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第三次分配助力共同富裕:内在逻辑及实现路径

2023-08-09 02:27王轲马兵
社会政策研究 2023年2期
关键词:共同富裕慈善分配

王轲 马兵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①《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共产党员网,https://www.12371.cn/2019/11/05/ARTI1572948516253457.shtml,2019 年11 月05 日。,从根本上明确了第三次分配和慈善事业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也对扎实推动共同富裕作出了重要战略部署,明确提出“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②《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共产党员网,https://www.12371.cn/2021/11/16/ARTI1637053281483114.shtml,2021 年11 月16 日。。2021 年8 月17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③《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中国政府网,http://www.gov.cn/xinwen/2021-08/17/content_5631780.htm,2021 年8 月17 日。2022 年10 月16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要“扎实推进共同富裕”①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22:21.。为响应国家号召,浙江省率先进行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试点,《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提出,应“充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事业,完善有利于公益慈善组织持续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畅通社会各方面参与慈善和社会救助的渠道”②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J].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21(18):4-10.。基于此,本文在对第三次分配和共同富裕内涵进行解读的基础上,剖析两者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指出现阶段我国以第三次分配助力共同富裕的基础优势和现实困境,并提出针对性建议,以期助力我国慈善事业取得实质性进展,扎实推进共同富裕。

一、“第三次分配”及“共同富裕”的内涵

(一)第三次分配

第三次分配作为社会财富分配的固有方式,伴随社会发展的始终,在其特有领域发挥着或强或弱的作用。尽管在不同生产力水平之下,第三次分配的提法及其对社会财富的调节程度存在差异,但是它所依靠的道德与习惯力量在社会发展进步过程中的作用却毋庸置疑。由于“第三次分配”这一提法在中国出现较晚,研究基础较为薄弱,学者们从众多视角进行理解,学界对其内涵界定并未达成相对一致的看法。1994 年,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首次提出“第三次分配”这一概念,他认为:“第三次分配是指人们完全出于自愿的、相互之间的捐赠和转移收入,比如说对公益事业的捐献,这既不属于市场的分配,也不属于政府的分配,而是出于道德力量的分配。”(厉以宁,1997)有学者从机制的角度进行分析,认为第三次分配就是指这样一种机制,“即个人或企业出于自愿,把可支配收入的一部分捐赠出去,建立社会救助、民间捐赠、慈善事业、志愿者行动等多种形式的制度和机制,以实现社会财富的重新配置”(魏俊,2008)。另有学者从组织的角度进行理解:“通常情况下,第三次分配主要是指在道德、文化、习惯等影响下,社会力量自愿通过民间捐赠、慈善事业、志愿活动等方式,进行扶贫济困、关怀弱势群体等,是对再分配的有益补充。”(白光昭,2020)也有学者从其功能和作用的角度理解,认为“第三次分配也称‘矫正再分配’,它是对市场初次分配以及政府矫正分配的再矫正。”(李水金、赵新峰,2021)尽管角度各异,但都或多或少包含以下两个方面:其一,第三次分配确实有别于政府和市场机制,是社会财富的重要分配方式;其二,第三次分配主要依靠内在道德责任与习惯体系的调节。基于此,本文认为,第三次分配就是指依靠道德责任与习惯体系调节,通过个人或群体收入的自愿转移促进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填补政府和市场机制在收入分配乃至社会治理领域的空白,符合人类文明发展方向和共同富裕要求的社会调节机制。准确理解第三次分配的内涵,应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第三次分配有赖于习惯体系与道德责任调节。习惯体系与道德责任自人类社会产生以来就以独特的影响力作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政府和市场调节出现以前,社会秩序的维持及矛盾冲突的解决都有赖于道德机制发挥作用。随着政府和市场调节逐步发挥作用,道德责任与习惯体系调节的作用逐渐弱化,但却从未消失。社会生产力水平提高之后,人们的内在需求发生了重要转向,道德责任的地位逐步上升,作用范围也在不断扩大。社会财富的分配主要包括三种途径,即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初次分配的主体是市场,累积的社会财富按照效率优先、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分配,多劳多得是初次分配的唯一标准;再分配的主体是政府,按照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通过政策干预和制度安排促进社会财富合理流动,缩小贫富差距;第三次分配的主体则是非营利组织、企业、家庭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主要是慈善和公益机构,依照习惯体系与道德责任进行调节,通过财富的自愿转移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进步。在这三种分配途径中习惯体系与道德责任调节不同于市场和政府机制,很大程度上依靠个人或群体的社会责任感和道德觉悟,这是第三次分配发挥作用的内在机制。

第二,第三次分配依靠个人收入的自愿转移。随着生产力水平不断提高,人们的物质需求得到了极大满足,开始转向精神需求,高收入群体在没有任何强制力约束的情况下,将其可支配收入用于社会慈善和公益事业。再分配是政府通过税收促进社会财富的相对流动,税收具有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等特征,要求纳税人按时交税,有一整套规范的运作体系,以行政权力、行政命令和法律体系作后盾,仅作用于社会的特定领域。与之相较,第三次分配建立在个人道德觉悟的基础上,实现社会财富的自愿流动。具有社会责任感和道德情操的个体或群体会通过各式各样的途径将可支配收入用来做慈善,譬如:村里的大学生学业有成之后投资家乡;企业家创业成功资助贫困学生;爱心人士拿出个人所得捐赠给残疾人、失独老人;社会各界向灾区人民捐款捐物等。由此可见,道德责任所驱动的第三次分配是通过个人收入的自愿转移实现的,能够作用于广泛的社会领域。

