3]。此推论有一定道理,但笔者认为此观点可能尚有商榷的余地。首先,汉初即施行封建皇子为王制度,汉武帝封建三皇子为王,完全符合汉制,恐不需要作表面文章;第二,武帝皇子为诸侯王之后,仍需执行推恩令,似不需要“平息物议”;第三,汉朝未强迫诸侯王分封子弟为列侯,如“淮南王有两子,一子为太子,而建父不得为侯”[3];第四,汉武帝是一位积极进取、勇于探索、锐意改革的皇帝,上述分析恐不符合汉武帝行事风格。第五,大臣的第二次奏疏“留中不下”,即表明汉武帝并未完全认同大臣的理由,所以,才留中,迟迟不予批复。类似奏疏留中不下的,如,汉昭帝时,燕王旦与汉朝臣勾结,预备让“桀欲从中下其事,桑弘羊当与诸大臣共执退光。书奏,帝不肯下”[3],此处出现的“帝不肯下”与“留中不下”意思相同,表明皇帝一定程度上并不赞同大臣的奏对。鉴于此,笔者认为汉武帝对是否继续封建皇子为诸侯王问题,有了重新的思考和认识,并非在做表面文章。

汉武帝从天道、君王职责、国家治理的出发,对封建制度进行重新思考,认为“天非为君生民也”,君王只是上天选中的负责治理民众的人,故君王不应该把治民权交给自己“未教成”的儿子,这样将无法使辅佐君主得力的大臣信服,即于“股肱何劝”,但大臣出于对刘姓宗庙祭祀、刘姓皇家子孙身份等级角度进行思考,认为应该封建皇子,导致君臣之间就封建制度的存废问题产生分歧。类似的场景在秦朝廷上亦曾出现过,当时部分大臣主张施行封建制,而李斯力排众议,坚持施行郡县制。汉初因形势需要,刘邦施行郡县与封建并行制,60多年后,该问题再次摆在朝堂之上。这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血缘家族观念在当时仍然占据一定的社会地位,但“天下为公”的进步思想对旧制度的改革具有强烈的现实要求。

相较于诸大臣而言,董仲舒在《诸侯》篇对封建诸侯原因进行了独特的分析,董仲舒认为:

生育养长,成而更生,终而复始其事,所以利活民者无已,天虽不言,其欲赡足之意可见也。古之圣人见天意之厚于人也,故南面而君天下,必以兼利之,为其远者,目不能见,其隐者,耳不能闻,于是千里之外,割地分民,而建国立君,使为天子视所不见,听所不闻,朝者召而闻之也,诸侯之为言犹诸侯也。[4]

董仲舒认为天道在于生民、养民、活民,故圣人懂得天道后,秉持厚待子民、使民得利的原则,将距离京城较远、天子不能亲自治理的地方,分割给诸侯,使其为天子治理民众。董仲舒指出诸侯和古时天子的侦察兵一样,是天子派往地方的“耳目”,是弥补君王“目不能见”“耳不能闻”的一种措施。董仲舒立足于天道、君道、国家治理的角度,并结合客观环境:地理位置偏远、交通困难考,阐述了古代必须封建诸侯的原因,摆脱了血缘关系与政治的纠缠,否定了皇子必须为诸侯王的正当性,更有利于人们对封建制度、诸侯王身份的认识,为西汉中后期人们认识、接受诸侯王有君位而无君权的现实,做了理论上的准备。

二、诸侯专讨、专地问题

1.诸侯专讨

汉初,诸侯皆有一定的兵力。汉文帝即位后,鉴于齐王发兵事件,仅从政策角度规范了诸侯王发兵流程,但并未从经学角度对其政策进行理论阐述。汉初百家并列,关于诸侯拥兵问题,莫终于是,并未形成统一认识。我们知道,当政者预备进行改革时,尤其当新政策有损既得利益者时,既得利益者将对新政策产生排斥、逆反心理,这不仅不利于新政策的施行,同时将有损汉中央的权威性。所以,要想使新政策得以有效施行,首先必须从思想方面对既得利益者进行教育,使其从心理上认同诸侯拥兵的不正当性,然后顺利接受汉中央的改革措施。董仲舒提倡“废除百家,独尊儒术”,确立儒学政治地位,为汉中央统一思想认识,做出来重要贡献。

