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历史建筑作为人类文明的现实外化,却在快速城市化的进程中悄然消散。随着社会遗产保护意识的觉醒,历史建筑的保护与更新被主流社会所重视,但因其实践的复杂性,单一的理论与学科难以满足。基于此现状,引入泛建筑学,通过泛建筑学的多维融合理论体系,为历史建筑保护与更新提供一些新思路。
关键词:泛建筑学;建筑遗产;历史建筑保护与更新
一、引言
历史建筑作为民族文化底蕴的物质外化,是人类文明的事实载体,是人类智慧的结晶。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①,城市大规模兴建土地,这在优化城市基础设施的同时,也造成建设用地紧张、城市风貌同质化、特色文脉衰微等问题。而代表城市底蕴的历史建筑却因为年久失修、保护不当面临着风貌衰退以及被拆除的困境,新建建筑与历史建筑之间的底层矛盾日益显露,在这一形势下,历史建筑的保护与更新才逐步被大众所重视。
泛建筑学,作为一种顺应时代潮流,且相对于“传统”建筑学具有更广泛包容性与跨学科融合属性的新兴理论学科,提倡打破建筑边界,促使建筑与科技融合,以建筑作为推动力,带动相关科技共同发展[1]110。
城市化进程中的历史建筑保护与更新项目,因其跨领域交互,多学科同构,多维度视角,多系统复合的特殊性,单一的“传统”建筑学,已不能满足对其进行保护与更新的需求。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亟需引入具有多元融合背景的“泛建筑学”理论,来对其进行深入研究。
基于此,本文就2017—2021年间发表的以“泛建筑学”“历史建筑保护与更新”为关键词的相关文献进行分析,以期对泛建筑视域下的历史建筑保护与更新的研究动态有进一步的认知,為历史建筑保护与更新在未来的发展与研究提供参考与借鉴。
二、数据来源与年谱分析
为了更加深入了解2017—2021年间泛建筑学与历史建筑保护与更新的研究现状,本文以“泛建筑学”“历史建筑保护与更新”为主题词分别在中国知网进行高级检索。
首先,2017—2021年间以“泛建筑学”为关键词的文献,共9篇,且都为期刊论文。从时间维度上来看,泛建筑学相关文献在2017—2018年间稳步增长,在2019年大幅增加,随后在2020—2021年逐步回落。
其次,2017—2021年间以“历史建筑保护与更新”为关键词的文献包括74篇学术期刊,2篇特色期刊,77篇硕士学位论文,1篇博士学位论文,13篇会议论文以及4篇报纸刊登文章,共171篇相关文献。从时间维度上看,2017—2021年这5年间“历史建筑保护与更新”的每年文献数量都与上一年持平,稳定在35篇左右。
三、泛建筑学理论
(一)泛建筑学概述
吴良镛院士在《广义建筑学》中指出,建筑学的发展,必须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展拓,建筑的内涵也将随之动态外延[2]。维特鲁威认为,建筑的学问是广泛的,是由多种门类的知识修饰丰富起来的,一切学问在其间都会有相互联系贯通之处[3]。孟建民院士在《关于泛建筑学的思考》中指明,泛建筑学将建筑与空间重新定义,与其他学科保持深度的动态联系[1]110。
泛建筑学可以说脱胎于《广义建筑学》,成形于“传统”建筑学与多学科联动,在人工智能引领的巨大社会变革的时代背景下提出。泛建筑学以建筑本身的广泛包容性作为基础,提倡将建筑形态融入人类的各类生活场景,在泛建筑学理论中,空间不仅仅是承载人类活动的幕后场景,还是一个具有多维度的功能体系。
(二)泛建筑学研究动态
1.泛建筑学的缘起
回顾历史,科学技术的进步是建筑学发展的直接推动力。在资本主义初期,工业发展迅速,新的建筑材料、设备与施工工艺不断涌现,由于应用与发挥了这些新技术的可能性,建筑学的广度与跨度突破了传统的局限[4]。然而这些建筑的进步大多还是局限在了“传统”建筑学的范畴之中。一个世纪以前,安东尼奥·圣伊利亚(Antonio SantElia)在《未来主义建筑宣言》中便试图从现代世界与旧世界的对立之中,高速发展的机械时代与建筑学灵感枯竭的矛盾之中,提取出一种模糊未成形的,全新的时代精神,倡导对钢筋混凝土、钢铁、纺织纤维、玻璃等新材料的创新运用,也前瞻性地否定了建筑试图达到永恒的属性,提倡一切必须变革[5]。虽然《未来主义建筑宣言》提出了具有先锋性的时代观点,但遗憾的是,它阐述的只是一种建筑风格(未来主义风格),且仅仅将机械作为一种建筑学的灵感来源,还未打破“传统”建筑学的边界。
