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冬梅?戴秀丽
摘 要:大中小学一体化背景下的大学生宪法教育侧重于培育宪法信仰。而宪法信仰的培育需要在培养宪法情感、增强宪法认知基础上,深刻领悟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与限制公权力的宪法精神,洞悉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民主集中制、社會主义法治等宪法原则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宪法价值,理解宪法实施与监督的制度建构与成效。坚持把宪法“道理讲深、讲透、讲活”的教学实施总策略,灵活运用“问题链教学法”“比较教学法”“案例教学法”等具体教学方法,实现大学生宪法教育的有效教学。
关键词:大中小学一体化;大学生宪法教育;教学内容;教学实施路径;思想道德与法治
2016 年,在教育部、司法部、国家普法办联合颁布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中,明确规定法治教育要“以宪法教育为核心,以权利义务教育为本位”,形成“层次递进、结构合理、螺旋上升的法治教育体系”,并且强调要将“宪法教育贯穿始终”“将权利义务教育贯穿始终”。 2020 年 5 月,教育部出台《高等学校课程思政建设指导纲要》,强调要深入开展宪法法治教育。可见,作为法治教育的核心和基础,宪法教育始终贯穿在大中小学各阶段的全过程。学校宪法教育不仅仅是让受教育者拥有宪法意识,遵守宪法规范,更重要的是认同宪法价值,生成宪法信仰。这就要求结合青少年身心和认知发展特点,在大中小学各个阶段,进行层次递进、各有侧重、结构合理的宪法教育。本文拟在大中小学一体化宪法教育总体框架下,探讨大学生宪法教育的侧重点及其实现路径。
一、大学生宪法教育的侧重点在于培育宪法信仰
大学生宪法教育作为大学生法治教育的基础和核心,其重点在于形成宪法价值认同、培育宪法信仰。在中小学宪法教育所达成的宪法意识和宪法认知基础上,大学宪法教育要通过对宪法理论、宪法实施的理性认知和反思,在意义和价值层面建立起宪法和个体的深度关联,实现宪法信仰的培育。大中小学一体化背景下的宪法教育,虽各有所侧重,但最终教学目标是统一的,那就是培养自觉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弘扬和践行宪法精神、促进宪法实施的现代公民。因此,大学生宪法教育要根据学生身心认知发展特点,在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上做出相应调整和变化,在培养法治思维和法治观念的同时,完成大学阶段培育宪法信仰的教学目标。
1.大学生宪法教育要重视宪法信仰的培育
《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相关内容表明,大中小学一体化背景下的宪法教育,各个教学阶段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及教学方法各有侧重而又有效衔接。小学阶段的宪法教育,教学目标主要是培养生活规则意识、启蒙宪法精神;教学方法侧重于以生活情感、身边事情和历史小故事等感性教育为主线,进行宪法意识启蒙;教学内容主要通过具体形象的国旗国徽等国家标志培育国家观念,通过身边故事启发引导学生感知生命权健康权等基本权利,培育权利对等义务的感性意识,初步感知宪法对每个公民基本权利的维护,培养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
中学阶段的宪法教育,教学目标重在培育对宪法原则、宪法规范的理性认知,达到不仅在行为上自觉服从宪法法律,而且还要具备运用一定法治思维理解和处理社会法治问题的能力;教学方法侧重于运用辩证思维,完成对宪法制度、法律规范的理性认知;教学内容要在讲清楚宪法所确立的国家基本制度的运行机制基础上,加深对宪法和法治原则的深度理解,加深对公民权利和公民义务的认知,了解宪法实施及监督的内容、程序和运行机制。
大学阶段的宪法教育是中小学宪法教育的升华,是在中小学宪法教育所达到的宪法情感和宪法认知基础上,进一步认同宪法价值、内化宪法精神、培育宪法信仰的教育。宪法信仰是在充分认识宪法本质基础上,所达到的对宪法价值坚信不疑并身体力行的坚定的、具有最大统摄力的精神状况,是宪法教育所要达到的最高要求。在《法律与宗教》一书中,伯尔曼深刻论证了法律不仅仅是单纯的理性的反映社会利益的客观规范,更是包含着人类所追求的公平、正义、自由等价值追求。人们之所以愿意自觉服从法律,就在于法律不仅是人们理性和工具性的选择,还是人们满足自己情感和终极关切的价值需要。这是因为法律具有连接人们情感和意义世界的特性,当法律的法理符合人们的公平正义价值需求时,人们就会发自内心地信赖法律。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1]。当然,当个体具有宪法意识,真正认同宪法精神和宪法价值后,就一定拥有了宪法信仰。
大学阶段的宪法教育,教学目标在于把宪法规范和宪法精神深植内心,启迪学生发自内心拥护宪法、信仰宪法,养成宪法实施的行为自觉,使学生成长为促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代化公民;教学方法则要侧重于理论及学理的研讨和探究,把宪法“道理讲深、讲透、讲活”;教学内容则主要集中于我国宪法发展历程、宪法地位和基本原则及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这三方面。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限制公权力之宪法精神入手,通过对中西宪法理论及其源流探析,洞悉宪法精神的源起、发展逻辑及本质特征等多方面理论,深入理解我国宪法所蕴含的人民至上精神和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民主集中制、社会主义法治等基本原则,在宪法精神和宪法原则等宪法价值探讨中,探明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宪法既不同于西方宪法,也不同于近代以来我国曾经出现的旧宪法[2]。使学生领悟我国宪法所体现的真正民主平等自由的人权精神[3],获得对宪法的尊崇与信仰,自觉维护宪法权威,养成宪法实施与监督之主动性与自觉性。
