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明万历朝矿税终结原因考论

2023-08-02 05:36吴丽华
地域文化研究 2023年3期
关键词:神宗万历皇帝

吴丽华 王 静

万历二十四年(1596)三月,作为明代皇帝和皇后寝宫的乾清、坤宁二宫受灾。因事关重大,户部和兵部分别提出重征赃罚银、用官员俸禄和购买草料银两弥补重建二宫费用不足,①《明神宗实录》卷297,万历二十四年五月丁丑条,台北:历史语言研究所影印本,1962年,第5556页;《明神宗实录》卷298,万历二十四年六月己酉条,台北:历史语言研究所影印本,1962年,第5583页。但效果甚微。不久,以仲春为首的原奏官民上疏请求开矿以助大工,随即打着开矿征税旗帜的矿监税使应运而出。矿监税使由宦官充任,在地方建立税府,追逐财利。由于矿监税使聚敛财富,导致国家和人民生活苦不堪言,城市民变、地方兵变屡屡发生,社会矛盾、阶级矛盾日益尖锐。迫于民间和中央压力,万历皇帝在位期间撤回部分矿监,税使一直存在,直至神宗驾崩才结束这场矿税之祸。

万历皇帝“大兴矿税”不仅深刻影响了明后期的政治格局和历史走向,还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明代国家赋税征收体系,激起时人和后世的不断批评。关于万历朝矿税研究,学术界已有丰富成果②主要有陶希圣:《十六世纪间中国的采金潮》,《食货》1934年第1卷第2期,;杨涛:《明朝万历年间矿税大兴的原因初探》,《云南师范大学学报》1985年第6期;黄启臣:《万历年间矿业政策的论争》,《史学集刊》1988年第3期;南炳文、李小林:《关于万历时期的矿监税使》,《社会科学辑刊》1990年第3期;林枫:《万历矿监税使原因再探》,《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1期;宋立杰:《谏诤与妥协:沈一贯与万历朝矿税问题》,《贵州文史丛刊》2018年第4期;解扬:《话语与制度:祖制与晚明政治思想》,北京:三联书店,2021年,等等。。综览这些成果可以看出,迄今为止,关于矿税终结这一问题关注甚少,往往只叙述矿监税使及其参随在地方引起的兵变或民变,以及矿税大兴对明王朝的影响。本文从朝臣对矿监税使权力的认知、朝臣对皇帝财富权力的认知上分析矿税终结原因,窥探三者关系,以及这一时期地方社会秩序变化与矿税终结之间的关系。

一、朝臣与宦官:各自权力的边界问题

矿监税使出纳王命,未经廷议决策,没有形成正式任命,程序上不规范。明朝中央行政决策运行机制以廷议为主,规定:“凡朝廷有大事,当会别部,或会九卿堂上官及掌科掌道官议者,该部奏请得旨,然后请会;若合会武臣,则五府管事皆与;合会儒臣,则翰林院詹事府、春坊司经局、国子监皆与;若刑名,则锦衣卫与;若大事,则皇亲驸马皆与。其奉旨会某衙门者,如旨施行。”①(明)申时行等:(万历)《明会典》卷80《礼部三十八·会议》,北京:中华书局标点本,1989年,第459页。明代官员到任地方有一套严密的制度,第一步提名官员呈进章奏需由各部官员参会,同意任命;第二步要有以“敕”为名的授职文书,“敕”书详细记载授予官职名称、品级、到任时间、职责等;第三步到吏部领凭、勘合;第四步到达地方上任前需祭祀、参见僚属等;最后官员进行权力交接。

现将朝鲜《李朝实录》完整记载辽东开矿征税太监高淮派出奏本原文呈下:

“这(原奏官阎大经)所奏辽东地方,矿洞及马市方物开采,有裨国用。准差奏内(监)高淮督率原奏官民,前去彼处,会同抚按等官,照例开采,银两及马匹解进,不许扰害地方。写敕与他,该衙门知道。”②吴晗:《朝鲜李朝实录中的中国史料上编》卷43,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2601-2602页。

