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碳”目标下中国绿色保险创新发展研究

2023-07-29 00:05唐金成吴冕唐凯
海南金融 2023年7期
关键词:碳中和碳达峰双碳

唐金成 吴冕 唐凯

摘   要:在我国大力推动社会生产低碳转型的背景下,绿色保险对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绿色保险目前处于发展初期,发展速度慢,发展空间大。“双碳”目标的提出,对我国绿色保险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国外绿色保险发展较早,取得了一定成果和成熟经验,对我国绿色保险创新发展具有一定借鉴意义。本文分析了我国绿色保险发展现状与存在问题,梳理了发达国家绿色保险发展模式及经验,从国家、行业、保险公司层面提出了其创新发展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绿色保险;双碳目标;碳中和;碳达峰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23.07.006

中图分类號: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23)07-0065-12

一、引言

绿色保险在狭义上专指环境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污染水、土地或空气等自然环境,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作为保险对象的商业保险。广义上,根据2022年原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绿色保险业务统计制度的通知》的定义为:保险业在环境资源保护与社会治理、绿色产业运行和绿色生活消费等方面提供风险保障和资金支持等经济行为的统称。本文的研究对象是广义的绿色保险。

2020年,我国提出了“碳达峰、碳中和”目标;2020年11月,中共中央提出《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要求强化绿色发展法律和政策保障,发展绿色金融;2021年10月,中国《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提出了大力发展绿色保险等金融工具,为绿色保险创新发展指明了方向;2022年5月,原中国银保监会提出《保险业标准化“十四五”规划》,以推动保险业服务“双碳”目标,支持保险业探索开发绿色保险产品。

“双碳”目标是我国经济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举措,也是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必然要求。它对高排放、高污染产业造成极大压力,各类低碳产业与降碳技术则面临巨大发展机遇。保险业作为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制度保障,是支持双碳目标实现和赋能绿色经济发展的关键环节。为此,在“双碳”目标下,研究绿色保险的创新发展意义重大。

二、我国绿色保险创新发展现状与存在问题

(一)我国绿色保险创新发展的现状

1.绿色保险特色政策制度体系基本完成

2007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原保监会印发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正式启动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政策试点。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是全球首次由政府主导构建的绿色金融政策法规体系。2018年,生态环境部审议并原则通过《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草案)》。2019年,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的指导意见》,鼓励和支持绿色产品、技术创新。2020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从国家立法层面明确了强制投保绿色保险的范围。2021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强调充分发挥保险费率的调节作用,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绿色保险政策体系。总的来看,我国绿色保险的政策制度体系,实现了从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向法律的过渡,立法层次得到提高,并将一般性立法与绿色保险专项立法相结合,政策制度不断完善。

2.建立了政府为主导,以强制规定为主要手段的发展模式

我国绿色保险依靠政府强制手段支持发展,采用以主管部门为主与保险公司为辅的发展模式。此外,我国绿色保险实行强制规定为主、自愿参保为辅的运营模式。在环境责任险领域,针对重金属、石油化工等高污染行业,通过强制性政策规定企业参保,确保有效发挥绿色保险对环境风险分散及保障功能。在除环境责任险之外的巨灾险、农业险等领域,则以自愿参保为主。

3.产品服务创新力度加大,保障能力不断提升

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在国家政策扶持下,开展了一系列为绿色发展提供服务的创新探索,新产品不断涌现。根据中国保险业协会统计,2018到2020年间,我国绿色保险提供了45.3万亿元保障,支付了533.77亿元赔款。其中,2020年绿色保险保障规模达到18.3万亿元,较上年增长了24.9%。截至2020年底,大部分地方省份都开展了环责险试点工作,覆盖各类高污染、高能耗行业,且各大保险公司都加入了地方试点工作。同时各类保险公司风险保障金持续增长,增速保持在15%以上,为1.9万家参保企业提供了风险保障,保障能力不断提升。

