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有股东参与治理、会计信息质量与竞争类国有企业创新

2023-08-04 02:23李康宏博士罗永琪连远强教授
财会月刊 2023年15期
关键词:委派合一总经理

李康宏(博士),罗永琪,连远强(教授),吴 桐

一、引言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新一轮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简称“混改”)重点突出推动国有资本与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这一改革目标,这集中表现为国有企业逐渐成为市场中强有力的竞争者,企业的资源配置能力与自主创新能力将成为企业可持续的竞争优势。因此,国有企业的创新发展仍是当前以及未来较长时期内重点关注的问题。2022 年国有企业改革三年行动“总成绩单”即将呈现,国务院国资委统计数据显示国有企业改革主体任务基本完成,但总体来看国有企业的创新能力仍有待提升,我国在研发投入总量方面与自主创新国家还有一定差距。此外,僵尸企业的存在所形成的“挤出效应”抑制了国有企业市场化进程,阻碍了国有企业资源的有效配置与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不利于国有企业的高质量发展(Caballero 和Hoshi,2008)。内在创新动力的形成是在急剧变化的外部环境中维持可持续发展优势的关键因素,因此,国有企业如何有效维持长期的发展活力和内在动力是深入开展国有企业混改的重要发力点。

深入贯彻分类改革思想是新时代国有企业改革迈入新阶段的重要标志,依照所承担的不同使命,可以将国有企业分为商业竞争类、特定功能类、公共服务类三类,不同类型国有企业的定位及其所承担的社会功能有所差别(黄群慧和余菁,2013)。相较于特定与公共服务类国有企业的“公共性政策使命”,商业竞争类国有企业的使命不在于承担社会责任,而在于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其改革目标是促进国有股权与市场的融合,卸下“公共性政策使命”的重担,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增强自主盈利能力与创新动力(黄群慧和余菁,2013)。商业竞争类国有企业是所处行业具有竞争性、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企业,理论上应与非国有企业的市场定位以及目标相同。但由于其国有性质,商业竞争类国有企业也存在内部人控制等问题,其创新动力较为不足,创新投入水平与创新效率仍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Lin 和Li,2008)。截至2021 年,在沪深A 股上市的国有企业有1326 家,其中商业竞争类国有企业达到606 家,占比将近一半,从数量上看商业竞争类国有企业是国有企业的主要组成部分;但2021 年商业竞争类国有企业创新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仅为3.28%,其创新水平整体较低。因此,新一轮国有企业混改中商业竞争类国有企业是重点改革对象,聚焦商业竞争类国有企业进行实证研究具有理论与实践意义。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推进,国有企业在混改规模、范围、方式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逐渐从“混”资本阶段迈入“改”机制阶段,国有企业经营效率得到明显改善(何瑛和杨琳,2021;张荣武和罗澜,2021)。盛明泉等(2021)检验了混改的积极作用,在国有企业内部形成相互制衡的股权结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委托代理冲突,有效应对内部人控制等问题。此外,非国有股东促进国有企业所有者“归位”,明晰的产权有助于剥离国有企业的政策性负担,显著提升国有企业绩效、促进国有企业资源配置效率以及全要素生产率的提升(Gao等,2018)。Hillman 等(2009)认为,国有企业的风险承担能力通过引入非国有股东增强,多元资本主体之间的优势互补不仅扩展了企业战略决策的边界,而且有助于提高企业决策的专业化程度。曾诗韵等(2017)研究发现,非国有股东通过委派董事重新配置董事会权力,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体系得以完善,国有企业董事与高管的自利行为能有效避免,国有企业内部的信息不对称程度显著降低。但是,在国有企业中,由于非国有股东处于弱势地位,非国有董事难以对国有董事形成制衡作用(冯慧群和郭娜,2021)。争取更多的董事会席位是非国有股东制衡国有股东的有效路径(郝云宏和汪茜,2015),实践中(如中国联通)就出现了非国有股东通过委派超过其持股比例的董事以保证其参与国有企业治理的现象,非国有股东超额委派董事亦成为学术界关注的焦点,其能否促进国有企业治理机制的完善,提升治理有效性,从而助力改革的深入推进成为目前亟需探究的问题。

