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传统与自然权利

2023-08-30 09:38薄振峰
关键词:理性主义

摘 要:在对法国大革命的反思中,柏克质疑了启蒙思想家的理性主义。他视理性主义为“野蛮哲学”,认为用抽象理性指导具体的实践是“理性的误用”,以绝对抽象的理性衍生的权利一定是“虚幻人权”。某一国家或民族之成员从祖先继承而来的权利才是真正的人权,它是具体的、历史的权利。政府的基础并非奠定在抽象的虚幻权利之上,而是来自有史以来约定俗成的“先见”。柏克的权利哲学一反启蒙思想家的自然权利、社会契约论证范式,对光荣革命后的英国宪制转型影响甚巨。余脉所及,形成了影响深远的保守主义人权理论,对今天的人权建设仍然具有一定的意义与价值。

关键词:理性主义;虚幻人权;真正的人权;先见

中图分类号:D90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6-0766(2023)02-0155-10

作者简介:薄振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 100038)

① R.R.帕尔默等:《近现代世界史》上,刘北成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298页。

身处光荣革命之后理性主义方兴未艾的氛围中,埃德蒙·柏克(Edmund Burke)却擎起了保守主义的大旗,其保守主义理论与政治实践深刻影响了英国近代的政治传统、政治思潮和美国的政治传统、政治制度及主流的意识形态。长期以来,人们对柏克思想的探讨主要围绕他对法国大革命的评价和其保守主义政治哲学展开,而对其权利与人权理论却甚少涉及。遗憾的是,大家所忽视的人权理论恰恰是柏克政治、法律思想的核心,不理解其人权理论就无法完整地理解其思想体系。柏克认为用抽象的理论指导具体的实践是“理性的误用”,启蒙思想家以绝对、抽象的理性衍生的自然权利也必然为“虚幻人权”;因为抽象理性与自然权利本身的虚幻性,所以建立在理性、自然权利、社会契约基础上的政治论证结构便成为无源之水。柏克就这样抽掉了启蒙主义者的理论根基,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自己的保守主义思想体系。

一、理性的局限

在欧洲历史上,17、18世纪被称为“理性的时代”,自然科学的发展使亚里士多德及其追随者们的古代确定性开始崩溃,哥白尼、开普勒、培根、笛卡尔、牛顿等人推进了自然科学的飞速发展,科学革命在艺术、文化和社会领域甚至产生了更大的影响。对许多人而言,自然的神秘如今第一次可被人类思想触及。理性大获全胜,各种意见和偏见也已屈服于理性的探索,人成为万物的尺度并通过理性衡量来驯化万物。在启蒙时代,“从未有过一个时代对传统抱以如此的怀疑态度,对人的理性和科学的能力抱以如此的信心,对大自然的规律与和谐性抱有如此坚定的信念,也从未有过一个时代是如此深刻地受到文明进步和发展观念的浸染”。①他们视理性为神圣,将其视为衡量一切事物的标准,并将对理性的尊崇推向了极端。

在社会科学领域,亚当·斯密将早期经济学思考加以提炼并大幅度整合入《国富论》后,科学的影响开始抵达诸如历史之类的古代学科并塑造了新史学。洛克顺应这一哲学趋向,认为政府是以理性主义的社会契约论为基础的,他以理性为武器推翻了君权神授的神话,并试图从理性原则出发,建构一套新的国家学说。这一源于自然科学革命之启蒙世界观的国家学说,确立了个人理性的至上性,并在理性基础之上确立了个人之自由权利的正当性。

但是,如果真的如此,传统、权威和信仰将被置于何处?如果自然和人的历史只能由个人理性来裁断的话,那么圣经、教会和政治的权威是否也必须由理性来裁判并屈从于个人权利?在整个欧洲,从斯宾诺莎到孟德斯鸠再到启蒙思想家伏尔泰、达朗贝尔、狄德罗以及大卫·休谟、亚当·弗格森和爱德华·吉本,不同的思想家都开始探求上述问题并寻求一种替代理论的可能性。

政治上,隨着法国大革命的酝酿和爆发,欧洲大陆的统治王朝都以恐惧和警惕的心态看待启蒙观念的扩展,尤其是对个人理性、经济物质主义、民主权利、道德进步与科技进步的强调。在这种背景下,兴起了一种反理性主义思潮,它全面反对18世纪形成的对世界、人和社会的看法,“它从不同的出发点表达了对经由理性可获致的自然法的弃置;这一弃置是彻底的,以至于到19世纪的时候,关于自然法的任何观念都不再那么流行”。【J.M.凯利:《西方法律思想简史》,王笑红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260页。】在此时代背景下,为了抵御“雅各宾主义”引致的“革命暴政”之祸,捍卫英国人来之不易的法治事业,柏克通过诘难法国革命的哲学理据——抽象的理性与天赋人权说,擎起了“保守主义”的大旗。

最早质疑理性之重要性的是意大利思想家巴蒂斯塔·维柯(Giambattista vico)。他通过质疑启蒙思想家尤其是格劳秀斯的理性学说,主张运用想象反对理性,并强调习俗的重要性。他认为理性使用的是抽象概念,而想象则运用具体的图像。维柯认为,无论是就历史还是本体论而言,想象都先于理性。法律并非建立于所有人都能接受的正义的概念之上,也不存在适用于所有时代的通行的准则,掌控一切的不是理性而是习俗,“部落自然法都是由习俗造成的”,【维柯:《新科学》上,朱光潜译,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6年,第186页。】而习俗则是模仿的产物。维柯在这里强调了文明的非理性起源,并解释了公民社会的建立以及对自然状态的摒弃。