辽东矿税监高淮的派出虽有敕文,但明代资料并未有记录高淮的派出有经过廷议决策,并且敕文没有说明官职名称、品级和到任时间,只表明了高淮职责。此外,地方官员多通过邸报知晓矿监税使到达本地的消息,如矿税监杨荣前往云南征税时,云南巡抚陈用宾通过邸报了解这一情况,立即上疏陈述云南边疆对国家安全的重要性和撤回杨荣的必要性。“顷接邸报……滇省之矿利者不可胜计,必至上误贡金,下酿边患,兵困于无处之饷,夷争于垂涎之利。夷发于外滇,不免多事,黔蜀必至骚然。臣等……愿陛下以国用边计两者权衡,使归于当也。”③(清)鄂尔泰等监修,靖道谟等编纂:《云南通志》卷29《陈言开采疏》,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史部地理类第570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336-337页。

有关地方官员接待矿监税使有两种方式,第一种地方官员被迫正式接待矿监税使,“中书程守训奏请开矿,与大档邢隆同出京,意欲开采,从当涂起,难先生(王谑庵)。守训逗留瓜州,而赚理先至;且勒地方官行属吏礼,一邑骚动。”④(明)张岱:《琅嬛文集》卷4《王谑庵先生传》,长沙:岳麓书社,1985年,第194页。这是矿税使邢隆征税扬州等地赋税时,参官程守训勒令地方官员以吏礼(上任礼)的方式接待矿税使邢隆,表示对矿税使到来的重视。第二种官员为了迎合矿监税使,主动接待,“时陈奉行部至荆州,夷陵乡官王篆醵金往迎之。”⑤(明)文秉:《定陵注略》卷5,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第685页。

吏礼是地方官到任迎接仪式。一般新官到任前一日由本地官员派遣典吏等人到城外迎接,第二日将新官接回衙署,换上公服,然后到城隍庙进行祭祀。礼毕回到衙署更换朝服,依次接受属官行礼,由新官进行签字盖印,新旧官员交接事务。如一县县长所辖事务涉及官员管理、财政、刑狱、教化等地方工作,因而程守训要求瓜州县长王谑庵以吏礼接待邢隆,一是违背了新官上任制度,二是程守训想借此机会将地方官员权力分给邢隆,从而为自己在当地开矿征税活动做好合法准备。从高淮派出敕文、陈用宾以邸报方式知晓矿监税使的派出,以及程守训勒令吏礼迎接的不合理,从侧面说明了矿监税使派出的不合法性。矿监税使在地方并非遵从圣谕,只进行开矿征税,他们从多方面侵夺地方权力,这种权力越界行为极多,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国家征税权的转移。明初,明廷在地方府州县设税课司局负责征收商税,河泊所征收渔税,田赋等税由地方州县征收,正税和杂税都有指定的征收机构来完成。矿监税使的合流①万历二十七年(1599)二月,随着矿监和税使的不断派出,因开矿征税得不偿失,二者开始发生合流,也就是矿监兼征税收,或税使兼管矿务。标志着正税或杂税全部由矿监或是税使统一征收,由原来的几个部门分开,转变为协同中使衙门一同完成征收。所有这些都意味着矿监税使能最大效率的完成各种税收的征收和管理,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在于矿监税使为了完成征税任务和满足自己的贪得无厌,不遗余力地、想方设法地增加税收。