4.创新试点不断扩大,产品服务开发深度与广度不断提高

2021年以来,我国重点推动六省九地创新试验区建设,收获了“湖州模式”“宁波模式”及“衢州模式”等成功经验。我国共设立了 4 家绿色保险创新实验室, 31 个省(区)开展了环境责任险试点工作。在绿色保险发展起步阶段,保险品类单一,覆盖范围小,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为主。后续坚持以环责险为主,推动绿色保险产品服务创新,不断丰富产品服务体系,实现了保额与赔偿金的持续增长。目前我国绿色保险已覆盖轨道交通建设、清洁能源、污水处理等领域,为气候治理、绿色能源等行业提供了有效保障。同时在政府部门的助力下,正在大力推动绿色保险数字化转型,将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应用于服务智能化和运营线上化。

(二)我国绿色保险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绿色保险创新缺乏完善的政策法规支持

绿色保险法律制度存在结构缺陷。目前绿色保险的相关法律在实际运用中,可用的条款散见于《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中,法律条款较为分散,内容规定不清晰。同时,现有法律法规并未针对环境污染的归责原则及赔偿标准进行详细规定,对绿色保险业务发展缺乏约束力。在民事诉讼方面,相关流程对企业和个人来说过于复杂,司法环节存在较大困难,维权成本较高,所以当污染事故发生后,主要依靠行政处罚对企业及个人进行惩戒。环保违法成本低而维权成本高,不利于形成有效的绿色保险创新发展机制。

绿色保险风控机制不健全。近几年,国家有关部门针对不同行业制定了环境风险评价准则。但尚未建立针对参保企业及承保机构的长效监督体系,风险评估标准与污染损害量化技术标准未触及细分领域。由于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保险公司与企业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以致保险公司无法正常进行了解参保企业生产经营风险状况,从而无法为精确评估环境风险。

碳市场机制不健全,内生动力不足。目前我国碳市场处于起步阶段,全面碳核算还未启动,仅局限于发电行业和部分省市,未将化工、钢铁、石化、有色金属等行业纳入到碳市场中,市场主体过于单一。企业活跃程度不高,交易品种有限,尚未形成有效的市场机制。在当前碳排放市场机制下,企业无法将在节能减排、治理污染后所积累的碳排放额度进行交易,缺乏减排积极性,也影响其绿色保险的积极性。因此,完善我国碳市场机制,形成完备的碳排放交易体系,对促进企业投保意义重大。

2.绿色保险创新基础薄弱

试点基础数据不足。我国绿色保险发展时间短,缺乏相关数据支持,保险公司难以精准计算环境灾害的受损概率和损失程度,并进行风险分级,导致保险定价困难,难以大规模承保业务。

定义不统一,产品边界不清晰。我国暂无绿色保险的权威定义,也未明确各类指标及细则,缺少具体的绿色保险通用基础标准、环境风险评级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容易与政策出现偏差。同时产品市场比较杂乱,不利于市场参与主体投保及保障其权益。

专业人才紧缺,人才储备不足。我国保险专业人才目前的储备无法满足绿色保险创新发展的需要。绿色保险多涉及化工、高新技术、生态农业等领域,在产品开发与创新过程中,保险从业者既需要保险、金融投资方面的知识,还需具备相关领域专业知识。

3.绿色保险市场的创新活力不足

社会参与度不高。一是当前绿色保险市场主体培育有待加强。企业和社会公众低碳生产生活的观念存在不足,费率差异化等激励方式还未用于提升社会绿色环保意识上。二是对个人主体参保激励不足。大多数省市主要以宣传方式倡导碳减排,尚未采取实质性措施,如建立个人碳账户和建立绿色公益平台,以促进碳普惠制推广,调动公众参与低碳绿色活动的潜力和热情。

