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企业合规中的“行刑衔接”

2023-08-06 13:46欧文源
法制博览 2023年20期
关键词:机密信息行刑合规

欧文源

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检察院,广东 河源 517000

2021 年6 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强调,需要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同年9 月份,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了检察机关开展“行刑衔接”的原则,需要做好正反双向衔接,强化各机关的协调配合,规范了检察监督方式,进一步明确了检察监督启动情形、检察监督刚性、具体衔接机制等[1]。在此背景下,强化“行刑衔接”全面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是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提高社会综合治理效能的应有之举。

一、涉案企业合规中的“行刑衔接”

(一)涉案企业合规考察对象评估工作的“行刑衔接”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合规考察对象评估工作主要是由检察机关主导。检察机关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合规意愿、纳税、前科劣迹、企业发展前景、吸纳就业、社会贡献、社会综合评价等情况进行合规必要性、可行性评估之后作出判断。涉案企业合规考察对象评估工作的“行刑衔接”,体现在如何使行政机关的行业监督功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在涉案企业合规考察对象评估工作的“行刑衔接”过程中,需要明确检察机关、行政机关等主体的责任边界,以检察机关为主导,行政机关配合检察机关做好事前调查评估工作,强化行政部门的参与度,为“行刑衔接”奠定坚实的基础。

在最高检发布的第三批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之一的“江苏F 公司、严某某、王某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中,检察机关多次到房屋征收指导中心、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等行政部门对涉案企业开展办案影响评估和综合审查,了解到F 公司曾获评市优秀估价机构、诚信单位,且以往经营和纳税正常,如对其做出起诉决定,将会导致企业多项投标业务停滞,陷入经营困境,影响企业发展和劳动力就业。检察机关的上述调查为涉案企业适用合规考察提供了可靠的依据(参考来源:最高检发布第三批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2]。

(二)涉案企业合规考察期内的“行刑衔接”

在企业合规考察期间,若行政监管部门对涉案企业监管不力,很容易导致行刑处罚不适用,无法达到预期的治理效果。“行刑衔接”视域下,行刑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立足“行政合规与刑事合规一体化”的视角,通过建立双向通报咨询制度,行政机关根据涉案企业的整改情况加以规范,检察机关在制定企业合规计划审查标准时,适时组织有关行政部门参加,以第三方监管委员会为辅助,三方就涉案企业合规考察中产生的各项专业性问题进行交流研讨,共同指导涉案企业进行合规整改。

例如,上文的“F 公司”案例,涉案企业和个人自愿认罪认罚,且主动提交合规申请,自愿建立企业合规制度。据此,检察机关启动企业合规监管程序,立足企业实际,发挥检察主导作用,邀请专家学者、行政主管机关、公安机关组成协同互通监管小组,确定为期6 个月的合规考察期,围绕涉案企业暴露的问题以及风险点,明确整改节点,指导企业开展合规风险自查、制定合规计划,探索简式合规监管方式[3]。同时,与相应行政机关、第三方人员组成验收小组,组织公开听证对合规整改进行评估验收,共同研判企业合规验收标准,以“行刑衔接”、第三方监管促使涉案企业改善治理结构。

二、行政处罚中的“行刑衔接”

(一)“合规不起诉”后的“行刑衔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第八条指出,“如果公诉部门认为不能提起公诉,则要考虑不起诉人的刑事责任,对不起诉人要予以行政处理的,要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在企业合规整改过程中,为实现对企业违法犯罪行为的“源头治理”,检察机关在推进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探索过程中,提出了“行刑衔接”改革思路,通过建立管理制度委员会,共同考察指导、监管,研究成果验收程序。在这一背景下,在改革的试点地区,检察部门采取了“有条件不起诉”的做法,也就是说,公司得到被不起诉的处理,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但也要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2021 年6 月,最高检与全国工商联等8 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试行)》),明确指出在对涉案公司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后,如果觉得需要对其进行行政处理,可以根据相关的材料,依法对其进行审查[4]。同时提出相关部门要将处理的结论及时通报给人民检察院,以使其与刑事法律相结合。可见,检察机关并不是单纯做出不起诉决定就结束,重要的是敦促涉案企业填补受损的法益,对形成的社会危害进行补救,借此展示刑罚的惩戒及震慑。

(二)合规成果的“行刑衔接”

根据《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在涉案企业合规实践中,在决定采取不起诉处理后,一般会以检察建议或者检察意见的形式,向相关主管部门做出对涉案企业行政处罚的建议,行政机关根据检察建议会酌情对涉案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在企业合规实践中,“深圳X 股份公司走私普通货物案件”里,深圳市检察机关根据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在指导X 公司开展为期1 年的进口业务合规整改建设的基础上,加强对相关企业的监督评估,强化合规引导,与深圳海关形成治理合力。检察机关发出的企业合规计划、书面报告以及检察建议,为海关做出决定提供了相应的参考,彰显了企业合规“行刑衔接”的实体价值。但是,现阶段在实体法层面并未对企业行刑责任减免做出明文规定,如何在行政处罚中适用合规成果亦未予以明确。因此,行政执法机关在对涉案企业作出行政处罚时,可能出现未将涉案企业合规纳入考量范围的情况,一定程度上对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效果以及“行刑衔接”效果产生影响。

