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鹏飞,彭政,马妍,艾圣基,程芦,王丽芳,于靖靖,李发生*
1.环境基准与风险评估国家重点实验室,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2.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
3.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
由于城市发展和建设需要,我国许多城市实施了大量工业企业污染场地的修复治理和再开发利用,再利用方式包括住宅、工商业和服务业用地等[1-2]。为缩短开发周期和加快土地周转,工业污染场地修复项目具有明显的短工期特征,修复验收后的场地经过流转而立即开发建设。我国修复后场地再开发建设过程中,建筑设计较少考虑残留污染的可能影响以及修复药剂残留等对建筑材料的腐蚀和结构基础的影响等。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历经几十年的污染场地治理工程和管理实践,逐步认识到主动修复完成后,场地残留的少量污染物质仍会造成潜在风险。例如,有的场地采用原位封装、固化/稳定化治理的方式,存在一定的治理盲区,导致少量污染物在土层毛细作用下迁移释放进入局地环境,形成低剂量长期释放的环境隐患;修复后场地再开发利用情景下,残留的气态污染物仍然可能通过建筑物地下室裂隙、管道、电梯井等部位侵入建筑物内部,危害人体健康[3]。如20 世纪90年代末在美国科罗拉多州的一个场地,土壤中所有污染物的浓度均未超标,然而残留在地下污染羽中的氯代烃蒸发进入建筑,使室内空气中积聚的污染物浓度超过人体健康标准[4]。针对上述风险,需对修复后场地进行数年乃至数十年的环境监管,以确保再开发用地的环境安全。
长期监管是保障修复后场地安全再利用的核心策略。美国、加拿大及澳大利亚等国家逐步建立并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修复后场地长期监管体系[5-6]。作为新兴的土壤修复主体,我国目前只提出了修复后长期监管的初步框架,如201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明确了“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需要实施后期管理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要求实施后期管理”[7];在2018年颁布的HJ 25.5—2018《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8]和2019年颁布的HJ 25.6—2019《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9]中提出了后期监管方法,包括长期监测和制度控制,但是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修复后场地长期监管体系。因此,开展污染场地修复后的长期监管研究对于保障污染场地的安全再利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者基于已开展的修复工程和再开发案例,探讨重金属和有机物两大类污染场地修复后再利用的安全风险,并借鉴发达国家污染场地修复后的长期监管经验,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监管建议。
针对污染场地管理实践的分析是研究再利用风险的基础。于靖靖等[10]梳理了近10年来我国20 个省份的污染场地案例信息数据,分析了污染场地修复过程中所关注的污染物和不同行业场地修复后再利用土地类型信息,为场地再利用的环境管理提供了重要参考。在此基础上,通过中国知网、万维网、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以及建设用地土壤环境信息公示平台等数据库,延伸检索收集和统计分析了2011—2022年我国550 个污染场地案例数据,并针对这些场地从区域分布、污染物出现频次和修复后再利用类型层面进行了细化统计分析和案例剖析。