总之,大中小学一体化背景下的宪法教育,根据教育对象的身心发展特点,形成了小学阶段的宪法意识和情感启蒙、中学阶段的宪法理性认知培养和大学阶段的宪法信仰培育的不同教学重点。但这并不意味着三个阶段教学重点的完全分离。实际上,三者相互联系相互交叉,侧重点中穿插着三者的关联。宪法意识和宪法情感的培养,穿插着高阶的宪法理性认知能力和宪法信仰培育;而宪法信仰的培育,更是离不开宪法理性认知和宪法情感内化的坚实基础。
2.把握教材内容背后宪法信仰培育的主线
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只有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宪法才能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众,宪法实施才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4]。习近平总书记的这段话精辟论证了宪法信仰、宪法保障人权和宪法实施三者之间的逻辑关系。其逻辑要义体现为三点:一是宪法只有获得人们信仰才具有强大威力;二是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规范国家公权是宪法信仰形成的内在要素。宪法信仰作为一种世俗信仰之所以得以存在,就在于宪法本身蕴含着使公民获得尊严与自由幸福权利的神圣价值;三是宪法实施是宪法信仰得以形成的外在条件。宪法实施包括尊崇和遵守宪法、运用宪法和宪法监督。宪法实施意味着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神圣价值背后所体现的“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共同情感和社会共识与共同利益”的实现[5]。这三者之间的逻辑关系,正是高校《思想道德与法治》教材中宪法教育内容展开的内在逻辑主线。
教材第六章第三节的第一、二部分内容,分别是回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形成和发展的历程、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根本地位和宪法基本原则。这两部分内容从历史和理论两个逻辑层面,论述了我国现行宪法是黨领导人民制定的人民的宪法,是规范国家权力运行、保障公民权利的根本大法;阐释了如何通过民主集中制原则产生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现了真正的人民当家作主。这两部分内容对限制公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宪法精神和相关宪法原则的法理正当性的充分论述,就是在价值层面探讨构建宪法信仰的过程。从历史逻辑和理论逻辑两个层面,论证了宪法不仅仅是人民理性的选择,更是关心、关怀人民利益,尊重和保障人民权利的人民宪法。这两部分内容的论述,为激发学生尊崇宪法、信仰宪法奠定了坚实的理性认知基础。
如果说激发宪法情感、廓清宪法理性认知、体悟宪法价值是宪法信仰生成的内在条件,那么宪法切实有力的实施则是宪法信仰生成的外部条件,两者缺一不可。教材第六章第三节的第三部分内容,详细展现了我国宪法实施与监督的制度建构和成效。宪法的实施分为“法律”层面的实施和宪法自身的实施。“法律”层面的实施通过依宪执政、依法立法和严格执法的“法律”方式,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得以实现;宪法自身的实施是指公民基本权利遭到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侵害时,由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来进行合宪性审查,纠正违反宪法之各种情况,从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真正实现[6]。
教材不仅从理论层面清晰论证了我国宪法是尊重和保障人民权利的人民宪法,而且还从治国理政的实践层面介绍了如何通过法律和制度建设来保障宪法实施。这条内在逻辑主线不仅抓住培育宪法信仰的内在要素——尊重和保障人权、规范国家公权,进行宪法价值和宪法精神的深入剖析,而且把握住培育宪法信仰的外在条件——宪法的实施与监督,把宪法价值和宪法精神贯彻到治国理政的实践之中。教材内容从理论与实践两个层面,形成了从理性到价值,再到实施行为的宪法信仰生成过程的完整逻辑链。宪法精神和宪法信仰的生成,必定让学生产生坚定不移并身体力行的强大精神力量,全面有力地推动宪法实施和监督。
二、大学生宪法教育的教学实施总体策略:把宪法“道理讲深、讲透、讲活”
随着大学生心智的成熟及社会性发展,其对任何事物都有着强烈的探究热情。具体到宪法,往往对宪法重难点问题有“为什么是其所是”的疑惑,对“宪法究竟如何实施怎么监督”也有一探究竟的冲动。明确了大学生宪法教育的侧重点在于培育宪法信仰后,就要确定采取什么样的教学实施策略来实现宪法信仰的培育。2022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人民大学调研时强调,思政课的本质是讲道理,要注重方式方法,把道理讲深、讲透、讲活。要把宪法价值、宪法精神和宪法原则深入阐述清楚,必须贯彻把宪法“道理讲深、讲透、讲活”的教学实施总体策略。把宪法道理“讲深”,意味着要讲出我国宪法是人民的宪法之深刻学理;“讲透”则是在 “深”的基础上,形成全面性和整体性总体把握之后,实现宪法理论融会贯通后的“通透”; “讲活”则要更进一步,在“深”和“透”的基础上,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并以深入浅出、风趣幽默等学生喜欢的表达方式呈现[7]。下面以“为什么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重难点问题为例,探讨把宪法“道理讲深、讲透、讲活”的教学实施总体策略。
