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与私权:博物馆衍生品的著作权保护边界

2023-08-04 14:34弓晨
传播与版权 2023年14期
关键词:利益平衡私权衍生品

弓晨

[摘要]近年来,我国各地博物馆基于自身馆藏资源,尝试与其他行业进行跨界合作,形成了种类繁多的博物馆衍生品。当前,博物馆衍生品著作权保护边界存在著作权权利主体归属不明确、权利边界不清晰等问题。对博物馆衍生品著作权保护,我们应坚持利益平衡原则,科学划定权利边界,准确界定藏品与衍生品的公益与私权保护边界。

[关键词]公益;私权;博物馆;衍生品;利益平衡;权利边界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不断提高。博物馆在肩负文化传播和公共教育任务的同时,能够满足人们精神层面的需求。人们在参观博物馆时,会对博物馆里陈列的藏品产生进一步接触和探索的欲望,透过藏品感受历史,因此博物馆衍生品应运而生。博物馆衍生品是以原始藏品为基础,精挑细选原始藏品的某些元素和特征,并通过独创性再加工、再改造,开发成具有文化内涵的不同于原藏品的产品。博物馆衍生品能够实现人们想要进一步接触和探索藏品的愿望,又能够在与公众生活相融合的同时,输出其所承载的文化[1]。各个博物馆衍生品都具有本馆特色,与原始藏品一样具有极强的文化符号,蕴含着丰富的文化内涵。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目前博物馆衍生品的形式多种多样,市场前景非常广阔。在开发与推广的过程中,我们如何合理界定博物馆衍生品著作权保护边界,是当前亟须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博物馆衍生品的公共文化价值与跨界文化探索

中华民族有着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为人类文明进步做出了巨大贡献。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文明的智慧结晶和精华所在,是中华民族的根和魂,是我们在世界文化激荡中站稳脚跟的根基。中华文明具有极强的生命力和独特的文化印记。博物馆作为社会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其藏品不仅可以给历史充当信使,也可以向未来传递信息。近年来,在文化强国战略的指导下,我国博物馆如雨后春笋般发展壮大,基本形成数量众多、类型丰富、环境优美、主体多元的现代博物馆体系。截至2020年底,经过备案的博物馆已有5788家,其中国家一级、二级和三级博物馆达1224家,我国博物馆总量排在世界前五位。

通过历史挖掘和传承保护,我们能够让收藏在博物馆里的文物、陈列在广阔大地上的遗产、书写在古籍里的文字都活起来[2]。我国众多博物馆为了融入当前快速发展的文化产业,尝试转变管理理念,将公众需求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上,积极开发衍生品,深入挖掘馆藏藏品及其他艺术珍品的历史文化内涵,探索博物馆能够展现给公众的独有元素,力求创造出多种形式的能够被公众所喜爱的产品[3]。同时,我国众多博物馆以更加开放的姿态,改变以前被动等待公众参观的模式,主动迎合公众文化需求,通过将藏品与数字技术等相结合的方式,给公众提供沉浸式体验,让公众能够身临其境地欣赏藏品,让公众接触历史、走进历史,通过衍生品这一形式满足公众想要将自己喜爱的藏品保存下来的需求,让公众更多样化地了解馆藏资源,通过更新颖的方式接触文化历史[1]。目前,我国各博物馆开发的衍生品形式多样、种类繁多,包括博物馆出版物、藏品复制品、藏品仿制品、文化创意产品和数字化藏品等多种类别。

(一)博物馆衍生品的公共文化价值

文化是支撑一个民族不断发展壮大的重要力量,博物馆作为文化资源的重要聚集地,不仅具有公益服务和文化传播功能,而且在激发文化创新活力、增强文化软实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方面的作用也愈加凸显。2007年发布的《博物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委托撰写,该指南论述了许多与博物馆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强调博物馆要充分运用在藏品方面的权利,提高应对知识产权问题的能力,成为一个有品质的博物馆[4]。2010年,中国博物馆学会发出《关于加强博物馆文化产品开发的倡议书》,提出应创新建设博物馆体制机制,博物馆对与博物馆藏品和展览内容相关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元素,应进一步深入挖掘,设计、制作出更多丰富多彩的博物馆文化产品,改变博物馆文化产品仅仅局限于复制品和仿制品的局面,加大创意文化产品的开发力度。2016年,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導意见》,要求诸多层级博物馆充分利用馆藏文化资源丰富的优势,开发各种文化创意产品,形成百花齐放的文化创意产品体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文化消费需求,力争到2020年,逐步形成形式多样、特色鲜明、富有创意、竞争力强的文化创意产品体系[5]。2021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提出通过有效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从而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实力,建设知识产权强国;通过加强教育引导、制订获取惠益分享制度,提高公民尊重创造、诚信公平的知识产权意识,逐步养成自觉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行为习惯,自觉抵制侵权假冒行为。

