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长升(副教授),陈 琦
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增强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抗风险能力,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也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必然要求。2022 年,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着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确保重点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更把提升产业链现代化水平作为“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一。
然而,当前我国产业链正面临着“逆全球化”趋势加剧、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等多重风险冲击,税收政策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能分别从横向的空间链、供应链、创新链、价值链和服务链,以及从纵向的基础环节、核心环节和配套环节系统地对产业链施加影响。因此,分析产业链各组成链条的风险并根据提升产业链抗风险能力的内在要求提出相应的税收政策建议,对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为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在化解产业链风险方面的作用,本文从产业链的基础环节是否安全可靠、核心环节是否自主可控和配套环节是否支撑有力三个维度来分析我国税收政策的现状,明确提升产业链抗风险能力的内在要求,并针对税收政策的不足之处,从增值税、所得税、消费税等主要税种提出相应的政策优化建议,推动形成有利于我国产业链优化升级的税收政策体系。
目前国外对产业链概念使用得相对较少,但学者们普遍认同将亚当·斯密的分工理论作为产业链的理论基础。国内的产业链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它是一个基于中国产业经济发展现状提出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名词,但目前学界尚未对其定义形成一致观点。从横向角度看,产业链包含供应链、价值链、服务链、空间链和创新链五个维度,其内部各个企业群体之间相互依存,共同构成一个产业生态系统(李政和王思霓,2021)。从纵向角度看,产业链包含基础环节、核心环节和配套环节,其核心竞争优势也源于这三个环节(张其仔,2022)。产业链是一个复合型网络,只有保证各链条、各环节互相联动,多维度共同发力,才能实现协同发展(高洪玮,2022)。综上,本文将产业链定义为由空间链、供应链、创新链、价值链以及服务链有机组合而成的,内部基础环节、核心环节、配套环节环环相扣的动态网络组织结构。
产业链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石,确保产业链安全稳定是打好“产业链现代化攻坚战”的应有之义。然而,产业链在运行过程中会遭受多方面的风险冲击,这些风险会通过影响产业链的某个链条或环节,阻碍整体价值的实现(李雪和刘传江,2020)。产业链风险可划分为三个层次:一是链条网络外部的风险,即环境风险;二是在链条网络内部但在成员企业外部的风险,即网络风险;三是链条上成员企业内部的风险,即组织风险(Rao 和Goldsby,2009)。虽然面临的风险众多,但企业也不是全然束手无策。企业可通过事前的风险识别、评估和预警,事中的风险应对、控制和反馈以及事后的恢复和经验总结(刘家国等,2018),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与监督机制,切实提升风险应对与承受能力(杨大可,2015)。
当前,我国产业链正面临着“逆全球化”趋势加剧、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等多重风险冲击。产业链供需端的风险会通过传导和叠加效应破坏整个链条生态,进而影响我国经济发展以及我国在全球分工中的地位。因此,学术界高度关注如何提升产业链抗风险能力,目前已经从财税金融、人才储备、区域合作、物流体系等多个角度展开研究。其中,税收政策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维护经济稳定运行的重要工具,其征收的普遍性使得税收因素存在于经济实体从产生到消亡的整个生命周期(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课题组和姚朝智,2021),能从整个产业链的中观层面以及企业经营的微观层面施加影响(范子英和朱星姝,2022)。可见,税收政策与产业链之间的关系十分密切。
首先,从税制改革方向看。新发展阶段的税收政策改革应不同于以往通过增加可支配收入来刺激投资与消费的需求侧改革,而应着眼于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实现稳增长、防风险的供给侧改革(刘方,2021),充分发挥财税政策在防范化解风险、实现安全发展等方面的作用(董培苓,2021),筑牢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安全保障。