现有关于超额委派董事的研究较少,主要从实际控制人超额委派董事和非国有股东超额委派董事两个方面展开(郑志刚等,2019;李凤羽等,2021)。实际控制人超额委派董事对企业的影响尚未得出一致结论,实际控制人通过超额委派董事,在董事会中拥有绝对的话语权,会降低董事投非赞成票的可能性从而抑制董事会发挥监督效应,对企业的发展产生负面影响(郑志刚等,2019),但也能够通过降低管理者对风险的厌恶程度来促进企业的创新(李凤羽等,2021)。不同于实际控制人超额委派董事,非国有股东持股比例较低,作为非控股股东超额委派董事能够弥补其在董事会中“人微言轻”的地位,有效保证非国有股东在董事会中的决策权和监督权,缓解企业内部的信息不对称程度,提升国有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冯慧群和郭娜,2021),影响国有企业的创新行为,从而促进国有企业混改的深入推进。非国有股东超额委派董事对会计信息质量的提升有促进作用,而会计信息质量又是股东、董事会以及管理层关键的决策依据,同时也是企业内部信息沟通的重要载体(Bushman 等,2004),那么非国有股东是否能够以高质量的会计信息为桥梁对国有企业的创新行为产生影响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王春燕等(2020)以及李姝和李丹(2022)虽然试图揭示非国有股东超额委派董事促进国有企业创新的内在机理,但并没有进一步验证有效的实现路径,因此非国有股东超额委派董事如何影响国有企业创新并未得到有效的解答。基于此,本文以2008 ~2021 年沪深A 股上市商业竞争类国有企业为研究对象,深入探究非国有股东参与治理对国有企业创新投入的影响机理,并重点关注超额委派董事的作用机制。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说

(一)非国有股东参与治理与国有企业创新

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是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型高质量发展阶段的关键性助推力量,但国有企业仍面临“质”与“量”发展失衡等问题,尚未能满足高质量企业的内在要求。一方面,国有企业的创新发展受到其自身性质以及功能定位等客观条件的制约。国有企业存在一定程度的经营目标冲突,其既作为营利性组织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同时又承担着显性或隐性的政策性负担,国有股权背后的政府控制存在“双刃剑”效应,政府的过度干预可能阻碍企业的创新活动(Li等,2023)。对于商业竞争类国有企业来说,首要目标是提升盈利能力,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而非承担过多的社会责任(黄群慧和余菁,2013),因此缓解商业竞争类国有企业的经营目标冲突是提升其创新水平的关键所在。此外,国有企业的政治和社会任务会被自觉地考虑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因此恶化了商业竞争类国有企业的经营目标冲突。另一方面,国有企业在主观上创新动力较为不足。首先,国有企业依赖其国有背景拥有较低的融资成本、特殊的政策支持以及税收优惠,从根本上导致国有企业的“预算软约束”问题,从而抑制了国有企业创新意愿的形成(李井林,2021)。其次,国有企业的管理体制强化了国有企业高管的政治晋升动机,而减少了企业进行风险性创新活动的意愿(唐跃军和左晶晶,2014)。最后,由于所有权与控制权不匹配以及委托代理链条过长,国有企业内部信息不对称程度较高,委托代理问题更为严重,“中国式内部人控制”问题突出,国有企业高管获取私人收益的动机更为强烈,侵占公司资源从而降低国有企业创新的可能性更高(郑志刚和刘兰欣,2022)。因此,有效应对国有企业自身特点带来的发展困境、完善国有企业监督激励机制是非国有股东参与治理的重要方向。

国有企业混改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是实现国有企业做大做强的重要举措。从股权结构层面,资本混合是混改的重要实现形式,非国有资本的引入会增加国有企业的现金持有(杨兴全和尹兴强,2018),为创新投资提供财务基础,对企业的创新投入与创新绩效产生显著的正向影响(任广乾等,2022)。更为重要的是,非国有股东的逐利性动机能够强化商业竞争类国有企业的盈利目标,促使其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剥离政策性负担、硬化预算约束,推动资源的优化配置。在董事会治理层面,通过获得一定比例的董事会席位,在董事会决策时非国有股东掌握了一定的话语权从而发挥治理效用(李春玲等,2021)。一方面,基于资源基础理论,非国有股东带来财务资本的同时也为国有企业带来异质性董事参与到董事会决策中,促使国有企业由“行政性”董事会向“经济型”董事会转化(曲亮等,2016),从董事会控制权配置层面优化国有企业治理机制的设计。另一方面,非国有股东委派董事能够直接监督和制衡国有董事和经理人,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有利于抑制高管的机会主义行为,健全国有企业高管激励机制(蔡贵龙等,2018)。合理的高管薪酬激励机制能够有效缓解国有企业高管与股东之间的冲突,促进两者之间的利益趋同,从而促进企业创新水平的提升(Hellmann 和Thiele,2011)。此外,基于信号理论,非国有股东能够吸引媒体、外部投资者等的关注,增加外部监管力量,将国有企业置于市场竞争当中,促进决策者做出高质量的创新决策。因此,非国有股东参与治理能够改变企业的股权结构、优化国有企业董事会配置、完善经理制度,实现国有企业混改从“资本”混合迈向“机制”混合,对国有企业的创新行为能产生积极影响。基于此,本文提出:

H1a:非国有股东持股比例与国有企业创新投入水平显著正相关。

H1b:非国有股东委派董事与国有企业创新投入水平显著正相关。

(二)非国有股东超额委派董事与国有企业创新

剩余控制权的产生源于契约的不完备性,如何配置剩余控制权是公司治理的重要任务之一。然而国有企业中部分中小股东与控股股东形成“关系股东”,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难以统一(程敏英和魏明海,2013)。政企不分、目标多元化以及由委托代理关系产生的内部人控制等是国有企业共同面临的问题,对于商业竞争类国有企业来说,有效破解这些发展难题的需求更为迫切。在新一轮国有企业分类改革背景下,商业竞争类国有企业的改革重点是在加大引入非国有资本的基础上促进经营机制的深度转换,促使其作为竞争主体参与市场竞争,探索区别于其他两类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机制,合理配置企业的剩余控制权。2008 ~2021 年商业竞争类国有企业中非国有股东持股比例平均为14.89%,仅以持股比例在董事会形成的影响力难以改变国有股东和董事的支配地位,从而不能有效应对国有企业中内部人控制等带来的问题(郑志刚等,2019)。实践中,非国有股东可能并未获得与其持股比例相对应的董事会席位,同时还面临着国有大股东可能超额委派董事、与其他国有股东形成关系联盟。在这种情况下,商业竞争类国有企业有着更为强烈的动机重新配置董事会控制权,建立更为有效灵活的公司治理机制,从而推进新一轮国有企业分类改革的进程。

基于股权与控制权对等逻辑,股东能够以其持股比例获得相应的控制权,向董事会委派相应席位的董事。但在股权相对集中的国有企业中,实际控制人往往通过金字塔、交叉持股、超额委派董事等方式获得终极控制权(刘孟晖等,2018),拥有更多的话语权从而打破了股权与控制权的对等配置,使得非国有股东处于更为弱势的地位。因此,股权与控制权非对等逻辑合理平衡了国有与非国有股东之间的关系,其实质是非国有股东通过超额委派董事对董事会重新“洗牌”,在董事会控制权的配置层面完善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机制,充分利用非国有股东的优势提升企业绩效(刘汉民等,2018)。一方面,非国有股东超额委派董事在董事数量上保证了非国有股东的实质话语权,非国有董事能够在董事会创新决策时通过投票机制“用手投票”发挥作用(柳学信等,2020),进一步优化了董事会权力配置。另一方面,非国有股东超额委派形成的董事会影响力有助于瓦解国有“关系股东”,发挥对国有董事和高管的制衡作用,减少其获取私人收益的机会,促使国有企业配置更多的资源给创新活动。此外,非国有董事在参与决策时考虑更多的是企业的长远发展,而非政府或社会当前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其带来的关键外部信息和创新思维提升了国有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从而使企业的创新意愿得到强化(杜善重和李卓,2022)。因此,非国有股东通过获得更多的董事会席位参与治理具有逻辑合理性,非国有股东超额委派董事能够促进国有企业的创新。基于此,本文提出:

H1c:非国有股东超额委派董事与国有企业创新投入水平显著正相关。

(三)会计信息质量在非国有股东超额委派董事对国有企业创新的作用

信息不对称是委托代理问题存在的客观原因,过长的委托代理链条造成了国有企业内部更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郑志刚和刘兰欣,2022)。信息不对称程度越高,企业权责不对等问题越严重,国有企业高管有更强的动机和更多的机会获取私有收益,从而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邵学峰和孟繁颖,2007)。由于创新活动在财务方面的需求较大,从投入到产出所需要的周期较长,因而进行创新投资所要承担的风险也更大,国有企业高管更容易为了自身利益而放弃对企业发展有利的创新项目。会计信息作为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重要载体,其质量高低直接体现了企业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冯慧群和郭娜,2021)。高质量的会计信息体现企业高管层盈余管理程度较低,有助于强化企业创新意愿、提升创新绩效(张多蕾和邹瑞,2021)。因此,会计信息质量是影响企业创新投资的重要因素。

