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专利代理相关制度 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2023-08-22 04:06陈小东
上海人大月刊 2023年8期
关键词:税务师法人事务所

陈小东

党的二十大吹响了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冲锋号。当今世界正在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同时面临千载难逢的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机遇以及世所罕见的严峻挑战,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为建设世界科技强国提供优质的制度供给和法治支撑,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刻不容缓、亟需回应的现实课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深化基础研究体制机制改革,要发挥好制度、政策的价值驱动和战略牵引作用。”近年来,我国的专利代理制度有力提升了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在推动我国科技自立自强发展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审慎来看,专利代理行业的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发展仍然受制于股东形式单一的制度瓶颈。具体而言,根据《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规定,专利代理机构的股东应当是拥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法定要求的自然人,明确将法人排除在外。不允许法人入股专利代理机构,既不利于专利代理机构规模的扩大,难以保障专利代理行业的管理规范化与业务高端化,也不能高效发挥专利代理机构推动创新成果转化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实现科技自立自强的进程。

同专利代理机构相类似,我国法律规定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与税务师事务所中的股东应当是具有执业资格的自然人,将法人排除在外。从强化监管的角度来看,专业性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负有提供专业知识与服务、依附于具体的自然人、促进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保持最大诚信的社会责任,而法人作为商事主体,其参股的目的主要是投资盈利,因此不允许法人成为上述机构的股东也具有一定的道理。但是随着专利代理行业的不断发展,这一规定已经逐渐滞后于实践需求,且易于规避。为了满足法人参股于专业性中介服务机构的需求,实践中往往采取“代持” “暗股”的形式,由法人与自然人股东签订出资协议,法人提供资金,自然人帮助挂名,进而实现法人间接投资专业性中介服务机构的目的,然而这种间接性参股或控股不仅存在着较大的风险与不确定性,而且会严重影响企业投资的积极性,不利于专业性中介服务行业的规范发展,更不利于行政机关的监督与管理。

上海作为我国专利申请最活跃、专利代理机构最密集的区域之一,专利代理行业的发展与知识产权服务水平的提升息息相关。为了推动创新技术以及创新成果高水平权利化、商业化以及产业化,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中“培育国际化、市场化、专业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发展要求,应当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允许有限责任公司这类主体成为专利代理机构的股东。从提高专利代理服务水平、促进专利代理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角度来看,允许法人出资入股专利代理机构存在其现实必要性,有助于实现专利代理行业竞争的市场化、服务的细分化以及业务的国际化。

一方面,专利代理机构的专业化与高质量发展需要稳定的决策组织与科学的决策机制。自然人股东决策的作出往往依赖其自身经验,决策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无法得到保证,决策方式的随意性还可能会导致企业陷入经营困难的境地。随着我国现代公司治理体系的发展与公司监管体系的完善,法人主体已经拥有了较为高效的内部管理结构,赋予其成为专利代理机构股东的资格,其科学的内部决策机制与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有助于促进专利代理机构的治理现代化与管理专业化,进而推动专利代理行业的整体发展。

另一方面,专利代理行业的市场化与国际化发展需要完善的资金融通链条。资金是企业发展最直接有效的保障。首先,自然人谨慎投资的特征导致其一般不愿意扩大投资额度,因此容易引发专利代理机构融资困难的问题。其次,自然人具有个人信息不透明、资产不优质、资金体量小的特征,难以满足专利代理机构国际化发展与市场化竞争的资金需求,限制了专利代理机构规模的扩大与服务的升级。最后,法人股东投资需求旺盛、资产规模大、抗风险能力强,且基于严格的信息公示制度,专利代理机构能够通过查阅企业年报等信息,充分评估与了解法人的经营运作情况,筛选出符合自身发展方向的优质投资者,从而借助资本推动专利代理行业的市场化发展与国际化进程。

近年来,我国税务师事务所大力推动制度创新改革,对于专利代理机构股东形式的完善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为促进税务师事务所转型升级,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发布的《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明确符合条件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科技咨询公司,可以成为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股东,为法人入股中介服务机构打开了大门。

现阶段,由于专利代理机构的股东形式过于单一,法人所具有的资金力量雄厚、管理经验丰富、合作渠道通畅优势难以与之共享,行业间的优势传导效应也无法实现。综合来看,允许法人出资入股专利代理机构,一是有助于专利代理机构数量的增长。引入法人股东将进一步夯实资本优势,扩张市场竞争规模,为监管机关分类、分层化管理奠定基础。二是有利于拓宽专利代理机构的服务面,加强不同行业之间的合作。法人股东加入专利代理机构意味着合作渠道的畅通、客户数量的增长以及服务影响力的提高,有利于解决专利代理机构服务面狭隘的问题。三是能够提升专利代理机构的服务水平。我国专利代理行业仍然存在高端化、综合化、国际化程度不高的问题,法人股东的加入既能够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也能够提供宝贵的发展经验,有利于提高专利代理机构对行业发展的认知,开辟适合自身情况的转型道路。四是能够提高专利代理机构专业能力,塑造高水平管理团队。由于法人股东天然具有经营能力强、抗风险水平高、管理模式成熟的优势,引入法人股东不仅能够激活互联互通的行业发展机制,还能够与专利代理机构共享管理经验与经营模式,借助行业融合来满足专利代理机构规范发展、做大做强的需求。

为完善专利代理机构的股东形式,推动专利代理机构转型升级,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充分认识专利代理机构吸纳法人股东的科学性。专业性并不仅仅是指职业资格证或者从业年限,更重要的是服务质量与客户反馈,因此要改变专业能力与自然人必定挂钩的传统思维,适时引入法人股东,为客户提供与其需求相契合的服务,提高专利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与水平。

其次,严格限定法人股东的资格要件,防范资本带来的不利影响。需要明确的是,主张“法人出资入股专利代理机构”并非单纯地方便资本进入,而是要在防范资本无序扩张风险的前提下,规范资本的进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稳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于税务师事务所的改革规定,从事涉税服务的科技、咨询公司要想成为税务师事务所的股东,须满足前3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等条件。因此,借鉴税务师事务所的改革经验,建议将专利代理机构可接纳的法人的经营范围限定在从事知识产权综合或专业服务内,可参股机构限定为有限责任公司,且3年内未因知识产权服务行为而受到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同时为了突出专业引领和质量保证,建议前述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由专利代理师担任。

最后,采取先行先试、由点到面逐步推广的实施策略。推进专利代理机构股东形式改革,从实践来看需要分階段试点实行。首先,将可以入股专利代理机构的法人严格限制在那些本身从事知识产权综合服务、与专利代理服务具有紧密联系的专业知识产权代理公司范围内。之后,在改革试点效果的基础上,从参与国际竞争、提供综合性深层次高质量服务的角度出发,逐步允许专业性突出的生物、医药、信息等高新技术企业入股,通过知识产权集团服务型公司着重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战略布局的高层次专利代理机构,进而推动行业专业化、规范化、规模化与国际化的实现。

为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加强上海市国际知识产权中心城市建设,建议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牵头,在征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同意基础上,由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行使浦东新区立法权,创新专利代理机构股东资格的规定,坚持先行先试原则,在浦东新区开展试点,总结经验教训,待时机成熟后于全国范围内推广施行,从而实现以专利代理行业的高质量发展护航上海市引领型知识产权强市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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