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怀超,田晓煜,何智敏
(太原理工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山西 太原 030024)
省域创新是国家创新的基础,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增长点和动力源[1]。中共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作为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省域层面的创新有助于发挥地域优势,激发创新活力,提高创新能力,推动地方创新发展,形成“百花齐放”的创新格局,助力创新型国家建设。然而省域层面的创新不能仅靠国内力量,也需要借力于国际市场。作为“引进来”和“走出去”的重要方式,外商直接投资(IFDI)和对外直接投资(OFDI)成为促进省域创新的重要国际技术传导路径[2]。因此,立足省域层面探究IFDI、OFDI与省域创新之间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IFDI和OFDI对省域创新的影响得到学术界越来越多的关注。一些学者[3-5]认为,IFDI能够明显促进创新活动,推动省域创新发展。一些学者[6-7]也深入探讨了OFDI与省域创新的关系。现有文献中,学者们主要从单一视角出发,分别研究IFDI或OFDI对省域创新的影响。尽管有些学者[8-9]开始将IFDI和OFDI同时纳入研究框架,分别考察二者对省域创新的影响,但忽视了双向FDI的协调作用,缺乏对双向FDI协调与省域创新关系的探讨。双向FDI协调意味着IFDI和OFDI水平均较高且具有较高的默契程度[10]。在“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的开放战略下,IFDI与OFDI双管齐下,逐渐实现协调,二者同向发力,助推省域创新水平提升。因此,有必要考察IFDI与OFDI相结合的双向FDI协调对省域创新的影响。依据毛毅翀等[11]的观点,创新主体的创新行为可以分为策略性创新和实质性创新。省域作为一个创新主体,其创新行为也可分为省域策略性创新和省域实质性创新。双向FDI协调对不同类型省域创新的影响是否存在差异?由于创新活动的不确定性,其顺利开展往往依赖于良好的制度环境。作为制度环境的一个方面,知识产权保护是否影响双向FDI协调对省域创新的作用程度?此外,Mancusi[12]指出,国际技术流动产生的正外部性主要取决于目的地国家吸收和利用外部知识的能力。那么,作为学习外部知识的前提条件,省域吸收能力是否在双向FDI协调影响省域创新的过程中发挥作用?这些问题都值得进一步探讨。
鉴于此,结合2010-2020年我国内地30个省域面板数据,本文在测算各省域双向FDI耦合协调度的基础上,从省域策略性创新和实质性创新两个维度出发,探究双向FDI协调对省域创新的影响以及地区异质性,并分析在双向FDI协调影响省域创新中知识产权保护的调节作用和省域吸收能力的中介作用。本研究有助于揭示双向FDI协调对省域创新的影响机制;同时,能够为通过IFDI与OFDI协调,合力开展省域创新活动,推动省域创新提供对策。
在开放型经济背景下,IFDI和OFDI作为利用外部创新优势的两种手段,是获得技术进步的重要方式[9],在省域创新中发挥关键作用。就IFDI对省域创新的影响而言,Cheung&Lin[3]基于省级面板数据,得出IFDI对省域创新产生积极影响的结论;曹勇等[13]从国际技术溢出视角,实证探究IFDI对省域创新产出的促进作用;Zhang[5]研究发现,IFDI溢出效应对我国省域创新活动生产率具有显著的积极影响,且这种影响存在地区差异。就OFDI对省域创新的影响而言,郭婷和毛毅[14]的实证结果表明,OFDI快速增长是促进省域创新效率提升的一个重要因素;安孟[15]探究了OFDI对省域创新效率的影响,并揭示了其内在作用机制。通过梳理相关文献可以发现,一些学者从IFDI或OFDI视角分别对二者与省域创新的关系进行了探索。
意识到IFDI和OFDI均在省域创新中扮演重要角色,有学者将IFDI和OFDI同时纳入研究框架,考察二者对省域创新的影响。如Li等[8]运用GMM估计方法,分别探究IFDI和OFDI对中国省域创新绩效的影响,得出二者均发挥积极作用的结论;周平录等[9]基于中国省级面板数据研究发现,IFDI和OFDI均对省域创新效率具有正向影响;Li等[6]在研究OFDI对中国省域创新的影响时,进一步考察了IFDI在上述影响中的调节作用,发现IFDI与OFDI对省域创新的影响存在互补关系。随着经济发展,引进外资和对外投资的互动效应不断增强,IFDI和OFDI对省域创新的作用也相互影响。现有文献尚未聚焦于IFDI和OFDI,考察二者协调对省域创新的作用,更缺乏对其内在作用机制的深入研究。因此,有必要从双向FDI协调视角出发,探究其对省域创新的影响并揭示其内在作用机制。
1.2.1 双向FDI协调对省域创新的影响机理