第三,第三次分配能够弥补社会治理领域的空白。三种分配方式在人类发展进程中都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初次分配解决的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问题,再分配解决的是社会公平的问题,第三次分配则关乎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问题。假设第三次分配不发挥作用,纯粹依靠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虽也可以保证经济社会的正常运转,但是可能只能处于较低层次,难以向人类社会发展的高级阶段迈进。第三次分配则能够依靠道德责任的推动,引导整个社会投身精神文明建设,进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难以涉及的领域,推动公共服务文化和事业的发展,从而弥补社会治理领域的空白,实现社会发展由低级向高级、由不均衡向均衡、由单一向多元转变。

(二)共同富裕

共同富裕是科学社会主义创始人马克思和恩格斯等人建立在对未来人类社会畅想的基础上提出的,与马克思主义反贫困理论具有内在统一性,是符合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的科学思想理论,对社会主义建设和人类文明进步有重大意义。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探索过程中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赋予共同富裕以中国内涵。在推动共同富裕的实践进程中,中国共产党逐步形成、发展和完善了共同富裕思想,并以共同富裕思想推动中国消灭绝对贫困、实现部分先富、引领共同富裕(吕小亮、李正图,2021)。立足新时代,共同富裕作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一步,无论是顶层设计还是政策执行,均应被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准确理解共同富裕的内涵,应把握以下几点:

首先,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消除贫困、改善民生、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我们党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重要体现(张占斌,2021)。脱贫攻坚战略的实施是党和国家在推动共同富裕道路上的伟大创举,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本质要求。150 多年前,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就提出了“资产阶级的灭亡和无产阶级的胜利是同样不可避免的”这一思想(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1972)①我国理论界根据《共产党宣言》以及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相关论述,将这两个“不可避免”进一步概括为“两个必然”,即“资本主义必然灭亡、社会主义必然胜利”。。依靠共同富裕促进生产力发展和文明进步,最终实现共产主义,这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终极目标。

其次,共同富裕不等于平均主义。共同富裕并不是无差别的一致,不是收入均等,而是要求在社会生产力水平达到一定程度时,依靠多种调节机制,形成橄榄型分配结构②橄榄型分配结构,又称纺锤型分配结构,表现为“中间大、两头小”,即在这种分配结构中,中等收入群体占比最多,低收入和高收入群体均占少数。这种收入分配结构被认为是比较理想的现代社会分配结构。,促进全体人民共享发展成果,即“消除了两极分化但存在合理差距的普遍富裕”(李军鹏,2021)。一方面,共同富裕的前提是生产力高度发展。只有当经济得到发展、社会财富累积到一定程度,才能更好地进行分配,“做大蛋糕”是“分好蛋糕”的基础与前提。另一方面,共同富裕不是“养懒汉”。当积累了一定的物质成果后,需要依靠各种机制来促进各阶层收入的合理分配,而非平均分配。此外,共同富裕是目标,更是过程。共同富裕的实现,是由量变的积累到根本性质变的逐步攀升(李昀励,2021)。经过了七十余年的探索和发展,我国经济社会持续繁荣,社会总财富不断增加,但是也面临着收入差距逐渐拉大的现实问题。因此推动共同富裕是遏制两极分化,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内在要求和根本保证。

再次,共同富裕不仅是经济问题,更是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共同富裕需要一定的经济基础,但更是关乎党执政兴国的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共同富裕是全方位的富裕,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众多领域,事关国家政权稳定,也影响着社会民生水平。从理论角度而言,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指出,人和社会的需求都是从低级逐渐迈向高级(徐国华、张德、赵平,1998)。生产力的发展满足了人在生理、安全等方面的基本需求,但也需要发展文化及慈善事业来满足人们自我实现的高级需求。从人类社会进程来看,共同富裕只有通过全方位发展,才能更好维持社会和谐稳定;只有走共同富裕的发展道路,才能打破历史过程中因贫富差距过大导致的兴衰交替和治乱循环,才能摆脱资本主义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各种困局和危机,才能将全社会的力量凝聚到提高生产力上来(程恩富、刘伟,2012)。

二、第三次分配推动共同富裕的内在逻辑

承前所述,共同富裕是全面富裕,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和谐统一,目的是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第三次分配正是通过道德责任、习惯体系与公益慈善促进效率提升、公平实现以及文明发展,从而促进人类社会物质世界和精神世界的富裕,实现共同富裕的多重价值取向。第三次分配与共同富裕的内在关系,如图1 所示。

图1 第三次分配与共同富裕的内在关系图解

(一)道德责任巩固效率的双重基础

道德责任是以第三次分配推动实现共同富裕的内在依托。尽管学界多将道德作为研究第三次分配和共同富裕的重要着力点,但目前对其尚无一致的界定。有学者从道德渊源的角度,阐述了第三次分配的道德正义基础,其中之一便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道德思想,如周代的“保息六策”、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的“大同”思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道德伦理等(李金水、赵新峰,2021)。另有学者指出,道德的力量是分配正义的关键,道德力量和奉献精神是第三次分配得以实现的内在支撑(白光昭,2020)。还有学者认为,社会力量和道德力量驱动的自愿行为是第三次分配的核心,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是实施第三次分配进而实现共同富裕的主要驱动力、内涵与整个道德体系(董志勇、李亚飞,2022)。这些关于道德的不同论述,虽各有其侧重点,但均明确了道德对第三次分配和共同富裕的重要意义。