会计信息质量的高低能够体现财务报告两大目标的实现情况,即是否能够评价管理层的受托责任履行情况以及是否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王秋实和杨玉凤,2011)。非国有股东参与治理可以减少国有企业的信息沟通成本,提升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促进企业加大创新投入力度。一方面,非国有股东通过委派董事对国有董事和高管形成更有效的监督制衡作用,通过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发挥财务报告的受托责任作用,减少高管做出不利于企业发展决策的可能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经理因其个人利益减少风险性投资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会计信息质量的提升为企业决策者提供了更为可靠的财务信息,而非国有股东会遵循市场逻辑进行决策,更好地发挥财务报告的决策有用性,帮助企业寻求更为有利的创新项目。此外,非国有股东的加入通过向市场传递信号吸引外部投资者和监管部门关注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形成外部监督作用,减少高管层的盈余管理动机(冯慧群和郭娜,2021)。基于此,本文提出:

H2:非国有股东超额委派董事通过提升会计信息质量从而促进创新投入。

(四)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合一的调节作用

1.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合一对直接效应的调节作用。委托代理理论和管家理论对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合一有相反的解释(吴淑琨等,1998)。由于可支配剩余和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当高管与企业的行为目标冲突时,高管的自利动机更为强烈。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合一无疑使得信息不对称程度更为严重,高管有更为便捷的途径攫取公司利益。因此,委托代理理论认为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合一会给高管提供损害股东利益的机会,不利于董事会发挥监督制衡作用,而因此降低企业的投资效率(Uyar等,2021)。相反,管家理论认为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合一能够促进其发挥积极的带头作用,提高决策效率从而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管家理论从高管实现个人价值为出发点,认为高管是具有价值追求的个体,其个人价值的实现与企业价值的增加之间不是互相冲突的关系,而是能够彼此成就的(Li和Tang,2010)。因此,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合一加强了对高管的肯定,实现了对高管的激励作用,促进企业的创新投入和产出。目前有学者对于委托代理理论和管理理论适用的具体情境做出了解释,认为不同发展程度的经济体适用不同的理论(吴淑琨等,1998)。但是在混改背景下非国有股东参与国有企业治理这一特殊情境中,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合一是削弱了董事会的监督作用还是发挥了激励效应目前没有得到充分的实证检验。基于此,本文提出:

H3a: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合一正向调节非国有股东对创新投入的促进作用。

H3b: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合一负向调节非国有股东对创新投入的促进作用。

2.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合一对会计信息质量中介效应的调节作用。在“一股独大”的国有企业中,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合一意味着公司的董事会权力高度集中,董事会的独立性大大削弱。此时,相较于管家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对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合一的解释可能更为合理。两职合一是国有企业董事长或管理者获得私人收益、进行盈余操纵更为便利的途径,从而降低了信息透明度。因此,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合一情境下信息不对称程度更为严重,不利于提升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温忠麟和叶宝娟(2014)提出当模型中存在3 个以上的变量时,很可能存在有调节的中介效应。因此,本文将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合一视为非国有股东超额委派董事的实际情境,关注会计信息质量的中介作用何时较强、何时较弱。基于此,本文提出:

H4: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合一负向调节了非国有股东通过会计信息质量影响创新投入的间接效应。

三、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

本文以2008 ~2021 年沪深两市实际控制人为国有性质的上市公司为初始样本,对实际控制人性质不明确的样本公司,手工搜集公司控股股东性质的相关资料并进一步筛选。基于竞争类国有企业视角,根据黄群慧和余菁(2013)对国有企业的分类标准进行筛选,得到商业竞争类国有企业的数据样本。此外,本文进一步剔除样本期间被ST、*ST、PT 以及各变量数据缺失的样本;为了避免极端值影响,对主要变量在1%分位和99%分位上进行缩尾处理。最终得到3454个观测值。本文所需数据主要来源于国泰安数据库(CSMAR)。