从区域分布来看(图1),我国开展场地修复数量最多的地区为长三角地区(252 个),其次为西南地区(114个)和京津冀地区(91 个),这3 个区域修复的场地数量约占83.1%。可以发现,这些地区经济相对发达,人口增长较快,土地再利用需求大,再利用的风险尤其需要加以关注。我国东北老工业基地开展修复的污染场地数量明显较少(18 个),可能与东北地区近年来经济发展相对缓慢且人口外迁、用地紧张程度较低有关。山东省、山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江西省、湖南省、福建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和青海省等其他地区开展修复的场地数量为69 个,总体上数量不多。从修复实施的时间维度来看,主要集中在2017—2020年(449 个),《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是重要的助推力。场地再利用数量的增加,也给土地的安全利用增加了很多压力和风险,需要细致分析和加以管控。
图1 我国2011—2022年污染场地再利用时间-区域矩阵分析Fig.1 Time-region matrix of contaminated sites reuse in China from 2011 to 2022
特征污染物是场地再利用的核心要素,不同场地的特征污染物类型和组成差异较大。图2 总结分析了我国再利用场地污染物出现频次及修复后再利用类型。由图2(a)可知,出现频次较高的3 类有机物为多环芳烃、苯系物和氯代烃,尤以多环芳烃出现频次最高,为1 103 次;出现频次较高的3 种重金属依次是砷、铅和镍。从污染物类别出现频次来看,有机物占比为68%,重金属占比为32%。从修复后场地再利用类型〔图2(b)〕来看,居住用地占比最高,为58.7%;商业服务及其他类型用地占比为41.3%。居住用地是我国修复后场地的主要再利用方式,考虑到这类用地的暴露风险和安全性特点,应该对修复后场地的风险管控方面给予更多关注[11]。
图2 我国再利用场地污染物出现频次及修复后再利用类型分析Fig.2 Occurrence frequency of pollutants and types of post-remediation site reuse in China
污染场地总体分为重金属污染场地和有机物污染场地两大类。其中的重金属主要涉及镉、汞、铬、锌、铜、铅、砷等金属或类金属[12];有机物主要包括多环芳烃、苯系物、氯代烃、多氯联苯、总石油烃以及有机农药[13]。结合我国污染场地类型以及修复工程实践中常用的修复技术,梳理和分析了场地修复后再利用的潜在风险(图3)。近年来随着我国大量污染场地修复治理的实施,多种物理、化学及生物修复技术快速发展。从修复工程实践看,大多数污染场地修复治理后满足了修复目标,即修复后的目标污染物对人体健康和生态受体不产生直接或潜在危害。但是部分污染场地由于水文地质条件的复杂性、修复技术本身的局限性、经济成本过高或场地调查技术精确度不够等原因,往往导致修复后场地仍然存在污染物残留问题[14],需要进行长期的环境监管。
图3 污染场地修复后再利用的潜在风险发生过程分析Fig.3 Process of the potential risk of post-remediation site reuse
针对重金属污染场地,主流的修复管控技术有固化/稳定化、水泥窑协同处置、土壤淋洗、化学氧化/还原和电动修复技术等[15-16]。这些技术中,固化/稳定化由于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经济性和实用性曾被美国超级基金(CERCLA)作为首选技术用于场地修复。近年来该技术在我国的很多场地修复中得到应用。固化/稳定化是指添加固化材料(常见为硅酸盐水泥)或稳定化材料(黏土矿物、磷酸盐等),通过沉淀、吸附、络合、表面吸附、氧化还原等作用降低重金属的释放风险,或是将土壤重金属由较为活跃的形态转化为较为稳定的形态,进而抑制重金属迁移并降低其环境风险的技术[17-18]。固化/稳定化主要涉及水泥基的固定作用、化学药剂的稳定化作用和有机物料的螯合作用等[19]。固化/稳定化实施后并未改变重金属在土壤中的总量,物化作用(地表径流、干湿循环、冻融循环及光照等)和生化作用(微生物分解、化学氧化和有机酸侵蚀等)会影响土壤固化/稳定化效果,进而引起重金属的再释放[20]。