第二,抚按参劾权和举荐权的转移。明代抚按“职在纠察官吏,锄剔贪邪,伸理冤抑,咨询民俗,宣布政化,责任甚重,非有司可比。”②《明宣宗实录》卷59,宣德四年十月乙酉,台北:历史语言研究所影印本,1962年,第1403页。明代的抚按职权有很强的独立性,在地方巡视时可弹劾百官,审理案件,拥有行政、司法等职权。矿监税使派出后,抚按等地方官员的权利受到限制,矿监税使不受地方等官员的控制,并在一定程度上拥有“节制有司”权力。“山东税使陈增请假便宜得举刺将吏,淮、扬鲁保亦请节制有司”③(清)张廷玉等撰:《明史》卷234《戴士衡传》,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6108页。,“缇骑四出,如虎若狼,家室立破。如吴宝秀、华钰诸人,祸至惨矣,而陛下曾不一念及。钱谷出入,上下相稽,犹多奸弊。赖使手握利权,动逾数万。有司不敢问,抚按不敢闻。”④(清)张廷玉等撰:《明史》卷232《魏允贞传》,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6057页。可见,矿监税使作为皇帝在地方的代言人,只对皇帝负责,拥有独立行事的权力。矿监税使因此拥有了抚按参劾之权,相对朝臣参劾奏章,矿监税使奏章可谓朝上夕下,“诸税监有所纠劾,朝上夕下,辄加重谴。”⑤(清)张廷玉等撰:《明史》卷305《高淮传》,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7808页。

第三,破坏地方司法。矿监税使对地方官员可以先参奏后审问。如万历二十七年(1599),御马监太监梁永派往陕西征税,其下有一委官杭大贤冒称钦差征税渭南县。其在渭南县征税时贪得无厌,逼骂知县徐斗牛,并对其进行敲诈勒索,知县徐斗牛不堪受辱,愤恨而死。杭大贤等人当场打死仓吏王兴国、馆夫赵应贵等人。陕西巡抚贾待问为徐斗牛鸣冤,希望纠拿梁永等人问刑,但皇帝却让梁永参与审理此案。虽有官员反对,但神宗皇帝对此视而不见。此后,梁永在审理此案时反诬陷巡抚贾待问等人有挟私之疑,上疏参劾贾待问等人。万历二十八年(1600),税使梁永、赵钦肆虐陕西,其参随李英被正志杖杀,梁、赵二人上疏弹劾正志,神宗下令将正志逮捕入狱,四年后瘐死狱中:“同年,税使梁永、赵钦肆虐,正志捕其党李英杖杀之,因极论二人不法罪。钦亦以李英事讦奏,帝怒,命逮之。……未几,梁永亦讦正志……正志系诏狱四年,三十一年夏,瘐死。”⑥(清)张廷玉等撰:《明史》卷237《王正志传》,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6180页。矿监税使破坏地方司法,实质上是代表皇帝加强对地方司法的控制。原地方官员有罪,由巡按御史进行审问,自矿监税使派出后,奉有节制有司之权,代表皇帝参与行使审判地方案件的权利,并奏报皇帝。沈一贯《变法征利揭帖》中明确说道“中使衙门并非祖宗旧制”,且矿监税使派出后的危害已经深入到地方行政、司法等机构,抚按等官不敢诘问:“理财之法,不可偏委一人,祖宗定制,钱粮互相觉察,弊源清而蠹窦塞。今独使一人专敕行事,惟意所为,凭恃宠灵,擅作威褔,以势凌抚按,使不敢一问其出入;以刑劫有司,使不得一加调停。”①(明)沈一贯:《敬世草》卷4《谏变法征利揭帖》,《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63册,济南:齐鲁书社,1996年,第106页。

矿监税使作为皇帝在地方代表,直接向皇帝负责,监督并参与中央和地方的征税、司法等活动,从根本上来看,强化了皇帝的绝对专制。矿监税使具有一定地位,并且其实际权限远在神宗所赋予的职权之上。这也说明了中外官员如此反对原因在于矿监税使最大限度地剥夺了中外官员权力,有了“越界”行为,这与士大夫的传统认知出现了偏差,即宦官主要掌管宫廷饮食常用之物,不得逾越明太祖规定“宦者不得典兵预政”②《明太祖实录》卷31,洪武元年三月丙辰,台北:历史语言研究所影印本,1962年,第552页。原则,并且由于矿监税使“秉权太重,行事太过”,省、府、州县地方听任矿监税使行事,致使“部院之体渐轻,科道之职渐轻,抚按之任渐轻”③《明神宗实录》卷303,万历二十四年十月戊寅,台北:历史语言研究所影印本,1962年,第5684-5691页。,因而上疏请求撤回矿监税使成为万历朝中后期朝臣的日常。以万历二十七年(1599),四川道御史王藩臣上《乞遵祖训以停抽采疏》可窥见朝臣反对矿税之意图:

“太祖高皇帝经纶草昧,创业艰难,民情利病至周至悉,藉令凿山鬻海之利,可为当算无遗策矣,然而圣训严切,炳若日星,事为之制,而曲为之防。洪武二十四年,近臣有言为理财者,上言:人君储财与庶人不同,庶人为一身之计则积财于一家,人君为天下主当散财于天下,其可塞民之养而阴专其利乎。……世宗信任贤相,将各总镇内臣尽召还京。嘉靖十五年七月,郭勋请设矿以助工费,山东、河南、顺天等处原有矿场可采者下抚按采办输纳,以助宫建之费,工毕停止,盖未尝轻遣一使也。”④(明)朱吾弼:《皇明留台奏议》卷14《矿税类》,《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75 册,济南:齐鲁书社,1996 年,第12-13页。

据上可知,太祖熟悉民情,知晓利害,规定君主不能“专其利而要散其财”;嘉靖朝尽管有开矿者,只为助大工之费,并且没有专遣内臣前往监督。万历朝矿监税使的派出不仅大大挤压了中外官员正常的工作权力,甚至直接干预地方行政,因而遭到朝臣反对是理所应当的。这也可以看出朝臣反对主要对象并非矿税问题,而是反对由宦官参与矿税之事,主要是反对宦官主体。

二、朝臣与万历皇帝:天下财富分配权问题

万历君臣有关矿税冲突最直接的原因是索取财富分配权,在士大夫看来,作为一国之君不应与小民争利,君主应以实现国家利益和民众利益为主。万历时人张瀚看到矿监税使聚敛财富的情形,指出“古者关市讥而不征,征商非圣朝所宜急。顾缓急在人,讵谓今无善政哉。”⑤(明)张瀚:《松窗梦语》卷4《商贾纪》,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第87页。社会财富通过矿监税使搜刮等形式从民间流向政府,改变了原来设关征税的初衷,明末思想家顾炎武指出:“则缘物定,例与时迁,用日加诎,则例加繁……更以一时权宜,执为数岁常额,而商立槁矣……要于则例之中,常存宽恤之意,通于情与法之间,度本末而立之衷,是亦催科中抚字也。”①(明)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第4册,《浙江备录上·北新关志》,见黄珅、固宏义校点《顾炎武全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2425-2426页。收取商税有助国用,但立意却在清简廉平。然而时过境迁,因需起例,难免重复苛索,因而统治者对待商民应寄抚于征,常存恩惠之心。

实际情况是面对工商业发达和市场经济的繁荣带来奢侈现象,社会财富迅速增长,通过皇权的权威,皇帝私心得以展现。成化年间,给事中毛弘携六科诸臣上疏恳请宪宗“愿省游戏宴饮之娱,停金豆、银豆之赏”②(清)张廷玉等撰:《明史》卷180《毛弘传》,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4769页;武宗专设豹房,以供宴乐,穆宗“费数十万之赀”,搜集天下玩好,奇珍异宝,统治集团中的贪图安乐之风渐盛,皇帝的私人欲望急剧膨胀,君主私天下的观念成为明中期以来的主流思想。这说明皇宫内部受到社会享乐主义影响,生活逐渐由俭入奢。奢靡的宫廷生活大大增加了皇室开支,皇帝动用权力攫取外库白银,太仓库白银,想方设法扩大私人收入,为此万历皇帝派出矿监税使聚敛天下财富也仅为满足皇室奢靡生活的手段之一。