其次,从具体税收措施看。关于具体税收措施的研究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一是要实现政府从“拎包收税”到“国家治税”的角色转换,有效发挥“有为政府”在数字经济背景下的税收监管职能(许生,2022)。二是要发挥税收对产业链关键核心环节的扶持作用,依据不同行业特征制定符合需求的税收优惠政策,把握好全面普惠与精准特惠之间的关系,坚决落实好创新驱动战略(石绍宾和张玲欣,2022)。三是要发挥税收政策在促进产业融合方面的作用,实施“提高企业购进服务的进项税额抵扣水平”“减免服务业向制造业提供服务的所得税”等优惠政策,以更好地实现产业融合,推动我国制造业产业链“延链”,引导建设产业集群(苏扬等,2022)。四是要提高税收优惠公平性,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坚持税收法定原则,系统整合扶持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形成体现轻税、公平原则的税收法律制度(申蔓飞和王燕飞,2022)。
除税收因素外,提升产业链抗风险能力也可以从人才储备、区域合作等方面着手,如:完善科研型人才培养体系,改进人才评价体系(盛朝迅,2021);依托《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协定》(RCEP)的签订,加强与区域内产业链合作,健全我国的跨国物流体系,为企业“走出去”提供支持(顾学明和林梦,2020)等。但要想真正实现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最终还是要打造一条独立于欧美国家、由我国主导的产业链(杨枝煌,2022)。
综上可知,提升产业链抗风险能力不能仅依靠某一方的力量,还要综合施策、多方协同,才能更好地实现产业链现代化。但目前研究的切入点往往比较单一,而产业链又是一个包含供应链、价值链等多个链条的复合型链条,只有对链条上的风险进行系统梳理,才能有的放矢,更有效地提升产业链的抗风险能力。本文将从税收角度出发,系统识别产业链各构成链条所面临的风险,并以链条上的薄弱环节作为税收针对性扶持的方向,为有效提升产业链抗风险能力提供新的路径选择。
当前我国产业链面临着加速外移、空心化、技术封锁、需求减少等一系列不确定风险。产业链基础环节的安全稳定性、核心环节的自主可控性、配套环节的支撑能力受到极大威胁,这种威胁通过产业链内部各环节相互联动形成总体风险,并借助多维度传导扩散到产业链的各个组成链条上,最终影响我国经济发展以及在全球分工中的地位。因此,有必要对产业链进行风险识别,明确提升产业链抗风险能力的内在要求,从而为税收政策的优化完善指明方向。
空间链是反映企业间的空间布局与聚合关系的链条。空间链的“锁链”风险表现为以下两方面:一是从国内布局看,产业从东部地区向中西部地区转移较难。受自然条件限制,西部地区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相对落后,人才吸引力不足,难以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二是从国际布局看,我国产业链向外拓展空间受到限制。美国作为全球产业链的主导者,推出了一系列限制中国参加的“新区域一体化协议”,进一步压缩了中国产业链向外扩张的发展空间。
因此,提升空间链抗“锁链”风险能力的内在要求包括:一是着力提升中西部地区的基础设施水平、人才吸引力等,从而保证其产业承接能力,逐步引导产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构建东、中、西部地区产业链阶梯状衔接的发展格局,缓解部分产业链向东南亚等国过快外迁的风险。二是以“一带一路”倡议、RCEP 为抓手,充分利用周边各国的发展优势,加强技术交流与产业合作,在沿线及周边国家深入布局区域性的产业链融合发展体系,拓展我国产业链发展空间。
供应链是在生产与流通的过程中,从原料采购、中间品生产到为消费者提供商品等一系列活动构成的链条。供应链的“断链”风险主要表现为国内国际双循环难以相互促进,供应链运行不畅通。受国际局势中不稳定、不确定、不安全因素的影响,产业链上游企业停工停产风险增加,国内消费需求明显不足。同时,海关部门对跨国货物运输的检疫过程更加谨慎,商品进出口的清关时间延长,导致物流运转效率大大下降。此外,对外贸易与吸引外资的相关政策不能完全适应新发展格局的要求,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提出的“支柱二”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会导致我国为吸引外资而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部分失效,短期内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外资的引入,使跨国供应链可能面临“断链”危机。
因此,提升供应链抗“断链”风险能力的内在要求包括:一是要疏通“国内大循环”渠道,加快构建以满足国内市场需求为主的供应链体系,充分发挥我国市场规模庞大的优势,从需求侧入手带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打通生产、流通和消费各个环节,实现产、购、销的高效运行。二是要疏通“国际大循环”渠道,必须积极发展外资外贸,推进对外贸易政策的结构性调整,加快对国际税收新规则的适应融合进程,实现国内国际双循环互联互通。
创新链是各个创新主体在上下游企业间进行一系列创新活动所组成的链条。创新链的“堵链”风险主要表现为:一是创新投入不合理,关键技术自主研发能力不强。在投入阶段上,对基础研究阶段的投入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在投入领域上,对关键行业的研发投入强度也较低;在投入结构上,呈现出资本偏向的特点,对研发劳动力要素的投入不足,最终不利于提升核心环节的自主可控能力。二是创新成果难以转化,核心环节对外依赖性较强。尽管我国的专利申请数量在逐年上升,但最终投入生产环节的科技成果比例较低,当美国等西方国家实施贸易制裁、清单管制等“脱钩”措施时,我国产业链就会面临因技术垄断而导致的“卡脖子”风险。