与前述研究不同,本文着眼于道德体系和道德力量形成的基础,从微观层面阐释道德在第三次分配和共同富裕话语体系下的特殊内涵,由此引入道德责任这一概念。我们认为,这里的道德责任是人们在一定的社会关系和自然关系中选择的道德行为以及主动承担的道德义务的总和。它基于社会公序良俗,受主观意志和价值观念影响,对个人行为产生软约束,对社会发展与人类进步产生内在推动力。个体的道德责任汇聚成强大的社会道德力量,直接或间接地对社会各领域产生重要影响。

人类社会得以延续,有赖于社会生产力水平的高度发展和社会财富的持续累积;也正是由于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升和物质财富的快速增长,才能推动人类社会迈进更高的发展阶段,从而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效率,作为推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因素,并不单纯指经济效率,而是指一切能促进资源优化利用和社会各方面协调发展的要素总和。效率是由多重机制共同作用的,其作用机制主要可分为经济基础和道德基础,经济基础直接依靠政府和市场施加外在作用力得以巩固,间接依靠道德责任得以加强,而道德基础则直接依托于道德责任施加影响。

道德责任直接巩固效率的道德基础,也间接巩固效率的经济基础。一方面,道德责任与效率的道德基础具有内在统一性。就效率产生的本源而言,道德责任在推动效率提升的过程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效率最深层次、最内在的推动力是人,只有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社会责任感,效率才具有持久动力,因此道德责任是效率的内生动力。任何一个民族在正常的社会发展轨道以外,总会面临各种各样的人为或者自然灾难,效率即是战胜灾难的重要武器。较高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完善的制度体系对战胜灾难而言固然重要,但社会个体的道德责任感和社会群体的凝聚力才是根本。纵观历史上人类战胜各大灾害的事例,凡是能够迅速有效地控制灾难的,无一不是凝聚力强大、道德文化发达的民族。个体的道德责任有助于社会凝聚力的产生,从而提高整个社会战胜风险挑战的效率以化解危机,使社会回归正常的发展轨道。因此,道德责任对社会凝聚力有直接的促进作用,从而加强效率的道德基础。另一方面,道德责任对效率的经济基础也具有间接巩固作用。利润不是衡量效率高低的唯一标准,只有实现社会各方面资源的有效配置,促进社会各子系统均衡协调发展,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效率。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就是最好的例证,以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追求经济增长,并不是实现效率的体现。若各社会主体都具有高度的道德责任感,在不依靠政府管制的条件下,自觉自愿地将发展生产与保护环境结合起来,节省出强制保护环境的资源和成本,将其用于满足社会需要,这便实现了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也提高了经济效率。因此,道德责任在直接影响效率的道德基础的同时,也对效率的经济基础进行间接巩固,进而促进效率的道德基础与经济基础协调共生,由此达到实现共同富裕的基础标准。

(二)习惯体系强化公平的道德保障

“习惯”源于“习贯”,由“习”和“贯”组成。“习”内涵丰富,既可以指“对事物了解与熟悉”,也可指“对知识技能的学习”;“贯”一般指“串铜钱的绳索”和“自然养成的习性”。汉代之后,“习贯”逐渐被“习惯”所取代,直至20 世纪40 年代完全消失(刘顺峰,2022)。“习惯”被众多领域作为研究对象,在立法领域,“习惯”多为修订新法时的重要依据和参考。如邓建鹏将习惯等同于“风俗习惯”,认为是礼教派用以反对法理派立新法的重要工具,并指出习惯在近代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影响(邓建鹏,2023)。在社会学领域,费孝通先生对中国传统习惯与禁忌进行观察后发现,习惯可被理解为一套被特定场域成员所践行的风俗(费孝通,2009)。瞿同祖则基于对中国法律与社会的研究得出,习惯虽是中国诸多社会规矩与准则中的一种,但其为社会所普遍遵守(瞿同祖,1998)。鉴于此,我们认为,习惯体系是指随着社会的长期发展,由社会内部所形成的对全体社会成员同时具有支持力和约束力的非正式体系。而区别于个体层面的道德责任,习惯体系是针对社会整体层面而言的,是一种自然生成、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体系,它为个人和社会团体提供心理和情感认同,同时划定一定的行为边界。

应当指出,尽管习惯体系的内涵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阐释,但都是以社会成员认同和遵守为核心。作为社会内在的无形体系,习惯体系在第三次分配推动共同富裕的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是故,本文以习惯体系对社会成员的影响力为着力点,以其社会性和发展的客观性对此进行概念界定,力求突出习惯体系在第三次分配推动共同富裕过程中的作用机制。