IFDI通过技术溢出效应推动东道国(地区)创新发展(冉光和等,2013),技术溢出效应可以通过示范学习效应、竞争效应和人员流动效应等实现[16-17]。具体而言,在外商投资东道国的过程中,当地企业通过交流合作和技术咨询等方式学习与模仿外资企业的先进技术及管理办法,推动技术创新,进而提高省域整体创新水平。外资企业的进入也会给当地企业带来竞争压力和生存危机,迫使当地企业努力提升自主研发能力以掌握创新主动权。此外,外商进入后,通过雇佣当地劳动力并对其进行培训,有助于提高劳动力技术水平。随着劳动力流动,受过培训的技术人员进入当地企业,最终带动当地创新发展。然而,IFDI也会通过挤出效应对省域自主创新产生负面影响[18],这是因为外资企业凭借自身技术优势和价格优势,挤占了本地创新资源,使当地企业处于劣势地位,影响其自主研发和原始创新。OFDI对省域创新的影响主要是通过逆向技术溢出效应发挥积极作用[19]。逆向技术溢出通过子公司吸纳东道国资源、向母国企业总部传递技术、企业总部消化吸收共享、省域创新发展4个阶段实现。在对外投资过程中,跨国企业在东道国建立子公司,通过信息交流和研发人才合作等方式吸纳东道国先进的生产技术与管理经验,同时,培训技术研发人员,不断提高自身创新水平,并通过技术转移、人才流动向母国企业总部输送技术成果和高素质技术人员,推动母国企业总部技术创新,从而促进省域创新水平提升。但是,对外直接投资也可能导致产业空心化问题[20],即产业向海外大量转移致使母国产业创新动力不足,不利于省域创新发展。
由Dunning[21]的国际直接投资发展周期理论可知,一国的双向FDI发展状况与自身经济发展水平有密切关系,随着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引进外资和对外投资的互动效应会逐渐增强,最终实现IFDI与OFDI协调。IFDI是OFDI的重要基础,OFDI是IFDI的有力支持[22],二者相辅相成。双向FDI的协调使得IFDI技术溢出和OFDI逆向技术溢出形成良性循环,是省域技术进步和创新水平提升的重要途径。一方面,外商直接投资能够直接带来资金和先进生产技术,通过人员流动效应引来高素质人力资本,而且可以发挥竞争效应激发省域创新活力,促进省域技术进步和研发创新,增强国际竞争力,为企业更好地“走出去”、登上国际舞台奠定基础,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由OFDI引发的产业空心化问题。同时,借助外资企业的示范作用,国内企业能够以较低成本学习外资企业知识和技术,并通过不断增强吸收能力,接收OFDI企业通过反馈机制对母国企业的技术反哺,使OFDI的逆向技术溢出更有效,进而推动省域创新发展。另一方面,各省在推进对外直接投资过程中,积极学习和模仿国外先进技术与管理理念,不断提升技术水平和综合实力,吸引更多外商到当地投资,更充分地发挥IFDI的技术溢出效应。而且,通过边际产业转移,既能有效规避IFDI可能带来的挤出效应,也能为国内优势产业提供良好的发展空间,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省域技术创新。此外,在国际创新环境下,OFDI企业会主动加大自主研发投入,提升技术水平,增强国内企业总部的竞争力,打破国外先进企业的技术壁垒,在不断竞争中促进技术创新发展。综上所述,IFDI与OFDI相互促进,二者协调有助于强化彼此对省域创新的正面影响,最大化促进作用,同时,弱化彼此对省域创新的负面影响,使抑制作用最小化,共同推动省域创新发展。双向FDI协调影响省域创新的机理如图1所示。
图1 双向FDI协调对省域创新的影响机理Fig.1 Influencing mechanism of two-way FDI coordination on provincial innovation
1.2.2 双向FDI协调对省域创新的直接作用
省域创新是指在特定省域内,创新主体充分利用创新资源从事各种创新活动,通过创新行为形成创新成果。一般而言,创新行为可以分为策略性创新和实质性创新[11,23-24]。其中,策略性创新是指以谋求其它利益为目的,通过追求创新“数量”和“速度”来迎合政府政策与监管的创新策略;实质性创新是指能够推动技术进步并获取竞争优势的高质量创新行为[25]。
IFDI在为当地企业带来国际投资经验和高技术人员的同时,也能够通过示范学习效应提高当地企业生产技术水平,增强其国际竞争力,从而推动当地企业进行对外直接投资。通过IFDI和OFDI数量上的调整,提高二者协调水平,使其实现良性循环,由此IFDI与OFDI的良性互动最终形成双向FDI的协同发展[26],有利于发挥IFDI技术溢出效应和OFDI逆向技术溢出效应。双向FDI的溢出效应作为先进适用性技术的重要传播方式,有助于增加省域整体知识、技术要素的物化存量[27],使得当地企业能够学习、积累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进行简单、低技术水平的创新活动,实现创新数量和速度的提升。此外,双向FDI协调可提供现成的模仿对象,使得当地企业能够在引进外资和对外投资过程中对先进技术进行模仿与改良,进而提高省域创新数量,推动省域策略性创新发展。由此,本文提出研究假设。