企业投保意愿不强,参保动力不足。一是企业对绿色保险认识不足,对其风险分担和主动管理等功能以及投保要求和渠道缺乏了解。对险种的选择缺乏科学分析,仅从经营成本角度进行决策。二是针对参保企业的补助政策有待健全。相对来说,绿色保险费率高于其他保险产品,这给参保企业带来了额外成本。同时,我国仅少数地市对投保企业进行保费补贴试点,未完全实现绿色保险配套激励政策的全面精准落地。

保险公司相关投入不足。一是保险公司缺乏对生态环境风险的足够了解。尚未健全生态风险的处罚机制,地方性保险公司未建立绿色保险支撑体系与配套制度,内部缺乏员工激励机制,缺乏生态保护意识、绿色经营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二是激励机制不完善,目前只涵盖少数保险如环责险和安责险。大多数产品服务仍处于发展初期,盈利能力有限,若无法享受到政府的税收、金融优惠政策,将降低其盈利能力和经营积极性。

4.行业发展理念落后,导致市场混乱

我国对于绿色理念和政策方面认知不深入,经营理念不成熟,部分保险公司对待新型绿色保险产品持谨慎态度,不会就新型绿色保险产品展开调研。主因是目前部分领域企业呈现激烈竞争态势、市场结构比较混乱,保险公司缺乏承保动力。在多数保险公司争夺市场份额和保费规模的前提下,会引发连锁性非理性竞争,对保险行业的创新发展和行业形象造成负面影响。

5.保险公司产品研发能力及承保能力不足

产品服务覆盖领域小,产品同质化严重。一是保险公司对于“双碳”目标下社会对绿色保险所产生的新需求、新风险的研究不深入,绿色保险产品存在许多限制。保险公司在承保、风险评估、费率厘定等存在不足,由于绿色保险费率高于一般保险费率,导致产品竞争力不高,难以适应产业转型期间面临的各类风险需求。由于基础数据不足,我国目前的风险计量和费率计算标准不规范,部分产品仍处于试点阶段。二是产品同质化严重且创新度低。我国金融机构积极参与研发特色绿色保险产品,但目前主要集中于环境责任险领域,针对高污染、高耗能企业,产品同质化严重,缺乏创新性的绿色保险产品。

保险机构承保能力不高。我国绿色保险经营主体大部分领域缺乏保险经纪人的参与,难以发挥其降低风控成本、引导市场良性发展的作用。同时,国内开展绿色保险方面经验欠缺,基础数据不足,难以有效进行风险评估与定损,难以形成有效的绿色保險服务。

6.保险机构风控机制不健全

ESG风险的识别和管理不到位。一是保险机构对于ESG信息的关注度参差不齐。在保费规模排名前十的中国保险公司中,有九家在过去几年中连续发布了社会责任报告,并将ESG信息作为其重点内容,发布了相关指标和信息。而中小型保险公司远不及头部企业,对ESG风险重视度不足。二是尚未形成系统性风险管理框架。现阶段国内保险公司并没有构建系统性的ESG风险管理框架,ESG风险管理需要考虑ESG自身风险及其利益相关主体对承保机构产生的影响,还要考虑承保机构因其经营和投资活动而为相关利益主体和环境带来的影响。

绿色保险信息披露不充分。我国绿色保险信息披露机制发展缓慢,尚未形成统一报告标准和报告期安排的信息披露机制,大部分保险公司尚未认识到环境信息披露的重要性。

三、双碳目标下绿色保险创新发展的机遇分析

(一)保险业面临的绿色转型机遇

1.外部机遇

一是气候变化对全球造成广泛影响,已成为当今世界面临的重大问题,全球气候变暖、极端天气频发都和气候变化息息相关。二是气候变化正在对人类健康构成严重威胁,来自病毒传播方面的威胁尤为明显。三是气候变化对各个产业造成冲击。不仅对第一产业造成直接影响,也对第二产业中的石油、化工等重污染行业造成较大影响,还对第三产业中的旅游业、交通运输业,造成较大影响。