毋庸置疑,除了效率,公平也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标准。社会生产力水平提高之后,财富分配、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之间的平衡等问题以及社会转型期必经的各种矛盾都可能成为社会不稳定的重要诱因。公平作为工具性价值之一,是实现目的性价值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持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均衡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市场机制在经济增长过程中发挥主要作用,对公平问题却无能为力。人类社会发展到目前为止,关于公平的实现路径问题,学界的观点无外乎两种:政府税收调节机制以及第三次分配的“均等化效应”(周旭亮,2010)。政府在社会转型时期承担着重要角色,其中之一就是通过制度安排和政策干预促进相对公平的实现,但由于其主要依靠强制力和行政命令,并不是推动公平的治本之策,唯有道德责任与习惯体系才是公平的内在推动力。假设社会个体都能在习惯体系的驱使下,自觉自愿地为弱势群体或境况较差的个体提供帮助,公平最终将得以实现。

尽管公平难以用具体指标进行测量,但习惯体系越强大,社会成员的公平感就越强。习惯体系所产生的群体认同以及激发出来的包容体谅精神为公平感的提高提供了深层次的保障。一方面,人是社会人,群体是个体生存的依托,群体认同与公平密切相关,高认同度可以化解群体成员的诸多消极情绪,特别是涉及公平的。小到家庭,大到社会,如果成员对群体高度认同,那么就会减少很多组织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公平感和归属感相应也会提高。另一方面,群体成员的相互协调也影响着成员对公平的感知。在习惯体系的驱动下,成员都会约束自己,从整体和大局考虑,而不是仅从小事着眼,互谅互让的氛围自然建立起来,相互之间的关系会更容易协调。事实上,高协调度的群体内,成员可能会以结果公平的满意感消除起点公平的挫败感。换言之,起点公平和结果公平只有在认识上统一起来,才能减少不公平感的产生,而这种认识的统一正需要习惯体系所提供的群体认同和宽容精神来予以保障。

(三)公益慈善符合文明的发展方向

就词源来看,“公益”即“公共利益”,是指个人或组织自愿为社会公众做好事、行善举,通常情况下特指民间举办的公益活动。“慈”即仁爱、和善,有爱心;“善”即善举;“慈善”意即帮助他人的美好的行为,又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慈善特指同情和帮助弱势群体,而广义的慈善则指增进他人福祉的一切善行,广义慈善的应用更为广泛。因此,一定程度上,“公益”与“慈善”是等同的,如2016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规定,“慈善活动”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公益活动,如扶贫、济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等等。是以由“公益”和“慈善”两个词组合成的“公益慈善”,可泛指一切自愿、主动解决或改善社会问题、增进受益人福祉的行为。

公益慈善自古有之,但在不同的社会发展时期,其表现形式具有一定差异,古代的公益慈善更多表现为富人赈济穷人,而今公益慈善涵盖了更多的普通收入群体。公益慈善具有促进文明与进步(激发人的爱心,使其自觉自愿地施行善举)、解决社会问题(弥补政府与市场之不足,快速回应社会需求)、强化社会保障等功能。立足新时代,公益慈善亦是第三次分配的重要着力点,也是缩小贫富差距、推动共同富裕的重要支撑。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公益慈善的发展空间不断拓展,参与主体更为多元,作用形式不断丰富,与人类文明进步和共同富裕的本质更加契合。

毋庸置疑,由低级向高级演进,是人类社会内在的发展规律。实现以物质文明为中心向以精神文明为中心的过渡,是共同富裕的内在要求。共同富裕需要逐步实现,在这过程中,先富带动后富是基本原则与保障、先富若要发挥好领头羊的作用,就必须借助公益慈善事业。第三次分配着眼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能够有力推动社会精神文化领域开拓创新,极大丰富人民的精神文化需求,顺应人类文明发展的潮流,也合乎共同富裕的最高价值追求,即人的自由全面发展。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的持续推进,人们的思想观念、精神追求也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发生了深刻改变,希望投身公益和慈善事业的人越来越多,这是建设社会精神文明的必经阶段。公益慈善作为第三次分配的着力点,充当着跳板的角色,助力社会实现由物质文明向精神文明的跳跃。

人类文明的发展需要有强大的道德激励和自我奉献精神作为有力支撑,这与第三次分配依托的内在机制不谋而合。一方面,社会个体或群体对公益慈善事业的执着追求来源于自身的道德激励。依据“道德人”假设①“道德人”假设认为人们在追求物质需要的同时,能够承担对组织的道德义务和责任,并且能够以道德自律的方式进行自我治理。,具有高尚道德情操的人由于受到内心的敦促,会投身于公益慈善事业,并将这种方式看作对自己的一种精神激励和奖赏。另一方面,奉献精神是公益慈善的精髓,是人类文明发展必不可少的道德品质。随着奉献精神在全社会范围内的传播和扩散,公益慈善将会发展到新的高度,第三次分配便有了坚实的后盾,这将意味着共同富裕程度的进一步发展和精神文明高度的进一步提升。

应当指出,第三次分配推动共同富裕的内在逻辑是对两者关系的宏观阐释,它是根据人类社会发展总结出的普适性联系,从较为抽象的角度揭示了第三次分配能够推动共同富裕的原因。但是,在既定的规律之外,不同时期的社会发展都有其独特之处,这就要求在研究第三次分配推动共同富裕时,必须结合当前我国社会发展的现状和固有传统,从较为微观和具体的角度分析以第三次分配推动共同富裕的优势和可行性。