因此,提升创新链抗“堵链”风险的内在要求包括:一是秉持“牵牛要牵牛鼻子”的原则,深刻把握创新投入的重点,加大对技术创新有重要影响的基础研究阶段、对产业链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关键行业的投入力度,合理平衡研发资本与劳动力投入占比,从而提高关键技术的自主研发能力。二是加快创新成果转化机制的完善,激发国内生产商开展技术应用、打破技术垄断的积极性,加速实现关键材料、零部件国产化替代进程,使创新链更好地引领产业链的发展,实现产业链核心环节自主可控。
价值链是各经济主体为创造更多价值所采取的价值交换、价值增值活动所组成的链条。价值链上的“弱链”风险主要表现为高附加值产品供给不足,深陷“高端封锁”“低端锁定”困境。我国产业链以“微笑曲线”底部的加工贸易环节融入世界分工体系,以低价战略展开的国际竞争频频引发他国的反倾销调查。同时,价值链的高端环节尚处在培育阶段,利用新材料、新技术生产出满足消费者高端需求的产品供给不足,国际竞争力也不强。
因此,提升价值链抗“弱链”风险的内在要求包括:一是推动我国价值链向“微笑曲线”两端移动,聚焦支持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加大对高端装备、关键零部件和前沿新材料等高附加值产品的自主研发投入,将大数据、智能化等元素融入生产环节,生产出更多高附加值产品以创造更多价值。二是破除“高端封锁”“低端锁定”困局,继续探索完善“链长制”,在培育一批能实现自主可控、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链主企业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积极探索区域内不同价值链深度融合。
服务链是为企业提供物流、金融、信息等支撑服务,并按一定的方式组合起来的链条。服务链上的“短链”风险主要表现为对产业链的支撑能力不足:一是物流配送质效较低。大中型物流企业对自身战略地位的认识不足,且尚未针对产业链物流需求建立相应的物流调配系统,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运输资源浪费、效率低下等问题。二是金融服务功能有所缺失。当前服务链存在业务种类单一、融资标准较高、发放额度较少等问题,大部分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产业链的发展动力不足。三是信息化服务水平不高。我国服务链未完全实现数字化转型,各科研机构、信息中介在整合信息资源、提供数字服务等方面竞争力不强。
综上可知,本文通过对产业链的五大链条进行风险识别,明确了提升产业链抗风险能力的内在要求。只要税收政策精准发力满足这些内在要求,就有可能化解产业链五大链条存在的锁链、断链、堵链、弱链及短链风险,从而实现产业链的基础环节安全稳定、核心环节自主可控、配套环节支撑有力等目标,促进产业链现代化。
近五年来,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政策,这些政策主要围绕产业链内部的基础环节、核心环节和配套环节等三个环节展开,旨在缓解企业经营压力,提升产业链整体抗风险能力。
1.促进产业链基础环节安全可靠方面的税收政策。
(1)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在西部地区设立的鼓励类产业减按15%征收所得税,以扶持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提升其产业承接能力。
(2)进一步扩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行业适用范围,涵盖制造业、批发零售、教育服务等行业,同时小微企业享受优先申请留抵退税,以增加企业运营资金,稳定市场主体。
(3)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从水路、陆路启运港报关出口视同完成退税手续,鼓励我国企业走出去,促进国际贸易发展。
(4)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同时对境外投资者在我国境内获得的利润分配用于境内再投资暂免征收所得税,以发展国际贸易和稳定外资,促进国际供应链畅通。
(5)对RCEP 各缔约国实施按整体关税减让和其他优惠贸易协定关税减让并行的政策,让进出口企业择优使用关税优惠,以降低跨境交易成本,促进区域内资源流动、技术与资本合作,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
(6)签署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制定的《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确定该公约与我国签署的47 个税收协定的适用性,加强与贸易合作伙伴之间的税收合作,以避免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拓展各国经济发展的安全空间。
2.推动产业链核心环节自主可控方面的税收政策。
(1)提高研发费用在税前加计扣除的比例。例如:在2022 年第四季度,对现行适用75%研发费用扣除比例的行业统一提高扣除比例到100%;允许企业出资科研机构的基础研究支出在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并加计扣除等,以激发国内企业自主研发积极性,提高供应链韧性。
(2)允许企业委托境外组织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究支出部分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以鼓励企业广泛开展国际技术交流,实现不同国家创新链的融合发展。
(3)对提供技术转让、开发以及相关咨询服务的纳税人实施免征增值税优惠,同时对进行技术转让的居民企业实施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以提升创新成果转化效率,让创新链引领产业链发展。