2015年我国颁布的《博物馆条例》对博物馆的本质特征和基本功能进行了界定,“本条例所称博物馆,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博物馆本着文化传承、历史教育、欣赏研究、维护藏品的目的,向社会大众提供历史发展的物证,作为一种文化交流平台,其主要职能是为社会大众提供公益服务。博物馆不仅能够体现国家的文化强国理念和服务职能,进一步满足人民大众对提升精神文化素养的渴望,而且为公众文化遗产权的实现打通了路径。近年来,我国一系列政策的出台,大大促进了文博法治进程,使得博物馆事业走上发展的快车道。

(二)博物馆衍生品的跨界文化探索

近年来,我国各地博物馆基于自身馆藏资源,尝试与其他行业进行跨界合作,打造更多样化,能够满足人们美好生活需求的文化产品,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新时代也能发挥潜能、展现活力。例如,故宫博物院尝试创作影视作品,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2016年,中央电视台与故宫博物院合作推出纪录片《我在故宫修文物》,该纪录片从富有创意的新视角为观众讲述中国文物修复历史,揭秘世界顶级的文物修复技术,其不是用冷冰冰的刻板方式介绍文物修复的专业知识,而是以一种有温度的方式,讲述每一件文物背后的故事,带领观众了解历史、走进历史。每一件文物都有生命,人们之所以在当今社会还能见到完好的历史物件,是因为文物修复工作者在幕后的默默付出。该纪录片讲述了文物修复工作者的匠人故事,带领观众感受匠人精神,让观众更好地走进文物以及文物修复工作者的工作中,实现文化价值的传递。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博物院就是一所大学校。要把凝结着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文物保护好、管理好,同时加强研究和利用,让历史说话,让文物说话[6]。我们要在学习古人智慧、承继光荣传统、增强民族自信的同时,吸收历史经验教训,取长补短,开拓进取。我们应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发扬光大,建设类型丰富、独具特色的博物馆,为中华文化发展繁荣乃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添砖加瓦。而把博物馆建设发展好,首先要把历史文物保护好,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播中华灿烂文明,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华文化发展繁荣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条件,保护历史文物是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必然要求,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二、博物馆衍生品著作权保护边界困境

(一)博物馆衍生品著作权权利主体归属不明确

由于衍生品的开发模式多种多样,博物馆衍生品的著作权权利归属较为复杂。博物馆衍生品的开发模式包括独立开发、合作开发和委托授权开发,我国博物馆衍生品开发规模相对较小,很少有博物馆采用自主开发模式,大多数选择与其他企业或主体合作开发,这其中涉及多个法律主体,如果签订合同时不明确著作权权利归属,极易产生著作权纠纷。

博物馆的原始藏品不论是基于社会捐赠还是其他方式获得的,由于其历史价值较大,从博物馆的立场来看如果认定藏品为合作作品,则多是不可分割的整体,所以博物馆要充分征得所有藏品权利人的同意,审慎地签订权利转让合同,便于后期权利行使。要成为博物馆衍生品的权利人,必须客观参与了作品的创作过程,并且起到了实质性的贡献作用,实践中如果博物馆仅单纯提供资料,则并非作品的著作权人。博物馆无论选择什么样的衍生品开发模式,首先要明确权利基础,然后再进一步明确权利主体。博物馆能否成为博物馆衍生品的著作权主体,需要我们针对不同开发模式下的著作权归属进行判断。

(二)博物馆衍生品著作权权利边界不清晰

博物馆衍生品的著作权权利边界不清确,主要是因为博物馆藏品来源复杂、合作方式和开发模式不同。在大多数情况下,博物馆对衍生品并不享有全部著作权权利,我们需要根据具体作品的类型和归属进行具体分析,以明确博物馆实际权利[7]。由于权利意识较为薄弱,在开发博物馆衍生品之前,博物馆不知道自己享有的具体著作权权利,或者在合作开发或授权开发之前,没有就自己的权利范围约定一致,从而对博物馆后期行权造成障碍或者导致权利被滥用[8]。一方面,博物馆衍生品著作权权利边界不清晰,源自藏品开发本身的复杂性。另一方面,博物馆衍生品开发的利用对象,大多属于公有领域不受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如果我们对博物馆衍生品的著作权限制不明确,博物馆将具有比其他社会主体更大的优势。博物馆拥有丰富的馆藏资源,其可以利用大量超过保护期、进入公有领域的藏品,使藏品与衍生品的著作权保护边界变得模糊。因此,我们有必要限制和规范博物馆藏品资源的开发和使用,防止形成权利垄断,更好地平衡开发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三、博物馆衍生品著作权保护边界的厘定