对理性主义的最有力批判来自休谟的《人性论》。他运用经验论和贝克莱存在即被知觉的观点,对理性一词的惯用含义进行了缜密的分析,认为人们在未经批判的情况下将三种含义不尽相同的要求或过程结合进“理性”这一术语中。它们分别是:理性所发现的一般法则、自然界和社会存在的事实法则、以“天赋权利”之名统称的人权、公平及自由等价值准则,这就导致了理性、事实和价值的混淆,其结果便是“把那些不能宣称具有绝对确定性的命题当成了必然真理或永恒不变的自然规律和道德法则”。【乔治·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下,邓正来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290页。】人的行为是人的动机和倾向的产物,并非是由先验的理性标准所规定的,习惯乃是人生的最大指导,原因在于“根据经验来的一切推论都是习惯的结果,而不是理性的结果”。【休谟:《人类理解研究》,关文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7年,第47页。】休谟对理性的拒斥侵蚀了对基于理性的自然法学说的信仰,“开启了‘形而上学、科学思想和功利主义居于显著地位的新时代”。【J.M.凯利:《西方法律思想简史》,第261页。】

柏克接受了休谟对理性的否定,他对当代西方政治与社会中的启蒙遗产提出了深刻的批评。在其早期著作《关于我们崇高与美观念之根源的哲学探讨》中,他指出,人的幸福基于社会秩序,后者之价值由神意给定,人的理性有范围局限,不足以作为公共道德的基础。人们不能自我推理出一个优良社会,因为一个优良社会不仅仅植根于理性,更植根于感性和情绪。这一理论成为柏克后来对法国大革命进行批判的关键论点的初期形式。

在对法国大革命的反思中,柏克重点质疑了被雅各宾党人奉为导师的卢梭的思想。卢梭秉持理性至上、社会平等与人的权利的启蒙理念,然后将它们用于反对社会本身。个人和自然是高贵的,而社会被视为内在腐化的,只能通过一个全盘重建的乌托邦计划来加以救赎,而通过这一过程,社会及其个体成员就可以在公意中完成身份认证。

柏克认为,法国革命是一场由文人、哲学家、玄学家发动的革命,它是“‘雄心勃勃的精神与思辨的精神相互联系起来的第一场革命”。【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北京:三联书店,2003年,第309页。】柏克认为,把刚愎自用且自相矛盾的卢梭的启蒙观念运用于现实政治生活是一种深度的社会病理学的体现。在其出版于1756年的第一部著作《为自然社会辩护》中,柏克就嘲笑过这样一种建议:文明社会是一种社会罪恶,要为战争和压迫负责,而人类应当返回一种未被社会制度调节过的自然状态。很明显,这正是对卢梭思想的攻击。在《关于我们崇高与美观念之根源的哲学探讨》中,他揭示了理性的无能:“即使我们能够证明就此一问题提出所有解释,同样多的困难依然横亘于我们面前。原因的巨大链条,一环紧扣一环,甚至直接掌握于上帝手中,它是非人力所能及的。当我们跨出事物的直接感性特质这一领域时,就已经不能为我们所掌控。此后所做的一切,不过是软弱无力的挣扎而已,这仅仅证明此一领地根本不属于我们。”【埃德蒙·柏克:《关于我们崇高与美观念之根源的哲学探讨》,郭飞译,郑州:大象出版社,2010年,第109页(以下作者均简写为柏克)。】

柏克鲜明地支持北美殖民地人民争取自由的独立斗争,却反对理性主义旗帜下的法国大革命。他认为,理性主义的本质在于承认理性判断是唯一合理的判断,是一切人类群体唯一的合法标准,无论历史、传统、习俗或经验都不能妄想取代理性的角色。柏克抨击了理性至上主义,认为那些支持理性主义的人致力于“转移我们的心思,使我们不顾我们美洲政策的常识”,他们热衷于讨论政治自由,就好像这是一种学理概念上的自由。所有这些人都为自由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观念这样的问题争论不休,……却不曾思考人是否拥有自然权利的问题,也不思考个人所拥有的一切乃至他们的生命本身是否都是国家的馈赠,而“高谈一个人对食物和药品的抽象权利又有什么用呢?问题在于怎样取得和支配它们的方法。从这方面考虑,我总是劝人去请求农夫和医生的、而不是形而上学教授的援助”。【柏克:《法国革命论》,何兆武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年,第79-80页。】