三、推进企业合规“行刑衔接”的路径

(一)建立健全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评估机制

随着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在全国检察机关的全面推进,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评估机制既是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重要保障,也是深化改革的内核推动力。因此,做好第三方监管评估机制推进“行刑衔接”的路径建议:第一,明确检察机构的职责,按照《指导意见(试行)》,由检察机关承担组织人员名单、企业合规计划、定期书面报告、合规考察报告等方面的责任;第二,严格涉案企业合规验收标准,提高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实效。检察机关可以与行政机关协作,制定科学合理的合规审查标准,通过在合规实践中检验、发现、解决问题,对标准进行修正。此外,还可通过聘请专家、合规分析进行论证分析,由此建立符合涉案企业合规实际的审查标准,为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的合规审查提供制度准则;第三,为确保监管的连续性,检察机关需要对合规考察的后续监管时限作出明确界定,根据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评估报告作出的从宽处理决定,设置跟踪监督期限,并做好后续的监督跟进,促进企业形成合规自觉,进而有效控制企业的合规风险。

(二)完善行刑双向衔接的保障机制

构建和完善行刑双向衔接的保障机制,有助于提高涉案企业合规“行刑衔接”的改革效果。第一,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案件信息共享机制,推进涉案企业合规“行刑衔接”案件信息互联、互通、共享;第二,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双向衔接中的作用。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移送监督”为涉案企业合规“行刑衔接”提供支撑和保障,是推进行刑双向有效衔接机制完善的重要力量。检察机关在对涉案企业做出不起诉决定前,应积极与行政机关取得联系,向其告知有关情况,并就是否作出不起诉决定、是否适用行政处罚等问题广泛听取行政机关的意见建议。同时,检察机关应做好对不起诉案件的后续跟进监督工作,保障企业合规成果,实现权利纠错与权利救济,达到应有的监督质效。

(三)满足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的保密要求

1.保护企业秘密资料的必要性

实践中,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在对业务流程进行审查时,会涉及机密信息。在详细说明之前,笔者首先对其外延作概括,机密信息主要有商业机密、公司内部机密等,常用的如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内部文件等。技术资料内容有:技术设计,程序,质量控制,应用试验,工艺流程,设计图纸,工业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试验方法和试验记录。技术资料可以是一套技术计划,也可以是一套技术计划中的一种或几种相对分离的技术要件;企业管理计划,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产销策略,投融资计划,标书,标书等。业务资讯可以是一种整体运作计划,也可以是一些资讯元素的个别或结合。一切能够使知识产权人获得经济效益和竞争优势的非技术资料,均可以作为企业的业务资料。在公司管理中,工作计划,一些管理决策,研究项目,雇员的报酬,这些都不是商业机密,而是机密信息。一些公司员工在得知机密信息后,为了谋取更大的好处而离职后,将此机密信息独立使用;获得机密信息后,转投到与公司的生产和运营相适应的公司;第三方贿赂、胁迫、利诱企业有关工作人员盗用机密信息,并以高额价格转让;公司有关工作人员不小心泄漏机密信息;为了对公司进行报复而有意泄漏机密信息,在以上程序中,有可能会牵连到第三人。所以,在实际运作中,在进行监督之前,第三方监督机构要做到的是:树立企业意识,制定产品质量标准,加强保密资料的保密工作。

2.需要重点关注第三方监管人

为强化自我保护,也为有效把握介入企业治理深度,在第三监管人的检查过程中,检察机关与第三方监管组织需要签订保密协议,如果有任何违规行为,一定要及时向检察官汇报。当然,检察官具有基本的专业素养,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对机密信息进行保密。如发现检察官有不法之处,亦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提出控告。此外,合规监管内容涉及工艺流程的情况下,检察官应该向第三方监管人推荐一种遵从性管理的措施,即在保密信息的遵从性这一点上对公司进行训练。其目标是指导公司在自我纠正中进行分级管理,以确保在监督检查期间,能够尽量不让自己接触到最重要的机密信息。在此,必须要有一个习惯,那就是在第三方监管人介入之前,主动披露自己的机密信息。如果公司认为不合理和不需要,则可以阻止第三方监管人访问该数据,有争议的由检察官作出裁决。

笔者在此试举一个实务案例,某企业销售特麻特辣调味料(具有祖传工艺)含有罗丹明B,该调料经省公平测试所测试的报告检出含罗丹明B 是0.1 mg/kg,由于国家标准规定为无法检出,因此该调料被认定为不符合规定,所幸绝大多数(价值约15 万元调料)无销售,仅销售了200元左右的调料,并没有引起任何消费者的不良影响。罗丹明B 是一种人造的红色合成色素,也被称为“蔷薇素B”或“蔷薇素”,是一种不能用于食物的化学性原料,一种不能用于食物的色素。如果把罗丹明B 用在辣椒之类的调料里,看上去就像是红色的调料,而且看上去更好看。与苏丹红一样,罗丹明B 能对人的身体造成严重的伤害,并可能导致致癌、致突变及心血管方面的损害。在对此项企业进行整顿的同时,第三方监管人必定要参与制造相关的流程,因此,保密协定是必要的。与此同时,在公司自我检查的时候,第三方监管人也应该协助公司进行内部的检查,全面检查企业生产运行的全过程,而不是只对产品进行检查。

四、结语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共同履行着国家治理的重要职能,二者具有协同融合的内在关联性,涉案企业合规整改之行刑有效衔接显得具有必然性和迫切性。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通过构建履行不同职能的外在机制衔接,共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行政职权与司法程序双向衔接,有序跟进涉案企业合规整改过程,二者积极参与、协同配合,为推进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提高社会综合治理效能,营造优良营商环境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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