由此在理论层面,这为泛建筑学的萌芽提供了基础。自20世纪40年代以来,在两次信息革命②的洗礼之下,一些先锋建筑设计师与建筑团体,开始尝试将建筑与科技相融合,打破建筑学边界,进行跨越式前进。
“高技派”与“建筑电讯派”等前卫的建筑流派便是孕育在此背景下,高技派作为一种设计倾向,一般被看作具有积极开创更复杂的技术手段来解决建筑问题,同时在建筑形式上热情表达新技术所带来的新美学语言[6]。高技派将技术从建筑风格转化为实践手段,蓬皮杜国家艺术中心作为高技派的建筑实践,在现实层面打破了建筑学的固有边界。进入20世纪60年代,世界潮流逐渐朝着多元化发展,新潮思维不断挑战着固步自封的建筑领域,以彼得·库克为代表的建筑电讯派,以插入城市、立即城市、行走城市的构想,来包容特色各异的新思潮,各类思潮在他们的构思中交互、对立,甚至相互挑战[7]。这些具有先锋精神与前瞻性的建筑设计师团体,跳出建筑学既有的风格和惯例,打破了建筑学的壁垒,探索出一条全新的具有多元融合性特征的建筑学道路。
在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第三次信息革命中,“传统”建筑学再次受到时代洪流的挑战,建筑学正需要进一步的发展与突破,泛建筑学应运而生。泛建筑学首先兼具建筑本身的包容性特征,对时代思潮兼容并蓄,提倡建筑与科技深度融合,打破建筑学与其他学科的学科界限,延展研究范围,不拘泥于建筑本体、景观环境、风格流派等传统形式。模糊建筑边界,建筑的形式不再是固定的,而是融于人类的各类生活场景之中。在泛建筑学理论中,建筑与空间被重新定义,空间不再是人类活动的背景板,从幕后走到台前,将建筑学在科技领域中自上而下的被动局面扭转,使建筑成为带动科技发展的能动因素,继而成为带动科研发展的推动力。
2.泛建筑学的动态演化
泛建筑学与“传统”建筑学最大的不同是其摒弃了传统建筑所承袭两千多年的坚固、实用、美观原则③,建筑的外在表达(如风格、装饰、形态)不再是建筑设计评价标准。
艾普瑞尔·沃尔特认为,在泛建筑学语境下的建筑,是一种适应于不同场景,由不同使用者需求的界面所组成的,其通过人工智能与算法同受众产生交互[8]。据此,孟建民院士指出,建筑不再处于被动地位,将获得主观能动性。泛建筑将建筑的单一功能属性拓展升级为联网性,城市与建筑的功能不再拘泥于个体空间,而是相互产生多层次交互。泛建筑理论将建筑的凝固特性,提升为及时更新性,数据与算法融入建筑设计之中,利用新型材料与建筑内嵌的施工检修部件,获得自我修护的功能,至此建筑不再冰冷,开始兼具生态性特征[1]111。伍赛特指出建筑学会应时代之变,需求变化推陈出新,建筑的内涵与外延在当下还在不断的发展之中,他从六个方面④来进行论述,非线性系统理论、数字建构理论、信息论与控制论等跨学科理论,为泛建筑学带来新鲜血液[9]。随着相关领域技术的不断发展与成熟,泛建筑学将会起到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李晓宇将泛建筑学看作是未来城市背景下的学科演化,通过与经济学的对比,来论述建筑和城市学科同样具有社会性和学科融合性。他指出,泛建筑学的提出基于一切空间都将成为建筑这一现实基础[10]。他以人居生活模式的纵向梳理和横向解构为基础,将泛建筑学视为未来人居技术路径的演化过程,在建筑学泛化的现状下,以人居领域为核心属性的建筑学科,开始向具有指引性的开放性学科转型[11]。
3.泛建筑学的实践
筑境设计与土人设计等设计公司,在南京大校场跑道的设计中运用了泛建筑学理念,将跑道这一线性空间作为建筑内涵的外延,进行了相应的文脉与地脉的现实外化,用文化建筑定义区域文化属性,承载城市记忆,塑造相应的五大主题⑤,历史与未来、保护与开发在这里对话统一[12]。
莫洲瑾、曲劼、郭丽栋等将泛建筑学理论运用在枫桥古镇更新实践之中,取得了显著成效。他们基于小城镇更新项目的影响因子,将其归类总结成七大维度⑥,并在泛建筑理论的指导下,尝试在枫桥古镇更新项目实践中构筑一个“维度体系”[13]。
四、历史建筑保护与更新研究
历史建筑,作为人类历史发展中的智慧结晶与现实载体,具有一定的研究与保护价值。作为历史文脉的物质外延,其承载的历史文化信息,足以反映一个地区乃至一个国家的文化风貌及地域性特征。
回顾近百年的城市更新的进程,大量历史建筑被轻易拆除,一个城市的历史信息丢失,不断缺失的历史建筑使得地域性研究资料单一化,导致新建建筑趋于统一,失去地域性特色,陷入“千城一面”的局面[14]。