针对有机污染场地,国内常用的修复技术包括热脱附、生物修复和化学氧化,有挥发性有机物存在时则会采用空气注射与气相抽提联用等技术[21]。热脱附是有机污染场地的典型修复技术之一,技术核心是将污染土壤加热至目标污染物的沸点以上,使污染物与土壤颗粒分离,辅以蒸气抽提去除污染物[22]。化学氧化技术被广泛应用于多环芳烃、石油烃和有机氯农药等挥发半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场地修复。需要重视的是,原位化学氧化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其很难一次性将地下所有污染物全部修复,尤其是自然裂隙中非水相液体(NAPLs)以及深层吸附的残留污染物,会长期缓慢释放并向地下水中迁移,造成部分有机污染场地原位修复后可能存在浓度反弹、长期拖尾等环境安全风险。一些典型的氯代烃、石油烃等挥发半挥发性有机污染场地修复后被开发作为住宅建设、公共基础设施用地时,土壤和地下水中酸碱、药剂残留及盐分等副产物对地下构筑物、地基可能产生一定的腐蚀作用,进而造成构筑物表层损毁和内部结构破坏等工程安全风险[23]。
场地中多价态的重金属常常发生氧化、解吸或溶解等反应,并转化为高毒性、易溶解、强迁移性形态,从而出现再释放现象[24-25]。针对铬污染场地,冯明玉等[26]对我国中部地区铬固化/稳定化修复后场地土壤中铬的含量及形态进行跟踪监测,发现土壤锰、铁及植物等环境因子会参与铬的氧化还原、沉淀与溶解,并导致已被固化/稳定化的铬溶解或再氧化成六价铬而溶出,从而增加铬的迁移性和毒性,造成环境风险。另有研究表明,铬采用固化/稳定化修复后,其稳定性还会受土壤淹水和干湿交替的影响,淹水后土壤Eh 和pH 的下降促使了铬的重新释放[27]。对于多种类重金属污染场地,Hou 等[28]开展了重金属固定化后的土壤在-10、-20 和-30 ℃的温度下16 次冻融循环试验,发现冻融循环增加了土壤中不稳定态(如可交换态)的镉和铅含量。以我国西南地区某电镀园为例,场地受到六价铬、总铬、镍和锌的污染,该场地采用“原位稳定化修复+防渗墙+止水帷幕+渗滤液收集系统”的修复策略,修复后该场地仍存在以下安全风险:再释放的重金属经口摄入和皮肤接触等途径危害人体健康;场地修复过程会产生较多的硫酸根离子、氯离子等盐分副产物,其对再开发利用过程的混凝土、金属建构筑物等造成工程腐蚀风险[29]。
近年来,由于农药类污染场地开发带来的挥发半挥发性有机物是导致场地开发后污染物蒸气入侵的主要污染类型,并持续受到关注。我国曾是农药生产和使用大国,我国最主要的农药污染物为滴滴涕和“六六六”等有机氯农药[30]。另外,农药生产中会大量用到有机溶剂,包括苯类和卤代烃类溶剂等。我国有学者调查了常州某农药生产场地,发现该场地土壤中存在苯系物和卤代烃,且有潜在风险[31]。修复后农药类污染场地进行再开发时,残留的挥发性有机物容易通过一些暴露途径进入建筑,从而产生蒸气入侵问题[32-34]。
以我国西南地区某农药化工厂修复后出现蒸气入侵问题为例,该厂建于1952年,由于历史原因,原有厂址所处位置不符合城市发展规划,于2008年全面停产。厂址区域规划用作居住和商业用地。历史上该厂生产过滴滴涕、“六六六”、敌敌畏等多种农药;2015年完成了该场地的治理修复工作,各采样点土壤检测结果全部满足验收评估标准;2019年场地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出现异味现象。引起蒸气入侵的可能原因如下:由于生产历史达数十年之久,场地上长期使用的苯储罐、甲醇储罐等设施难免发生泄漏,造成苯、甲苯等吸附于土壤或溶解在水中,或者形成NAPLs 长期存在于场地内。由于修复技术本身的局限性,NAPLs 在场地修复治理时并不能被完全去除。场地再开发为住宅后,受干湿交替、温度变化、地下水位波动等因素影响,残留在场地中的有机物以蒸气的形式通过地下室底板、墙壁、基础上的裂缝、公用管道、污水坑和排水沟等途径进入上覆建筑物,造成环境危害[35-36],因此需进行长期风险监管。
美国、加拿大以及澳大利亚等国家的场地修复工程起步早,针对修复后场地再利用的安全风险,逐步建立和完善了长期监管体系,该体系在美国较为完善和精细化,有效地保障了场地再开发利用的环境安全。