董仲舒在《春秋繁露·楚庄王》中对此问题进行关涉:

楚庄王杀陈夏征舒,春秋贬其文,不予专讨也;灵王杀齐庆封,而直称楚子,何也?……是故齐桓不予专地而封,晋文不予致王而朝,楚庄弗予专杀而讨,三者不得,则诸侯之得,殆此矣。[4]

董仲舒认为虽然楚王所杀的夏征舒是弑君叛臣,楚灵王所杀的庆封罪大恶极,但他们在发兵之前并未得到周王的允许,因此《春秋》对他们施行贬称,分别称其为楚人和楚子,而非楚王。董仲舒认为诸侯在没有天子允许的条件下不得擅自用兵,否则违背礼制,并在《王道》中指出“君亲无将,将而诛”,明确否定了君王亲属拥兵的正当性,划清了君王(公权)与君亲(私权)在兵权上的界限,为汉天子的最高军事统辖权的合法性做了理论阐述,为西汉中后期诸侯王兵权的解除做了思想上准备。下面我们通过对比汉初和西汉中后期的两个案例,认识不同时期,汉廷对待诸侯专讨问题的态度和措施。

汉初,吕后死后,齐王在“非有汉虎符验也”的情况下,擅自发兵,虽然未出齐国,但仍有发兵之实,事态平息之后,灌婴责问教唆者魏勃擅自发兵之事,魏勃答曰:

“失火之家,岂暇先言丈人后救火乎!”因退立,股战而栗。恐不能言者,终无他语。灌将军孰视,笑曰:“人谓魏勃勇,妄庸人耳,何能为乎!”乃罢勃。[3]

汉初齐王擅自发兵,汉朝只是罢免了教唆者魏勃,并未对齐王进行相应的处置。原因一是当时文帝刚即位,根基不稳,不便处置齐王。二是因为汉初没有对齐王行为进行定罪的法律或礼制依据,故最终罢免齐王教唆者。武帝时期,淮南王刘安谋反,胶西王以春秋“臣无将,将而诛”为由,判刘安当伏法。此后,无论诸侯王出于何种原因(自卫或谋反),凡私自制造、窝藏武器者,无论有没有谋反之实,一旦被发现即视为谋反罪,可见,诸侯不得专讨思想实现了汉廷对军事权的有效控制。

2.诸侯专地

战国时期,周天子弱,无法控制局面,诸侯不尊重周天子,专地之事已司空见惯。汉初刘邦封建同姓子弟为王,各诸侯王皆拥有数城封地,且刘邦规定诸侯封土可以世世传递给子孙。如:

高帝始平天下,建诸侯,为帝者太祖。诸侯王列侯始受国者,亦皆为其国祖。子孙继嗣,世世不绝,天下之大义也。[3]

这是体现诸侯封君身份的重要标志之一。这点与一般吏员之间具有实质性区别,如汉代有的“吏居官者或长子孙,以官为氏”,但他的任职之地不能传给他的子孙。

诸侯的封地可以世代继承,那封地的处置权究竟在谁?不同时期,汉廷对此问题的认识并不相同。贾谊是汉文帝时期重要人物,其思想对汉文帝曾产生一定影响。贾谊在《五美》中指:

诸侯之君……子孙毕以次各受祖之分地……其分地众而子孙少者,建以为国,空而置之,须其子孙生者,举使君之。诸侯之地,其削颇入汉者,为徙其侯国及封其子孙于彼也,所以数偿之。故一寸之地,一人之众,天子无所利焉,诚以定治而已,故天下咸知陛下之廉。[5]

贾谊认为诸侯王的封土是刘邦(高祖)的祖业,故封地的所有权属于诸侯王,所以,主张汉朝在处置诸侯封地时,应该给予诸侯对等的补偿。薄昭在给淮南厉王书信中亦言:“(大王)贪让国土之名,轻废先帝之业”[3]。袁昂亦认为:

吴楚相遗书,言高皇帝王子弟各有分地,今贼臣晁错擅适诸侯,削夺之地,以故反名为西共诛错,复故地而罢。[3]

薄昭、袁昂皆把诸侯封地视为祖业或家产。吴楚七国之乱时,景帝对于袁昂的说辞,亦是“默然,良久曰:‘顾诚何如,吾不爱一人谢天下’”[3]。景帝“谢天下”表明他承认自己不应该削夺诸侯王之地,也就意味着当时把诸侯王封地视为祖业的观点仍占主流。