(4)实施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减免企业所得税及延长亏损结转年限等优惠,以扶持软件、集成电路等战略新兴产业的发展,推动我国价值链向“微笑曲线”两端移动。
(5)对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及大学科技园为在孵对象提供房产、土地等所获收入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其为孵化对象提供孵化服务所取得的收入也免征增值税,以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大众创新创业创造良好环境。
(6)允许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 年第四季度购置设备支出在当年一次性税前全额扣除并100%加计扣除,同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及科研机构等采购国内无法满足需要的关键设备、零部件及原材料等实施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等优惠,以鼓励企业增加对高附加值环节的投入。
(7)对非营利性研究机构及高校科技人员因取得职务科研成果所获现金奖励减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所获得的股票期权等实施延期、分期、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以增强科研人才的获得感。
3.增强产业链配套环节支撑能力方面的税收政策。
(1)允许对信息传输、信息技术服务企业购买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实施加速折旧,以促进信息服务企业更新设备,加速服务升级。
(2)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企业实施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以实现对服务业的有效纾困,提升其产业支撑能力。
(3)对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提供贷款、融资担保等服务所获收入免征增值税、印花税,同时允许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并在税前扣除,以增强金融机构的放款意愿,化解企业融资难题。
(5)减半征收物流企业自有或承租的仓储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以降低物流企业的经营成本,促进物流业的平稳发展。
(6)对跨境应税行为,包括国际运输服务等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以鼓励我国物流企业走出去,提升物流服务能力对产业发展的支撑作用。
总体来说,现行税收政策已从多个维度着力提升产业链抗风险能力,但也呈现出在多重风险冲击背景下的短期性和阶段性特征,尚存不足之处。
1.促进产业链基础环节安全可靠方面的不足。
(1)中西部地区税收优惠力度不够。通过对比制造业税费成本发现,我国中西部地区企业的税费成本远高于东南亚地区(刘振中,2021),这表明借助税收优惠政策提升中西部地区产业吸引力的目标并未实现,东中西部地区阶梯状衔接的产业发展格局难以形成,部分产业直接向东南亚地区转移。
(2)税收优惠政策的国际适应性不足。OECD 提出“支柱二”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使得跨国公司难以享受我国为吸引外资而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管治华和蔡文蕾,2022),这不仅影响我国的投资格局,还降低了我国对外资的吸引力,而我国目前也尚未对税收政策进行优化以适应新的国际税收竞争格局。
(3)增值税没有充分体现税收中性原则。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以及多档税率的存在,使增值税在征收时抵扣链条不完善,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之间存在税负差异,部分生产要素无法自由流动(范子英和朱星姝,2022),这削弱了增值税的税收中性。
(4)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有待完善。在实施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时,进项构成比例的计算过程较为复杂,工作量大且难以保证准确性,容易导致退税结果的误差(王建平,2021);同时,享受留抵退税的纳税人信用等级必须为A 级或B级,忽略了M 级的新设立企业,导致部分科研服务、信息技术企业无法享受优惠政策。
(5)增值税分享原则有待优化。我国增值税收入通过生产地原则在地区间分享,使得各地政府为增加财政收入都主张发展上游生产,而忽视下游消费,为保护本地产品提高贸易壁垒,易造成供应链的割裂(刘怡等,2022)。
(6)消费税的调节作用难以充分发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较窄,税目与税率划分不够合理细致,同时由于其在生产环节征收占用生产经营资金,抑制了产业链的再生产能力,对生产和消费环节的调节引导作用发挥不足(万莹和王山,2022)。
2.推动产业链核心环节自主可控方面的不足。