2.内部机遇

随着气候变化加剧,我国近年来环境灾害愈发频繁。在城市化进程下,人口与社会财富趋于集中,当自然灾害发生时损失程度会更大。据统计,在过去20年中,我国平均每年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达 3600多亿元,环境灾害风险正在不断威胁着社会财富与居民人身安全。气候变化导致各类污染与疾病复发,保险业理赔成本不断上升。

(二)“双碳”目标下的产业增长,推动了绿色保险创新发展

1.相关产业发展为绿色保险带来更多增长点

在“双碳”目标背景下,绿色工业化、城镇化及农业农村现代化等迎来了新机遇,随着各个产业在发展中对绿色风险控制的需求不断扩大,绿色保险也将获得更大发展空间。根据研究测算,我国达成“双碳”目标在新能源、先进储能等方面所需未来绿色化转型的投资额将超过100万亿元。同时,据全球能源互联网发展合作组织预测,到2030年,我国电力新增装机增长率可达 73%,新增装机容量将以新能源为主。绿色能源既是推动绿色保险投资的新增长点,为其创新发展带来了广阔空间。

2.产业重塑契合了保险业发展特点

保险业投资资金具有规模大、周期长的特点。在“双碳”目标下,传统工业格局和体系得到重塑,在新能源方面,各类新能源及输变电设备制造业的长期投资逻辑与保险投资特点相契合。企业节能减排、降碳去碳对绿色保险提出了更多需求,保险企业可以从需求侧拉动绿色保险产品向“绿色化”和“智能化”发展,推动创新“保险+”发展模式,进一步提升绿色经济的发展价值。

3.“双碳”目标下,地方布局为绿色保险创新提供了切入点

绿色保险作为一种为各地解决环境问题而存在的保险制度,可以实现以地方双碳经济总体布局为切入点,充分融入地方产业布局中,引导社会经济向绿色低碳发展,真正实现发展与治理并重。同时,绿色保险的创新发展可以反哺地方经济,实现地方产业绿色化、专业化、精细化。保险资金与赔款的进入有利于缓解地方财政资金压力,推进治污治理发展,推动地方建立“保险机构-地方政府-检测机构”的环境管理平台,增强地方政府管理能力。

4.低碳理念深入影响了社会生产活动

在低碳经营理念影响下,保险公司各项业务已逐渐实现电子化,降低了纸质办公成本。同时,销售方式由面对面沟通,改变为通过数字化门户、电子邮箱与客户保持沟通,进行数字化社交媒体营销,并通过数字化工具实现线上销售动作管理的销售方式,提供了简单高效的销售服务,提高了信息交流与共享效率,实现了在线扁平化、绿色化管理。

四、国外绿色保险创新发展的经验及启示

(一)国外绿色保险创新发展的典型模式

1.美国:强制保险模式

美国绿色保险被称为污染法律责任保险,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期。在发展过程中,保险机构为解决环境问题、降低环境损害,将环责险设置为单独的保险品种。

在保险发展模式方面,美国采取强制保险模式。经过长期发展,美国政府创新性地形成了通过立法、行政等方式进行干预和刺激的强制发展模式。根据美国《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规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产生有毒物质或者废弃物,应当投保环境责任保险”。但投保主体在选择产品服务方面仍有一定自主权,可以自主选择企业所需的产品服务。

在保险费率方面,美国政府实行差异化保险费率制度,根据不同投保主体的环境风险等级收取保费。同时为了避免绿色保险费率高度市场化而诱发市场失灵,美国政府发布了《财产和意外保险费率厘定示范法》,并通过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对保险费率进行有效监管。

在产品服务方面,美国1988 年建立专门的环境保护保险公司,下设专业环境评估小组,同时也设立了政策性保险机构,对意外、突发、渐发的污染事故以及第三方责任进行承保。美国绿色保险的产品服务类型多样,覆盖范围较广。

