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校企合作的应然追求、现实困境与优化路径

2023-07-20 03:16石汉卿郭丽君
职业教育研究 2023年7期
关键词:职业教育法治理模式产教融合

石汉卿 郭丽君

摘要:校企合作是新时代职业教育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文章探究新版《职业教育法》视域下校企合作在开发人才培育新模式、发挥双主体作用、筑牢校企命运共同体中的应然追求,但由于校企合作过程中存在合作供需失衡、内容失实导致的情感共同体失修的实然困境,必须重构通过拓展多元合作匹配机制与构建多元治理体系实现的校企情感共同体。

关键词:新版《职业教育法》;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治理模式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727(2023)07-0016-06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新版《职业教育法》)于2022年5月1日正式实施。本法立足于新发展阶段,力求构建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新发展格局,从而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自1996年《职业教育法》出台并实施以来,中国职业教育一直在寻求如何更好地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校企合作之路。在校企合作中,职业院校与企业作为同等重要的主体,只有双方达成共识,形成为社会提供具有高素质技术技能劳动者的合力,才能在最大限度上发挥校企合作办学模式的应然成效。推动中国职业教育发展的根本路径是始终坚持并改革发展“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制度体系建设[1]。新版《职业教育法》主要从“校企合作”办学理念、实施主体、具体内容、法制保障层面出发[2],构建符合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需求的校企合作新局面。

一、新版《职业教育法》背景下深化校企合作的应然追求

在具有历史跨越性的新阶段,中国社会经济以高速态势发展,对人才的需求日趋紧迫;“政府、行业、企业”多元主体协同职业教育办学需要明确的法律保障;新时代对不同职业人才的需求多元多样,对不同职业人才的培养方式有待在不同的情境下改革创新。

新版《职业教育法》背景下推进校企合作、深度融合的应然追求是建设教育领域的校企命运共同体,凝聚政府、地方、行业、企业、学校、社会等相关主体的力量,达成各主体在文化追求、人才需求、价值取向、责任意识等方面的共识,明确各利益相关者的职能,特别是在企业、学校,要形成融洽无间、不可分割的命运共同体。校企命运共同体是校企合作的高级形式[3],是新时代深化校企合作的实践路径。新版《职业教育法》通过创新中国特色学徒制,从开发人才培育新模式出发,督促企业提高合作主观能动性,发挥校企双方的重要作用,努力构建校企命运共同体,力求形成“校中有企,企中有校”的新格局。

(一)开发人才培育新模式

我国从2014年开始探索“现代学徒制”与“企业新型学徒制”。前者是教育部提出的旨在完善校企合作育人的机制,是以注重技能传授为主,由学校教师与企业“师傅”联合起来培养学生的一种现代人才培养模式,这一模式以提高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和服务产业发展能力为导向;后者是由人社部、财政部共同从企业视角出发提出的旨在提高企业技术技能人才队伍素质、建立技能人才工作新机制的现代人才培养模式。二者都是对“中国特色学徒制”的探索,为中国特色学徒制建设开辟了新道路,指引了新航向,而中国特色学徒制又是对早期探索经验的高度总结。历史表明,学徒制是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最优模式,能够使企业在最大限度上发挥自身主体作用[4],中国特色学徒制符合校企合作共同体“情理交融”“互融共生”“互利互益”的理念內涵,以培养高质量技术技能人才为最高目标,推动企业转型升级,构建校企合作新发展格局。新版《职业教育法》对中国特色学徒制作出了规定:符合条件的产教融合型企业按需设置一定数量的学徒岗位,与职校、职业培训机构展开合作,对“学徒”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培养,并提前签订培养协议。中国特色学徒制通过对相关企业进行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减免税收等激励政策,解决了以往企业参与学徒制力度与深度不足的问题;为了职业院校人才能更好地过渡到社会中,针对企业新招员工、转岗员工、在职员工的“工学结合,双师联培”机制,解决以往学徒制人才质量有待提升的问题;以法律法规鼓励、支持社会各界参与职业教育治理与建设,规定“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和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参与、支持或者开展职业教育”,“企业可以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场地和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有助于解决以往学徒制治理体系单一的问题;通过加大优秀人才宣传、优秀企业推广等措施提高学徒制的社会认可度。因此,中国特色学徒制是建设高质量校企合作体系的必经之路,是深化校企合作的根本途径。

