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利浩
从多种实现形式去完整认识和把握社会主义公有制,与时俱进、实事求是地反映各类所有制经济的占比,证明公有制在结构和比例上都与“主体”定位相称,并适当淡化市场竞争领域企业的所有制标签,才能回应和满足“公有制关切”。
2023年全国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在看望民建、工商联界别全国政协委员时再次强调“党中央始终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始终把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当作自己人。”4月21日,习总书记主持召开的二十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又通过了首个以中央深改委名义下发的《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要真正把习总书记和党中央的一贯要求落到实处,与所有制有关的思路应有所创新和突破。
党的十八大以来,保证全党服从中央、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领导成为党的政治建设的首要任务,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团结奋斗,成为全党全国人民的思想自觉和行动共识。但是,在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上,却出现了不应有的“动摇”和反复。
一方面是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的三令五申。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二十大报告中都反复重申基本经济制度、“两个毫不动摇”。习近平总书记更是多次强调:2016年3月,总书记在政协联组会反复强调坚持基本经济制度,倡导“亲”“清”政商关系;2018年11月,总书记又亲自主持民营企业家座谈会,强调“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所有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完全可以吃下定心丸、安心谋发展”;2022年12月,总书记再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我们必须亮明态度、毫不含糊,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每次习总书记讲话后,有关的中央部门和国家机关都纷纷下发各种“贯彻落实”的通知,声势浩大。
另一方面则是实际执行层面的不尽一致。除了“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还存在着另类“清单”、“特别”报道、额外“标准”、超常“处置”等,以至于习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讲话中逐项要求:“清理違反公平、开放、透明市场规则的政策文件”,“纠正一些政府部门、大企业利用优势地位以大欺小、拖欠民营企业款项的行为”,“在安监、环保等领域微观执法过程中避免简单化”,“不能戴着有色眼镜落实政策,不能不问青红皂白对民营企业断贷抽贷”,不能“对民营企业家的正当要求置若罔闻,对他们的合法权益不予保护”,对民营企业历史遗留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要甄别纠正一批侵害企业产权的错案冤案”,等等。
怀疑和否定民营经济的言论不绝于耳。习总书记早在2016年政协联组会的讲话中就批驳了“想把非公有制经济否定掉的观点”, 2018年在民营企业座谈会讲话中又一一列举了“民营经济离场论”、“新公私合营论”、“加强企业党建和工会工作是要对民营企业进行控制”论,指出“这些说法是完全错误的,不符合党的大政方针”,要求“加强舆论引导,正确宣传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对一些错误说法要及时澄清”。2022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更批驳了“社会上对我们是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的不正确议论”。
可见,在这个问题上,制度的规定、文件的表述、领导人的讲话,从来没有摇摆过,而且一次比一次强化。但是,在执行层面,在舆论层面,总是出现和中央要求不相一致、甚至违背抵触的各种现象,不但影响民营经济人士的信心,阻碍经济发展,甚至导致对改革开放方向的怀疑。使得习总书记隔几年就要专门发表重要讲话、一次次地给民营企业家派“定心丸”;中央和国家各部门过一段就要重新下发一批文件、一遍遍地为“两个毫不动摇”撑腰。在“两个维护”“四个意识”成为思想和行为准则的政治环境和舆论氛围下,以上现象还反复出现,应该不能归咎于个人的“错误认识”。我们的党政干部、媒体从业人员多是精英,他们工作中模式化的思维和行为,是理性判断和选择的结果,应该有着共同的原因。
笔者认为,在“两个毫不动摇”问题上出现的这种不应有的“动摇”,深层次的原因是“公有制关切”。
“公有制为主体”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但是,按现有统计口径,民营经济占比已达“五六七八九”(依次为税收、国内生产总值、技术创新成果、城镇劳动就业、企业数量),公有制只占“五四三二一”,而且越新的指标(如创新、就业)满足度越低,公有制在比例上已经较难称为“主体”。从结构看,原来说“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控制国民经济命脉”是公有制的两条“主体”特征, 但按现有分类,“民营企业”规模发展使得资产比例越来越大,“平台型经济体”的增多使得民营经济对经济活动的影响也越来越显著,公有制在现有统计分类下的“结构优势”也在日益减弱。这样,一方面,制度特征、宪法原则要求“公有制为主体”,另一方面,非公经济在现有统计口径下的占比大大超过、结构逐渐逼近公有制经济,从理论界到实操界、从管理层到执行层的“公有制关切”在所难免,自然会在有关语境下表达,在行为模式中体现。
“探索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从多种实现形式去完整认识和把握社会主义公有制,与时俱进、实事求是地反映各类所有制经济的占比,证明公有制在结构和比例上都与“主体”定位相称,并适当淡化市场竞争领域企业的所有制标签,才能回应和满足“公有制关切”。
具体的思路和建议:
一是让“混合所有制”经济回归“集体所有制”。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是新形势下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的一个有效途径和必然选择”。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天然就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需要认识、界定的是:股权多元,无法确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属于什么所有制?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的投资主体越来越多元化,“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的企业数量越来越多,如在国内A股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已经接近20%。作为“后起之秀”的各类合伙企业,绝大多数都没有传统意义上的“控股股东”。对这些混合所有制的经济组织,从股份比例、所占份额等已经不能确定“所有制性质”。笔者建议: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从企业实际出发,将其定义为“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提出了“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设想,但是,生产资料既已“共同占有”,“个人所有”能是什么?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回答了:“个人所有”的是收益分配的份额。
以华为公司为例。华为公司超过99%的股份都由公司工会代表的职工持股会持有,创始人任正非个人只持有不到1%。对公司的生产资料、法人财产的支配、处置,依照公司章程由职工持股会“集体”决定,包括任正非在内的任何特定员工,都没有独立的所有权、处置权,他们的“持股权”,从本质上只是收益分配权。同理,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城镇对集体企业改制后的公司或其他企业,市场主体中的许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等,只要股权足够分散、没有任何自然人被认定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生产资料本身都是“共同占有”的、不为任何特定的个人所支配,分散的“股东”“合伙人”所拥有的从实质上都是“收益分配权”。所有这些经济组织的共同特征就是:“生产资料共同占有,收益分配个人所有”。
在很长时间内,由于对于集体所有制的经典认知是“只能共同所有、不能按份共有”,“名为集体所有、实为无人所有”的虚拟产权主体和模糊产权关系,严重挫伤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改革开放后,在集体经济组织中以“管理层/职工/村民持股”形式为主的变革极大提高了集体所有制经济的效率,但由于缺乏理论支撑,这些企业都被认定为了“私营企业”。 2020年5月,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中,首次明确允许农村集体组织“将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折股量化”后还是“集体所有制”,这就突破了“集体所有制不能按份共有”的理论禁区,这是中国共产党的重大理论和政策创新。
因此,让“混合所有制”回归“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既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原理,又契合中国改革开放的实际,更能大大消除隐形存在的所有制忧虑,回应和满足“公有制关切”。
二是既考虑资本的“所有”,更考虑资本的“所用”。
公有制之所以优于私有制,就在于能够让生产资料为最广大的社会成员所使用,“所有”的意义在于“所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包括生产资料在内的财富的所有制形式越来越多元,从社会意义上,财富为哪些社会成员“所用”,应该比财富在名义上归谁“所有”更为重要。如果通过创新的制度设计,对财富区分“个人用途”和“社会用途”,对不同用途的财富采用差别税率,财富所有者就可以选择和调整所拥有的财富的用途,在保证个人合法所有、足够所用的前提下,尽可能多地把拥有的财富越来越多地投入再生产,在实现财富价值增长的同时为社会创造更多的就业、向社会输入更多的动力,让财富为其他社会成员创造更多的机会,相当于“分蛋糕”的较多份额又以各种形式转化为更高效的“做蛋糕”的要素,使“做蛋糕”的速度越来越快、质量越来越高、效果越来越好,这和共同富裕的本质要求和根本方向是高度一致的。
在这种制度设计下,名义上虽然不属于国家或集体、但稳定承诺为“社会用途”的资本,和国有、集体资本同样具有“为最广大的社会成员所使用”的实际效果。因此,对市场主体,除了现有的“所有”制分类、还可以增加“所用”制分类:这个企业的资本,有多少比例是确定为“社会用途”的?例如,某一中外合资企业有1亿元实收资本,分别为:国有资本3000万元,外商出资1000万元,境内自然人出资、承诺社会用途5000万元,境内自然人出资、但属于个人用途1000万元。则该公司的1亿元资本中,社会用途的股权比例达到了80%(国家出资的3000万元和境内自然人承诺社会用途的5000万元)。虽然其“所有”只有30%是“公有的”,其“所用”却有80%是“公用”的,符合共同富裕的方向和要求,这样的企业,至少不能认定为“非公有制”。
三是完善和优化现行统计口径。
稍加分析就能发现:耳熟能详的“五六七八九”,实质上并不是民营经济的占比,而是“非国有独资”经济的占比。因为现有的统计口径把集体经济、混合所有制企业、外资和港澳台资企业、所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统计到了“民营经济”名下,亟待完善:
1.对分类为120(现行工商注册类型,下同)的“集体企业”、142的“集体联营企业”、143的“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不再统计为“民营经济”,而统计为“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经济”。
2.对类型分别为210、220、240、290、310、320、340、390的各类外商及港澳台资企业,不再统计为“民营经济”,而统计为“外资及港澳台资经济”。
3.对分类为159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160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其他投资主体多元的公司、企业,都增加“控股股东”的统计标志以进行准确的分类:如控股股东为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不再统计为“民营经济”,而统计为“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经济”;如控股股东为外商及港澳台资企业,不再统计为“民营经济”,而统计为“外资及港澳台资经济”。