一般而言,实现民主政治是现代国家所追求的理想目标。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政治制度来实现民主,一定与这种制度所赖以产生的历史、文化、国情紧密相关,而不可能是盲目选择或是照搬别国经验,否则就会南辕北辙、水土不服。我国为什么选择人民代表制度作为基本政治制度?为了把其中的“道理讲深、讲透、讲活”,可以从历史发展、理论逻辑及实践中显示的显著优势等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在历史发展层面,要讲清楚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近代中国逐渐沦落为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为救亡图存,有志之士先后从技术、制度和文化三方面艰难探索救国救民之道。民主政治制度的探索由此开启。先有康有为、梁启超等所力推的戊戌变法的尝试,后有孙中山所倡导的五权分立(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权)的努力,最终均以失败而告终。直到中国共产党的诞生,才开启了中国人民民主制度的全新探索。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实践中,创造性地把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中国实际相结合,在实践中探索、创造并最终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再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赓续奋斗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和发展,在国家政治体系中发挥着基础性的重大作用,显示出强大的治理效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仅是历史的选择,更是人民的选择。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得人民当家作主的人民权力不仅在法源上得以存在,而且还以国家根本政治制度这样的制度性权力而存在[8]。
其次,从理论逻辑层面,中国之所以选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方面,最根本理论来源来自马克思主义的国家理论。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经验时,通过议行合一(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国家政权理论,实现了对以妥协性、私有性为代表性特征的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制度的超越。议行合一理论在列宁指导的俄国革命实践中得到进一步发展。列宁洞察到,摆脱议会制的出路,当然不在于取消代表机构和选举制,而在于把代表机构由清谈馆变为“工作”机构[9]。在确立苏维埃代表大会的全权地位后,列宁改变了巴黎公社时期形成的把人民选出的代表机关和执行机关直接合而为一的做法,创造性地在最高权力机关俄苏维埃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内部,选举产生人民委员会来专门行使行政权。人民委员会由苏维埃代表大会任命和罢免,并受它指导和监督。通过这种方式,实现了代表机关这个最高权力机关和由其产生的人民委员会的行政权在垂直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上的统一,这种新的制度同资产阶级国家“三权鼎立”的制度相
比,是更高类型的民主制度[10]。另一方面,之所以选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离不开我国自古以来的“大一统”政治文化传统。要特别强调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国家权力集中,不是封建专制制度下代表少数阶级利益集团的个人专制,而是由代表广大人民利益的人民代表集中行使权力,是反映人民意愿的民主下的权力集中。这种权力集中,是人民当家做主的集中,是集中力量办大事的集中,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的集中。正如马克思所说,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11]。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的自然性、延续性、稳定性和权威性的最好诠释。
最后,在实践层面,要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政治实践中的显著优势和不断完善发展讲清楚。其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通过全体人民民主选举产生出人民自己的代表,通过人民自己的代表依法进行民主立法、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现了真正的人民当家作主,调动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国家主人翁精神和团结精神,凝聚起全国各民族人民的磅礴力量。其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通过民主集中制,规范了中央及地方职权,保证了中央机构和地方机构之间的相互协调及高效运转,既维护了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又给予地方一定自主权。