柏克将理性至上主义称为“野蛮的哲学”,并将其视为“冷酷的心灵和理解混乱的产儿”,【柏克:《法国革命论》,第103页。】那些极端的形而上学家只问建议是否真实而不论其善恶。更严重的是,理性至上主义会陷入疯癫之中的理性疯狂。它根据一系列脱离于任何实践或社会语境的抽象观念追求一个乌托邦的计划,导致废弃了人类现实生活的全部束缚,由此使个人理性至上性的信仰翻转为掌权者的一种无知的傲慢,从而导致自由的毁灭。柏克拒绝关注人类存在的最终目标,他不仅将政治看作一种复杂的活动,也将其视作一项事业,而人的理性无法掌握这项事业的奥秘。他一再强调“理性不過是人类本性中的一部分,而且根本称不上是最伟大的那部分”。所以,“政策不应该由人类的理性调节,而应该由人类的本性调节”。【柏克:《自由与传统》,蒋庆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2年,第188页。】有学者指出,正是这一评论,“显示了柏克用具体的‘天性去反对抽象的‘天性,用‘历史的天性去反对形而上学的‘天性的方式,……它也许是18世纪的智识氛围向19世纪转变的标志”。【J.M.凯利:《西方法律思想简史》,第265页。】

正是由于上述对公共生活之宏大以及对个人理性和意志之相对无力的认识,使柏克成为政治学中抽象理念的敌人。他认为,在逻辑中可欲的一致性在人类事务的实践行为中既不存在,也不可欲;普遍原则从来都不足以指导实践性的活动;寻求将源自精确科学的概念适用于复杂的生命事务是一种深刻的错误。标定政府的适当目的是推理型哲学家的事,而找出实现上述目的之适当手段并有效加以运用则是政治家的事,他们是行动中的哲学家。没有一种政治方法或手段是普遍有效和可行的,任何一种有效的方法通常应时而变。偶然性、语境和机会而不是理论慎思决定了政治。只有相应语境才能赋予某一政治原则和权利以特定的内涵。若不结合特定法律与语境,诸如“自由”“平等”“博爱”之类的抽象名词就成了革命派任意使用和滥用的纯粹情感工具。创建、革新或者改造一门试验的科学,“是不能a priori(先天地)就可以教给人们的”。【柏克:《法国革命论》,第80页。】“经验教给我们的手段比原来方案所构成的手段更适于政治目的的实现”。【柏克:《自由与传统》,第117页。】在质疑了理性至上主义的有效性之后,柏克提出了自己独特的世界观,这种世界观并不来自通过逻辑原则运用获致的先验公理,而是源于法律直觉和历史,这一世界观是不同思想成分的聚合,之后再反思性地扩展至新的语境。

二、“虚幻人权”与“真正的人权”

正是因为用抽象的理论指导具体的实践是“理性的误用”,所以柏克认为,启蒙思想家以绝对、抽象的理性衍生的自然权利也必然为“虚幻人权”。他说:“自然权利可以,而且的确是独立于政府存在的,并且是以更多的明晰性、更大程度上的抽象完美性而存在的,但是,它的抽象完美性恰是它的缺陷。”【柏克:《自由与传统》,第62页。】自然权利“被剥掉了一切联系,完全处于形而上学的抽象作用那种赤裸裸的孤立状态之中”,【柏克:《法国革命论》,第10页。】而这种“抽象的自由,如其他纯抽象的东西一样,天下是找不见的”。【柏克:《美洲三书》,缪哲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年,第115页。】

柏克并不否认自然状态下的自然权利,但他认为自然权利并不会转化为普遍的人权。在自然状态中,因为地域与所处群体的不同,人们所订立的原初契约必然是不相同的,不同的原初契约给予人们的权利也必然不同,高于一切的抽象人权是理论思辨的虚构,“它们不可能是人民的权利,因为身为人民和享有这些权利是势不两立的;前者以文明社会的存在为前提。而后者则以文明社会的不存在为前提”。理论家、哲学家以形而上学或数学上的思维方式推导出一系列的自然权利,但这些自然权利都走上了极端,“而且这些权利在形而上学上愈真实,在道德上和政治上就愈虚假”。理论家在构建自然权利的时候,“他们把经验贬低为目不识丁者的才智,至于其他东西,他们已经在地下埋好了地雷,准备把一切旧习、先例、章程和议会法案在壮观的轰然声响中炸个粉碎。他们拥有‘人权!他们认为对人权不能有任何限定,任何反面的辩论都是无效的;他们认为人权的要求不容许任何让步和妥协,任何有损人权要求充分实现的东西都是十足的狡诈和不义。他们认为任何政府,不管其历史多么悠久,也不管其管理得多么合乎正义、多么仁慈,只要与他们的这些人权不合,就别想安稳”!这种普遍伦理化的人权价值诉求付诸政治实践的后果就是法国革命者以革命的名义屠杀国王、贵族和法官,此时“那些所谓的人权成就了一场劫难”。【柏克:《自由与传统》,第65、64、59、64页。】

柏克认为,权利话语的理性主义使权利的表达形式表现得更为抽象笼统,甚而至于使权利变得虚幻并难以实现。政治实踐是与理论思考不同的,政治所关注的不是光秃秃的权利理论和抽象的道理,而是实践的义务和现实的道德,政治实践比理论思考更为特殊而易变:“政治理性乃是一种计算原则——以道德上的眼光,而不是以形而上学或数学上的思维方式,对真正的道德量度进行加、减、乘、除运算。”人类本性和社会目标都是复杂的,对权利的简单化安排无法适应这种复杂的特质。作为“道德的几何学者”的理论家以理性建构的“几何与算术性的宪法”无法应对生活的复杂性:“那些形而上学的权利进入日常生活中来,就像光线穿过高密度的介质那样,根据自然规律,必然会发生折射,失去原来的直线。的确,在由人类激情和关切所构成的粗陋而繁杂的集合体之中,人的原始权利经受了那样多的折射和反射,以至于如果对它们谈论不休,认为它们仍然保持着原初的单纯状态,无所曲折,那简直就是荒唐之言。”【柏克:《自由与传统》,第64、63页。】