三、第三次分配推动共同富裕的既有基础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本质特征的体现,是党对人民的庄严承诺。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需要多种途径相互配合、共同发力。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党领导人民进行全面的社会主义探索,但由于受到生产力水平的限制,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作为社会的主要干预机制发挥着重要作用,并在不断试错的过程中得到了发展和完善,体制机制都渐趋成熟。尽管第三次分配只是作为社会干预机制中的补缺机制,但就我国而言,在充分发展和完善第三次分配、推动共同富裕方面仍然具有深厚基础和内在优势,主要包括制度优势、文化支撑和社会资本三个方面,为共同富裕的实现分别提供了公平保障、效率保障和文明保障。

(一)公平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体系的制度优势

经历了七十多年的艰苦奋斗,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探索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较为系统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体系,这是发挥第三次分配在实现共同富裕过程中重要作用的制度优势所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使公民社会的习惯体系更为牢固,提升社会整体的协调度和认同度,从而为共同富裕公平标准的实现提供了重要保障。首先,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为第三次分配提供了强有力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是社会各项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引领着社会的前进方向。第三次分配要实现从边缘领域向核心领域迈进,就需要党总揽全局,以战略眼光进行谋划。党始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执政为民、严于律己,为第三次分配事业的发展提供正确的政治引领。其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理论支撑和目标指向,也为第三次分配提供了理念指导。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无论是宏观的制度设计、中观的政策制定还是微观的执行监督,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体系的指导下,第三次分配都有了科学的理念指引。再次,人本理念和共享发展理念符合第三次分配的内在价值逻辑,能够有力地保证第三次分配实施的各个环节不背离共同富裕和社会主义的初衷。除此之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及各项制度安排也为第三次分配的顺利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公平。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体系是未来第三次分配充分发挥作用的重要制度优势,也是最大优势。

(二)效率保障:中华民族互助共济传统的文化支撑

五千年来,互助共济、风雨同舟一直是刻在中国人骨子里的道德品质。回望中华民族的发展历程,任何一次自然灾害的战胜都离不开亿万中国人民互帮互助、慷慨解囊的奉献精神以及强大的向心力。正是这种内在的互助共济优良传统支撑着中华民族不断发展壮大,并必然走向伟大复兴。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衍生了这种坚实的道德责任,是我国在面临突发灾害时加强效率的道德和经济基础,促进共同富裕效率标准的实现。无论是唐山大地震还是汶川大地震,灾区的紧急救援、恢复重建在很大程度上都有赖于全国人民发自内心的共情和捐赠。此外可继承性是优秀文化传统的显著特征,互助共济的传统经过继承和发扬,已深植于中国人民内心,成为一种特殊的社会保障机制,在每次社会危机中都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2019 年底暴发的新冠肺炎疫情给社会带来了巨大冲击,全国各族人民、社会团体自愿捐款捐物,医务工作者冲锋一线,社区工作人员守牢基层防疫底线,有效抑制疫情蔓延,并将其导致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2021 年郑州“7·20”特大暴雨灾害暴发,社会各界守望相助,帮助郑州快速渡过难关。互助共济精神是习惯体系与道德责任的体现,而习惯体系与道德责任在建立这种特殊的社会保障中的作用是市场与政府都无法替代的(厉以宁,2010)。因此,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进程中,优良的历史文化传统是第三次分配扩大其作用范围,进而推动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支撑。

(三)文明保障:公益慈善事业持续繁荣积累的社会资本

改革开放以来,公益慈善组织兴起和持续发展其涉及领域不断拓宽,数量不断增加,能力不断提升,承担了政府的诸多社会职能,促进了公益慈善事业的繁荣,为第三次分配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丰富的社会资本,同时又促进个人道德情操的进一步提升和慈善氛围的进一步形成,推动社会文明走向新阶段,促进共同富裕精神文明标准的实现。首先,公益慈善组织发挥作用的领域不断扩大,逐渐由公共服务边缘地带向核心地带进军。慈善资源贡献者已由少数企业家、慈善家扩展到更多的社会群体,内容与形式日趋多元化,涉及领域也从最初的扶贫济困拓展到教育、医疗、卫生、养老、环保等领域,科学技术的进步也从根本上改变了公益慈善的运行方式(安秀梅、曹雪姣,2021)。公益慈善组织作为第三次分配的主体,逐渐进入基本公共服务和民生领域,标志着第三次分配所依赖的道德责任、社会信任、亲密关系等社会资本在逐渐累积。其次,公益慈善组织的数量和规模在持续增长与扩大,为第三次分配提供了必要的组织载体,使公益慈善组织发展更有体量。近年来,我国公益慈善事业繁荣发展,公益慈善组织数量一直处于快速增长状态,数据显示,2016 年,全国注册登记的公益慈善组织仅7255 个,截至2022 年,这一数字已增长为13235 个,较2016 年增长82.4%,其发展趋势如图2 所示。最后,公益慈善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不断提升,为第三次分配提供软实力支撑,使公益慈善组织发展更有质量。自201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实施以来,我国公益慈善组织在法律保障的前提下,积极借鉴国外第三部门发展的成功经验,着力完善自身组织体系、制度规范和运营管理,利用前沿的管理工具,大大提升了组织管理能力,为第三次分配向纵深领域扩展提供了技术支撑。总之,从领域的扩展、数量的增长和能力的提升三方面,均可以见证我国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繁荣和未来前景,这是第三次分配推动共同富裕可供依赖的强大社会资本。

