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地区高校法学类硕士就业现状及指导策略探究

2023-08-22 00:58全玉善王海洋
教育教学论坛 2023年25期
关键词:就业现状职业规划

全玉善 王海洋

[摘 要] 在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背景下,我国法律人才特别是应用型法律人才需求缺口巨大。民族地区高校法学类硕士就业区域主要集中在乡镇、省会城市或副省级等二线城市,存在就业时间跨度较长、就业定位期望值较高、就业单位选择较为单一、缺乏职业生涯规划和教育、法学硕士生与法律硕士生就业率相对不平衡等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与学生的个人因素、家庭因素、社会因素、学校因素均有关系。鉴于此,学生应从自身出发,不断提升个人能力,高校应树立正确的培养目标,提升培养质量,完善法学类硕士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体系,政府应不断规范就业市场秩序,完善就业平台信息,从而提高学生的就业质量,为构建法治社会提供所需人才。

[关键词] 民族地区高校;法学类硕士;就业现状;职业规划

[基金项目] 2022年度吉林省高教科研一般课题“民族地区高校法学类硕士就业现状及指导策略探究”(JGJX2022D50);2021年度延边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思政专项)“以党建为引领加强高校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路径探析”(2021XSZ15)

[作者简介] 全玉善(1987—),女(朝鲜族),吉林延吉人,硕士,延边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从事思想政治教育研究;王海洋(1998—),男,黑龙江哈尔滨人,延边大学法学院2021级法律(非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法学。

[中图分类号] G646[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9324(2023)25-0022-04[收稿日期] 2023-03-13

随着全面依法治国进程的持续推进,我国对法治人才特别是应用型法治人才的需求量逐年增多。20世纪90年代末,我国高校研究生招生规模不断扩张,法学类硕士数量快速增长。然而,前期调查的相关结果显示,目前我国法律职业仍有诸多空缺,历年法学类硕士就业情况并不理想。本文结合民族地区高校法学类硕士研究生的实际情况,以法学类硕士就业现状及指导策略探究为核心,对民族地区高校法学类硕士研究生就业现状及指导策略的基本現实情况进行了探讨。本研究结果还可为其他高校提升研究生就业教育提供理论支持,也可为研究生群体对自身就业水平的认知和改进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及指导策略。

本文采用问卷调查法和深度访谈法,对民族地区高校法学类硕士就业现状进行了调查分析,调查样本总数216份。笔者通过对调查问卷进行分析,了解民族地区高校法学类硕士就业现状,通过分析就业情况数据,厘清就业存在的现实困难及内在原因,为研究法学类硕士的培养目标和改革以及创新培养方法提供了相应的理论观点;有利于指导毕业生就业,引导其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为法治社会的建设输送更多的人才。

一、民族地区高校法学类硕士就业现状

(一)问卷基本状况

本次问卷调查中女生占43.93%,男生占56.07%。其中法学硕士占53.27%、法学专业毕业的法律硕士占28.04%、非法学专业毕业的法律硕士占18.69%。上述人员中通过全国司法考试的占47.66%,有工作、实习或兼职经历的占94.39%。

(二)就业去向分析

从就业区域分析,就业区域主要集中在基层城区的占45.79%;在乡镇、省会城市或副省级等二线城市,如长春、长沙、西安、成都等的占44.86%;分布在北京、上海、深圳、广州等中心城市或经济特区的占9.35%;在新疆、西藏、青海等西部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的占5.61%。从就业单位规模分析,人员主要集中在大中型企业,其中大型企业人数占35.51%,中型企业人数占35.52%,小型企业人数占18.69%,微型企业人数占10.28%。从就业单位分析,以公务员,如公安、法院、检察院等为首选,从实际数据来看,公务员人数占44.86%,律师行业人数占16.82%,企业法务占8.41%,中学及大学教师占6.54%。

(三)薪资职务状况

根据问卷调查数据显示,从职务层级上分析,高层管理人员占11.21%,中层管理人员占21.5%,专业技术人员占20.56%,基层人员占46.73%;从薪资角度分析,薪资3 000~5 000元人数占31.84%薪资,5 000~7 000元人数占39.22%,薪资10 000元以上人数占28.94%。

二、法学类硕士就业存在的问题

(一)就业时间跨度较长,影响应届就业指标

从法学类硕士就业时间跨度分析,其中大部分人员会在毕业当年参加国家及地方政府公务员、事业单位的人事招聘考试,此类就业单位招录的人数规模相对较小,而报考人数数量庞大且呈现逐年增长趋势,招录程序复杂且具有周期性特点,法学类硕士毕业生优先参与竞争此类工作岗位的成功率相对较低,从而影响当年统计的毕业就业率数据。