2.瑞典:强制保险模式

瑞典主要通过专门立法对环责险进行相关规定,以此强制企业或社会组织投保。先后颁布《环境保护法》和《环境损害赔偿法》,针对环责险进行了专门规定,其中,《环境保护法》要求企业或社会组织按照政府或指定机构的价目表缴纳年度保险费用,指导性明显,《环境损害赔偿法》则具体规定了事后赔偿的司法程序及适用条件,并将相关规定纳入制定保险政策的条件之中。

瑞典绿色保险的创新之处在于,仅以对环境损害赔偿进行补充为目的。受害者只有当补偿不能在其他方式得到时,才可以由环境责任险来得到补偿。其绿色保险制度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通过政府法律强制规定来达到救济的目的,其公益性大于商业性,属于一种政府通过法律强制规定或者行政命令的方式,对受害者进行救济的途径。

3.英国:自愿保险为主、强制保险为辅模式

英国得益于高度发达的经济水平及保险市场化水平,加上公民保险意识很强,不需要进行强制性规定,只通过法律明确规定石油、核能、造纸等高污染风险行业的所有企业强制投保。

在污染控制措施方面,英国以行政手段居多,立法手段较少,一般企业根据风险情况自主决定是否投保。行政手段对于不良行为的罚款没有设定上限,若情节严重负责人将承担刑事责任,这大大增加了企业的污染成本。随着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英国政府不断扩大绿色保险覆盖范围,并于1974年在伦敦保险市场首次将单独、反复性或持续性的环境损害纳入了承保范围。

英国能够按照产业和企业的风险状况,对投保对象进行甄别,满足各区域、各公司的不同需要,从而因地制宜地制定保险政策,有效推广该保险。政府还为不同风险水平的公司采取不同保险策略,以便有效分散风险。

4.法国:自愿為主、强制为辅的任意发展模式

法国自20世纪70年代就推行了环境责任保险,采用以弹性和渐进发展为特征的自愿为主、强制为辅的发展模式。在此之前,法国根据一般责任保险为企业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环境事故投保。直到1977年,英法两国组成的污染再保险联盟制定了污染特别保险单。这一举措将保险范围扩展到意外和突发环境事故,并将个别事件、反复性事件和持续事件所引起的环境损失纳入了保险范围。

在明确责任范围方面,法国公司不同于其他国家,主要依据排除法与枚举法进行责任范围划分。排除法即保障除明确列举出的风险外的所有民事责任风险;枚举法即列举出绿色保险所涵盖的各类风险。

在承保机构方面,法国创新性地采用了联合保险集团模式,设立了专门的承保机构、技术委员会,负责提供保险咨询服务、审查保单标的及保险政策的内容,并负责核定、批准保险合同的修订。

5.德国: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相结合模式

德国已经建成一个多层的环境责任体系,开创了利用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相结合模式推广绿色保险的先河。在20世纪60年代中期,德国开始推行环责保险,但品种较少,覆盖范围较窄。1990年德国颁布了《环境责任法》,并要求参保公司承担强制性环境责任。1991年德国引入了环境损害民事责任计划,扩大了环境民事责任保险的覆盖范围,具体规定了环境风险等级、赔偿和治理责任较高的具体情况。规定组织建立了“早期预警系统”,以尽早识别环境风险。同时,根据德国《环境责任法》《保险合同法》等,水体逐渐污染责任、大气和水污染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责任均在其承保范围之内;承保范围以针对环境侵权损害的私法上的法定责任规定为基础。

1998年德国通过的《控制和透明度法》,规定各机构有权设立“早期警告制度”,以便尽早发现企业所面临的环境风险。同时,德国的《环境责任法》和《保险合同法》也规定了包括大气和水污染引起的财产损害责任在内的赔偿责任;基于私法上对环境侵权损害承担法律责任的条款确定了保险范围,对处罚金额作出了具体规定。

在运作模式方面,德国主要实行强制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相结合的模式。根据《环境责任法》对部分生产设施实施强制性环责险,并要求相关企业如信托基金、信用证保险担保等提供担保。若企业未能提供风险担保,则政府机关可以部分或全部禁止项目进行,且相关负责人需承担相应的责罚。