(二)提高企业方的主观能动性

传统的校企合作主要依靠的是学校与企业双方的契约沟通交流,形成一种“任务式”“流程式”合作局面,并且由于缺乏校企合作服务机构、企业对外合作部门等相关平台的建设,造成了双方主体合作力不足、合作效果差的局面。新版《职业教育法》在倡导职业院校主动寻求与企业合作之路的同时,力求将企业拉回与学校同等的地位,再次强调企业与学校的双主体地位,强调企业主动参与到职业人才培育过程中来,实现校企合作从单向管理转变为双向治理[5]。

新版《职业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从国家层面强调了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主体”身份。只有提升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才能更好地提升企业参与度。新版《职业教育法》强调“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增强了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合作的使命感与责任感,将企业在校企合作中做出的绩效与自身切实利益紧密联系起来,立足于企业自身,引导企业将“外界要求”转变为“内部规范”。 新版《职业教育法》的又一重大亮点是在教材开发、教学资源开发、教学管理方式的决策、实施过程中允许企业参与其中,企业将会更愿意向合作学校提供市场导向、人才需求、行业动态等数据信息,使职业院校对学生培养的方向更为明确,方式更为正确。因此,校企合作能为企业赢得良好的社会声誉,提高企业的社会资本,从而促成企业的可持续发展[6]。新版《职业教育法》从激励机制入手,提升企业主体作用,完善了企业合作双方的利益均衡机制,调和了企业与职校不同利益追求的矛盾,通过对积极深度参与校企合作的校企融合型企业实施资金支持、资源分配、税收减免等一系列激励政策,促使企业认识到自身的主体作用得到了肯定,从而竞相参与到校企合作中,职业院校与企业更能形成一种互惠互利、和谐共生的良好发展态势。

(三)筑牢校企命运共同体

校企命运共同体是以构建合作共赢的新型校企合作关系为目标,旨在深度融合职业教育与区域产业,联结“政企校”等多元主体,凝结知识、资本、技术等多元要素,从而形成校企育人共同体、利益共同体、治理共同体[7]。

一是以育人为导向构建校企共同体。校企双方在合作过程中所追求的利益虽有所不同,但二者对于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都有着共同诉求。职业院校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结合新版《职业教育法》提到的“把受教育者的职业道德、技术技能水平、就业质量作为重要指标”,将专业链与产业链实现精准对接,与企业合作开发学校特色专业与课程;企业应在与职业院校合作中打破以往功利性导向,采取更加开放包容的态度,不仅要主动参与到“学分课程”的建设中,更要积极为职业人才提供工作环境,构建更为开放包容、共享共创的校企育人共同体。

二是以利益为导向构建校企共同體。利益是维持与维护职业学校与企业融洽合作关系的重要纽带,通过在建立校企利益共同体的基础上实现情理相融的情感共同体建构。其中,职业院校应打造更高水平的专业群,融企业行业文化于学校,建设与企业的常态化对话机制;通过积极参与职业教育教材开发,与职校共同致力于现代化学习方式、教学方式、管理方式的开发,配合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工作,并在校企合作中发挥重要作用,不仅能够获取新法规定的“给予金融、财政、土地等支持,落实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及其他税费优惠”,更能提升企业社会声誉。职业院校为企业输送符合需求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企业在获得高质量人力资源的同时反哺职业院校,从而形成合作共赢的利益共同体。

三是以多元治理为导向构建校企共同体。政府是社会服务的利益主体,职业院校是人才供给的利益主体,企业是产业升级的利益主体[8]。“政企校”三者协同其他职业教育机构、行业组织等共建统一愿景、实现多方合作、确保利益共享、追求共同发展,打破各主体不同利益取向的壁垒,寻求开放包容的多方治理模式,切实践行新版《职业教育法》提到的“政府统筹、分级管理、地方为主、行业指导、校企合作、社会参与”,形成以多元治理为基础的新型校企合作共同体。