(二)就业定位期望值较高,就业单位选择性单一

根据调查显示,目前法学类毕业生在就业区域选择时,虽然能较为理智地在一定程度上避开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超一线城市,但就业地区主要还是集中于中、东、西部较发达的省会城市及二线城市;在就业单位选择上,法学类硕士就业目标仍然较为单一,主要集中在以公、检、法为代表的机关单位与事业单位。

(三)研究生个人缺乏职业生涯规划

民族地区高校法学类硕士研究生职业生涯规划意识欠缺,职业生涯规划行动能力不足,对自身职业生涯缺乏明确的认知和具体的规划,进而导致自己所学专业和以后想从事职业的素质及能力储备不足,影响未来的职业发展前景。

(四)高校缺乏职业生涯规划教育

学校是学生日常学习的重要场所,学生的职业规划直接影响就业状况。当学生在职业生涯规划中遇到问题时,仅有一小部分研究生表示倾向于向职业辅导机构求助。这说明民族地区高校的职业生涯规划教育较为缺乏,并且没有形成长远有效的机制。目前,高校现有的职业生涯规划讲座只能在表面上解决一些研究生在就业方面的困扰,却无法为研究生的职业生涯规划提供系统的帮助,而且由于高校没有形成关于职业生涯规划的长远有效的工作机制,往往在进行就业指导工作时带有很大的随机性和不确定性。

(五)法学硕士生与法律硕士生就业率相对失衡

根据调查显示,目前法律硕士就业率略高于法学硕士就业率,其根源是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之间的培养目标及培养方式存在较大不同。前者以培养实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为目标,后者以培养学术型、理论型法律人才为主。面对二者差异,法律硕士更加符合社会需求,法学硕士若想要在理论上进一步精进还需接受博士教育,进入高等科研机构,完成培养目标。

三、民族地区高校法学类硕士就业影响因素

(一)个人因素

民族地区高校法学类硕士就业时其自身的能力、性格、专长等将直接影响就业的实际情况。同时,由于法律行业的特殊性质,要求就业人员具有较高的法律知识与素养,对从业人员设立较高的从业门槛,即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根据调查报告显示,从司法考试通过率角度进行分析,司法考试是大多数法学生进入法律行业的壁垒。民族地区法学类硕士的国家司法考试通过率为47.66%,即52.34%的人因未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在就业时被拦在法律行业之外,对就业产生了较大影响;从自我认知角度分析,民族地区高校法学类硕士对自身情况有较为清晰的了解,但其自身的就業存在较大欠缺,调查显示63.55%的调查对象未接受过具体系统的就业指导,导致自身就业技能较为欠缺,在就业时无法充分展示自身优势,对就业造成了不良影响。综上所述,毕业生作为就业的主体,就业时自身能力水平高低、求职水平高低对就业质量具有关键影响。

(二)家庭因素

家庭情况对民族地区法学类硕士就业具有较大影响。在“学而优则仕”的观念影响下,对于法学类硕士而言,其家庭往往对其就业有较高的期望,从而导致毕业生在就业选择上面临较大的压力,无法很好地化解父母期待与实际就业的压力。

(三)社会因素

用人单位在进行招聘时,其设置的各种硬性条件亦是阻碍毕业生就业的重要因素。部分毕业生在被录用时受用人指标及户籍的制约,因其不符合规定,即不具备当地户籍而失去录用资格,错失就业机会。用人单位往往设置与工作岗位或实际所需职业能力不匹配的条件,如要求毕业生具有实际工作经验,将缺少实习经历的毕业生拒之门外[1]。法学生就业市场相对分散,就业信息管理水平不高,导致毕业生人数、就业率、毕业后收入等相关指标在研究生就业市场交流沟通的难度大,法学类研究生对就业往往难以适从。

(四)学校因素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及就业网络化的普及,就业市场的实际情况逐渐公开透明,在“双向选择”的求职模式下,供需关系向市场主导转变。然而,某些学校的教育观念与培养模式故步自封,培养出的就业者无法满足社会实践的具体要求。如在专业设置、专业知识教授上与社会需求脱节,导致出现人才供给与社会需求的矛盾[2]。此外,目前一些高校盲目扩大教学规模,盲目增加硕士、博士招生数量,而法学院的教学条件却相对薄弱,如师资力量不足、社会实践教育资源欠缺。这种盲目追求量的现象,往往会导致质的衰败,不利于提高研究生人才培养质量,甚至激化就业矛盾。