(二)国外绿色保险制度的启示

1.绿色保险创新发展建立在完善的法律体系上

从国外绿色保险发展实践中可以看出,在发展过程中既需要法律支持也需要法律约束。完善法律体系是发达国家绿色保险迅速发展的主因。如美、德两国在20世纪绿色保险起步阶段不断完善、不断细化,最终建立了较完善的法律体系,支持了绿色保险的发展。目前我国绿色保险法律体系处于由规章制度向法律法规的过渡阶段,尚未建立完备的绿色保险法律体系。同时,为保障绿色保险创新发展,还需建立配套的法律惩罚机制,提升企业违规成本,促使其增强投保意识。

2.法律的强制推广成为其主要发展趋势

随着近年来污染事件的频繁发生,发达国家有加强法律强制性来推广该保险的趋势,以此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减轻污染者赔偿的经济负担。无论是强制保险还是任意保险模式,从本质上讲,国家仍然强调绿色保险业务需要一定的约束,区别在于是否以法律强制为主要方式。目前,各国主要通过制定行业目录来进行风险管理,这些目录主要基于各国实际发展过程的管理需求制定。名录中所规定的强制性保险业务数量在整体业务中所占的比例并不高,基本是高污染行业。针对这些行业实现强制保险,可在预防风险中发挥重要作用。但我国绿色保险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企业投保意愿偏低,在推行强制性保险时阻力较大。在强制性推广过程中,也不能忽略激励机制的作用,通过有效激励机制调动企业的投保积极性,培育市场创新发展的潜力。

3.绿色保险创新应把握渐进性

绿色保险的创新源于现实社会需要,其制度构建也是基于现实生产生活的需要而逐步发展的。发达国家绿色保险制度大多历经了半个世纪的发展,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不断扩大覆盖范围、更新其内涵,才打造了长期有效的绿色保险创新发展体制。我国绿色保险起步晚,现实中企业生产所导致的环境风险迫切需要完善的绿色保险制度进行分担。在此情况下,应抓住绿色保险渐进发展的特点,有计划地逐步推进其体系建设。

4.注重绿色保险内涵创新,扩展覆盖范围

随着我国绿色保险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发展,其覆盖范围逐步扩大到各个行业,在应对各类污染问题时,应针对所涉及的多种侵权责任进行产品创新。同时,绿色保险的内涵应及时在制度中予以确认,并及时创新、扩容。随着环责险市场的成熟,保险机构也应逐渐把渐发性污染损害纳入承保范围。

5.统一承保机构有利于加快绿色保险的创新发展

发达国家在发展初期确定绿色保险的承保机构时,组建了专门承保机构以提供专业服务,同时兼有推广绿色保险的作用。其承保机构有两个特点:一是具有一定的外部性和公益性,不完全以盈利为目的。仅依赖社会资本推动保险公司来承保,很难建立完善的承保机制。二是承保主体趋于明确,联合统一趋势不断加强。通过建立联保集团等联合体,保险公司能够合力突破技术障碍,提升风控能力,提高业务集中度,增强承保机构的抗风险能力。

五、“双碳”目标下创新发展我国绿色保险的政策建议

(一)政府层面的政策建议

1.建立健全绿色保险法规体系,为创新发展提供政策支持

颁布指向性法律法规,加强执法力度。在立法层面,由中央政府制定总体方针,地方政府在中央指导下,根据某个行业、某个地区的具体情况,逐步制定、颁布指向性法规,以满足差异化需求。此外,在不同领域,可以实现指向性法规与该领域法律相关联,用指向明确的态度与深度细化的法律,健全绿色保险机制。在司法层面,需要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的实施细则、操作程序及司法体系,增强现有法律和条例的实用性,避免出现维权成本大于违法成本、诉讼难、维权难等社会问题。同时,必须加大惩治力度,并以法律形式将具体责任范围与处罚措施等内容确定下来。