H1:双向FDI协调对省域策略性创新有正向影响。
OFDI通过转移边际产业,为IFDI提供了大量生产要素,能够吸引高质量外资。外资进入填补了产业转移后的空缺,实现了二者的良性互动。双向FDI协调在为当地带来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同时,也占据了部分市场份额,加剧了当地竞争,有助于激发当地企业创新意识。当地企业通过投入创新资源进行研发活动,带来技术进步和竞争优势,表现为高质量的创新行为[25],使得省域自主研发水平和创新能力提高,进而推动省域创新质量提升。而且,IFDI能够为当地企业注入资金,同时,当地企业通过OFDI获取的海外投资收益也能为研发创新提供资金支持[26],即双向FDI协调可为省域研发活动提供资金保障,有利于自主创新水平提升,从而推动高难度、高附加值、高技术水平的省域实质性创新发展。由此,本文提出研究假设。
H2:双向FDI协调对省域实质性创新有正向影响。
1.2.3 知识产权保护的调节作用
知识产权保护反映了当地鼓励创新活动和保护创新成果的力度,是影响双向FDI技术溢出的重要制度因素。一般来说,知识产权保护可以降低知识产权被侵犯的风险[28]。作为创新成果的基本保障,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双向FDI的创新效应[29]。省域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提高,既有利于当地吸引外资,促进IFDI的技术溢出,也能够推动当地OFDI发展,从而最大程度地发挥双向FDI协调对省域创新的作用。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会影响外商直接投资意愿[30]。如较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够减少外资企业向当地投资或进行技术转移时的被侵权风险和顾虑,吸引更多外商直接投资,为当地企业带来更多接触、学习和模仿先进技术的机会,有利于实施模仿创新,促进省域策略性创新。同时,较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会增强OFDI对省域创新的促进作用[29]。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有助于保障对外直接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鼓励企业到海外生产,将先进技术引进国内,促使OFDI反馈机制发挥作用,经过学习、吸收和再创新,进行难度较小、周期较短、风险较低的创新活动,在短期内产出创新成果。在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下,双向FDI协调能够更有效地发挥技术溢出和逆向技术溢出效应,通过示范学习、模仿创新开展科技含量与原创性较低的创新活动,从而推动省域策略性创新发展。由此,本文提出研究假设。
H3:知识产权保护能够增强双向FDI协调对省域策略性创新的影响。
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提升,会提高其它企业侵害外资企业技术权益的成本,同时,降低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创新成果被模仿的风险。在引进外资过程中,对高水平技术的有力保护能够增强外资企业先进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熊彼特的创新理论,在市场竞争加剧时,当地企业会进行创新活动以追赶竞争对手[31],不断增强自身技术创新能力。而且,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能够对高技术含量的研发活动提供强力保障,促进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加大创新投入,增强省域技术研发的积极性,提高自主创新水平。在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下,双向FDI协调在给当地带来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同时,能够通过竞争效应激发当地企业的创新意愿,促使其带动相关主体进行创新活动,提高省域创新质量,推动省域实质性创新发展。由此,本文提出研究假设。
H4:知识产权保护能够增强双向FDI协调对省域实质性创新的影响。
1.2.4 省域吸收能力的中介作用
省域吸收能力是一个地区内组织与个体对外部资源进行识别、吸收和应用的综合能力[32]。创新活动的本质就是利用已有知识生产新知识,其中,部分知识源于创新主体外部[33]。双向FDI是获取外部资源的重要途径,高吸收能力能够帮助省域更好地学习、利用双向FDI溢出的知识和技术,在双向FDI协调与省域创新之间发挥“桥梁”作用。