美国对修复后土壤或地下水中仍然存在不可接受风险的场地,实施长期监管措施,主要包括长期监测、制度控制、运行维护、五年回顾性评估等。长期监测主要针对场地修复后的残留污染物,其结果为长期监管的有效性评估提供决策依据。制度控制是非工程的行政和法律控制手段,通过限制土地使用和公开场地污染信息等方式,将人体暴露于污染的可能性降至最低[37]。美国明确了制度控制的计划、建立、维护与监管以及终止或修改的全过程相关方职责,保障制度控制有效落实。美国国家环境保护局对长期监测和制度控制实施情况开展五年回顾性评估,主要评估内容和形式有文件审查、现场访谈和场地检查。五年回顾性评估重点是审查长期监测和制度控制有效性是否存在问题,达到无限制使用时,即可终止长期监测和制度控制措施的实施[38-39]。值得注意的是,在污染场地调查、修复方案设计、修复过程、长期监管等阶段,鼓励公众参与,深入了解修复后场地存在的安全风险并加以规避,最大限度地保护公众健康。
拉夫运河污染场地在场地修复方面具有标志性,修复后的长期监管也很具有典型性。1942—1953年间,拉夫运河被当作垃圾填埋场倾倒了数万吨有毒有害化学废物。20 世纪70年代美国首次报道了该地区住宅地下室和后院的气味问题,并有居民出现灼伤、产妇流产或婴儿畸形等异常现象。经调查,上述现象是由于场地内长时间排放的多环芳烃、卤代有机物、农药等多种污染物扩散,迁移到周边居民区的地下室和附近的河流。1980—1999年,对该场地进行了修复治理,主要修复措施包括对原填埋区域覆盖黏土层和高密度聚乙烯纤维层,覆盖清洁土后绿化,在填埋区域外围设立绿化缓冲区,并将缓冲区和填埋区域用防护栏围合封闭;在填埋场边界设立阻隔层、排水和渗滤液处理系统;清挖填埋场区外被污染的溪流底泥和污染土壤,经过现场脱水设施处理后送场外填埋场或焚烧设施处置;学校场地污染土壤实施原位稳定化后进行顶层覆盖;通过制度控制措施限制场地用途[40-41]。由于修复治理后场地内仍残留着污染物,并且需要保护阻隔层、排水和渗滤液收集处理系统的有效性,因此从1999年开始由污染潜在责任方Occidental Chemical Corporation 对该场地开展了长期监管,主要监管措施包括长期监测、制度控制和五年定期评估。对场地地下水和相关区域建筑物室内空气质量进行长期监测,定期将监测报告结果报送给纽约州环保局,确保场地的长期安全性。
加拿大通过法律规定了修复后再利用场地的长期监测、监管和责任要求。加拿大对采取风险管控、原位修复技术的场地进行长期监测,主要检查场地工程设施,以及对地下水、地表水、沉积物、土壤和大气进行采样分析。出现超标情况时,管理部门重新评估长期监测措施的有效性和必要性。加拿大经济部建立和实施制度控制强制执行专项,专项的最主要任务是场地信息登记和保障制度控制基金充足。登记内容包括制度控制场地的地理位置、历史场地业主信息、场地状况描述、场地历史活动记录、场地维护和允许的场地使用用途。其中制度控制基金主要为制度控制做好经费保障。Gunnar 矿山和工厂是冷战时期在加拿大萨斯喀彻温省北部开发和运营的约38 个现已废弃的铀矿中最大的一个。Gunnar 矿山在运营生命周期中,生产了大量的矿石和尾矿。1964年该场地关闭时,场地内遗留了大型地质/矿山、矿山工程和维修车间建筑物,种类繁多的化学品(如五氧化二钒催化剂颗粒),各种废料以及大量化学品(如硫磺堆)。该场地已确定的潜在关注金属成分包括镉、铅、锰、铀和钒等。由于场地附近有当地居民,长期监管中考虑了广泛的公众参与。在靠近Gunnar 矿区的北部社区定期召开公众会议,通过广播、报纸和杂志传播信息,建立Project CLEANS 网站以及各种社区互动,让居民详细了解该场地的情况,主动规避风险[42]。
在澳大利亚,污染场地长期监管最具代表性的是悉尼奥林匹克公园。在悉尼奥林匹克公园开发前的200 余年里,该场地曾作为农业、工业和海军用地使用,遗留了超过760 hm2的污染场地。污染物包括家庭废物、工业废物、建筑碎石和未爆炸的弹药。1991年该场地被列入政府优先修复名单,并被规划作为2000年的悉尼奥运会举办地点,后续建成奥林匹克公园。该公园运用了多种手段进行长期监管,如长期环境监测、制度控制、信息管理、公众参与等措施。长期监测计划考虑了场地背景、监测要求、监测参数、监测地点和频率、监测方法、监测报告、应急计划、终止条件、质量控制9 个方面。通过构建监测概念模型进而开展信息审查、持续数据更新和长期监测优化,确保采集的数据具有代表性[43]。悉尼奥林匹克公园管理团队开发了一个数据管理系统,该系统透明开放,公开了制度控制要求,并允许公众访问,有效保障了居民健康[44]。