加强监管,构建跨部门、跨主体协调机制。一是加强主管部门跨部门合作,引导保险监管部门与环保部门进行沟通交流,建立保险监管和其他绿色保险相关部门间的合作与协调机制,建立保险數据信息交换机制,深化保险机构和金融机构之间的联系。二是引导构建“社会监督+行业自律”的监管模式。既要引导保险公司、监管部门参与保险产品的研发设计,也要充分发挥保险协会的监督功能,利用其在行业内部搭建起监督平台,并督促保险机构定期向社会公众披露信息,形成行业间的协同效应。同时,为了加强打击违法行为,有必要协调统一环境保护技术标准、环境责任认定标准和行业风险管理与评估标准,规范事故调查、责任与损失认定、索赔解决机制。

2.建立激励机制,激发参与主体的积极性

针对承保机构,应发挥财政政策激励作用,对经营绿色保险的保险公司进行适当的税务优惠、贷款补贴等支持,鼓励其开发碳排放信用保险、绿色建筑保险和巨灾保险等创新型绿色保险产品,提高其在产品研发的创新积极性。针对投保企业,可以通过免税、财政支持和其他手段来降低其保险费和运营成本。

3.创新顶层设计,构建绿色保险发展体系

建立新型专业化的统一承保机构。国际主流承保机构形式,目前有联保集团模式和专门保险机构模式。我国保险公司承保能力及合作机制目前无法支持采取“联保集团模式”,可借鉴美国的专门保险机构模式打造统一的承保机构。建议我国近期可以提升各大保险公司相关业务的专业化程度,鼓励其试点、设立并努力推广和签署绿色保险政策。各级政府也可通过保费补贴、税收减免等政策进行激励,以提升经营绿色保险的积极性。但远期来看,我国仍需继续探索建立专业化的绿色保险统一承保机构,建立统一的绿色保险标准及运营机制。

建立差别化保险费率机制。通过建立差异化定价机制来区分保险费率,在激励企业投保的同时,推动保险公司加强风险识别与测量,推动建立科学的风险监测和定价机制。我国保险公司可与专门风险评估机构开展联合风险监测、评估计量,提高风控能力,并加强各公司之间的数据信息交流,提高定价能力,确保保险公司可根据不同企业的风险级别,及时调整保险费率。

搭建跨主体信息交流机制,打破信息壁垒。主管部门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建立跨主体的绿色保险信息交流平台,消除信息壁垒,避免道德风险。同时完善绿色保险信息披露制度,严惩故意瞒报和虚假披露行为,确保数据披露的真实性。

4.加快建设各类绿色保险基础和绿色共享数据库

充分利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收集全国范围内的污染与损害水平数据,提高获取绿色保险数据的效率,提供高质量的数据支持。通过优化绿色数据共享平台和披露机制,进一步明确保险公司披露绿色数据的要求和形式。同时,实施有效量化方法进行长期风险评估,利用历史数据所涉及的环境风险状况来确定索赔比例和金额,为我国保险业的绿色转型发展提供有效数据支持。

5.完善碳市场体系建设

构建碳市场体系是绿色保险创新发展的重要基础。我国碳市场建设刚起步,初步建立了国家碳市场制度体系,可借鉴欧盟碳市场的经验,以发电行业为切入口,建立企业二氧化碳排放监测、核算、统计系统,为全国企业精准设定碳排放额度。进一步推动碳交易多元化,开发各类碳市场衍生产品,创造多样化的市场需求。

(二)行业协会层面的政策建议

1.尽快实现绿色保险的内容创新

及时更新绿色保险内涵。针对绿色保险做出更广义且有利于推动生态文明与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定义、覆盖巨灾风险保障、为绿色能源等领域提供多样化产品。