双向FDI协调能够带来大量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拓展省域可获取的技术范围和数量,有助于提高省域技术获取能力和积极性。而且,双向FDI产生的竞争压力会促使省域加大人力资本投入[34],提升人员技术能力。在双向FDI过程中,通过示范效应和人员流动效应,省域创新主体与先进的知识、技术接触,并通过不断的模仿与学习,进一步提高其对高端技术消化和应用的能力。可见,双向FDI协调能够促进省域吸收能力提升。
吸收能力的提高意味着省域能够更有效地识别可获取的外部技术价值并加以吸收。较强的吸收能力有助于提高先进技术传递效率,增强省域对先进技术的学习和再创新能力,从而实现低成本的模仿创新,促进低技术水平创新速度和数量提升,推动省域策略性创新发展。同时,吸收能力越强,技术收敛越易于发生,对新技术、新知识的认知和消化能力也越强[35]。较强的吸收能力促使省域知识存量和技术储备不断增加,生产技术效率得到提高,从而拥有更强大的经济实力与风险承担能力以进行自主研发及创新,实现高技术含量创新成果转化并促进省域实质性创新。由此,本文提出研究假设。
H5:省域吸收能力在双向FDI协调影响省域策略性创新过程中发挥中介作用;
H6:省域吸收能力在双向FDI协调影响省域实质性创新过程中发挥中介作用。
2.1.1 因变量
本文因变量为省域策略性创新(STI)和省域实质性创新(SUI)。策略性创新以谋取其它利益为目的,主要体现为更具数量性的专利[36];而实质性创新侧重于技术进步与竞争优势获取,体现为更具质量性的专利。现有研究[25,37]采用企业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衡量企业策略性创新,采用企业发明专利申请量衡量企业实质性创新。借鉴其做法,本文选取各省域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作为省域策略性创新水平的衡量指标,以各省域发明专利申请量作为省域实质性创新水平的衡量指标。
2.1.2 自变量
本文自变量为双向FDI协调(IO)。耦合协调能够反映双向FDI的协调配合程度[27],本文借鉴黄凌云等[10]的研究,利用耦合协调度模型衡量IFDI与OFDI的协调程度,具体步骤如下:
(1)确定双向FDI测量指标。对于IFDI,本文借鉴冷艳丽和杜思正[38]的研究,选取各省域实际利用外资额衡量。就OFDI而言,统计数据显示,考察期内我国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存量占比高达80%以上。冷艳丽和杜思正[38]利用各省域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存量衡量OFDI。借鉴其研究,本文选择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存量进行衡量。由于这两个数据都是以当年美元价格计算,故本文采用当年美元对人民币年均汇率,将其折算为人民币,并以2010年为基期,利用GDP平减指数对IFDI和OFDI数据进行平减。此外,考虑到实际利用外资额是流量口径,本文采取永续盘存法将其存量化,计算公式如式(1)所示。
IFDIit=(1-δ)IFDIit-1+ifdiit
(1)
其中,IFDIit和IFDIit-1分别为i省第t年与第t-1年的实际利用外资存量。ifdiit为i省第t年实际利用外资额。δ为折旧率,参考彭建平和李永苍[39]的做法,将其设为15%。
基期实际利用外资存量可通过式(2)计算。
IFDIi0=ifdii0/(g+δ)
(2)
其中,IFDIi0表示i省基期的实际利用外资存量。ifdii0表示i省基期的实际利用外资额。g为考察期内实际利用外资额的平均增长率。
在此基础上,通过极差标准化法对原始数据进行无量纲化处理,计算公式如式(3)所示。
(3)
(2)计算双向FDI的耦合度。耦合是指两个或多个系统在运动过程中通过相互作用彼此影响的现象[40]。耦合程度高低反映了系统之间相互作用程度的强弱。为了描述IFDI与OFDI之间的相互作用机制,本文构建如式(4)所示的耦合度模型。
Cit(IO)=IFDIit×OFDIit/(αIFDIit+βOFDIit)γ
(4)
其中,Cit(IO)为i省第t年的双向FDI耦合度,Cit(IO)值越大,表明IFDI与OFDI的耦合度越高,反之则越低。IFDIit和OFDIit分别为i省第t年的实际利用外资存量与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存量。α和β为特定权重,分别代表IFDI和OFDI的贡献系数,0<α<1,0<β<1,且α+β=1。李琛等[27]在研究国际化问题时认为,外商直接投资与对外直接投资同等重要,即α=β。借鉴其研究,本文将α和β均取值为0.5。γ为调节系数,表示耦合系统中包含的子系统个数。本文涉及IFDI和OFDI两个子系统,因此取值为2。
