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迪娜
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实践教学对培养大学生理论知识运用能力和实践创新能力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1-2]。本文以武汉G 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法学专业为例,介绍其在高校法学实践教学方面,特别是法律宣传与咨询这一环节的收获,教学重点偏重“校园贷”、就业、校园生活和兼职这个主题的实践成果,为地方高校,尤其是省属普通高校法学专业法律宣传与咨询实践教学的开展提供了新思路。
法学实践教学体系主要由社会调查、辩论与口才、法律文书写作、合同文书写作、案例分析、认识实习、模拟法庭及旁听审判、法律诊所、法律宣传与咨询、业务实习和毕业实习等实践课程组成。这些实践教学环节是在完成专业基础课程的基础上开展,主要是《宪法》《经济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合同法》等课程[3]。法律宣传与咨询这一实践环节在整个法学专业培养计划中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价值:第一,法律宣传与咨询这一实践教学环节在整个培养方案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第二,法律宣传与咨询这一实践教学环节有助于有效锻炼法学专业学生的实践能力;第三,法律宣传与咨询这一实践教学环节有利于提升法学专业学生综合素质。
由于省属普通高校法学专业主要培养应用型人才,尤其偏重于实践教学,以培养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导致法学理论课程的课时被压缩。笔者所在的武汉G 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依托武汉G 大学,在本科法学专业培养方案中,《民法》7 学分、《商法》4 学分、《房地产法》2 学分、《物权法》3 学分,而“辩论与口才”活动训练2 周、“法律宣传和咨询”活动1 周、“法律诊所”活动1 周、“社会调查”活动2 周、业务实习2 周,相比之下,实践环节课时量占比较大。无形之中就挤占了理论课时,然而只有课程掌握扎实,才能相对比较自如地在法学实践中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践过程中碰到的问题。
然而理论课时不足直接导致教师授课时,对于重要的课程知识点只能简单介绍,学生无法真正地理解和消化理论知识,在参加课程期末考试时只能寄希望于老师能尽量缩小考试范围,复习时过分依赖于老师所圈定的复习重点,只以通过期末考试为最终目的,失去了人才培养的初衷。在这样的人才培养体系的定位下,省属普通高校培养的法学专业的本专科学生必然会存在法学基础理论知识不扎实这一十分突出的问题,为日后的法律实践活动埋下巨大隐患,在实施时极有可能会碰到棘手问题而束手无策,或者运用错误知识来解决实际中碰到的问题。
在以往的“法律宣传与咨询”实践教学环节中,一般采用开放式咨询模式,基本上就是教师组织学生在社区、公园和广场等人员密集区域摆摊设点,设立法律宣传站点,等待群众进行咨询,但一般为一问一答模式,学生在实践过程中处于相对比较被动的地位,往往依赖于群众主动前来寻求相关的法律咨询,因此,难以保证学生能够获得较好的实践效果,无法显示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体现其创新性[3]。
在信息时代,如何协调线上、线下教学是高等学校面临的新问题,这也给教学活动,特别是实践教学环节,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使学校的管理和教学工作面临极大的考验[4],线上法律宣传与咨询效果有限,导致法律宣传与咨询的途径进一步受限。
在“法律宣传与咨询”这一实践环节中,考核方式一直是个较易被忽视的环节,大多采用活动总结报告或者案例分析的形式,教师会在法律宣传与咨询活动结束后,根据个人实践体会,个人或分成多个小组完成实践活动总结报告,或者结合活动中较为典型的案例进行个案分析。指导老师根据学生提交的活动总结报告或者案例分析报告,判断学生在实践过程中的表现,予以评分,或者仅仅评定等级。
在考核时,往往根据报告的质量来判断学生实践效果,如果不能在实践过程中加强过程控制和实时记录,就会依赖于字面,进行事后判断,无法真实评判学生的实践情况。而且该考核方式最大的硬伤就是缺乏一种科学、客观的考评标准,对学生的司法实践过程与实践结果无法予以明确测评,更无从保证法律宣传与咨询这一实践教学环节的质量。
主题一为校园贷。校园贷实质上是一种借贷关系,简单来讲,就是一些金融平台专门针对大学生开展的一种贷款业务,主要特征为贷款门槛低、贷款金额小,比较容易获得,能满足部分学生的需求。然而经常出现贷款平台和贷款学生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对等现象,例如准入门槛低导致借贷主体适格、非法催收导致借贷人个人信息频遭泄露、借款利率过高导致借贷人无力偿还和暴力催收导致贷款人人身权遭到侵犯等[5]。为有效防范校园贷相关法律风险,拟随机在校园内对同学们进行关于校园贷问题的采访,采访人数10 个及以上,并进行书面记录。采访结束后撰写对该问题的宣传报告,并在微信等适合网络平台进行普法宣传。在活动开始之前,需了解校园贷现状及危害,找出相关法律救济途径,针对特定问题进行普法宣传。
目前校园贷安全隐患常发与国家层面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制、监管机构执法不严、高等院校管理不力等有非常重要的关系。因此,为了杜绝校园贷,避免相关法律纠纷,净化校园环境,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学校、家庭以及大学生个人的共同努力,对于大学生来讲,一定要理性消费、切勿和同学攀比,培养个人健全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当人身权利受到侵犯时,要及时报告辅导员和学校,并及时报警,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杜绝非法校园贷。