二、新版《职业教育法》背景下深化校企合作的实然困境

校企命运共同体是一个跨界合作的职业教育理念与一个校企合作的实践路径[9]。新版《职业教育法》中多次提到“校企合作”,并强调企业的办学主体作用,鼓励企业深度参与到职业教育中去。然而,当下仍然存在着校企合作内容失实与合作匹配选择机制中供需失衡等问题,成为新时代构建校企命运共同体的藩篱带与壁垒墙。

(一)校企合作内容失实

新版《职业教育法》推行的校企合作模式是“中国特色学徒制”,加强实习实训基地建设,这二者是中国职业教育领域进行多年探索后总结出的成果。但从学校与企业二者具体的实施过程看,仍然会发现一些不可避免的问题。大多数情况下,企业与学校提前签订协议,通过预留一些“专设岗位”进行学徒制培养。在这一过程中,合作形式虽已改变,但具体合作内容并不能保证与新时代人才需求一致。一些企业与学校将这一新型学徒培养机制仅仅看作是迎合政府与市场评估要求的指标,将中国特色学徒制肤浅化、表面化,在学徒培养具体方案上难以做到跟进与创新,造成“换汤不换药”的尴尬局面。建设实习实训基地的初心是为了产教深度融合、校企深度合作,但在实际过程中确实存在着资源抢占问题,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质量与规模随着地区不同而有所差异,而社会影响力更高的企业在获得条件更好、设备更新的基地使用权上占据优势,与这些企业合作的学校会获得更大的发展;其他小微产教融合型企业与合作职校只能选择其他实习实训基地,导致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未能达到预期,企业一方的合作热情仍然较低。从这一角度来看,部分区域的校企合作流于形式,必然导致校企合作的内容失实。

(二)校企合作中供需失衡

学校与企业“双主体”合作育人是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内在要求和必由之路[10]。企业需要在校企合作过程中深刻认识到自身的主体地位,培育自身使命感,与职业学校一同承担起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任务,形成“双主体育人”,才能在真正意义上实现校企合作现代化。新版《职业教育法》规定国家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进多元办学,鼓励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虽从法律法规的角度充分肯定了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主体作用,但在具体推进过程中,仍会存在校企双方对于“双主体”的理解偏差,双主体表面化、形式化问题突出,故实现主体之间匹配的理想合作状态还需校企双方做出更多的努力。大型企业与名牌院校易产生自然的联结,双方都希望达到企业合作育人协同效应,企业将理念、教学、管理等精确对接到学校,学校通过这些先天的有利条件培养企业所需的人才,产生“1+1>2”的效果;而中小型企业、新型企业与部分正处于初步发展阶段的职业院校由于人力、物力、财力资源的欠缺,双方都难以接触到处于行业前沿的合作对象,所具有的文化资本相对较少。从发展来看,处于“下层”的校企与处于“上层”的校企难以打破隔阂,难以实现“大带小、老带新”的共建、共享、共创的最优匹配合作关系,造成校企双方供需错位[11]。

(三)校企合作中情感共同体失修

在职业院校与企业双场域中,实现利益最大化的校企利益共同体是建构开放包容的情感共同体的必要条件,校企情感共同体的建构必须在校企利益共同体成立的基础上锐意改革、持续维护。在实际过程中,校企双方供需不匹配问题严重。企业与学校受“利己主义”思想的束缚,本着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反而造成合作中各类资源的浪费和情感不融。2017年江苏省对350家企业进行调研发现,有67%的企业不认同有参与职业教育的社会责任[12];部分职业院校未能面向专业群建设开展校企合作以精准对接产业链需求,导致人才适应性不强,与企业人才需求匹配度不高,校企未能形成文化共融、开放共享的情感共同体关系。

三、新版《职业教育法》背景下深化校企合作的优化路径

新版《职业教育法》从职业教育总则、体系、实施过程、实施机构、实施对象、保障措施、法律约束出发,明确职业教育宗旨,重构职业教育体系,推进校企深度合作,倡导多元主体办学,强化师资队伍建设,保障学生利益,建立激励机制,完善处罚机制,为新时代我国职业教育发展指明了方向与路径。如何细化新版《职业教育法》提出的特色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构建校企合作匹配机制,立足于利益共同体重构情理交融的校企情感共同体,是促进职业教育在新时代实现高质量发展、形成新发展格局的重要时代课题。