(3)计算双向FDI耦合协调度。由于IFDI与OFDI间的差异以及各省域双向FDI发展的不平衡,可能出现IFDI和OFDI值都较低而耦合度较高的现象。耦合度模型只能表明系统之间相互作用强度,无法反映系统之间的协调程度[41]。因此,需要考虑耦合基础上的协调程度。本文引入式(5)的综合协调系数T,将模型加以改进,构建IFDI与OFDI的耦合协调度模型如式(6)所示。
T=(IFDIit+OFDIit)/2
(5)
(6)
其中,T为综合协调系数。CHit(IO)为i省第t年的双向FDI耦合协调度。
2.1.3 调节变量
本文调节变量为知识产权保护(IPP)。技术交易的实质是知识产权转移及其利益分配,技术交易市场是一个集中体现买卖双方权利界定与保护的市场。胡凯等[42]认为,以技术市场成交额占当地GDP的比重度量的省域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具有客观性和综合性等优点。因此,本文选择各省域技术市场成交额占当地GDP的比重衡量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2.1.4 中介变量
本文中介变量为省域吸收能力(RAC)。就双向FDI的技术溢出而言,往往需要具有较高的吸收能力才能识别、消化和利用。作为知识载体,个体素质对创新能力具有重要影响。省域教育水平能够体现当地人口素质,进一步反映省域吸收能力。本文借鉴柳卸林和田凌飞[43]的研究,选取各省域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衡量省域吸收能力。
2.1.5 控制变量
(1)经济发展水平(EDL)。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省域具有充足的资金支持,不仅能为技术创新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而且能为创新活动提供良好的环境。本文参考陈怀超等[44]的研究,用省域GDP衡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
(2)基础设施环境(IE)。良好的基础设施环境有助于提高通信便利度,加快技术传递和交流,推动技术创新活动,进而促进省域创新发展。借鉴陈怀超等[44]的研究,本文采用每平方千米长途光缆线路长度衡量基础设施环境。
(3)金融发展水平(FDL)。创新驱动需要强有力的资金支持,较高的金融发展水平能够为创新活动提供资金保障,有利于省域创新水平提升。借鉴李政和杨思莹[45]的研究,本文选取金融业增加值占省域GDP的比重作为金融发展水平的测量指标。
(4)高技术产业规模(HTIS)。高技术产业是知识和技术密集型产业,是知识经济时代技术创新较为活跃的产业。高技术产业发展有利于当地创新要素集聚和科技成果转化,对省域创新具有重要促进作用。本文参考靳巧花和严太华[7]的研究,采用高技术产业的企业数衡量高技术产业规模。
本文选取2010-2020年我国内地30个省域(由于西藏自治区存在较多数据缺失,故予以剔除)为样本。省域策略性创新和实质性创新数据来源于《中国科技统计年鉴》(2011-2021);外商直接投资数据来源于各省域统计年鉴(2011-2021),对外直接投资数据来源于《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2010-2020);知识产权保护、省域吸收能力、经济发展水平、基础设施环境和金融发展水平数据均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2011-2021);高技术产业规模数据来源于《中国高技术产业统计年鉴》(2011-2021)。在回归过程中,为了消除异方差,对省域策略性创新、省域实质性创新、经济发展水平和高技术产业规模数据进行对数化处理。
各变量描述性统计分析结果如表1所示。
表1 描述性统计分析结果Tab.1 Results of descriptive statistical analysis
在对面板数据进行分析时,有3种模型可供选择,即混合估计模型、固定效应模型和随机效应模型。为了确定哪种回归模型更合适,需要分别进行F检验、LM检验和Hausman检验。当省域策略性创新作为因变量时,F检验结果显示,F(29,295)=9.490,Prob>F=0.000,可以认为固定效应模型优于混合估计模型;LM检验结果为chibar2(01)=97.36,Prob>chibar2=0.000,表明随机效应模型优于混合估计模型;Hausman检验结果显示,chi2(5)=75.490,Prob>chi2=0.000,可以认为固定效应模型优于随机效应模型。当省域实质性创新作为因变量时,F检验结果为F(29,295)=14.860,Prob>F=0.000;LM检验结果为chibar2(01)=267.48,Prob>chibar2=0.000;Hausman检验结果为chi2(5)=72.420,Prob>chi2=0.000,同样表明应使用固定效应模型。因此,本文选择固定效应模型进行分析。