(一)概念界定
1.“历史建筑”的概念界定
(1)国际上对历史建筑的界定
在西方历史中,对历史建筑的第一次定位可以追溯到15世纪的意大利。法国古物收集家米林在《国家古物遗迹和纪念物搜集》中指出,历史建筑一词是从15—18世纪流传下来的。历史建筑的英文翻译为“Historic Buliding”,这里的“Historic”并不强调具有重大历史意义,而仅仅直译为“历史上的”。历史建筑的内涵具有与时俱进的特征,是随着时代进步而不断演变而来的概念。
在国际上对于“历史建筑”最为“权威”的定义,源于伯纳德·费尔顿(Bernard Feilden)⑦在1982年所指出的:“历史建筑是能给我们惊奇感觉,并令我们想去了解更多有关创造它的民族和文化的建筑物。它具有建筑、美学、历史、记录、考古学、经济、社会,甚至是政治和精神或象征性的价值;但最初的冲击总是在感情上的,因为它是我们文化自明性和连续性的象征——我们传统遗产的一部分。”[15]从这里我们可以对历史建筑的多重价值与概念做一个较为全面的了解。
(2)我国法律法规对历史建筑的界定
在我国的相關法律之中,历史建筑有了相对局限的内涵。
在2008年国务院颁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第一次对历史建筑的含义进行阐述:“历史建筑,是指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16]
本文的研究对象正是基于2008年所颁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对于历史建筑概念的界定。
(二)历史建筑的“保护”与“更新”
“保护”作为一个基本的概念,在遗产保护理论的学术体系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同时国际遗产界对于“保护”的概念定义处于一个动态调整之中。
我国的《文物保护法》(2013年修订)对于“保护”没有进行定义,而是直接应用,但根据其中的条文内容进行分析,可以得出这里的“保护”指的是“修理”、“修缮”、“保养”等这类工程技术行为。而《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000)中就对“保护”这一概念做出了详细阐述,准则指出“保护是指为保存文物古迹实物遗存及其历史环境进行的全部活动”,“保护”的具体措施是修缮⑧与环境整治,将“保护”行为的本体从文化遗产本身扩展到了与遗产相关的周围环境[17]。在《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案例阐释》(2005年,意见征求稿)的案例解说中,对于“保护”的概念进行了扩充与延展:“保护不仅包括工程技术干预,还包括宣传、教育、管理等一切为保护文物古迹所进行的活动。应动员一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从多层面保护文物古迹的实物遗存及其历史环境。”[18]这就将“保护”从单一的工程技术行为拓展为具有保护工程技术、宣传、教育、管理的综合社会行为[19]。
吴良镛院士针对北京旧城区改造,率先在国内提出“更新”这一概念,本文所研究的历史建筑保护与更新的释义借鉴了吴良镛院士的论述。“更新”的第一层为保护,指的是保护(保留)具有遗产价值的历史建筑及其所处的环境、建构筑物、建筑建造技艺、非物质文化等,对其进行整体保留。第二层为改造与开发,对历史建筑的外部环境进行保护性复原与开发,对于建筑内部进行适应现代功能需求的细微调整。第三层为整治,对于现有环境中影响历史建筑风貌的不合理要素(违章建筑、不文明行为等)进行取缔,使历史建筑及其周边环境风貌统一,展现文化核心价值[20]。
(三)国内外历史建筑保护与更新研究现状
1.国外历史建筑保护与更新研究现状
对历史建筑保护与更新的意识源于西方,从19世纪中叶的“修复狂潮”到“反修复运动”和现代保护运动,历史建筑保护中对历史建筑价值评判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现代保护理论及方法正是基于价值理论演变而来的[19]。
19世纪上半叶的欧洲,历史建筑保护理念的核心思想在新的史学意识以及随之而来的对文化多样性的认识中得以萌芽。西方历史建筑的保护与更新源于欧洲19世纪初的文物修复工作。