由于修复后场地再开发利用的安全风险可能延续数年甚至数十年,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长期监管机制至关重要。广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底颁布了《广州市污染地块修复后环境监管工作要点(试行)》,该文件从监管对象、监管内容、监管频次、监管终止条件、职责分工等方面提出要求,对于促进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落实场地后期管理主体责任、规范后期管理监管程序和监管内容发挥了先行先试的作用。北京、天津及山东等省(市)也陆续出台了指南,用于指导污染场地的长期管理。但是我国修复后场地的长期监管仍然存在诸多不足。
以我国西南地区某电镀园为例,场地受到六价铬、总铬、镍和锌的污染,该场地采用“原位稳定化修复+防渗墙+止水帷幕+渗滤液收集系统”的修复策略,修复后场地将继续作为工业用地使用。目前在该场地布设了5 个渗滤液监测井和3 个地下水监测井,定期监测浸出液中重金属、硫酸根浓度以及地下水水质,以评估修复的长期效果,并且规定了长期监测频次为每季度1 次。由于稳定化后的重金属仍在场地内,有再释放的风险,原位稳定化后的土壤可能存在扰动行为,防渗墙、止水帷幕以及渗滤液收集系统长期存在,需要保护其有效性,细致的长期评估措施和机制有待完善和深化。
再以我国华北地区某香料/油墨厂原址场地为例,该场地土壤关注污染物为石油烃和单环芳烃、二甲苯麝香、葵子麝香、5-叔丁基间二甲苯;地下水关注污染物为乙苯、二甲苯麝香、葵子麝香、5-叔丁基间二甲苯等。停产后该场地规划用地为绿地公园。治理修复方式包括水平和垂直阻隔、异位热脱附+填埋(4.6 m 以上区域)、原位化学氧化(4.6~10.6 m 区域)、地下水曝气+土壤气相抽提(SVE)等复合修复工艺。长期监管措施涵盖长期监测和制度控制。在修复范围内对地下水和大气进行定期监测,地下水上下游各布设2 个监测点,地下水采样频率为2 次/a,丰水期、枯水期各1 次;同时辅以大气质量监测措施。在场地内树立风险管控信息公告牌,后续可以考虑提出针对性的制度控制和综合监管方案,以保障场地的长期安全性。
通过参考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践,尝试提出我国修复后场地的长期监管框架建议(图4),修复后场地安全性的长期监管需要从长期监测、制度控制、定期评估、公众参与及档案管控等方面考虑,制定合适的政策制度和规范。
图4 我国污染场地修复后再利用长期监管框架和措施建议Fig.4 Suggestion of long-term stewardship framework and countermeasures for reuse of post-remediation site in China
长期环境监测是污染场地后期管理的主要手段,是保障修复活动长期有效性的重要措施。长期监测的目的有以下几个方面:监测场地风险管控设施是否长期有效;监测原位修复后残留的污染物浓度是否发生反弹;监测修复后土壤或所接收的异位修复后的土壤是否对地下水造成影响等。修复后场地长期监测对象以地下水介质为主,当场地上关注污染物为挥发性有机物时,可根据场地条件,对土壤气进行监测,必要时增加室内外空气的监测。长期监测指标可以包含化学指标(包括地球化学指标)和微生物指标等,其中化学指标主要包含修复或风险管控的关注目标污染物及其可能产生的次生污染物。除此之外,可以通过设置云监控平台,集成建立实时在线长期监测系统,快速获取现场数据来反映地下水的污染与衰减状况,例如地下水埋深、溶解氧、氧化还原电位、温度、pH 以及电导率等[45]。由于地下水的波动性,在长期监测过程中,还应关注相应指标的季节性波动特点。长期监测频次的设定应综合考虑水文地质条件、污染物特点、自然衰减速率、受体情况以及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等。
重金属固化/稳定化场地的长期监测指标中除关注目标污染物和地下水位埋深外,还应关注可能会对固化/稳定化处理材料稳定性造成影响的pH 等[46-47]。对于原位稳定化等潜在浸出风险高的场地的长期监测,需高度关注此类场地地下水位、流场变化、上下游设置地下水监测井的技术要求等。
针对我国挥发半挥发性有机污染场地修复后再利用为敏感用地情形下的蒸气入侵问题,考虑到地下水中污染羽长时间存在,需要有效监控地下水污染状态。此外,应根据再利用场地条件,对土壤气进行监测。土壤气的监测点位应考虑建构筑物的布设,在建构筑物的地基以下或周边进行布设,目的是保护建构筑物内人群不受挥发性有机物的影响[48]。布点时,监测点位应布设在原有污染源区域、修复薄弱区、靠近建筑物区等。挥发性有机物影响范围涉及建筑物内的,应在建筑物底板下设置监测点[49]。长期监管中,要根据长期环境监测数据与结论,不断优化长期监测方案。