扩大绿色保险服务范围。应该从承保和投资两端发力,提供市场化保险风险管理服务和保险资金支持。从承保端来看,绿色保险处于初期发展阶段,以重化工业为主的第二产业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面对气候变化、自然灾害带来的各类风险,绿色保险市场需求日趋增加,且全国范围内拥有大量潜在的新兴绿色企业与项目,保险公司应充分挖掘市场,扩大承保范围。从投资端来看,保险公司多將资金投向绿色产业,可将长期稳定的保费用于发展周期较长绿色产业,引导社会资金流向清洁、可持续增长的保险项目。同时,继续探索绿色金融投资新方法,为低碳转型提供长期稳定的金融支持。

2.打造新型交流平台,加强行业内间的合作

为更好地提供高质量金融服务,保险行业要打破传统企业间的沟通方式,积极寻求新的合作机会,科学规划行业未来合作发展框架,致力于最大程度地发挥绿色保险的功效。由于保险投资特点与相关部门的发展特点一致,转变合作模式更利于绿色保险发挥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金流向新兴绿色产业。同时与监管机构合作,携手推动建立数据交流平台,推动业内环境信息披露,确定各行业痛点,助推产品研发。

3.创新行业发展理念,规划绿色保险布局

保险行业亟待主动改变发展观念,与社会经济发展痛点紧密结合,加快绿色保险战略布局,发掘新的增长点。同时,在产业发展理念转型的布局中,以价值创新蓝海战略为基础,运用高科技手段,开发和丰富绿色保险产品,在绿色发展浪潮下打开新的增长空间。

(三)保险企业层面的建议

1.从供给端发力,创新绿色保险产品和服务

加快绿色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我国绿色保险产品和服务种类较少,目前以环责险、巨灾险和农业保险为主,且承保范围较窄,限制条款较多。保险公司可从供给端发力,根据不同风险类别、来源和投保主体特性设计新的保险产品,以满足不同主体需求。同时,应该不断拓宽服务领域,以方便参保企业选择适合其业务发展的产品,满足其差异化需求。

建立绿色保险服务考核评价机制。保险企业应努力建立完善的绿色保险评价机制,将各类传统财务指标纳入综合考量中,并制定预防性降损和提前止损的指标,前提是风险可控且合规。保险公司还须大力支持清洁能源体系建设,在关键行业和部门提供高质量的节能减排服务,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能力。

2.突破传统信息交流方式,打破信息壁垒

打造信息化沟通管理平台,鼓励保险公司积极参与环境风险管理,加强与外部风险评估机构的沟通合作,通过在线数据信息验证外部风险评估机构评估结果,对存在偏差的可以进行有效的评估和纠正,并向被保险人提供反馈,以实现动态环境风险管理,从而提高保险人的总体环境风险管理水平。自觉编制专门的环境信息报告,或通过社会责任报告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全面披露环境信息,履行社会责任,为构建绿色保险体系赋能助力。保险公司也要加强互动交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促进社会多方连接,共同推动建设环境信息披露制度。

3.创新风险控制机制,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加大保户及相关利益主体的监督力度,防范因公司管理不力和制度缺陷,而导致投保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造成污染风险。健全风险识别、评估、管理机制,尽快提高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在风险量化上的运用频率,提高绿色投资风险防范能力。不断提升投资风险控制能力,加强对公司资产环境风险的管控。尽快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与更多金融机构共享绿色资产的风险预测,提高行业预测绿色资产风险的准确性。同时建立评估机制,提高绿色资产风险评级的可靠性和科学性。完善绿色信用体系建设,及时披露绿色投资信息,有效防范绿色债务违约风险。

4.發挥保险公司的引导作用,促进社会低碳转型

充分发挥绿色保险的指导和激励作用。从承保端、投资端发力,发挥好正向激励功能。通过降低保险费率,激励民众采取可持续的低碳生活方式;在充分量化企业和个人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基础上,利用差异化费率引导企业和公众积极践行低碳理念。同时,发挥保险公司的监督和咨询作用,与参保企业展开积极沟通,监督其提高绿色生产程度。■

(责任编辑:夏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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