柏克认为理论不足以指引实践,而且还往往使理论误入歧途,因此他反对将思辨的或理论的精神注入实际的或政治的领域中。人权的道德正当性和如何实施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就算是了解了政府的正当目的之所在,人们关于此时此地在这些稳定的和不断变化的环境下,那些目标如何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实现,照样一无所知。”【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第311页。】理论要同时关涉政府的正当目的和实现那些目的的手段,二者不可或缺。柏克认为自然权利论者剥掉了人权与所处环境与形势之间的一切联系,将其置于形而上学的抽象作用那种赤裸裸的孤立状态之中,成为“形而上学的抽象”。实际则是:“各种形势(有些先生是不把它们当一回事的)事实上都在赋予每一种政治原则以其突出的色彩和独特的效应。各种形势都使得每一项社会的和政治的规划成为对人类有益或有害的东西。”【柏克:《法国革命论》,第10页。】

综观柏克的思想,他并非全然否定人权与自然权利,他所反对的是偏离实际社会语境或基于自然状态中人之权利的普遍主义诉求。在其早期反对英国在美洲政策的演讲中,他抨击政府抽象、墨守成规地依赖于政府“纸面上的能力”从而一味坚持对美洲的税收权和王权的要求,却从不关心这样做的具体环境和实际后果。对此,施特劳斯评价说“他所有关于自然权利的议论都是ad hominem(诉诸感情)的,并要直接服务于具体的实际目标的”。【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第301页。】后来的法国革命使柏克感到震惊,他将其视为一场哲学革命,是第一次“完全的革命”,是“触及人类观念形式的情感、方式和道德观念的革命”。他认为法国革命展示和集中了思辨政治的所有邪恶。他认为法国革命所提出的“人的普遍权利”,就是卢梭以及洛克的“自然权利”,是人在原初的自然状态中被推定已经享有的权利。这些权利是不正当的,因为它们已经偏离了具体的法律、习惯或传统的语境,它们不过只是些口号,在其完整意义上是不确定的,而其结果则有着潜在的革命效应。法国革命正是以人的抽象权利的名义推翻社会秩序,它以真实含义并不清晰、不确定的、抽象的普遍权利名义发动,从一开始就导向了法国所有社会制度的整体破坏。更严重的是,自然权利经常被煽动家用作威吓的天然武器:“当一个人按他自己的方式拥有物品而不能给出任何理由时,他说:我有权利这样。当一个人有着有待实现的政治幻想时……当他发现有必要让很多人来支持他时……他就大声疾呼权利。……自然权利的言论,……从头到尾都是无聊的主张:它与理性毫不相干,也经不起理性的考验。”【J.M.凯利:《西方法律思想简史》,第265-266页。】政府的重要目的是限制自私的激情和引导大众为共同利益作出牺牲;但是,人的“自然权利”的宣言只会为已经过于强烈的激情增加强度。

柏克认为,抽象的理性推出的只能是虚幻的人权,而“真正的人权”之主体一定是公共社会的一员而非前社会中鲁滨逊式的原始人或逻辑假定中的原子式个体。“我所思考的人乃是文明社会中的人,而非其他状态下的人,这是需要契约来确定的事情”。【柏克:《自由与传统》,第61页。】没有一个所谓的“人”来承担所谓的人的权利,每个社会都会塑造具有该社会特征的人,现实的人性“恰是由许多不同种类的人”所组成的,不存在脱离了历史和传统的抽象的、普遍的人,柏克称,他从未遇到过与单个的英国人或法国人不同的“人”,而对于英国人或法国人,必须为其确立合乎时宜的权利,这样的权利才会促进他们的幸福,而只重理性的复杂安排只会使他们茫然无措。【柏克之后的迈斯特对柏克的这一思想进行了接受与发展,他说法国人犯下的根本性错误是,他们编纂了一部宪法给“人”,但是世界上并没有“人”。他说:“我这一辈子见过法国人、意大利人、俄罗斯人等等;多亏了孟德斯鸠,我甚至还知道有人是‘波斯人。至于‘人,我要说,我在哪儿也没有遇见过,就算有;我也对他一无所知。”(约瑟夫·迈斯特:《信仰与传统:迈斯特文集》,冯克利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 年,第 48 页)这一名言直至20世纪末仍然被一些共同体主义者所推崇。马克思也认为,人的阶级地位形成并决定了具体人的历史和社会存在。】特定的历史、传统和文化造就了唯一有效的权利,不存在抽象的人的普遍权利,即便存在这种权利,那也是没有意义的,《人权宣言》中的普遍人权只是理论上的虚构。

柏克反对的是抽象理性主义的自然权利,他一再强调:“人权—人类的自然权利—确实是一种神圣的事物”;“对真正的人权,理论上我根本不否认;实践上,我也同样不想存心加以阻止”。【柏克:《自由与传统》,第90、60页。】柏克否弃的是理性演绎的法国式先验的自然法和自然权利体系,他呼吁一种超越形而上学的英国式的真正人权,也就是由传统而生的权利。