(一)博物馆衍生品著作权保护的利益平衡

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当然,著作权法立法目的的最后落脚点为社会公益,即“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著作权利益平衡原则认为,对个人私权利的保护最终就是为了实现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坚持利益平衡原则能够更好地解决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9]。博物馆衍生品著作权保护,存在多重利益冲突,必须凸显利益平衡原则,以化解博物馆衍生品著作权保护中的公益与私权矛盾。

博物馆作为典藏人文自然遗产的文化教育机构,是向社会大众提供公益服务的文化平台。但博物馆基于对藏品进行开发创造出的衍生品,其又作为著作权法上的私权利主体受到保护,博物馆的公益性特征和著作权的私权利特征在表面上看好像矛盾,但在利益平衡原则下,博物馆的公益性和其作为著作权主体的私益性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权利意味着一定范围内的行动自由,但任何权利都有边界。我们明确权利边界不仅可以避免侵权的发生,使权利人正确行使自身权利,也可以及时发现侵权行为,将对自身权利的损害程度降到最低[10]。要想合理平衡社会公益与著作权私权之间的利益冲突,我们需要科学划定权利边界。博物馆藏品进入公共领域后,博物馆对藏品进行开发创造有着比其他社会主体更大的优势,对博物馆衍生品著作权的行使,需要剔除属于公有领域的要素内容,对作品的“独创性”判断,我们须采用更好的标准,以防止形成权利垄断,更好地平衡作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二)准确界定博物馆衍生品的著作权权利归属

博物馆所拥有的藏品是人类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是博物馆的核心和灵魂,是博物馆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衍生品保护期内,博物馆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也是十分重要的步骤,合同要包含普通合同的必要构成要件,也要包含著作权法中权利转让的特别条款。合同中如果明确了著作权保留条款,博物馆就不能擅自行使基于藏品的著作权,但没有签订藏品著作权转让协议并不影响博物馆享有藏品的展览权。著作权是作者基于自己的作品而享有的权利,由于科技不断发展,作品的利用方式也会相应變化调整,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财产相对有形财产更容易遭到侵权,所以我们只有厘清界限,划清博物馆衍生品著作权的权利边界,才能更好地保护博物馆衍生品的著作权。

明确博物馆衍生品著作权权利主体归属是保护衍生品著作权的重要内容,衍生品涉及作品种类繁多,我们明确权利归属时也要进行分类探讨。博物馆衍生品的著作权有些是依照合同取得,有些是依照法律规定取得。首先,合作作品衍生品的著作权主要依照法律规定取得。合作作品衍生品的著作权权利归属于哪一主体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当事人没有意思自治的空间,判定合作作品衍生品的著作权权利归属要重点把握作品的突出特征,抓住只有参与创作且有实质贡献的一方才能成为著作权人这一关键点。其次,委托作品衍生品的著作权主要依照合同取得,如果双方未约定则委托作品衍生品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双方可签订合约确定著作权权利归属,如果双方无合同或合同中没有约定,此时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所以委托合同是认定著作权权利归属的重要依据。最后,对职务作品衍生品的著作权归属,我们须分类型认定。博物馆应该首先判断该作品是否属于职务作品,进而判断是属于一般职务作品,还是属于特殊职务作品,而后根据不同的类型定位来确定作品的权利归属。

[参考文献]

[1]黄哲京.博物馆文创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J].故宫学刊,2016(01):201-212.

[2]习近平.建设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考古学 更好认识源远流长博大精深的中华文明[J].中国文物科学研究,2020(04):2-4.

[3]刘怡.博物馆文化创意衍生品创新研发模式研究[J].自然科学博物馆研究,2017(S1):96-101.

[4]PANTALONY R.E.WIPO Guide on Manag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for Museums.[M].Geneva:WIPO publication,2007.

[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若干意见》[EB/OL].(2016-05-16)[2023-03-16].https://www.gov.cn/xinwen/2016-05/16/content_5073762.htm.

[6]“平语”近人:习近平谈文物工作[J].中国文物科学研究,2016(02):1-3.

[7]颜璐佳.博物馆陶瓷文化创意产品著作权问题研究[D].景德镇:景德镇陶瓷大学,2021.

[8]聂洪涛,李宁.保护与创作:博物馆文创产品著作权法律问题分析[J].中国博物馆,2020(01):13-18.

[9]张萌哲.博物馆资源著作权保护相关问题研究[D].西安:西北大学,2019.

[10]马娜.博物馆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问题研究[D].西安:西北大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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