当省域策略性创新和省域实质性创新作为因变量时,异方差检验结果分别为chi2(30)=2 162.540,Prob>chi2=0.000和chi2(30)=337.860,Prob>chi2=0.000,表明面板数据存在异方差;序列相关性检验结果分别为F(1,29)=221.837,Prob>F=0.000和F(1,29)=102.816,Prob>F=0.000,表明面板数据存在序列相关问题。本文利用Driscoll &Kraay[46]提出的方法,使用xtscc命令对固定效应模型进行估计,以修正异方差和序列相关问题。
3.3.1 直接作用检验
(1)总样本回归。双向FDI协调对省域策略性创新和实质性创新直接作用的检验结果如表2所示。
表2 直接作用检验结果Tab.2 Test results of direct effect
由模型1-2可知,双向FDI协调的回归系数显著为正(λ=2.418,p<0.01),表明双向FDI协调对省域策略性创新有显著正向影响,假设H1得到支持。由模型2-2可知,双向FDI协调的回归系数不显著(λ=0.526,p>0.1),表明双向FDI协调未对省域实质性创新产生正向影响,假设H2未得到验证。综上可见,双向FDI协调有利于省域策略性创新发展,不利于省域实质性创新发展。究其原因可能是,IFDI与OFDI间的协调互动能够促进双向FDI技术溢出效应的发挥,使二者实现良性循环,有利于当地企业模仿学习先进技术,推动省域创新活动开展。但是,由于外资企业对核心技术的保护,当地企业仅能模仿非核心技术,推动技术含量较低、难度较小的策略性创新发展;而实质性创新是高难度、高水平的技术性创新,不能在短时间内通过双向FDI协调的技术溢出实现,需要经过不断学习新技术和新理念,加强自身知识积累和沉淀,最终通过自主研发推动实质性创新发展。
(2)地区异质性分析。在利用数据对总样本进行回归的基础上,参考刘志坚[47]的研究,本文进一步将总样本分为沿海地区和内陆地区两个子样本。其中,沿海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广西和海南12个省域,其它为内陆地区,对两个子样本分别进行回归,结果如表3所示。
表3 地区异质性检验结果Tab.3 Test results of regional heterogeneity
根据模型1-4和模型1-6回归结果,沿海地区双向FDI协调的回归系数为1.419(p<0.01),内陆地区双向FDI协调的回归系数为5.619(p<0.01),说明无论是沿海地区还是内陆地区,双向FDI协调对省域策略性创新均存在显著正向影响。相对于实质性创新,策略性创新更着重于追求创新数量和速度,属于低难度、低附加值的创新活动。当地企业通过IFDI和OFDI获取先进技术,对其进行简单改进,能够获得一些小发明和小创造,从而促进低成本的策略性创新。因此,双向FDI协调有利于沿海地区和内陆地区的策略性创新发展,对策略性创新表现出显著的促进作用。
根据模型2-4和模型2-6的回归结果,沿海地区双向FDI协调的回归系数为1.288(p<0.01),内陆地区双向FDI协调的回归系数为1.105(p>0.1),说明双向FDI协调对省域实质性创新的影响存在明显的地区差异,双向FDI协调显著促进了沿海地区的实质性创新,而对内陆地区实质性创新的影响不显著。这可能是由于沿海地区地理位置优越,为IFDI和OFDI活动创造了便利条件,有利于双向FDI协调,使IFDI技术溢出效应和OFDI逆向技术溢出效应获得充分发挥。而且,大部分沿海地区经济相对发达,拥有充足的资金支持当地进行自主研发,其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动性较强,能够促进高质量的实质性创新。内陆地区缺乏地理优势,IFDI和OFDI活动成本较高,双向FDI协调程度较低,其创新投入也相对有限,不能为实质性创新提供充足的技术和资金支持,导致双向FDI协调对省域实质性创新的促进作用不显著。
3.3.2 调节作用检验
知识产权保护在双向FDI协调影响省域策略性创新和实质性创新过程中的调节作用检验结果如表4所示。
表4 调节作用检验结果Tab.4 Test results of moderating effect
根据模型1-8结果,双向FDI协调与知识产权保护乘积项的回归系数显著为正(γ=17.161,p<0.05),说明知识产权保护明显增强了双向FDI协调对省域策略性创新的正向影响,假设H3得到验证。根据模型2-8结果,双向FDI协调与知识产权保护乘积项的回归系数不显著(γ=-3.465,p>0.1),说明知识产权保护未能增强双向FDI协调对省域实质性创新的影响,假设H4未得到验证。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提高,意味着当地鼓励创新、保护创新的制度更加完善,为创新活动提供了制度保障。但是对于技术复杂的发明专利来说,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也可能诱使企业形成技术垄断,从而削弱技术外溢效应[48],不利于在双向FDI技术溢出过程中实现具有高技术含量的创新。相比实质性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提高能够促进技术含量更低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由此可见,知识产权保护增强了双向FDI协调对省域策略性创新的正向影响,但未能增强双向FDI协调对省域实质性创新的影响。