通过以上步骤,在不改变任何现有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就能基本消除对“公有制经济”(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真实占比不应有的低估,客观反映民营经济的真实占比。
进一步,结合本文前述的分析,再进行以下的统计创新:
4.把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各类合伙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统计为“集体所有制经济”。
5.把公司资本或股份中“社会用途”占比超过50%的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各類合伙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统计为“集体所有制经济”。
通过以上的步骤,公有制的比例就能得到与时俱进的充分反映,基本满足各界对公有制的合理关切。
四是淡化“所有制标签”,消除“所有制歧视”。
基于制度性质,如果“国企”“民企”的标签异常鲜明、时时在目,党政干部心目中的“优先级”就是发自本能的,在产权保护、市场监管、资源配置等方面的“分类施策”是理性选择,较难因为领导人的讲话、中央的文件而根本改变。
新中国成立后的“知识分子性质”问题可资借鉴。从党中央1956年确定知识分子“已经为社会主义服务,已经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后,在制度层面一直强调“依靠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的兄弟联盟”。“文革”结束后,小平同志多次要求“要反对不尊重知识分子的错误思想”,全国科学大会更是“宣告了科学春天、知识分子春天的到来”。但是,在“工人阶级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语境下,知识分子头上“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臭老九”的嫌疑一直挥之不去,尤其是在“反右扩大化”和“文革”中,知识分子成了受伤害的主要对象。一直到接受高等教育的人越来越多,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之间已经“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这个问题才基本解决。同样,企业所有制形式的融合、所有制标签的淡化,才是消除“所有制歧视”的前提。
我国对企业按照所有制进行严格分类、强化管理的做法具有历史必要性,但随着市场化的进程,这种强化的分类管理已逐渐失去可行性,也不再具备必要性。
先看可行性。改革开放初期,从个体工商户发展到私营企业,投资主体的性质较为单一,对每个经济组织按所有制分类是可行的。时至今日,公司的投资主体越来越多元化,越来越多公司的股东中,既有个人股东、也有公司股东,“股东的股东”也可能兼有国有、非国有、外资等成分。中央把“混合所有制改革”作为国企改革的突破口,国有企业的股东也将越来越多元化。在这种情况下,越来越多的公司无法按单一的“国有”或“民营”的所有制标签进行分类管理。如前所述,在A股上市公司中就已有接近两成“无实际控制人和最终控制人”,再怎么追根溯源也无法确定控股股东、没法再贴“国有”或“民营”的标签。
再看必要性。改革开放初期,连雇工人数超过几个就要算“剥削”都是理论热点,自然需要从保护力度、准入范围、监管方法等各方面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分类施策”。而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和完善,对不同所有制“一视同仁”越来越成为共识。中央反复强调对不同所有制企业保护、监管、准入的“三个同等”,机会、规则、权利的“三个公平”,所有企业都是同等的市场主体,那么,对企业按照所有制分类的强化管理也就失去了必要性。
因此,在国民经济命脉领域,必须继续坚持由国有企业控股、体现“公有制为主体”的制度特征;作为宏观经济政策的参考,也需要按所有制类型进行事后的统计、分析。但是,在政府服务、市场监管、社会舆论、日常经营等场合,企业的所有制“标签”应予淡化,才能消除“所有制歧视”,才符合“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根本方向。
二十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经济管理有力支持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意见》,提出了“构建顶层统筹、权责明确、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国有经济管理体系”的目标。必须指出:“所有制歧视”不但导致对民营企业的不公,也导致对国有企业的束缚。“国企能得到的资源民企得不到”是一种“歧视”,“民企能做的事国企被禁止”也是一种“歧视”,而且更容易被忽视,影响和后果更大。2022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2023年初的政府工作报告都强调对国企要“坚持分类改革方向”,这就抓住了国企改革的关键。大量处于市场竞争领域的国企,既无国家配置的专门资源,也无关系国家安全的特别业务。除了股东层面的“国资”,在资源获取、市场竞争、日常经营、内部管理等方面都和其他企业并无二致。企业发展主要取决于企业家的创新精神、科技人员的研发动力、企业成员的整体活力,并无“国有股东”带来的特别恩泽。对这类“国企”,就应该解除、取消由于“国企”标签带来的种种额外束缚和特别限制,“完善中国特色国有企业现代公司治理,真正按市场化机制运营”。
中国的改革开放是人类历史上体量最大的经济和社会变革,也是科学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理论最大的实验场。基本经济制度,是改革开放中最根本的制度变革和最重要的制度成果。与时俱进地创新所有制相关理念,始终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伟大事业的成功实践,更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澎湃动力。
(作者為九三学社中央促进技术创新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省政协研究咨询委员)
责任编辑:马莉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