(1)宪章宣言与法律法规
历史建筑保护与更新,最早在西方提出,并制定了一系列的宪章、宣言与法律法规。作为历史建筑保护的先驱——《关于历史古迹修复的雅典宪章》(1931),其主要思想是确保历史古迹的历史性特征不受损害,并据此提出了一系列的具体方法与要求,宪章提倡使用现代化技术对历史建筑进行修复,但是强调要对新技术进行隐藏[21]。1933年,在雅典举行的CIAM⑨第四次会议上形成的《雅典宪章》,提出了建筑修复中的“可识别”原则,这里的保护内容是针对城市规范范畴的。《威尼斯宪章》(1964)是第一部关于历史建筑保护的宪章,具有纲领性地位,是由多个国家联合制定的国际性文件。每个国家保护历史建筑,都可以在遵循《威尼斯宪章》的基础之上,再根据各国的具体情况,制定具有针对性的保护规则。作为历史建筑保护理论的集大成者,《威尼斯宪章》是四十多年以来指导保护与更新工作过程中最为权威的原则纲要。《华盛顿宪章》(1987)是对《威尼斯宪章》的重要补充,宪章强调对历史城镇和历史城区的保护,规定了保护历史城镇和历史城区的原则、目标以及方法。其中宪章对体现建筑的物质与精神部分做了较为详细阐释,不但肯定了建筑本身的特征,还认为环境是体现历史建筑真实性的一部分。《奈良真实性文件》(1994)则立足于亚洲的文化背景,对《威尼斯宪章》单一的文化背景所产生的普适性不足,进行了扩充与修正,提出要在尊重文化多样性的背景下,进行历史建筑保护与更新的价值判断。除此之外,国际上各个国家还颁布了很多相关的宪章宣言与法律法规(如表1),这些文件都推动了历史建筑保护与更新的发展。
(2)保护与更新实践
西方各国在实践中不断将历史建筑保护与更新策略推陈出新,其中以法国与美国为代表,在对历史建筑再利用方面涌动着一股强烈的创新意识。
法国的历史建筑保护与更新实践由《历史建筑保护法》(1913)奠定基础。法国的历史建筑类型丰富,依照法律可以分为“列级历史建筑”与“登陆历史建筑”两大类,针对不同的历史建筑的特点,采取多种不同的保护与更新模式。法国将历史建筑作为一种可以“循环利用”的资源,提倡历史建筑博物馆化,以历史建筑作为媒介,借由博物馆的空间机能重新赋予历史建筑以新生。1986年,法国将奥尔赛车站改建为奥尔赛博物馆。马赛艺术博物馆也是由一个工厂改建而来,建筑师在保护与更新中,对工厂的内部与外部没有做任何修改,仅仅做了简单的修复,保留了原有的建筑结构与肌理。新建部分采用不锈钢、玻璃等现代材料,拉开与建筑本体的区分度,附加在原有建筑的外立面之上[22]。卢浮宫作为法国古典主义时期最珍贵的建筑物之一,在1982年由贝聿铭主持改建与扩建工作。设计方案将玻璃金字塔作为卢浮宫的标志,并将整个卢浮宫全部做为博物馆使用。虽然在方案提出伊始引起轩然大波,但是在其建成之后却广受好评。
美国的历史建筑保护与更新具有独到的理念。其中以美国纽约的苏荷区为典型代表,苏荷区本身是纽约的一处大型仓储区,随着城市的产业升级,逐渐被边缘化。在20世纪70年代,苏荷区引入了多家画廊,并通过低廉的租金吸引了大批艺术家的入驻[23],艺术家与画廊的良性互动,持续为街区注入活力。由此,纽约政府在这里设立了文化艺术区,并保留了街区原有的建筑风貌,如今的苏荷区已然重获新生。芝加哥的半岛酒店则是在保留原有建筑的基础上,用新建的高层建筑将原有的整个酒店包裹起来,原有建筑屋顶作为新建建筑的露台,酒店大堂与餐饮区围绕露台布置,新旧建筑在这里得以融合,衔接天衣无缝[24]。
除法国与美国以外,其他国家也有优秀的历史建筑保护与更新实例,如英国伦敦的道克兰地区、日本名古屋“明治村”露天博物馆、德国柏林比基尼百货大楼保护活化工程、意大利瓦伦蒂诺城堡等。
2.国内历史建筑保护与更新研究现状
近代中国的连绵战乱,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历史建筑保护与更新的研究。在新中国成立伊始,社会对于历史建筑保护意识的缺失,致使一大批历史建筑在城市更新中遭到严重破坏与损毁[25]694。直到20世纪末,我国才逐渐建立文物保护措施,对历史建筑开始进行系统性研究。
(1)法律法规
在我国历史建筑相关的法律法规,可追溯到清光绪年间的《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章程将保存历史古迹作为善举[26]。1930年,由民国政府颁发的《古物保存法》,共14条,对古物的定义、保存、登记、采掘、流通以及保管机构的组织等内容作了概括性的规定。