为直观展示,本文绘制了反映知识产权保护在双向FDI协调影响省域策略性创新过程中的调节作用图,如图2所示。由图2可知,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的直线斜率大于低水平知识产权保护的直线斜率,表明当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较高时,双向FDI协调对省域策略性创新的正向影响更显著。
图2 知识产权保护在双向FDI协调影响省域策略性创新中的调节作用Fig.2 Moderating effec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in the influence of two-way FDI coordination on provincial strategic innovation
3.3.3 中介作用检验
根据温忠麟等[49]的研究,由于双向FDI协调对省域实质性创新的影响不显著,本文不再分析省域吸收能力在该影响中的中介作用,即假设H6未得到验证。本文仅对省域吸收能力在双向FDI协调影响省域策略性创新过程中的中介作用进行检验,结果如表5所示。
表5 中介作用检验结果Tab.5 Test results of mediating effect
在模型1-2中,双向FDI协调对省域策略性创新具有显著正向影响(λ=2.418,p<0.01);模型1-9的结果显示,双向FDI协调对省域吸收能力具有显著正向影响(λ=0.173,p<0.01);由模型1-10可知,双向FDI协调(λ=1.184,p<0.05)和省域吸收能力(δ=7.142,p<0.05)均对省域策略性创新有显著正向影响,表明省域吸收能力在双向FDI协调影响省域策略性创新过程中发挥部分中介作用,假设H5成立。这是因为双向FDI协调为各省域企业带来更多接触先进技术的机会,有利于提高省域技术水平。随着技术水平提高,省域吸收能力得到增强,通过高效学习和模仿先进技术并加以改良,加快省域创新速度,进而推动省域策略性创新发展。
为了验证上文回归结果的稳健性,本文通过替换因变量测量指标进行稳健性检验,即选取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量作为省域策略性创新的衡量指标,选取发明专利授权量作为省域实质性创新的衡量指标,对上述模型进行重新估计,检验结果如表6和表7所示。
表6 更换省域策略性创新测量指标的稳健性检验结果Tab.6 Robustness test results of replacing measurement indicator of provincial strategic innovation
表7 更换省域实质性创新测量指标的稳健性检验结果Tab.7 Robustness test results of replacing measurement indicator of provincial substantive innovation
由表6和表7可以看出,与初始检验结果相比,无论是策略性创新还是实质性创新,直接作用、地区异质性、调节作用和中介作用检验的相关变量回归系数符号均没有改变且显著性相同,即结果与上文保持一致,说明上述研究结果是稳健的。
本文依据2010-2020年我国内地30个省域的国际直接投资数据,测算了各省域IFDI与OFDI协调程度,探究了双向FDI协调对省域策略性创新和实质性创新的影响,以及该影响的地区异质性,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调节作用和省域吸收能力的中介作用进行了分析,得出以下研究结论:①IFDI与OFDI协调对省域策略性创新和实质性创新具有差异化影响,双向FDI协调显著促进了省域策略性创新,未显著促进省域实质性创新,即双向FDI协调对省域创新发挥了增“量”未提“质”的作用;②双向FDI协调对省域策略性创新的影响不具有明显的地区差异,对省域实质性创新的影响存在明显的地区差异,即双向FDI协调均显著促进了沿海和内陆地区的策略性创新与沿海地区的实质性创新,未能显著促进内陆地区的实质性创新;③知识产权保护在双向FDI协调影响省域策略性创新过程中发挥调节作用,在双向FDI协调影响实质性创新过程中未发挥调节作用,知识产权保护增强了双向FDI协调对省域策略性创新的影响,但未能增强双向FDI协调对省域实质性创新的影响;④省域吸收能力在双向FDI协调影响省域策略性创新的过程中发挥部分中介作用,双向FDI协调通过影响省域吸收能力进而促进省域策略性创新,省域吸收能力起到“桥梁”作用。