柏克所说的“真正的人权”是什么呢?这种权利不是所有人仅仅作为人就享有的权利,不是抽象的权利;它是作为某一国家或民族之成员才享有的权利,所以是具体的;它是从其祖先那里继承而来的权利,它又是历史的。这种权利,“不是根据抽象原则,即‘当作人权来要求,而是当做(作)英国人的权利,并且当做(作)从先辈那里得到的世袭遗产来要求”。通过对英国法律史的考察,柏克指出,英国1688年革命的原则体现在《权利宣言》(Declaration of Right)这一文件中,但《权利宣言》并无一句提到,也没有任何主张拥有普遍的权利。无论是约翰国王的《大宪章》(Magna Charta)还是另一更实在的、来自亨利一世的宪章都不过是重申了王国中始终如一的更古老的法律。写进《权利宣言》的,正是这些“古老的和不容置疑的权利与自由”。所以,“从《大宪章》到《权利宣言》,我国宪法的一贯政策是,在要求和主张我们的自由时,将自由当做(作)祖先留给我们的而且会转交给我们后代的遗产,也将它当做(作)专门属于这个王国人民的资产,这一遗产和资产与其他更普遍、先在的权利毫无关系。这样,我国宪法便在各部分非常显著的差异性中,保持了统一性。我们有世袭的王位,世袭的贵族,还有平民院以及从先辈那里继承的特权、公民权和自由权的人民”。【柏克:《自由与传统》,第30、31页。】

依柏克之见,每个人的权利只能源自古老的传统,权利之根深植于一个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它来自对祖先政治遗产的继承,经过长期实践才确立起来并广为人知。它们是人类经验的总结,是由世世代代的英国人集体智慧与经验积淀而成的,它们不是“我们美德的奖赏,也不是我们勤奋所得,而是我们的继承物,是我们人类与生俱来的权利”。【柏克:《自由与传统》,第94页。】

三、约定俗成的共同体

霍布斯、洛克、卢梭等思想家从理性而不是从神性中寻找法律与政治的来源,从此人的理性成为衡量法律的尺度与标准。他们将权利让渡、社会契约作为国家合法性的基础,这就奠定了现代政治理论的基本论证模式,也为国家权力的合法性找到了新的思想来源。

与启蒙思想家不同,柏克所理解的政治社会不是洛克或卢梭所设想的在某个虚构的历史时刻基于自然权利的逻辑推演,政府的基础不能够奠定在抽象的虚幻权利之上。柏克指出:“社会确实是一项契约。对于那些单纯以偶然的利益为目标的各种附属性的契约,是可以随意解除的,但是国家却不可被认为只不过是一种为了一些诸如胡椒或咖啡、布匹或烟草的生意,或某些其他不关重要的暂时利益而缔结的合伙协定,可以由缔结者的心血来潮而加以解除的。”【柏克:《法国革命论》,第129页。】并且,这一源自历史的契约也在历史中不断完善,从大宪章开始,英国所有的宪法文件都是“重申这个王国更加古老的现成法律而已。……还有这个王国把他们最神圣的权利和公民权当作是一种遗产的那种稳定的政策”。【柏克:《法国革命论》,第41-42页。】

柏克虽然一再强调,“政府不是依照自然权利建立起来的”,但他从未否认过自然权利的实在性。与休谟一样,他也承认社会契约仅仅作为一种假设的历史是有可能为真的,但他比休谟更加深信社会的某些约定是不可违背的。这些约定不是源自自然,而是出自那些某一特定的人群组成市民社会的习惯性和约定性的安排。他认为社会是共同约定的产物,而“那个约定所具有的特殊性质是什么,取决于特定的社会采取什么样的形式,任何其他东西都不可能成为他们的契约”。【柏克:《自由与传统》,第61、75页。】柏克承认,公民社会是“一项契约”,但它是一种特殊的“契约”和“伙伴关系”,是“所有德性和一切完美性的伙伴关系”。柏克认为人的社会这种神奇的统一是伟大的自然奥秘,而我们无法参与其中。我们通过一条神秘且不为我们所知的道路来到世界,我们只知道那个谱写了我们如今生活的伟大作者也谱写了我们在现行秩序中所占有的地位,我们应对同类负有义务,没有什么地方会明确记载这些义务,也不存在任何契约。这就是柏克眼中的社会关系的本质,就像是维系长辈与孩子之间关系的道德义务,而孩子们不需要“实际的同意”,就被以一种默许的方式与他们的义务联系在一起,这是符合事物本质的。柏克在描述政治社会起源的时候,使用的仍然是现代自然法的言辞,但他却在自然权利的言辞下否认了公民社会中的人拥有自然权利,自然权利只适用于原始的前公民的状态。人们在进入公民社会以后,不能同时享受非公民国家和公民国家的权利,于是“为了能够获得正义,他就放弃了他那可以决定对自己最为根本之点的东西都是些什么的权利。为了获得某种自由,他就以依赖他那全体而做出了投降”。他们放弃了自己作为一个未经订约人的原始的权利而进入公民社会。“政府并不是由于天然权利(natural right)而建立的,……政府乃是人类的智慧为了人类的需求而提供的一种设计。人们有权使这些需求应该由这些智慧来提供。那种出自公民社会的、对他们的情感加以充分约束的需求也应计入这些需求之中。……在这种意义上,对人们的约束以及对他们的自由的约束,就要被算作是他们的权利”。【柏克:《法国革命论》,第78、79页。】而行使这一限制和约束就需要“一种出自他们自身之外的力量”,这就是政治权威。这样,国家的形成就不是“自然的”而是“人为的”,它也不是来自权利而是来自义务,这样,柏克就是在“对‘我们的义务的服从而不是在‘虚幻的人权中来寻找政府的基础的。于是,他就否认了那种认为我们的一切都来自于同意或契约的立场”。【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第304页。】