其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实践中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在扩大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方面;在发展和完善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方面;在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等方面,制度在不断健全和完善,履行职责及监督力度在不断加强[12]。用幽默风趣、贴合学生实际的语言及教学方式,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上述几方面论证充分展开,使学生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生今世有了总体理解和把握,自然充分认识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和历史文化的制度,是体现社會主义性质、真正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认识到正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民主的集思广益,保证了党领导的国家决策的科学性和实践性;认识到正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集中的果断抉择,保证了国家治国理政的议而能决、决而能行的高效率[13]。简而言之,紧扣宪法中的重难点问题,用清晰理论脉络贯穿整个宪法教学,学生就会提纲挈领,举一反三,一通百通;就会充分认识到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绝不可能照搬照抄他国的诸如“三权分立”制度;就会更加坚定宪法信仰,坚定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三、大学生宪法教育的具体教学方法
教学实施总体策略要在整个教学体系中一以贯之,必须运用合适的教学方法加以呈现。比如,运用“问题链教学法”回应理论疑惑和现实关切,通过“比较教学法”回溯中西宪法理论的不同渊源和不同价值取向,通过“案例”教学剖析案件中蕴含的宪法精神及宪法价值等。这些具体教学方法针对不同教学内容的灵活运用,为培育宪法信仰提供了坚实的理性认知和价值基础。当然,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方法必须贯穿始终。
1.巧用“问题链教学法”,领会宪法精神
鉴于大学生理解力和反思力显著增强特点,“问题链教学法”比较有针对性和时效性。这种教学方法直面学生关切和疑惑,把艰深的思想性理论性的学理以环环相扣的“问题链”形式贯穿整个教学,在层层递进、不断深入的答疑解惑的认知路径中,吸引、启发、激活学生的理性思考,进而获得科学认知。
比如对于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问题,大学生可能就有一系列疑惑。究竟是什么因素决定着一个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为什么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不是三权分立?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立法机关,这会不会因为缺少监督而产生腐败?这一系列问题就可以设计成一串“问题链”,通过一个个逻辑有序、环环相扣教学问题的展开,在层层解惑中,启发大学生认识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显著优势。通过这些“问题链”教学,可以认识到人民代表大会是一个收集整理和商议人民意愿,并通过严格程序形成决策、决议和法律的集体机构,其没有执法和司法职能,不可能与其他组织和个人产生直接利益冲突。这从制度上保证了人民代表大会直接反映人民意愿、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社会中存在的贪污腐败事件,并不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本身有问题,而是行政权、司法权在实施过程中没有得到有效监督[8]。正因如此,我国加强了监督制度建设,专门成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实现对拥有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进行宪法监督的要求、对象、范围、方式具体化程序化。通过加强宪法法律实施,使监督更规范有效[6]。通过“问题链教学法”,把系列理论问题串联起来,在抽丝剥茧的答疑解惑中,让学生领会到限制公权力与保障公民权利的宪法精神。
2.善用“比较教学法”,坚定宪法信仰
“比较教学法”是将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教学内容编排在一起,引导学生在比较、类比的反思学习中,形成正确思想、知识和观念的一种常用教学方法。在宪法教育中,把“比较”教学穿插在“问题链教学法”中,可以更为清晰地解除学生深层次的思想疑惑,培育宪法信仰。