1949年以后,随着新中国的成立,我国逐步开始建立建筑遗产保护制度。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关于在基本建设工程中保护历史及革命文物的指示》(1953)与《关于在农业生产建设中保护文物的通知》(1956),明确了入选文物保护单位的基本原则。1961年国务院颁发的《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将文化保护单位列入建设规划。1976年,文化保护法规的地位在《刑法》中确立。
在20世纪80年代,依托改革开放,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领域立法取得了历史性的突破,于1979年在《宪法》层面确立了古迹保护与文物保护。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正式的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⑩的制定与实施,明确了我国文物工作的方针为“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规定了文物的类别与分级保护制度,提出了历史文化名城以及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概念,要求依法予以保护。在1988年由建设部与文化部联合发布的《关于重点调查保护优先近代建筑物的通知》首次专门强调对历史建筑的保护,该通知开启了对历史建筑专门化的保护与更新[27]。1993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由国家文物部门开始拟定,于2008年通过,同年7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就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与批准、保护规划、保护措施等做了规定[28]。除此之外还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城市紫线管理办法》《风景名胜区条例》《水下文物保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来规范历史建筑的保护与更新工作。
(2)文献研究
近代中国建筑史与建筑保护研究可追溯到中国营造学社,1929年中国营造学社的成立,标志着具有现代科学意义的中国自己的古代建筑史与建筑保护研究的开端[29]。
①理论研究
李之吉与张植萌以长春敷岛寮旧址为例,通过运用原真性原则对历史建筑的主体修复、加改建部分及其周边环境三个部分采取修复措施,期望为其他历史建筑提供原真性修复参考[30]。姚东升和邵明基于历史文本主义视角,将原真度的内涵及其可量化性与历史建筑的全信息周期结合,以期根据具体历史建筑的真原度寻求最佳的保护方法[31]。卓晓岚与肖大威从尊重历史、立足现实、面向未来的历史观角度,提出历史建筑空间可复原改造策略,通过外部附加建构物以及内部空间调整的方法,来探索解决历史建筑的遗产价值传承与活化利用之间的矛盾[32]。齐伟民与高佳怡在城市更新的背景下,基于环境设计视角,从历史文化价值、旅游价值、社会艺术价值三个方面进行阐释,提出要运用多维度,多层次的学科知识,在历史建筑与更新中将艺术与技术融为一体[33]。王颖系统梳理了云南历史街区保护与更新过程中的问题,以此为基础,采用“历史实例”、“发生论”“多维度视角”的原则,建立了一套历史街区保护与更新的实证评价体系,并由此提出了“多元的网状保护与管理机制”及相应策略[34]。刘璐等利用类型学理论对以近开埠胡同为代表的长春市历史建筑进行保护与更新,旨在传承并延续集体记忆,期望在实践中逐渐完善历史建筑的价值评估体系,探索如何活化历史遗产本身,延续城市集体记忆[35]。郑时龄院士以“建成遗产”为主题探讨上海在城市更新中对于历史文化风貌区与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他强调城市更新的目的是实现城市未来发展,是城市理想、审美与价值的外化,城市更新必须注重历史文化保护。郑时龄院士从上海的实际情况出发,采取多元保护的方式,坚持使用与保护相统一,在使用中保护[25]693。