就这样,社會就像是一个真正的有机体、一个身体,其中每个部分都因“我们对祖先的忠诚”相连,而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永恒不变的。因此,接受这种继承关系,“我们就赋给了我们的政策结构以一种血缘的形象,用我们最亲密的家庭纽带约束我国的宪法,把我们的基本法律纳入我们家族亲情的怀抱之中,保持我们的国家、我们的家庭、我们的茔墓和我们祭坛,使之不可分离,并受到它们相互结合并相互作用的仁爱的鼓舞”。柏克的结论此时便呼之欲出了:“我们的政治体系是被置于与世界秩序、并与一个由各个短暂部分组成的永恒体所注定的生存方式恰好相符合并且相对称的状态;在这里,由于一种巨大智慧的安排,人类的伟大神秘的结合一旦铸成为一个整体,它便永远既无老年,也无中年或青年,而是处于一种不变的永恒状态,经历着永远的衰落、沦亡、新生与进步的不同进程而在前进着。”【柏克:《法国革命论》,第44-45页。】

社会是一部“契约”,但与洛克、卢梭那份可以由依据自身需求和意愿行事的个人自由表达的协议不同,柏克使用了“契约”一词却挖空其内容,他的全部工作就在于打破“契约”这一观念。柏克的契约不产生任何新的东西:它不是开始,因为一切开始的本身就是谬误,它只是反映事物的自然秩序,它“就变成了不仅仅是活着的人之间的合伙关系,而且也是在活着的人、已经死了的人和将会出世的人们之间的一种合伙关系”。而“每一个特定国家的每一项契约,都只是永恒社会的伟大初始契约中的一款,它联系着低等的自然界和高等的自然界,连接着可见的世界与不可见的世界,遵循着约束一切物理界和一切道德界各安其位的那项不可违背的誓言所裁定的固定了的约定”,这使得一切制度的改变都变成了真正的罪行,制度的破坏使“整个国家的链锁和连续性就遭到了破坏。一个世代就不能与另一个世代相衔接了。人类就会变得不会比夏天的苍蝇好多少”。【柏克:《法国革命论》,第129、127页。】

在抨击了革命者对理性的神化后,柏克提出,他甚至愿意说社会所依赖的是“先见”,【柏克著作中的“prejudice”有成见、偏见、传统等多种译法。本文认为译为“先见”更符合柏克的原意。它既指在人类的长期历史中积累起来的共同智慧,又指一种根深蒂固的爱与忠诚的情感。柏克以“prejudice”强调:决定社会和政治行为的不仅仅只有理性,社会和政治行为还受更多非理性因素制约,只有置身于传统、习俗及各种情感之中,才能支撑脆弱的理性。】这是人在有意识地思考之前所相信的东西,它在思维运转上先于推理与证据权衡,在起源上始于家庭和邻里,进而扩展到国家和民族。柏克认为,个体是愚蠢的,而种群是明智的,先见、习俗和“推定”(presumptions)是种族智慧用以防范人自己的感情和欲望的手段。先见是“预先的判断”(pre-Judgement),在一个人缺少时间和认知能力而凭借纯粹理性做出决定时,直觉以及先祖们的意见共识便为他提供了这样的回应。因为每个人的理智只占全社会理智的一部分,柏克害怕每个人在生活和与他人交往中只根据自己的理性行事;主张人必须汲取祖先的智慧,遵守法律与传统所体现的人类经验;认为一旦关于服从与合作的信念、期望和习惯被打破,就可能产生灾难性的致命后果。

柏克认为“国家不是一个单纯的物质性的地理概念,它在很大程度上来源于我们而有的古老秩序”。【柏克:《自由与传统》,第72页。】民族在形成与变迁的过程中,所形成的行为方式、情感和观点成为其民族性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一个人诞生于某个民族共同体中,他会感染上这个民族的气质,受到民族先见和祖辈习惯的改造,形成他的第二天性。这种在历史演化中形成的先见是比书本和理论更为靠谱的行为和良心指南:“我们惮于让人凭借自己个人的理性能力生活和交往,因为我们觉得每个人的这种能力都是有限的,个人最好还是利用各个民族和时代积存下来的所有资源。我们中的很多思想者没有颠覆一般的先见,反倒将他们的才识用于发掘普遍存在于这些先见中的智慧。如果他们发现自己所寻找的,而且他们很少做不到这一点,他们便认为更明智的做法是沿袭这种先见以及其中内含的理性,而不是抛弃先见的外壳,只留下赤裸裸的理性;因为内含理性的先见有动力将这一理性付诸行动,而且有一种赋予其永恒性的性情。”【拉塞尔·柯克:《保守主义思想:从伯克到艾略特》,张大军译,南京:江苏凤凰文艺出版社,2019年,第39页。】

