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建设和美乡村过程中,个别农民超占、违占宅基地以及侵占耕地建住宅等问题仍有发生,造成土地资源浪费并引发诸多纠纷。那么,农民在申请宅基地时如何才能做到合法合规呢?
案例:农民李老汉育有一子一女,其子大李前年婚后虽然办理了分户登记,但一直与父母共同居住。去年随着儿子的降生,大李打算与父母分家单独居住,于是便以其儿子的名义向村委会提出了批划宅基地的申请。村委会研究认为,大李应当以本人的名义申请。那么,村委会的答复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吗?
说法:村委会的答复是正确的。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为切实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的落实,我国《民法典》第十三章专章对涉宅基地使用权作出了规定。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因此,村民可以在自己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合理合法的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这既是对以往一户一宅制度的延续,又是重大补充和完善。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指出,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那么,怎样才算“一户”呢?农村村民以居住地家庭户为单位立户,户主一般为成年人。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大李作为分户后的户主,应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一处宅基地。
案例:受村庄规划边界限制,村民赵某家获批的宅基地面积比规定标准少了15 m2。住宅建设过程中,赵某自作主张利用旁边的空地加盖了两间瓦房。去年秋后村里实施新村规划时,村委会要求赵某拆除未经批准擅自加盖的房屋,但后者认为自家的宅基地比别人的少,表示坚决不拆。那么,赵某的做法正确吗?
说法:赵某的做法是错误的,宅基地的申请、审批必须遵守法律程序。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将以往宅基地审批权限由县级下放到乡(镇)。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为畅通审批渠道,《通知》提出进一步要求:“乡(镇)政府要因地制宜探索建立宅基地统一管理机制,依托基层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宅基地用地审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农房建设监管等职责,推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建立宅基地和农房乡(镇)联审联办制度,为农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要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的全程监管,落实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等‘三到场’要求。要开展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的各类违法行为,防止产生新的违法违规占地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