图2 2016—2022 年我国公益慈善组织数量统计

四、第三次分配推动共同富裕的现实困境

尽管第三次分配所依靠的道德责任与习惯体系具有内在的历史文化渊源,并伴随社会发展始终,但是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相比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对促进共同富裕的作用并没有引起应有的重视,在社会治理中的地位仍有待进一步提升。目前,以第三次分配推动共同富裕仍然面临着多重困境,在政府、公益慈善组织以及社会等三个层面均有不同程度的体现。

(一)政府税收激励和信托管理不健全,道德责任弱化

以第三次分配推动共同富裕不仅需要道德责任与习惯体系的内在调节机制,更需要政府的外在激励和监管。目前,第三次分配的相关制度体系还存在不完善之处,主要表现为税收激励体系不健全导致的激励不足以及监管体系不健全导致的效能低下等问题。

第一,我国政府在税收激励方面缺少完善的制度安排。根据哈佛大学威廉·詹姆斯教授对激励性问题的专题研究可知,个体在没有激励的情况下,仅能发挥出20%—30%的能力,而在有外在激励的情况下,可发挥出自身能力的80%—90%,可见激励对个体行为的影响之大。西方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具备完善的税收激励体系,富人做慈善很大程度上来源于政府的税收激励,其主要做法就是将慈善与减免遗产税有机结合起来,极大调动了富裕群体投身公益慈善事业的积极性。我国慈善事业起步较晚,关于税收激励政策的具体规定还不尽完善,主要体现为以下两点:首先,缺乏明确统一的与税收激励相关的高层次法律法规。就法律层面来看,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都有部分内容涉及慈善税制,但其规范过于笼统(栗燕杰,2015)。高阶位法律有所欠缺,对捐赠数额与税收减免比例、减免方式等无一致性规定,仅依靠政府部门的政策文件等作为执行标准,致使捐赠者不能享受统一的税收减免优惠,容易引发不公平和激励乱象等问题。其次,税收减免具体流程相对复杂,捐赠价值评估标准不完善。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捐赠者都要遵循复杂的登记、审核等程序才能享受减免;对于以非货币形式进行的捐赠,国家缺乏统一的价值鉴定和评估标准,而且需要捐赠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若有遗失或缺乏权威证明,将不能享受税收减免,这将会打击捐赠者的积极性。

第二,政府对慈善信托的管理机制不健全。慈善信托是为了更好地发展慈善事业,由公益慈善组织和信托公司合作开展,其功能之一就是实现慈善信托资金的管理。政府部门对慈善信托负有直接引导和管理职责,信托公司若要开展慈善业务,须向民政部门备案。但一直以来,我国慈善信托中存在的业务主管部门不清晰、准入程序不明确、相关制度不配套、监管不健全等问题阻碍了这一慈善形式的发展(陈成文、王雅妮、何培,2020)。慈善信托高质量发展需要依靠政府部门牵头,促进信托公司与公益慈善组织以及社会各界力量的广泛交流和精诚合作。然而现实情况是,公益慈善组织与信托公司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交流还存在一定阻碍,政府在其中并没有发挥好桥梁作用,缺少相关的引导和管理机制,导致公益慈善组织理念保守,投资管理能力相对低下,筹集到的善款难以用于高价值输出的领域。

(二)公益慈善组织发展水平不高,习惯体系薄弱

公益慈善组织作为第三次分配的主体,在自身生存和发展方面仍面临着许多挑战。其一,公益慈善组织活动范围存在一定局限性。尽管公益慈善组织已经在扶贫、教育以及养老等民生领域做出巨大贡献,但主要集中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较少涉足。同时,对于一些特殊领域,比如乡村环境保护、留守儿童心理教育以及农村失独老人保障等,公益慈善组织的力量还很有限。第三次分配作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有益补充,理应承接更多的政府职能,参与更多的社会事务治理。尽管“小政府、大社会”理念逐渐深入人心,政府职能转变也确实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政府一直处于社会的中心,包揽了绝大多数的社会公共事务,公益慈善组织完成部分政府职能的承接还需要漫长的过程。

其二,公益慈善组织缺少发展壮大的必要资源。一方面,大部分公益慈善组织都面临资金短缺的问题。资金是组织发展最重要的资源,直接决定组织的生存能力,公益慈善组织的资金来源大部分依靠募捐所得,但是实力不强的草根组织筹资渠道比较局限,因此财力资源是现阶段影响公益慈善组织生存发展的首要障碍。另一方面,人力资源短缺也是公益慈善组织面临的重要挑战。人力资源是组织的第一资源,目前国内公益慈善组织缺乏高质量的专业人才队伍,主要人员缺乏专业技能和管理能力,这对公益慈善组织的未来发展无疑是不利的。

其三,公益慈善组织的纯洁性问题影响了其慈善功能的发挥。理论上,公益慈善组织属于非营利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这与第三次分配的价值取向具有一致性。但一些公益慈善组织存在资金流向关联方涉嫌对募捐项目虚构情节、诱导募捐,以及在互联网平台违规筹款等问题,损害公益慈善组织内在的纯洁性。