制度控制的关键是将场地使用方式限制、地下水利用方式限制、通知和公告场地潜在风险、制定限制进入或使用条例等要求落实到现行土地管理的法规制度中。为结合修复后场地再利用情景下存在的安全风险,需合理设计制度控制措施,提出精细化的制度控制限制性要求。制度控制要求需在具有法律效力的管理文件中予以明确,最主要的是明确制度控制的实施主体和监管主体。
重金属固化/稳定化后污染场地再开发利用时,应禁止在采取固化/稳定化修复方式的区域进行开挖和打钻,对固化/稳定化的区域建设保护系统(如在固化/稳定化区域上方覆土或铺设沥青层),防止固化/稳定化产物受到风化的影响。有机污染场地再利用出现蒸气入侵情景下,通过制度控制对土壤气的导排设施、土壤气监测点及地下水监测井进行定期巡检和维护。
定期回顾的目的是检查和判断长期监测以及制度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和必要性。定期回顾工作一般由场地的使用权人或责任人开展自检查,自检查工作一般包括场地的现场检查和文件审阅。土地使用权人或责任人向所属的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报告长期监测和制度控制执行的状况,生态环境管理部门会同有关监管部门对其有效性进行评价。针对开展长期环境监测的场地,根据长期环境监测结果,判断污染物浓度水平是否可接受,经回顾评估后不需要继续开展长期环境监测的场地,即可终止监测。同时,定期回顾要评估制度控制措施是否持续得到落实。例如回顾制度控制实施方是否遵从了制度控制的限制性要求,持续地防止风险暴露、保护修复或风险管控设施的完整性。当污染物浓度降低至可接受风险水平以下时,则制度控制的要求可以解除。
修复后场地再利用为居住小区等敏感用地时,公众参与长期监管显得尤为重要。目前我国污染场地修复信息公开内容和途径有限,公众参与度还远远不够。我国应加快建立完善公众参与机制。首先,政府部门应加大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和监管部门对修复后场地再利用时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的科学理性认识水平。其次有关部门应充分运用新媒体、信息公告牌、科普讲座、新闻发布会以及网站公布等多种方式,将修复后场地存在的安全风险(包括场地残留污染物信息、再释放时暴露途径及危害、工程设施等)告知公众,鼓励公众主动参与到修复后场地再利用的长期监管中来。最后,应对公众做好定期问卷调查和回访工作,及时与公众交流沟通并解决长期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提高公众的参与度和满意度[50]。
精细化的档案管理是修复后场地安全利用的重要条件之一,对修复后场地的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监督和强化监管部门执法起着重要的作用[51]。国外建立了完善的档案信息管理系统,用以记录污染场地基本信息、污染场地调查、风险评估、修复方案、评估、长期监管等全过程资料[52]。目前我国已经实施建设用地修复名录制度,但没有统一的档案管理系统。建议推进污染场地档案信息系统开发,将其作为建设用地修复名录制度下的一种场地管理手段。档案信息系统应包括场地历史生产情况、污染信息、风险评估报告、修复或风险管控方案及效果评估报告、长期监测、制度控制等相关文件,从而为修复后场地的安全再利用提供切实有效的支撑平台。我国北方某石油化工污染场地开发为绿地公园后,研发了相应的数据管理信息化平台。该平台实现了对整个场地长期监管期间的数据资料电子化管理,通过动态数据统计、GIS 分析及可视化的功能模块,对地下水位、水质实现了在线监测和VOCs 可视化监测,直观反映其长期变化情况,为场地的长期安全性和风险管理提供了有力保障。
我国污染场地修复治理起步晚,修复后的安全利用和风险管理任重而道远。未来应在场地长期监测精准化、制度控制精细化、定期回顾日常化、公众参与广泛化、场地档案管理信息化等方面持续开展工作。监管部门、土地使用权人(责任人)、公众及专业人士加强联动,建立专业、科学、有效的管理机制,切实保障修复后场地再开发利用的安全性,为污染场地可持续修复和安全利用提供支撑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