(1)对创新全过程的激励不平衡。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通过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来鼓励企业创新,更加偏向支持技术应用研究阶段,对基础研究、产学研融合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则稍显不足(岳树民和薄彦婷,2022)。
(2)创新人才的税负较重。我国个人所得税中综合所得的边际税率较高,普遍高于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岳树民和薄彦婷,2022)。企业研发人员因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现金奖励也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对个人创新成果的股权奖励延期缴纳所得税也并不能真正减轻创新人才的税收负担。
(3)对后备人才的培养重视不足。我国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情况下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其抵扣力度远小于发达国家的税额式优惠(曹越等,2021)。
(4)企业技术转让的所得减免标准较低。我国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的所得税减免标准为500 万元,这与具有前沿性、稀缺性的创新技术在转化过程中产生的收益相比显然过低(赵婉楠,2022)。
(5)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不完善。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主要适用于软件、集成电路企业,部分高新技术研发企业、技术服务业等未被包含在内,且这部分退税收入在企业所得税上作不征税收入处理,用于其他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也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税收的激励效果(姜明耀,2022)。
(6)对委托境外的研发活动的税收支持力度较小。我国对于这类研发活动的限制条件较为严格,不能按照其实际全部发生额在所得税前扣除,不利于缓解创新困境(苏扬等,2022)。
3.增强产业链配套环节支撑能力方面的不足。
(1)物流业中不同服务类型的税率差异设置不合理。现行增值税政策对交通运输服务与物流辅助服务按不同税率征税,导致物流业被分割,不利于产业链的运行通畅(申蔓飞和王燕飞,2022)。
(2)配套服务业增值税政策支持力度不够。税收政策对企业购进金融、咨询等服务以及服务业企业提供配套服务的支持力度不大,以制造业企业为例,购进服务可抵扣的进项税率均低于销项税率,不利于激发企业购买服务的积极性(郭健,2018)。
(3)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税收政策有所缺失。在制定政策时未考虑小微企业财务制度不完善、经营资金不足的现实条件,导致大型金融机构出于风险考虑贷款积极性不高(杜爽和陈杰,2021),而对适用小微企业的普惠金融业务的税收优惠政策则较为缺乏。
为防范化解产业链风险,提升产业链抗风险能力,在税收政策优化过程中要着力消除不利于产业链各链条、各环节稳定通畅、自主可控的因素,进一步完善增值税、所得税、消费税等主要税种的政策规定。
1.着力提升中西部地区产业吸引力。一是在保持现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将更多符合地域发展特色的产业纳入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并进一步完善对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的规定;二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应尽可能地向中西部地区倾斜,对中西部地区紧缺型人才的工资薪金设置一定的税负比例,对超过税负的部分给予返还,同时对人才安家费及其他一次性津贴等免征个人所得税,增加中西部地区对人才的吸引力。
2.主动适应国际税收规则的变化。一是将“支柱二”规则范围内的跨国公司采购专用设备原来所享有的投资额抵免应纳税额的优惠政策,改为对其实施合格的可退还税收抵免政策,从而避免有效税率的降低,减免其所需缴纳的补足税;二是对集成电路、软件开发等国家重点扶持的行业,若现有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未能满足最低税率的要求,可通过增加其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加计扣除来加大税收的优惠力度。
3.充分发挥增值税的税收中性优势。进一步降低增值税税率,逐步减少纳税档次,允许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其所销售商品及服务的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减轻企业因与小规模纳税人合作而不能完全抵扣进项税额所造成的税收负担。同时,在对小规模纳税人实施减免税政策时要更加谨慎,避免形成新的抵扣链断点。
4.改进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处理思路。一是除企业第一次申请留抵退税时实施原定的进项构成比例计算方法外,之后再申请留抵退税可将进项构成比例设置为上一次申请退税月份直到本次申请退税前这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从而实现计算简化;二是适当降低留抵退税的门槛,将纳税信用等级为M 级的企业也纳入其中,帮助新设立的科研服务、信息技术企业解决部分资金短缺问题。