仍然以“为什么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不是三权分立”为例,为更全面论证这一核心问题,一种较好的方式就是在“问题链”教学中穿插“比较教学法”。在正面论述了为什么历史和人民选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后,作为对比,在课堂上可以对三权分立制度的理论源头、历史发展、实际运行等方面进行相应分析。三权分立制度的理论源头可追溯至奴隶制时期亚里士多德的“政体三机能说”,经洛克、孟德斯鸠等启蒙思想家的理论和实践探讨,发展成为名副其实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学说与制度。三权分立制度实际上是缓和阶级矛盾的产物。该理论的源头本身就是私有制的产物,在后期的资产阶级萌芽及其发展过程中,封建贵族和资产阶级相互斗争相互妥协,封建贵族迫不得已才渐渐让渡部分权力于新兴资产阶级。从根本上说,不管是早期封建贵族与新兴资产阶级之间的分权,还是资产阶级发展成熟后的资产阶级内部的分权,其逻辑出发点都是维护私有制经济,都受私有制经济基础所制约。议会制度并没有消除最民主的资产阶级共和国作为阶级压迫机关的本质,而是不断暴露这种本质[9]。因此,现实中的三权分立并不能实现西方国家所宣扬的相互制衡相互监督。比如实行较为彻底三权分立制的美国,分立的三权是平行的三机制,没有实现理论上的分权和制衡,而是经常出现主管行政的总统、主管立法的国会及主管司法的联邦最高法院三者之间相互拆台、互不买账所致的效率低下、议而不决、决而不行之情形。其根源在于三权分立的根本目的不是为了民众利益,而是为了争夺私有制下各个集团和各个派别自身之利益。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三权,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关(立法权),与行政权和司法权是垂直关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相较西方平行的三权分立,处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人大(立法权)能更好实现对行政权、司法权的监督和管理。
如上,经过对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人民性、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以及为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的制度优势显而易见地突显出来。当然,很多知识点都可以运用“比较教学法”,比如,为什么我国选择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而不是多党制或两党制?为什么我国选择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而不是联邦制[14]?这些重要内容的学习都可以运用“比较教学法”。
3.结合“案例教学法”,体悟宪法价值
对普通人而言,往往感觉宪法是高高在上的管理国家大事的根本大法,离普通人非常遥远,会产生与自身并没多大关系的错觉。为什么会出现这种错觉?归根究底在于宪法教育没有较好建立宪法与生活之间的联系。在我国,宪法实施的主要途径是法律法规的執行、适用和遵守,也就是说与人们直接发生联系、影响人们行为和生活的往往不是宪法,而是宪法统领下的具体法律法规。这造成人们“只知有法、不知有宪”的错觉。其实,宪法与每个公民息息相关,宪法关心关怀着每一位公民。我们不仅要在国家层面的国体政体等根本制度方面把握宪法,还要在个人层面体悟宪法,感受宪法对每个公民的关怀。大学生宪法教育仍然要与中小学阶段宪法教育一样,注重与个体生活的关联,只有在个人独立、自觉的层面体悟到宪法对每个个体的尊重和保护,才能让学生在生活体悟与认知反思中,将宪法知识转化为生活意义,在生活中切实感受宪法价值。
“案例教学法”可以很好地在理论教学与实际生活之间建立有效连接,启发学生在案例分析中清晰宪法逻辑,体悟宪法价值。比如在教学中引入近几年评选的关注度高、代入感强的“中国十大宪法事件”“中国十大法律案例”等典型案例,让学生切实感受宪法无时无刻不在默默地保护每个公民的权利。比如把义务教育阶段“双减政策”落地、百余款 APP 因违规收集个人信息被下架、陈春秀被冒名顶替上大学、湖南新宁县人民医院要求护士应聘者“两年内不准怀孕”等案例用于教学,加强学生对受教育权、隐私权、劳动权、平等权等宪法所赋予的基本权利的深刻认识;比如直播带货偷税漏税、无故拒服兵役等案例,可以让学生体会公民依法纳税、保家卫国的基本义务。这些生活中的鲜活案例,自然而然拉近了宪法与现实生活的距离,让学生深刻体悟到保障公民权利的宪法价值,领会到宪法就是全国人民共同意志的凝聚,是保护和成就每位公民、保障老百姓幸福安宁的根本大法。
4.贯穿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方法,推进宪法实施与监督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宪法实施的主体包括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宪法监督的主体除了宪法监督的专职机关,还包括其他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以及公民。宪法的实施与监督离不开每个公民的积极参与。大学生宪法教育的最终落脚点,是成就堂堂正正、积极参与国家民主管理与监督,推进宪法实施与监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5]。
因此,大学宪法教育还要在理论教学之外,通过各种形式的实践教学,锻炼和培养学生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国家事务的能力。比如设立学生参与管理学校事务的日常机制,建立走进社会参与社区民主管理机制等,让学生在参与学校和社会管理事务中,触摸和感受宪法真实性,助推学生成长为尊崇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现代化公民。强调理论学习基础上的实践教学,一以贯之地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方法不可或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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