因为每个人的理性是有限的,柏克对人们只依各自的理性进行生活和交往感到担忧,因而主张利用国家和若干世代的资本和资源指导社会生活。这种世代相传的资源就是先见、习俗和推定。英国宪制是习俗性的,而且其唯一的权威就在于它从远古时代以来就已存在,他们的国王、贵族、陪审团都是习俗性的。制度不是出自任何理论的建构,“经验教给我们的手段比原初方案所构成的手段更适于政治目的的实现”。【柏克:《自由与传统》,第117页。】法国革命就是一群极端的形而上学家以抽象概念为武器,以个人反对上帝和自然,以理性反对历史和社会,以至造成了惨烈的后果。他认为,“法国革命乃是世界上迄今所曾发生过的最为惊人的事件”,【柏克:《法国革命论》,第13页。】并一再呼吁,“法兰西是在用犯罪换取贫穷”!

四、柏克保守主义人权理论的影响及启示

柏克身处光荣革命之后的英国,此时的氛围是理性主义方兴未艾,但另一种潮流却已潜滋暗长,这就是保守的思想倾向。萨拜因在回顾这段历史时说:“在法国大革命自身产生自然(或天赋)权利的震荡之前,为革命进行辩护的任务已伴随着洛克而终结了。而且整个18世纪的英国论者所表现出来的气质,无论在政治方面还是在宗教方面,也都反映出了明显的保守倾向。”【乔治·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下,第289页。】在英国,自然法体系逐渐失去其直接的实践功用,英国哲学的发展几乎是完全沿着经验主义的路线展开的,洛克所保有的那种以不证自明的道德法则为出发点的演绎伦理学很快就过时了。身处这样的理论氛围,又是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之后政制转型的关键时刻,柏克实际参与了影响深远的英国宪制转型,【据柏克的传记作者杰西·诺曼归纳,柏克一生经历过五次重大的政治斗争:支持给予爱尔兰天主教徒更平等对待;反对英国对北美十三个殖民地的镇压;支持对行政权与王室任免权施加宪法约束;反对东印度公司在印度的法团权力;反对法国大革命的影响和教义。杰西·诺曼:《埃德蒙·柏克:现代保守政治教父》,田飞龙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287页。】以其对英国实际政治的介入及对英国政制发展的思考,影响英国政制发展至深至巨。他不仅紧密地关联着,而且更为直接地推动着这一政制的转型,指导并预示了未来英国政制成熟的方向。

终其一生,柏克反对专断权力和不正义,同时又是基本权利和盎格鲁—美利坚宪法传统的坚定拥护者。他植根于英国保守主义传统,并且因其思想上的真诚与政治实践上的一以贯之,他所倡导的保守主义思想对英国的政治传统、政治思潮和美国的政治传统、政治制度及主流的意识形态一直产生着潜移默化却重大的影响,被称为“保守主义之父”。【柏克在世时并无“保守主义”一词,虽然塞西尔在《保守主义》中说:“从此以后,人们必须赞成或者反对由法国大革命第一次惊人地表现出来的运动,也正是在柏克大声疾呼,说他为了国家的安全已经牺牲了私人友谊的时候,可以说‘保守主义就诞生了。”(休·塞西尔:《保守主义》,杜汝楫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21年,第30页)但保守党或保守主义作为一种正式名称直到柏克去世三四十年后才出现。一位名叫克洛克(J.B.Crocker)的作者,在1830年1月号的《每季评论》上发表的一篇文章中指出:“我们一直诚心诚意地热爱着人们所称的托利党,人们若把该党称为保守党(the Conservative Party)也许更确切。”保守党政治家乔治·坎宁勋爵1820年 3月在利物浦的一次演讲中,也用过这个词。1833年,托利党在经历了一次分裂之后正式更名为保守党。到了19世纪,辉格党人也改称辉格党为自由党。保守党或保守主义作为一个正式名称才出现在世人面前。】柏克格外看重英国那种经由传统逐渐发展起来的政治大厦,由习俗给出自由的边界,成为这座大厦的拱顶石。他坚决拒斥法国大革命,既因担忧革命理念对自由和秩序的侵害,也源自他对革命理念侵蚀英国思想根基的忧心。他预言法国革命以争取普遍而抽象的自由平等開始,却以接受一个军事首领的独裁结束。为抵御这种激进思想向英国乃至向欧洲其他国家传播,他憎恶人性完美的任何想象,进而揭示理性的局性;他否认天赋人权,认为国家是约定俗成的而非契约的安排,只有尊崇最古老秩序,方有望保持人类秩序的连续性。先见、传统、习俗这些集体性的不朽智慧,成为人类前行的指路明灯。柏克的最终目的是保守英国式的自由传统,保守捍卫这种传统的英国宪法及其所确立的体制和法治。其思想中内含一种属于所有文明人的普世宪制,保守主义的当代旗手拉塞尔·柯克将其主要内容归结为:“敬畏社会偏好的神圣渊源;从传统和成见中获取公共和私人生活的指引;确信上帝面前人人平等,不过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仅限于此;坚定支持个人自由和私人财产权,反对空泛教条的变革。”【拉塞尔·柯克:《保守主义思想:从伯克到艾略特》,张大军译,南京:江苏凤凰文艺出版社,2019年,第16页。】柏克所要维护的是范围更大的文明体制,这是最有利于自由与秩序的体制。其对自由传统的固守深刻影响了其后的梅因、阿克顿、美国联邦党人、托克维尔、贡斯当以及当代古典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家。