以魏允贞为代表的朝臣迫于现实环境的压力,对万历皇帝进行直接、尖锐的批判。万历二十八年(1600),右佥都御史魏允贞用激烈的言语指责神宗爱财胜于爱贤,“金取于滇,不足不止;珠取于海,不罄不止;锦绮取于吴越,不极奇巧不止。陛下之爱贤士,曾不如爱珠玉锦绮也。”③(清)张廷玉等撰:《明史》卷232《魏允贞传》,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6057-6058页。认为贪恋财富是皇帝所不应该的。二十九年(1601),李三才极陈矿税之害,一针见血地指出万历“陛下爱珠玉,民亦慕温饱;陛下爱子孙,民亦恋妻孥。奈何陛下欲崇聚财贿,而不使小民享升斗之需;欲绵祚万年,而不使小民适朝夕之乐。”④(清)张廷玉等撰:《明史》卷232《李三才传》,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6062页。对皇帝只爱珠玉宝物,不顾人民死活的做法痛心疾首,并将当今朝政的缺失归结为皇帝贪恋财货:“今阙政猥多,而陛下病源则在溺志货财。”⑤(清)张廷玉等撰:《明史》卷232《李三才传》,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6062页。魏允贞等人丝毫不顾及万历皇帝身份,对他累年不政、深居简出、蠹货好物的行为一一进行批评,把万历皇帝骂得体无完肤。

在朝臣的不断努力下,万历三十三年(1606)十二月,神宗发布停矿留税诏令,下令自三十四年(1607)起撤回矿监,保留税使,封停矿洞,“今开矿年久,各差内外官俱奏出砂微细,朕念得不偿费,都着停免。若有见在矿银,就着矿差内外官员一并解进,驰驿回京。……凡有矿洞,悉令各该地方官封闭培筑,不许私自擅开”⑥《明神宗实录》卷416,万历三十三年十二月壬寅,台北:历史语言研究所影印本,1962年,第7813-7815页。;主要征税权限归还各府,此后税使进奉数额由内库与各部五五分,“其各省直税课,俱着本处有司照旧征解,税监一半并土产解进内库,以济进赐供应之用;一半解送该部,以助各项工费之资,有余以济京边之用。”⑦《明神宗实录》卷416,万历三十三年十二月壬寅,台北:历史语言研究所影印本,1962年,第7813-7815页。

此次撤回矿监共5人,分别是广东采珠太监李敬、陕西矿监赵钦和梁永、北直隶王虎和湖广太监陈奉。此外,山东税监陈增病故,税课交由天津税使暨禄兼管,云南税使杨荣被杀,各地税使征税范围不变。矿监撤回是万历皇帝妥协的表现,也是文官集团与宦官斗争获得有限胜利的表现。

三、民变与兵变:地方社会秩序混乱问题

矿监和税使自万历二十四年(1596)七月相继派出,据《明实录》和《定陵注略》等记载,共派出矿监税使28人,各14人。矿监税使打着开矿征税的名义进行敛财活动,对各地进行疯狂搜刮。随着矿税活动深入进行,地方祸乱四起,自万历二十五年(1597)南直隶瓜州发生商民罢市以反对矿监的斗争后,全国各地都发生不同程度的反对矿监税使斗争,湖广武昌、山东临清、蔚州、山西广昌、广东新会、云南等地相继发生民变,有学者统计,反对矿监税使的民变、兵变高达31次①韩大成:《明代城市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431-437页。韩大成统计万历二十四年(1596)之后的民变有27次,军变4次。巫仁恕统计万历二十四年(1596)之后的民变有47次。。其中持续时间最长、规模最大的是湖广地区民众反对矿税监陈奉的斗争。