(二)变量定义

1.被解释变量。创新投入是企业创新成果转化的基础,相比于创新产出,创新投入更为直接地体现非国有股东对公司创新意愿的影响,本文借鉴李姝和李丹(2022)的研究,以研发投入与主营业务收入的比值来衡量企业的创新投入水平。

2.解释变量。本文借鉴冯慧群和郭娜(2021)、李姝和李丹(2022)的相关研究,从非国有股东持股和非国有股东委派董事两个维度衡量非国有股东参与治理的程度,其中非国有股东委派董事包括非国有股东委派董事以及超额委派董事。

3.中介变量。会计信息质量包括财务报表的编制质量和财务报告的披露质量(孙成刚和黄晓波,2017),财务报表的编制质量主要侧重于对会计信息的盈余管理程度的测量,而财务报告的披露质量则体现公司整体的信息披露水平。因此,本文借鉴孙成刚和黄晓波(2017)、叶莹莹等(2022)的衡量方法,采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考评结果作为会计信息质量的替代变量,根据考评结果取值1 ~4,数值越大,代表公司会计信息质量越好。

4.调节变量。本文通过虚拟变量衡量两职合一,当董事长同时担任总经理时,取值为1,否则为0。

5.控制变量。参考现有研究本文选取了相关控制变量,还设置了行业和年份的虚拟变量,均用Controls表示。主要变量的具体定义如表1所示。

表1 变量定义

(三)实证模型

为检验非国有股东参与治理对国有企业创新投入的影响,本文构建了以下实证回归模型:

其中:Rd 表示国有企业创新投入水平,NS_Ratio表示前十大股东中非国有股东持股比例之和,NS_Direratio 表示非国有股东委派董事比例,NS_Excess 表示非国有股东是否超额委派董事,Dual 表示董事长与总经理是否两职合一,α为截距,βi为系数,ε为残差。此外,根据温忠麟和叶宝娟(2014)的研究,本文采用Sobel 检验进行会计信息质量的中介效应分析,并用Bootstrap进行稳健性检验。

四、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本文对主要变量进行描述性统计,如表2 所示。竞争类国有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值平均为2.95%,说明竞争类国有企业创新水平整体偏低。前十大股东中,非国有股东持股比例平均为13.63%,最大值达到58.27%,说明在股权结构维度非国有股东参与治理程度较高,混改较为深入;非国有股东委派董事比例均值仅为7.48%,中位数为0,意味着在董事会治理层面至少50%的非国有股东没有获得相应的话语权,非国有股东仍未深入参与到国有企业的治理中;非国有股东超额委派董事均值约为0.17,说明仅有17%的非国有股东尝试通过获得超额的董事会席位来争取更多的董事会权力。整体来看,国有企业的改革现状在股权结构上有较大的突破,但普遍并未达到参与治理的程度。会计信息质量的均值为3.14,最小值为2,说明整体上国有企业的会计信息披露质量较好,但仍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合一的均值约为0.16,表明16%的企业董事长同时兼任总经理职位,在国有企业中两职合一程度普遍较低。

表2 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二)主回归分析

表3 报告了基本回归结果。第(1)列中,NS_Ratio与Rd正相关但并不显著,说明非国有股东通过持股不能显著增加国有企业的创新投入,而可能体现为减少对研发项目的盲目投资,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出非国有股东对国有企业治理的积极影响(赵璨等,2021)。第(2)和(3)列中,NS_Direratio、NS_Excess 的系数分别为0.0229、0.0076,均达到1%的显著性水平,这表明国有企业试图通过引入非国有资本但不分享董事会的控制权这一方法并不能达到国有企业混改的预期效果,只有非国有股东获得了一定程度的话语权才能有效增加国有企业在创新活动中的投入,并且非国有股东通过委派越高比例的董事成员进入董事会能够显著促进竞争类国有企业的创新投入。因此,H1a 没有得到验证,H1b和H1c得到支持。