柏克无意开宗立派,也无心建立一套严密的理论体系,他甚至非常轻视理论的作用,但他开创的保守主义成为当今与自由主义、激進主义三足鼎立的政治学思潮。柏克当之无愧地被称为“保守主义的教父”,而保守主义从产生至今的三次高潮都或多或少受了柏克思想的理论滋养。

保守主义兴起于18世纪的反法国启蒙运动中,它全面反对18世纪对世界、社会和人的看法,反对建立在自然状态和自然权利基础上的契约论,标志着一种与启蒙思想不同的政治文化的诞生。其主要代表除柏克外,还有历史学家约翰·哥特弗雷德·赫尔德(Johann Gottfried Herder)、约瑟夫·迈斯特(Joseph de Maistre)、萨维尼(F.K.Von.Savigny)。在他们之前,维柯已经迈出了反理性主义和反自然权利的第一步,也是崇拜个性和拒绝普遍概念的第一步。柏克的《法国革命论》、赫尔德的《另一种历史哲学》和迈斯特的《论法国》,成为保守主义产生时期的主要著作,他们共同反对建立在普遍价值基础上的理性主义、自然权利理论和个人主义文明,认为人类无法把改革建立于抽象的一般性原则之上,明智的方式是把理论建立在经验而非教条的基础上。他们的理论确立了之后两个世纪反启蒙理论的框架,也奠定了保守主义的理论基础。保守主义的第二波高潮面对的是19世纪30年代初英国以及1844年后和1870年后法国的政治生活民主化浪潮,代表人物有卡莱尔(Thomas Carlyle)和泰纳(Hippolyte Taine)。他们反思西方文明及其中世纪遗产的破灭,并为未来开出药方:“根除个人无所不能的观念,重建有组织生活的共同体,终结普选和平等的闹剧。”【泽夫·斯汤奈尔:《反启蒙:从18世纪到冷战》,张引弘、甘露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21年,第21页。】保守主义的第三次浪潮兴起于两次世界大战之间,代表人物有斯宾格勒(Oswald Arnold Gottfried Spengler)、克罗齐(Benedetto Croce)、梅尼克(Friedrich Meinecke)等。梅尼克提出了历史主义并诠释了历史主义的本质:“历史主义的核心是用个体化的观察来代替对历史——人类力量的普遍化的观察。”历史主义内含对理性主义、普遍主义和自然权利的否定。它打破了人类共有本质的观念,打破了孕育出普遍自然法的普遍理性观念:它们不过是空洞甚至虚构的抽象观念。因此,历史主义反对从古代流传下来的占据支配地位的自然权利观念,(自然权利观念)“肯定了这个对人性的并首先是人类理性的稳定性的信念”。【弗里德里希·梅尼克:《历史主义的兴起》,陆月宏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0年,第2页。】克罗齐支持梅尼克的历史主义,斯宾格勒以对世界上存在着多种多样的文化、习俗法则和行为的观察催生了广义的相对主义。他们共同针对的对象和百年前一样,仍然是理性哲学、进步及自然权利理论。20世纪50年代以后,保守主义的主战场转移到美国,它由两股思潮汇合而成,其一是冯·米瑟斯(Ludwig von Mises)和哈耶克(Friedrich von Hayek),这一流派的保守主义是古典自由主义在20世纪的复兴,也被称为新(古典)自由主义;其二是传统的保守主义,主要人物有柯克(Russell Kirk)、尼斯比特(Robert Nisbet)等,他们关心的焦点不是个人,而是社会的整体,关心社会的道德生活和道德面貌。【参见刘军宁:《保守主义》,北京:东方出版社,2014年,第17页。】

历经二百年的发展,今天的保守主义已和柏克时代大为不同,但反对理性;为历史、先见和宗教辩护;反对个人,为共同体辩护;拒绝契约论原则以及得益于自然权利学派的欧洲经验,这些是他们一直信守的理念,而这些理念都来自柏克。柏克的“洞察力光芒刺入了政治复杂性的隐秘深处,很少有人堪与其比肩。……他写下了不朽篇章,永久地成为关于政治家技艺的最高分析”。【杰西·诺曼:《埃德蒙·柏克:现代保守政治教父》,第8页。】柏克的著作事实上结束了自然权利学派和以洛克《政府论》为代表的契约思想的统治地位,建立了一种新的政治传统,另一种现代性,这一现代性建立在集体主义优先和个人服从集体的基础之上。这一现代性如草蛇灰线,蜿蜒于西方二百年的政治实践与政治理论中,至今未绝。二战后,激进主义风靡全球,保守主义一时势微。20世纪80年代开始,美英重新依靠保守主义智慧,将世界从激进拉回审慎的轨道上。保守主义又重新焕发生机,到今天,其声势甚至愈益壮大而与激进主义、自由主义分庭抗礼。如何在当代的民主价值多元社会中寻求社会共识,促进人权的政治实践,重读柏克可以给我们提供更多的启示与思路。

(责任编辑:刘楷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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