(三)社会慈善文化意识淡薄,公益慈善不足

第三次分配能否建立起实现共同富裕的长效机制,根本取决于全社会的慈善文化氛围是否浓厚、公民的慈善意识是否得到提升。世界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大变局,我国正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社会矛盾日益复杂,人们的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都发生着深刻变革。各种观念相互交织,社会问题错综复杂,这对营造纯洁高尚的慈善文化氛围,推动第三次分配的发展是极为重大的挑战。在社会层面,由于部分公民思想观念的固化和慈善宣传不到位,以第三次分配推动共同富裕面临着慈善文化氛围欠缺的困境。其一,社会公众参与慈善事业的积极性不高。参与慈善捐赠的对象大都为企业或者公众人物,慈善事业并未大众化和普遍化。尽管我国慈善事业发展较快,但慈善捐赠的绝对数额和相对数额都远远没有达到GDP 的1%,公民个人捐赠比例的上升速度与我国GDP的发展速度也存在较大差距,2015 年我国个人人均捐赠额在当年人均GDP 中占比为0.013%,即使在2008 年汶川大地震爆发激起全民捐赠热情时,个人人均捐赠总额也仅占当年人均GDP的0.145%(胡晓明,2017)。社会公众或受经济条件限制,或受传统观念影响,鲜少将公益慈善作为一项事业去开展。同时,发生社会危机时,一些公众人物本身并无意愿进行捐赠,而是迫于社会舆论或者为树立自身良好形象不得不进行捐赠,即所谓的“迫捐”。

其二,全社会范围内公益慈善事业宣传力度不够。尽管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慈善文化的宣传方式更为便捷和多样,但距离充分发挥慈善文化对第三次分配和共同富裕功能还有一定差距。当前,针对社会成员的慈善知识培训机制没有建立起来,我国没有设立专门的慈善知识培训机构和慈善内容咨询机构,缺少涵盖教育、医疗、赈灾、科研等全方位的慈善文化宣传体系。

五、第三次分配推动共同富裕的实现路径

“治国之道,必先富民。”①出自《管子·治国第四十八》。推进共同富裕体现党的初心和历史使命。以第三次分配推动共同富裕,具有内在本质的逻辑关联。针对现阶段实施第三次分配存在的困境,结合我国未来发展面临的国际国内环境,充分发挥第三次分配对实现共同富裕的助推作用,需要政府部门、公益慈善组织和社会公众等多主体综合发力,夯实效率根基,提高公平程度,促进文明发展,为第三次分配提供良好的制度支撑、组织支撑及文化支撑。

(一)夯实效率根基:强化担当作为,重新定位税收功能

道德是通过从他律走向自律逐步建立起内在制约机制,进而实现对人们的约束。与此类似,第三次分配也要经历由政府施加影响向社会自发推进的转变。因此,政府应承担“元治理”的角色,努力构建有助于共同富裕实现的公共政策体系,对税收的功能进行重新定位,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唐任伍、孟娜、叶天希,2022),推动慈善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长期以来,税收一直作为再分配的主要工具,通过其强制功能,促进社会财富合理流动,优化收入分配格局。但进入新时代以来,为推动第三次分配取得实质性成果,政府需要重新审视税收的功能定位,在第三次分配推动共同富裕的过程中,税收发挥着激励、跟进、规制和边界限定的功能。第一,政府要建立完善的税收激励体系,发挥好税收激励功能。针对目前税收激励不足的状况,政府部门应着力探索多样化的税收激励方式,通过税收减免或者其他形式的补贴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到公益慈善事业中来,不断壮大慈善主体规模。

第二,政府要建立健全慈善跟进机制,发挥好跟进功能。建立慈善跟进机制,做慈善不能流于表面、浅尝辄止,要实现标本兼治,保证慈善效能发挥的持久性与深刻性。政府应对慈善捐赠个体或群体进行备案和表彰并建立常态化机制,同时对慈善资金的使用去向和使用效能进行追踪,确保慈善资金发挥其应有作用。

第三,政府要加强对信托机构和公益慈善组织的监督管理,发挥好规制功能。政府部门应出台明确具体的法律和规章制度,以此规范基金会、信托公司等组织的慈善资金募集、使用以及组织自身的运营管理,防止捐赠者与公益慈善组织之间发生利益交易,破坏其纯洁性。

第四,政府要明确公益慈善组织与其他社会主体的界限,发挥好边界限定的功能。政府部门必须加强监管,禁止公益慈善组织的越界行为,阻止其进入市场领域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同时,政府部门要厘清自身与公益慈善组织的关系,以引导者的身份保证慈善组织的相对独立性,避免过度依附所引发的“变质”问题。换言之,为推动第三次分配取得实质性进展,政府部门必须利用好税收的潜在功能,促进共同富裕向更高层次发展。

(二)提高公平程度:加强组织建设,提高公益慈善组织专业化水平

组织建设是第三次分配的重要环节,慈善组织和其他公益组织、非营利组织作为第三次分配的组织载体,其专业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制约着第三次分配的质量和效率。为改变当前公益慈善组织专业水平较低的状况,需从规模扩建、运营理念、人才培养以及制度规范等方面发力,着力促进公益慈善组织专业化发展。首先,壮大公益慈善组织规模,拓宽其作用领域。只有壮大自身规模,公益慈善组织的实力才能得到进一步加强。公益慈善组织应洞察社会发展需求,在关注度较高的领域发挥作用的同时,也要将触角延伸到其他主体较少涉足的领域,兼顾多样化的慈善需求,当公益慈善组织尝试向更多领域进军时,组织规模在无形中也会得以发展壮大。