表3 非国有股东参与治理与国有企业创新投入

(三)会计信息质量的中介作用

本文采用Sobel 法检验会计信息质量的中介效应,表4 报告了会计信息质量在非国有股东超额委派董事与国有企业创新投入之间的中介作用。

表4 会计信息质量的中介效应

第(1)列中,Sobel 检验z 值为1.838,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上显著,会计信息质量的中介效应得到检验。从中介效应的程度来看,中介效应占总效应比例为2.75%,说明会计信息质量的中介效应并不强,在非国有股东超额委派董事对国有企业创新的促进作用中发挥部分中介作用,H2 得到部分支持。本文采用Bootstrap 从样本中重复抽样的方法进行中介效应的稳健性检验,分析结果与Sobel 检验结果一致,说明中介效应稳健。因此,超额的董事会席位能够促使非国有股东在参与决策以及监督国有股东和高管时有效“发声”,通过提升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水平,一方面使得董事会和管理层的创新决策基于更为可靠、透明的信息,另一方面有助于避免国有企业内部人的短视行为和机会主义行为,进而对国有企业的创新行为产生积极的影响。

(四)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合一的调节作用

1.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合一对直接效应的调节作用。本文采用分组回归的方法检验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合一对直接效应的调节作用,表5 报告了调节效应的回归结果。其中,第(1)~(3)列是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合一(Dual=1)的子样本,第(4)~(6)列是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不合一(Dual=0)的子样本。结果显示,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合一与两职不合一两个子样本中回归结果差异显著,当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合一时,第(1)和第(2)列中没有得到显著的实证结果,第(3)列中系数为负,且达到1%的显著性水平;在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不合一时,系数分别在10%和1%的显著性水平上为正。这一结果验证了H3b,这表明在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合一的情境下,委托代理问题恶化,非国有股东参与治理并不能促进国有企业的创新,甚至抑制了非国有股东超额委派董事对国有企业创新的积极作用,意味着预期非国有股东应该发挥的监督制衡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失效。

表5 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合一对直接效应的调节

2.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合一对中介效应的调节作用。本文将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合一作为调节变量,检验其在调节主效应的同时,也调节会计信息质量的中介效应,表6 表明了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合一与两职不合一对主效应以及中介效应的显著差异。第(1)列中当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合一时,Sobel 检验的z 值为负,且不具备统计学意义的显著性,因此不存在中介效应;第(2)列中当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不合一时,Sobel检验的z值在5%的水平上显著为正,同时直接效应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结果表明,在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合一与两职不合一两种情境下,非国有股东超额委派董事对创新投入的差异显著,同时当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不合一时,会计信息质量的中介效应显著,存在带调节的中介效应,H4 得到验证。这表明,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合一是非国有股东发挥监督治理作用的重要因素,在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不合一的情境下,会计信息质量的中介作用较强,此时非国有股东进入董事会才能真正通过提升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从而提升企业的创新投入水平。

表6 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合一对中介效应的调节

五、稳健性检验

为了检验上述结果的稳健性,本文进行以下稳健性检验:第一,由于创新投入不是一个短期行为,非国有股东参与治理对企业创新投入的影响存在一定的滞后性,通过竞争类国有企业创新投入这一变量滞后一期的方法来进行稳健性检验。第二,采用非国有股东是否委派董事(NS_Appoint)、非国有股东委派董事人数(NS_Director)、非国有股东超额委派董事比例(Gap)以及非国有股东话语权杠杆(NS_Lev)作为自变量的替代变量,重新对主假设进行检验。其中,非国有股东话语权杠杆为非国有股东委派董事占比与持股比例的比值,相对数指标增强了结果的可靠性。第三,考虑到非国有股东对企业创新会同时受到可观测和不可观测因素的影响,可能会由于样本自选择或者是遗漏变量等问题而导致回归结果的稳健性降低,因此采用倾向得分匹配法,选取资产负债率、董事会规模、企业年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资产回报率等作为协变量,采用近邻匹配法进行1∶1 配对,并将匹配后的样本进行主效应回归。稳健性检验结果(限于篇幅结果未予列示,留存备索)均支持前文的研究结论。

六、进一步分析

(一)不同企业级别下非国有股东参与治理对国有企业创新的影响

本文进一步对竞争类国有企业所属层级进行分类,将国有企业分为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两类。国有企业所属层级不同,所承担的政策负担有所差异,因此企业内部的信息不对称程度、面临的委托代理问题程度以及在国有经济中的定位等也有所差异。如表7 所示,在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子样本中,非国有股东持股比例与创新投入不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但非国有股东委派董事和超额委派董事与创新投入在1%的水平上显著正相关。这表明,无论是中央企业还是地方国有企业,非国有股东仅持股都不能促进企业创新,而是需要通过委派董事或是超额委派董事才能实现治理效果的发挥;对比回归系数发现,非国有股东委派董事与超额委派董事在中央企业子样本中的积极作用更为明显。对此可能的解释是,国有企业混改是同时面向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的全国性政策:一方面,中央企业在政策解读上具有距离和层级优势,能够更为深入地贯彻和执行国有企业混改中“改”机制的内在要求;另一方面,中央企业较少受到地方政府的制约,因而非国有股东通过超额控制权配置发挥的积极作用更为明显(冯慧群和郭娜,2021)。