(1)从耦合协调视角出发,验证了双向FDI协调对省域创新的作用。以往研究已经证实IFDI或OFDI在省域创新中发挥作用,本文将IFDI和OFDI纳入同一框架,测算了二者耦合协调程度,检验了双向FDI协调对省域策略性创新和实质性创新的影响,拓展了省域创新在“引进来”和“走出去”背景下的相关研究。
(2)揭示了地理区位造成双向FDI协调影响省域创新的异质性。本文从地区差异性角度出发,检验双向FDI协调对不同地区省域创新的影响,体现了国际直接投资技术溢出效应、逆向技术溢出效应与地理区位间密不可分的关联性,深化了国际直接投资领域的理论研究。
(3)验证了知识产权保护在双向FDI协调影响省域策略性创新中的情境作用。本文证实作为制度环境的一个方面,知识产权保护是发挥国际直接投资创新效应的重要情境因素,拓展了知识产权保护和双向FDI协调在省域创新中的整合研究。
(4)明晰了省域吸收能力在双向FDI协调影响省域策略性创新中的路径作用。本文验证了双向FDI协调通过省域吸收能力影响省域策略性创新的路径,为揭示双向FDI协调如何影响省域创新提供了新视角。
根据研究结论,本文提出几点建议。
(1)统筹规划IFDI和OFDI,促进双向FDI协调,推动省域创新增“量”保“质”发展。相关部门要统筹协调“引进来”和“走出去”,搭建IFDI与OFDI协调发展的平台,整合双向FDI力量,促进双向FDI技术溢出效应发挥,有效推动省域策略性创新发展。此外,要适时调整外资引进政策,鼓励引进优质外资。同时,要对技术寻求型对外直接投资给予资金支持和税收优惠,鼓励企业学习海外先进技术,提高双向FDI质量,丰富技术积累,确保省域实质性创新发展。
(2)找准地区定位,因地制宜指导双向FDI活动,推动各地区创新发展。针对沿海地区和内陆地区发展的差异性,相关部门需要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和财政补贴等方式引导不同地区双向FDI的合理配置。沿海地区应依据自身地理优势,持续推进IFDI和OFDI,提升自身策略性创新和实质性创新水平,并带动内陆地区创新发展。内陆地区应扩大双向FDI规模,在模仿学习先进技术、推动策略性创新发展的同时,提高自主创新意识,激发省域创新活力,利用后发优势,加速实质性创新发展。
(3)灵活调整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为双向FDI保驾护航,促进省域创新数量积累,确保创新质量提升。相关部门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增强省域对高质量外资的吸引力,激发省域在OFDI过程中学习先进技术并进行二次创新的动力,进而推动省域策略性创新发展。此外,要加强技术交易市场建设,适度调整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确保双向FDI协调在适宜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下对省域实质性创新的促进作用,为省域高质量创新活动提供制度保障。
(4)提高省域吸收能力,保障双向FDI协调促进策略性创新路径的通畅。相关部门要重视省域对外部知识的消化和吸收,通过加大人力资本投入、引进优质人才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等方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省域人才结构,提高省域吸收能力,充分发挥其在双向FDI协调与策略性创新之间的“桥梁”作用,推动省域策略性创新发展。此外,要加强产学研之间的合作,推动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之间的资源共享,以共同培养创新型人才,切实提高省域吸收能力,确保省域在双向FDI中加强知识积累,进行高质量创新活动,保证实质性创新发展。
本文实证分析了双向FDI协调对省域策略性创新和实质性创新的影响,但仍存在一些局限,在未来研究中需要进一步探讨。首先,本文立足省域层面展开研究,未考虑省际创新活动的空间相关性。未来可以利用空间计量模型,进一步探讨双向FDI协调影响省际创新的空间溢出效应。其次,由于国家之间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中国与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进行双向FDI活动的动机存在差异,不同动机下双向FDI协调的影响也有所差异。未来在数据可获取情况下,可以区分国家类型,进一步探究国际直接投资对省域创新的影响。最后,本文从省域出发,考察了双向FDI协调对省域创新的影响,而未考虑行业类别。未来可以获取更多相关数据,探究“引进来”和“走出去”背景下不同行业的创新效果,或者选择创新活跃的高新技术产业为研究对象,深入分析双向FDI协调对其创新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