其次,打造优秀项目品牌,转变筹资方式。在建设学习型社会的大背景下,发展学习型公益慈善组织是必然趋势。公益慈善组织必须汲取适合未来慈善事业发展的先进经营理念并敢于创新,才能适应时代的需求。转变经营理念,首要的是实现从花钱到做项目的转变。品牌项目的优势就在于能够提高社会关注度和参与度,吸纳众多社会力量参与其中,只有拓宽筹资渠道,才能破解以往只是被动等待他人捐款的困境;只有将项目做大做好,才能带动更多社会主体投身慈善事业;只有促进公益慈善组织主动向社会发出筹款需求,才能解决资金短缺的困难,产生“1+1>2”的效果。因此,公益慈善组织要勇于探索和创新,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打造本土化、大众化的特色项目。

再次,注重人力资源培养与开发,打造专业化的人才队伍。公益慈善组织的专业化有赖于人员的专业化,专业人员应具备以下能力素质:丰富的社会经验、扎实的专业知识等知识素养;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等高超的管理技能;爱心、耐心、奉献精神、公正守法等道德修养。为此,可以在高校加强慈善专业建设,提高专业人员的学历,使其以更高的知识水平投身组织运营和管理。再者,可以加强对于志愿者的专业培训,通过定期开展专业讲座或者在项目实践中予以指导,促使更多非专业志愿者转变为专业志愿者。

最后,依据相关法律规范,健全制度体系。随着国家对慈善事业和第三次分配的重视,可能更多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将会逐步问世。公益慈善组织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及后续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健全组织制度规范,防止由于规模壮大而导致的权力异化现象。

(三)促进文明发展:宣传慈善文化,营造浓厚的慈善氛围

慈善文化作为重要的社会资本,决定着第三次分配对共同富裕促进作用的持久性和有效性。若要推动第三次分配取得实质性成果,必须从社会层面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推动形成适应时代要求的思想观念,打造新时代“善文化”,营造浓厚的慈善文化氛围。一方面,摆脱“差序格局”束缚,推动形成适应时代要求的思想观念。中国乡土社会的一切活动都按照“差序格局”展开(费孝通,2006),慈善和公益也不例外,在差序格局下,仁义、道德等各种美好的品质都由家人开始,再辐射到更大范围。随着时代进步和社会发展,慈善事业要取得实质成效,做慈善不应该局限于亲戚、朋友等熟悉人群,而应秉承“社会是一家”的观念,无论熟悉或陌生,只要看到困难人群,便给予力所能及的帮助。

另一方面,加大宣传和教育力度,提升公众的慈善意识。信息化社会时代,互联网的普及为慈善精神的宣传提供了有效的传播渠道。首先,要善于利用网络的大众传播性探索有效的宣传方式,使得自愿做慈善的观念深入人心,改善“迫捐”现象。同时,也要利用互联网对“诈捐”现象进行公开披露,教育公众树立正确的慈善观:即慈善的价值不在于物质多少,1元和100 元在本质上都是相同的,体现的都是人类道德精神的纯洁性和社会责任感的高尚性。其次,综合利用传播媒介和学校教育等方式传播中华优秀传统美德。以企业慈善文化、校园慈善文化、社区慈善文化为抓手,弘扬慈善精神,共建全社会的慈善文化,形成“人人想做慈善,人人愿做慈善,人人真做慈善”的良好氛围。

此外,促进中国优秀传统慈善文化与国际慈善文化的交流与融合,打造新时代“善文化”。当今社会已经步入“善经济”时代,“善文化”的发展也将成为必然。慈善和公益应该是全人类的共同事业,我国慈善文化要走出去,在借鉴外国慈善文化的基础上与我国优秀慈善文化有机融合、开拓创新,发展属于新时代独特的“善文化”,为第三次分配和共同富裕提供坚实的文化支撑。

六、结语

第三次分配在人类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经历了“主导—淡出—回升”的地位转变,在新的历史时期,无论是内容还是形式都将大为扩展,内涵也将更为丰富。尽管第三次分配总是被置于社会财富分配的语境下被讨论,但是其作用范围远远超出资源配置,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诸多领域,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具有重要意义。共同富裕作为人类社会不懈追求的价值目标,有着极为丰富的时代内涵,涵盖多重价值标准,不仅包括社会总体财富的累积,更是包括精神富有、文明进步、治理有效、生态优美等多元维度。在此意义上,第三次分配和共同富裕都是以建立社会共同体,促进人类共生共享共荣为终极目标。

本文所阐述的第三次分配推动共同富裕的内在逻辑,是在宏观意义上探究第三次分配对促进共同富裕的可行性,从社会历史的角度解释了两者的内在关联及作用机制。但由于主客观因素的限制,两者的内在逻辑阐释可能并不全面,需要更深层次考究和更多的理论与实践支撑。随着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的推进,两者在未来会具有更多的共同议题和共通之处,以第三次分配助力共同富裕需要更多的理论和实践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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