②技术研究
祁英涛将建筑的修缮分为五种,对建筑外立面修复做了详细的阐述,还讲解了如何使用工具、使用方法等[36]。郭卫宏与胡文斌对于历史建筑的通风、节地、节水与室内环境质量等优化提出了具有建设性的解决方案,对于历史建筑基础设施薄弱的情况,提出了排水、电气化改造等措施,还将建筑智能化引入历史建筑保护与更新中。谢斐将绿色建筑技术引入历史建筑保护与更新,在历史建筑生态更新中采用8+2工作步骤,希望可以高效处理历史建筑保护与更新中的问题,以期探索绿色建筑和城市共存的策略[37]。童乔慧等以武汉大学华中水工试验所为研究对象,阐述了BIM技术在历史建筑保护中的基本原理与必要性,使用计算机模拟的方法,探索了各要素之间的驱动关系与参数化设计方法,建立了一套针对于历史建筑的族模版,以期望为历史建筑保护中的BIM应用提供借鉴[38]。
五、结语
总的来说,虽然现在对于历史建筑保护与更新的研究有很多,也产生了丰富的理论与技术方法。但是在各个历史建筑保护与更新实践中,因历史建筑多具有特殊性与唯一性,现有的历史建筑保护与更新的实践更多的是针对一种或一个街区的方法应用,缺少一种具有普世性的研究体系。而且,现有的对于历史建筑保护与更新的研究多是从“传统”建筑学、土木工程学、计算机学的角度针对历史建筑保护与更新的现实属性进行研究。缺少一种具有统领性的成熟理论为指导,建立多维度的保护体系。因此,在当代信息化与学科泛化背景下诞生的,具有多层次交互、多学科背景的泛建筑学理论所构筑的多维功能体系成为了历史建筑保护与更新的不二之选。
注释:
①2021年末,全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为64.72%,同比增长0.83%。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②以20世纪40年代中期计算机问世为标志,在全世界范围内兴起的第一次信息革命对人类社会产生了空前的影响,信息产业应运而生,人类迈向信息社会。到20世纪90年代初期,由“信息高速公路”所掀起的第二次信息革命,其特征是网络化、多媒体化。
③维特鲁威在两千年前所撰写的建筑理论著作《建筑十书》中,明确提出的建筑三原则是:“坚固、实用、美观”。
④六个方面:1.新型城镇化背景下的城市设计;2.全球化进程中的建筑文化;3.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建筑环境可持续发展;4.城乡统筹发展背景下乡村建设;5.信息化时代建筑数字技术;6.产业现代化背景下的建筑工业化。
⑤五大主题分区:运粮河与七桥瓮湿地——城市农耕文化主题区、南京博物院故宫馆——古都文明主题区、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军事记忆主题区、江苏省文化艺术中心——先锋艺术主题区、中芬合作交流中心——未来生活主题区。
⑥七大维度:决策、主体、技术、空间、时间、体系、情感。
⑦伯纳德·费尔顿(Bernard Feilden):英国国际古迹及遗址理事会主席。
⑧修缮,包括日常保养、防护加固、现状修整、重点修复四类工程。
⑨国际现代派建筑师的国际组织(Congrès International d'Architecture Modern),缩写为CIAM。1928年在瑞士成立。发起人包括勒·柯布西耶、W.格罗皮乌斯、A.阿尔托等。最初只有会员24人,后来发展到 100多人。于1959年停止活动。
⑩《文物保护法》于1982年11月9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的第二十五次会议上通过,并从当日起开始实施。其后于1991年、2002年、2007年、2013年、2017年数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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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金余挺,浙江工商大学设计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艺术设计与理论。
实习编辑: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