5.优化增值税分享原则。在当前增值税生产地分享原则中引入一定比例的消费地原则,并使消费地原则的适用比例随着税收制度改革的深入逐步提高,使生产地与消费地之间的增值税收入分配更加合理,实现区域内公共服务与税收收入相匹配,促进供应链内循环运行通畅。
6.增强现行消费税政策对产业链的调节作用。一是针对不同的消费品种分类施策,细化消费税的税率设置,对征收、抵扣范围实施动态调整机制,尤其应对污染大的限制类消费品适当扩大征税范围并提升税率,发挥税收政策对企业绿色生产的引导作用。二是充分考虑征管难度、消费者偏好以及税负转嫁特征等因素,选择部分税目实施消费税的征收环节后移,并将这部分税收收入下划给地方政府,以缓解因部分制造业增值税税率降低所带来的税收收入减少的压力,如烟、酒、汽车等,完善地方税收征管体系。三是提升消费税与增值税、所得税等税种的配合程度,从不同方面调节高收入群体的收入,促进收入分配公平,稳定国内消费市场、扩大消费规模,以需求带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而实现产业链安全稳定。
1.加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创新全过程的激励。一是明确不同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创新链影响的差异性,将普惠性的所得税减免政策更多地向研发要素投入端倾斜,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向创新链的产出端倾斜,强化政策落实,提高政策精确性。二是对企业研发费用进行细分,如划分为基础研究阶段研发费用、研发成果市场化应用阶段研发费用等,对不同阶段的政策倾斜程度分别适用不同的加计扣除比例,例如现阶段可适当加大对基础研究阶段的扶持力度。三是为产业链上攻克关键技术领域的企业设置“研发风险准备金”这一科目,并允许在税前扣除,激发企业研发的积极性。
2.减轻创新人才的个人税收负担。一是扩大科研人员因科技成果认定而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的主体范围,并将非职务来源的科技成果也包括在内,以鼓励更多的科研人员开展创新活动,促进创新成果转化;二是针对目前创新成果的现金奖励税负较重的状况,可继续增加税前减免比例或降低该部分收入的适用税率,也可参考海南自由贸易港对高端紧缺人才所实施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创新技术人才所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实际税率高于15%的部分,予以免征或退还。
3.提高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免税标准。建议参考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注册成立的企业所享受的税收标准,将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技术转让免征所得税的标准提高至2000 万元,即对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2000 万元的部分免征所得税,超过20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所得税。
4.增加对委托境外机构开展研发活动的支持力度。允许企业委托境外机构开展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全额计入委托方的研发费用中,并允许其在税前加计扣除,从而鼓励本土企业向发达国家学习先进技术。
5.重视对后备人才的培养。提高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在所得税前扣除的比例,并对职工继续教育活动的类别进行细化,规定不同的扣除比例与额度,激励企业为员工提供进修学习的机会。
6.改进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政策。进一步扩大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的适用范围,将高新技术研发企业、技术服务企业等囊括在内。同时为了提升即征即退政策的实施效率,也可以直接降低软件设计、集成电路等行业的适用税率。
1.完善物流业的增值税政策。应统一物流业的交通运输服务与物流辅助服务的增值税税率,逐步降低物流业整体的增值税适用税率,减轻物流行业的税收负担,释放其发展潜力。
2.优化配套服务业的增值税政策。加大企业购进法律咨询、金融服务、市场营销等现代化服务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力度,尽可能缩小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之间的差距,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3.优化小微企业融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在尊重借贷关系中市场原则的基础上,适当提高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贷款所获利息收入的减计优惠比例;二是进一步扩大为小微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的金融主体的优惠范围,如允许小额贷款机构按风险大小分类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并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引导金融服务向普惠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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