陈奉与湖广民变。万历二十七年(1599)二月,御马监奉御陈奉被派往湖广荆州地区开矿征税,他手下委官参随“恣行威虐,每托巡历,鞭笞官吏,剽劫行旅。”②(清)张廷玉等撰:《明史》卷305《陈奉传》,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7806页。商民对其恨之入骨。大学士沈一贯统计陈奉到湖广激起武昌、汉口、黄州、襄阳、光化县、青山镇、阳逻镇、武昌县、仙桃镇、宝庆、德安、湘潭、河镇等地民变。陈奉自万历二十七年(1599)二月派出,到万历二十九年(1601)四月撤回,两年时间内湖广地区发生反对矿税监陈奉的斗争不少于16次。万历二十七年(1599),当陈奉从武昌到荆州时,“(荆州)聚数千人噪于涂,竞掷瓦石击之。”③(清)张廷玉等撰:《明史》卷305《陈奉传》,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7806页。陈奉逃到襄阳,当地商民“聚众鼓噪”。二十八年(1600)一月,武昌、汉阳等地民变,人民聚众千余人于抚按门前,痛陈税监陈奉流毒之状,抚按不问,更加重人民与陈奉之间的矛盾,爆发了更大规模的民变。同年十二月,武昌商民聚众万余人“蜂涌入奉廨”,陈奉“以甲士千人自卫,举火箭、焚民居。”屠杀多人,“碎其尸,掷诸途”④(清)张廷玉等撰:《明史》卷237《冯应京传》,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6175页。。时任湖广佥事冯应京上疏弹劾陈奉,列举其十大罪,陈奉反诬陷冯应京,冯贬职被捕。武昌人民对于陈奉的暴行,愈发愤怒,又聚众数万人围堵陈奉税署,焚烧府门,陈奉逃匿楚王府得免。经过湖广人民不懈斗争,神宗迫于社会压力,于二十九年(1601)四月撤回陈奉,湖广税收由地方官征收。

高淮与辽东兵变。明代兵变不时发生,矿监税使派出后,青海、陕西、辽东、云南等地区相继发生兵变。万历二十八年(1600)七月,青海西宁营军激变;三十年(1602)四月,延绥军噪;三十四年(1606)二月凤阳池河镇守御营鼓噪;万历三十四年(1606),云南兵变;万历三十六年(1608)四月,辽东前屯卫发生兵变;同年六月,辽东锦州和松山相继发生兵变;四十六年(1618),铜仁城西等营兵鼓噪。

其中辽东三个月内相继兵变,究其原因,《明神宗实录》记载,因为高淮克扣前屯卫军兵月粮,鞭打军兵,以致军兵不堪其辱而起兵反抗:“顷者,辽东前屯卫军为高淮散马催价,索骑操马,拷打号头,致激众怒,歃血齐盟,欲挈家北投虏地,淮尚稔恶不悛,密访各军姓名于汪政,众军益惧益愤,汪政遂立毙矣,夫高淮所司者税务耳,一切兵马军务非淮所得问也,何为,而散马催价横索骑坐,矧显凌之,以喝打阴恫之,以密访致激变众军。”①《明神宗实录》卷445,万历三十六年四月乙酉条,台北:历史语言研究所影印本,1962年,第8454页。《定陵注略》载:因高淮差其委官参随向辽东各地卫所军户索要“在所散放马三匹,要银一百二十两;香袋二百个,要银二十两;包头十联,要银十四两;发银四两,要籴豆四十石”②(明)文秉:《定陵注略》卷5,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第699-700页。,以致长期被压迫的军士铺户不堪忍受其剥削起来反抗,“前屯卫军甲而噪,誓食淮肉。六月,锦州、松山军复变。”③(清)张廷玉等撰:《明史》卷305《高淮传》,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7809页。辽东137处卫所,十万余军兵,数十万百姓,处处沸腾。从四月到六月,前屯卫、锦州卫和松山卫激变军兵遥相呼应,兵变的矛头直指矿税监高淮,甚至一些激变的军兵“合营男妇数万人欲北投虏(努尔哈赤)”④(明)文秉:《定陵注略》卷5,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第699页。。