当然,关于此问题,时人亦有不同的看法。如博士韩婴认为:“封黄帝之子十九人,非法义也”,韩婴“对黄帝的批评,是反对将政权视为家庭产业,由家长作任意的分配,这是彻底地天下为公的精神表现”[6],与韩婴持相似态度的有晁错,晁错认为“宜削诸侯事,及法令可更定者,书凡三十篇”[3]。从史料记载看,汉文帝和汉景帝对此问题的前后态度皆发生了变化,并最终向社会主流观念妥协。如汉文帝开始倾向于韩婴观点,认为天下为公,不应以私害公。因此,当淮南厉王犯法,迁蜀郡,死于途中时,汉文帝将淮南之地一分为四并收归汉朝,汉文帝的此行为遭到舆论的谴责,尤其以“一尺布,尚可缝,一斗米,尚可舂。兄弟二人,不相容!”的民谣影响力最大。汉文帝迫于舆论压力,最终“追尊淮南王为厉王,置园如诸侯仪”“立厉王三子王淮南故地,三分之”[3],以此向天下人证明自己是为天下大计,而非贪图淮南王之地。汉景帝杀晁错以谢天下。

汉文景帝对诸侯封地处置措施的前后藩辅,说明汉初无论在思想认识上,还是汉廷实力方面,皆没有做好收回诸侯封地处置权的准备,尤其对于封地归属性问题,汉廷尚缺乏统一的认识。

汉武帝时期,董仲舒在《王道》篇中讨论了此问题。他在《春秋繁露·王道》中指出“有天子在,诸侯不得专地”[4],即天子在,诸侯不得擅自处置天子的土地,诸侯的封地应归天子处置。该思想从经学角度阐述了天子处置诸侯封土的正当性。在董仲舒春秋决狱倡导下,汉廷用诸侯不得专地思想,处置了汉丞相匡衡专地盗土案。如《汉书·匡张孔马传》载:

司隶校尉骏、少府忠行廷尉事劾奏“衡监临盗所主守直十金以上。《春秋》之义,诸侯不得专地,所以一统尊法制也。衡位三公,辅国政,领计簿,知郡实,正国界,计簿已定而背法制,专地盗土以自益,及赐、明阿承衡意,猥举郡计,乱减县界,附下罔上,擅以地附益大臣,皆不道。”于是上可其奏,勿治,丞相免为庶人,终于家。[3]

匡衡以精通《诗》经义受汉元帝重视,位居丞相高位,身为汉丞相,本应懂得诸侯不得专地,却因贪婪最终失去侯位。

三、诸侯爵位继承

董仲舒在《观德》篇中指出君臣、父子、夫妇之道皆取于天道,指出“天之所弃,天下弗祐”[6],该思想在汉宣帝时期得到一定发展和应用,如海昏侯刘贺死后,豫章太守廖奏言:

舜封象于有鼻,死不为置后,以为暴乱之人不宜为太祖。海昏侯贺死,上当为后者子充国;充国死,复上弟奉亲;奉亲复死,是天绝之也。陛下圣仁,于贺甚厚,虽舜于象无以加也。宜以礼绝贺,以奉天意。愿下有司议。议皆以为不宜为立嗣,国除。[3]

豫章太守认为海昏侯刘贺的爵位继承者数次短命而亡,是上天要断绝海昏侯刘贺的血祭,使其不能成为封国太祖,故奏请皇帝应该遵从天意,绝海昏侯刘贺的封国。此处的“礼”应当是董仲舒《观德》篇中的“天之所弃,天下弗祐”发展。在董仲舒天道思想指导下,汉廷其他人员亦认同豫章太守奏言,认为刘贺已经被上天放弃,不当为海昏侯刘贺立嗣,海昏侯国在宣帝时期被废除。在诸侯爵位继承问题上,除了汉初刘邦规定的“子孙继嗣”标准外,西汉中后期,董仲舒的天道观亦成为判断诸侯爵位继承的条件。

董仲舒推动了儒学在汉朝正统地位的确立,儒学大一统思想、崇君抑臣思想为西汉中后期封建制度的改革,提供了有力的判断标准,为封建制向郡县制的转化提供了理论上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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