表7 不同企业级别的分组检验

(二)不同委派程度下非国有股东参与治理对国有企业创新的影响

理论上,股东可以根据其持股比例向公司董事会委派董事,持股比例越大,委派董事人数越多。但实际上存在另外两种情况:一是股东委派董事人数的比例低于其持股比例,也就是一种“委派不足”的现象,二是股东委派董事人数的比例高于其持股比例即“超额委派”(郑志刚等,2019)。对于实施混改的国有企业尤其是商业竞争类国有企业来说,引入非国有资本而不引入非国有董事,难以实现机制混合,非国有股东的优势难以体现。因此,本文根据非国有股东持股比例与委派董事比例的差额(NS_Gap),将样本分为非国有股东委派不足(NS_Excess=0)和非国有股东超额委派(NS_Excess=1)两组,并对替代变量NS_Gap 取绝对值(NS_Gap_abs)表示非国有股东委派董事的程度。如表8 所示,当非国有股东委派不足时,非国有股东委派不足程度并未对创新投入产生显著的影响;当非国有股东超额委派董事时,非国有股东超额委派程度与国有企业创新显著正相关。这意味着,非国有股东仅持股而未获得相应的董事会席位并不能促进国有企业创新,而通过获得董事会话语权参与治理能对创新行为产生积极影响,进一步验证了主假设中非国有股东超额委派董事与国有企业创新的关系。

表8 非国有股东不同委派程度的分组检验

七、研究结论与启示

(一)研究结论

在非国有股东参与治理与国有企业创新的相关研究中,学者们通常从股权结构和董事会治理两个层面展开,本文拓展了董事会治理的深度,将非国有股东超额委派董事、会计信息质量与国有企业创新三者联系起来,试图探索混改中提升国有企业创新的新路径,并构建了一个被调节的中介模型。研究发现,非国有股东参与治理能够有效促进国有企业创新,从股权比例维度来看,非国有股东并未能发挥治理效应,而非国有股东委派董事能够显著促进国有企业创新。进一步检验发现,相较于委派董事,非国有股东超额委派董事对国有企业创新的促进作用更为明显。此外,本文检验并证实了会计信息质量在非国有股东超额委派董事对国有企业创新影响中具有部分中介效应,发现非国有股东超额委派董事影响了国有企业对会计信息的披露这一具体行为,从而促进了国有企业创新。最后,本文发现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合一既不利于非国有股东超额委派董事发挥监督制衡作用,也不利于提升国有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从而不利于国有企业提升创新水平。

(二)启示

根据上述结论,本文提出如下启示:第一,国有企业在引入非国有资本的同时应当考虑引入适量的,甚至是超额的非国有董事,从而保证非国有股东实质参与国有企业的创新决策,促进非国有股东释放国有企业的创新活力。在国有企业混改的进程中,在“混”资本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快“改”机制的步伐有助于推动国有企业创新升级,形成内在创新动力,助力国有企业以及国民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同时,中央和地方政府也需要主动为非国有股东“让路”,在政策层面保障非国有股东进入国有企业发挥治理作用。第二,国有企业混改过程中应区分商业竞争类国有企业、特定功能类国有企业和公共服务类国有企业,充分贯彻国有企业分类改革思想。不同类型的国有企业其市场化程度不同,承担的社会责任也不相同。国有企业进行混改时不应“囫囵吞枣”,而是应针对不同类型国有企业的特点有的放矢,有差别地引入非国有资本,在委派董事的数量上也应有所差异。第三,国有企业应当充分考虑董事会权力的配置,尤其是充分考虑董事长与总经理是否应当两职合一。本文的研究结论表明,在商业竞争类国有企业中,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合一不利于国有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以及创新水平的提升,因此在该类国有企业中应考虑将董事长与总经理进行分离,避免企业的经营权与决策权过度集中而导致监督失效。但在其他类型的国有企业中本文并未得出相关的结论,因此还应全面考虑股权结构、董事会结构、董事会的独立性等情况,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董事会权力的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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