四、民族地区高校法学类硕士就业指导策略

(一)从自身出发,提升个人能力

作为就业主体,提高其综合素养是解决就业困境的关键所在。首先,要树立正确的就业价值观,提高自我认知能力,在实践中不断校准自我就业目标,从而更加客观、理性地选择就业目标。其次,作为法学类硕士应努力提升自身专业技能,应通过理论结合实践的方式,使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同步发展,进一步提高自身核心竞争力。再次,通过积极参加校内外实践活动提升人际交往能力、环境适应能力以及心理抗压能力。最后,提升自我求职能力,及时关注就业信息,了解就业动向。一方面,可通过互联网拓宽就业渠道,及时了解就业信息;另一方面,可积极向有经验的人士请教,使自身能够正确面对复杂的就业环境。要立足自身状况,实现学校与社会的良好衔接,促进就业目标的实现,在成就自我价值的同时实现社会价值。

(二)高校应树立正确培养目标,提升培养质量

高校在提升学生知识水平的同时,应注重结合就业市场对就业岗位、就业人才的实际需求,从学生及社会的实际需求出发,通过完善育人环境、结合实际需求及时调整课程设置,提高教学质量,从而培养出满足市场实际需求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进一步明确高校为社会服务的目标,使精英式教育培养目标向大众化培养目标转变,以社会实际需求为导向,使学生在校期间树立正确就业意向。根据上述需求,在对法学类硕士的课程设置上,应贯彻研究性、实践性等核心理念,增加实践课程[3]。对此,法学院应充分利用自身的社会资源,为学生提供长期稳定的实习基地,在提高学生能力的同时更好地解决实际就业问题,实现高质量就业。此外,党建工作是高校各项工作的思想保证与成功所在。新形势下,高校应该在开展党建工作过程中,积极推进党建与学生就业之间的深度融合,准确把握党建与学生就业之间的内在联系,提升高校毕业生竞争力,从而实现高校健康发展。

(三)完善法学类硕士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体系

目前,我国高校的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处于较为宏观的角度,在实践上无法满足学生的实际需求。特别是当法学专业进入硕士阶段后各个专业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导致本科期间所做的普适性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的作用微乎其微。对此,可在法学类研究生特别是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初入学校时就开展法学方向的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通过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课程,使学生知晓自身专业就业方向与社会实际需求之间的关系,审视二者的内在联系[4]。引导学生分析自我就业期待,实现自我探索,使学生较早确定相对清晰的就业目标,在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过程中引导学生思考,纠正不合理的就业观,把握职业规划变动所蕴含的机遇,从而真正实现学校与社会之间的完美衔接。

(四)规范就业市场秩序,完善就业平台信息

在毕业生就业环节中,政府应充分发挥自身职能,积极发挥组织和协调功能,提供良好的就业保障。对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大对毕业生就业市场的监管,对用人单位发布的就业信息进行充分审查,取消无法提交合格资质证明材料的企业招聘资格,从源头避免不良、非法等招聘信息对毕业生就业的消极影响;建立并完善毕业生就业信息平台,发布岗位供求信息,及时为毕业生提供工作机会,政府、企业、高校应在学生就业环节切实明确其职责和义务,充分保障学生就业实效,对各大高校就业信息进行搜集整理,建立健全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平台,以最快速度为学生提供就业信息,实现全国性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共享。

結语

在党中央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背景下,笔者通过对就业情况的数据分析,厘清就业存在的现实困难及内在成因,为研究法学类硕士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法的改革与创新提供相应的理论观点,就业分析可以总结就业存在的问题,有利于指导毕业生就业,引导其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为法治社会的建设输送更多的人才。

参考文献

[1]周文霞,李硕钰,冯悦.大学生就业的研究现状及大学生就业困境[J].中国大学生就业,2022(7):3-8.

[2]霍妮娜.大学生就业现状及影响因素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22,43(20):245-246.

[3]杜浩.法学专业研究生就业难与破解之道:以贵州大学为例[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11.

[4]罗霄,刘婧婧.谈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以法律硕士为例[J].江苏教育研究,2009(22):46-49.

Abstract: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adhering to the rule of law in an all-round way and promo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China under the rule of law, there is a huge gap in the demand for legal talents in China, especially applied legal talents. The employment areas of law masters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in ethnic areas are mainly concentrated in townships, provincial capital cities or second tier cities such as sub provincial cities. There are some problems, such as the time span of long employment, the high expectation of employment orientation, the single choice of employment units, the lack of career planning and education, and relatively unbalanced employment rate of law academic master students of and law applied master students. These are all related to students personal factors, family factors, social factors and school factors. In view of this, students should start from themselves and constantly improve their personal abilities. Universities should establish correct training objectives, improve the training quality, improve the career planning and employment guidance system for law masters. The government should constantly standardize the order of the employment market, improve the employment platform information, so as to improve the employment quality of students and provide the required talents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a legal society.

Key words: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in ethnic areas; master of law; employment status; career plan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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