主题二为就业。大学生就业困难,市场供需严重失衡,已经成为一个严峻的问题,用人单位强势、毕业生弱势这一困境仍将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继续存在[6]。目前在毕业生就业中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就业协议履行中的和就业协议履行后的法律风险。就业协议履行中的法律风险主要是:试用期、签订三方协议与劳动合同、主张违约金、缴纳医社保、就业歧视、用人单位违法扣证收费、用人单位单方毁约行为等一系列问题。毕业生往往错过黄金就业时间段,导致再就业困难,并且权益受到侵犯时急于重新就业,无暇维权或者维权成本过高。就业协议履行后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用人单位诚信缺失,未兑现签订就业协议时的承诺。为有效在校园内防范就业相关法律风险,拟随机在校内高年级学生中就具体就业相关法律问题主动提出采访,收集3 个及以上对于就业相关问题的法律咨询。在校园随机采访活动开始之前,小组学生需要充分了解就业相关法律问题,找出相关的法律救济途径。如有需要可进行现场讲解,并做好记录,随后书面总结就业常见几大法律问题及其救济策略,在微信等合适的网络平台进行普法宣传。
鉴于“用人单位强势,大学生弱势”的就业环境在未来相当长时间内很难得到改变,故在政府和学校对用人单位进行规制的基础上,大学毕业生要增强自身的就业风险防范意识,学习就业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等,一旦自身权益受到侵害,例如女大学生歧视、地域和学校歧视、不签订劳动合同、利用试用期欺骗和压榨毕业生等,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强自身的法制观念,不能为了提高求职成功率,制作虚假证书来美化装饰自己,以达到顺利就业的目的,提升自己对违法事实的认识,避免陷入另一个误区。
主题三是有关大学生日常生活的法律盲区。学生在校期间,长时间在校园内学习和生活,不可避免会发生一些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或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例如意外伤害、“表白墙”名誉侵权、流浪狗伤人、校园附近治安环境差、快递代取服务、教师有违师德或管理失职而致人损害(例如变相体罚学生致伤致残、言语上羞辱学生等),给学生带来了或大或小的法律风险,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学习和生活[7]。为有效防范大学生校园生活相关的法律盲区和风险,拟随机在校内同学中采访收集日常生活常见法律问题3 个及以上。在活动开始之前,小组成员要充分了解大学生在日常生活中忽略的一系列法律问题,以及各个问题对应的相关法律规范和可能涉及的法律后果,并找出对应解决办法。采访中做好现场记录,随后书面总结相关问题,在微信等网络平台进行普法宣传。
预防大学生校园内的各种法律风险,教育部门和学校提供足够的活动资金是必要的基础,帮助大学生提升法律意识,鼓励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身权益,例如发生人身伤害时,要能判断学校是否要承担责任、是否免责、需要承担何种责任及赔付的标准是什么等;如遇到校园表白墙侵权,要及时报告学校或者报警,依据最新的《民法典》追究发帖者或者随意发表言论者的侵权责任;针对驿站丢失快递导致相关纠纷的处理,要加强相关法律宣传,增强学生的维权意识等。
主题四是校内兼职。兼职的学生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家境贫困的农村大学生,他们会选择在寒暑假或课余时间兼职,通过兼职赚取部分或者全部生活费,由于社会发展和经济的多样化趋势,目前这种兼职现象已经普遍化、常态化;第二类是面向日后就业的大学生,他们兼职是迫于就业的压力,主要是想通过打工获取部分相关工作经验,锻炼自身实践能力,为日后工作做准备;第三类学生兼职的主要目的是体验生活,他们自立意识很强,希望用自己的劳动来赚取酬劳,获得“经济独立”[8]。然而兼职市场上还有些法律盲区,相关制度需进一步规范,大学生处于劣势地位,不良企业或商家侵犯前来兼职的大学生权利的现象十分普遍,导致大学生在进行兼职维权时往往陷入比较尴尬的境地。
预防大学生兼职的各种法律风险,相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大学生兼职法律制度。此外,大学生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找兼职前,应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认真学习,对于应聘的工作单位,大学生应事先通过各种渠道了解、掌握工作单位的真实信息。要学会使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面对省属普通高校法律宣传与咨询实践教学的新挑战,为培养满足地方需求的应用型法学人才,应优化法律宣传与咨询实践教学体系,改变以往的授课观念,采用多样化的宣传和咨询形式。本文针对校园贷、就业、校园生活和校内兼职这四大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宣传和咨询,进而提高学生的法学实践能力,切实提升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学综合素质,为信息时代下省属普通高校开展法律宣传和咨询提供了新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