面对越演越烈的辽东地区兵变,包见捷上疏言采矿辽东八大虑,且言:“夫辽东为神京左臂,种种艰危,何物奸弁輙为祸首,此其结党岂在林章王官下,陛下不惩以三尺,而并罢开采征税之令,则辽事必不可为,岂惟辽左而国步随之矣,勿谓微臣今日不言也。”⑤《明神宗实录》卷332,万历二十七年三月丙戌,台北:历史语言研究所影印本,1962年,第6144页。辽东巡按王业弘、巡抚李植及山海关主事吴钟英随之请撤回高淮,皆不纳。十三日,包见捷等人再次上疏陈言辽东矿税之害,恳请神宗“亟罢矿店,撤回中官”⑥《明神宗实录》卷332,万历二十七年三月壬辰,台北:历史语言研究所影印本,1962年,第6147页。,神宗不得不将高淮撤回。

同时因民变、兵变等社会压力撤回的矿监税使共10人(见表1):

表1 矿监税使撤回表

资料来源:《明神宗实录》、《定陵注略》。

结 语

万历中后期,矿税大兴,冲击了明朝政治经济社会秩序。以文官为首的中外官员与以万历皇帝为中心的矿监税使展开了长达24年的矿税之争。矿监税使与万历皇帝为捆绑关系,前者为后者攫取利益,后者为前者保驾护航,由此奠定了矿监税使与文官集团二元对立结构的冲突态势不容缓和。矿监税使作为皇帝用来制约群臣的工具,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君主集权,从根本上来说,矿监税使与朝臣的斗争始终围绕着权力进行。明代的矿税征收制度、机构完备,组织严密,权限广泛。当宦官被派去监督开矿征税、采办织造时,他们变成了在各省执行皇帝诏令的地方最高等级的官员,他们将那些名义上还由各省管理的征税机构降为其下属部门,协同中使衙门进行矿税征收。也就是说,在一定程度上矿监税使有着与地方官员相同,甚至高于地方官员的权力,朝臣以此为理由弹劾矿监税使权力越界,认为矿监税使阻碍国家机制的运行,威胁国家政治,因此上疏恳请神宗撤回矿监税使,停止矿税。

探寻矿税终结的原因,离不开民间社会的影响。因矿监税使引发的一系列民变、兵变是对当时封建秩序的冲击,影响朝堂局势。官员利用民间舆论呈进代表百姓心声的奏疏,试图从民众的立场影响皇帝的决定,取得了一定成效。万历三十三年(1606)十二月,神宗发布停矿留税诏令,撤回矿监5人。

此外,矿税政策从国家制度层面取消标志着这一政策的尘埃落定。矿监税使的权力源于皇帝赋予,是这一时期皇帝专制的一种表现形式。万历皇帝专任矿监税使聚敛财富,极尽搜刮之事,二者呈现利益紧密相关的特点。由于矿监税使权力的特殊性,导致矿监税使置于万历皇帝的绝对控制之下。尽管矿监税使利用出纳王命剥夺了地方抚按征税、举荐、司法等权力,但矿监税使在一开始便是不合法的存在。这也从正面说明为什么万历皇帝刚驾崩,文官便以国家法律的方式废除矿税政策,撤回税使,结束了这场经年持久的矿税之祸。这是因为万历皇帝是矿税大兴的最高等级支持者,万历皇帝的驾崩不仅宣告矿税大兴在政策上破产,同时也代表了宦官与文官正面对抗达到最高潮。即使矿监税使想要做出反抗,文官却以诏令的方式加以阻止,并在万历驾崩三日内,以遗诏的形式罢免一切矿、税、新增织造、烧造等项,撤回各地税使。矿监税使的撤回标志着矿监税使与文官之间的斗争以文官获得胜利和万历年间矿税大兴事件的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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