(一)细化中国特色学徒制,建构多元治理体系

新版《职业教育法》提出的“中国特色学徒制”亟待各地方政府通过统筹规划制定符合当地政策环境、区域经济、价值取向等方面要求的协调配套制度举措。校企双主体合作育人是中国特色学徒制的题中应有之义,在实施过程中,政府应建立管理机构,打破制度壁垒,充分契合新版《职业教育法》提出的“政府统筹、分级管理”的管理理念;在学徒制内部运行机制中,对学徒培养全过程进行管理流程制度设计,依次为准入—批准—报告—审查—考核—责任—保障—激励—顾问九种制度流程[13],每个流程都应该严格按照标准执行,跳出形式主义的怪圈。与此同时,实现学徒培养过程中学校与企业信息资源的充分共享。在学徒培养过程中,应契合“学”与“徒”二字体现出的理论知识与技术技能共育的理念,打造高质量“双师型”师资队伍,结合1+X证书制度完善人才培养标准。进一步细化“中国特色学徒制”现代化模式,通过统筹科学管理体系、优化人才培养体制、建立学徒制评价体系、健全企业激励机制等进一步构建系统完整的中国特色学徒制。校企命运共同体应是包含规定性与多元性的辩证统一,在建立健全校企合作标准、严格规范校企合作流程的同时,应协同建构多元治理体系。新版《职业教育法》明确规定職业教育实行政府统筹规划、逐步分级管理、地方主管主理、行业参与指导、深化校企合作、社会共同参与。新时代的校企合作不仅仅是学校与企业两者的合作,还涉及由政府、地方、行业、企业等社会多元主体构成的职教生态系统。在实践过程中,打破单一治理模式,不同环境下因地制宜,实现多元化治理体系,通过加大新时代职业教育观的宣传力度,多方构建协商对话机制,打造高质量的职业教育标准、专业、课程、资源、师资、平台等工程,达成多主体共同治理的新态势。

(二)拓展多元合作匹配机制,实现校企合作“点面结合”

新版《职业教育法》从法律层面明确提出企业承担的重要办学主体责任。参与校企合作的多方主体共同承担人才培养、技能传承、文化创新、就业保障等重要职责,但由于多主体各自的利益诉求不同,企业更注重于人才技能专业性,学校更关注人才的全面发展;企业更关注人才质量,学校更关注人才就业率。面对此种情况,围绕多方主体利益开展多元合作匹配机制构建,形成多元性情感共同体,是解决校企合作中“供需失衡”的必由之路。企业与学校在合作方的选择上有着短视性、功利性的内在缺陷,表现在大型企业往往与名牌院校易于合作,而排斥其他小型企业和职业院校。此问题的解决路径在于:一方面,“发达”职业院校在继续与大型企业合作的同时,从企业产业链需求出发,与该企业相关的其他中小型新兴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形成“1+n”个校企合作共同体;另一方面,大型企业应在与“发达”职业院校合作的同时,从学校专业群特点出发,与该学校具有相关产业群特点的“发展中”职业院校展开“大带小”式合作,形成“1+n”个企校合作共同体;最后,在分别与大型企业和“发达”职业院校形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同时,“发展中”职业院校与中小型企业应在阶层内部立足于专业群与产业链需求实现合作。这样既打破了功利主义限制,破除双方合作机制壁垒,实现了职业院校与企业间的有效沟通与合作交流,又能推动职业院校与企业内部的多元合作与共同治理,实现校企全网络、多领域、广分布的有机融合。详见图1。

(三)重构情感共同体,推动校企合作“义利合一”

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的应有之义,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离不开校企合作的再深化[14]。新版《职业教育法》作为一项从宏观层面出发对职业教育进行的顶层设计,明确表示校企合作与职业教育发展是一种不可分割的关系。校企利益共同体是情感共同体的“真子集”,是情感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已有产教融合实训基地、中国特色学徒制培养模式等合作载体基础上,为落实合作协议形成多环节、多元化的子合作协议,不能抛弃利益共同体的内涵价值,反而应在继承与发展利益共同体的基础上重构情感共同体。构建校企合作情感共同体的基础在于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能够主动承担责任,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实现情感融合。而具有共同作用的领域是情感共同体重构的基础条件,职业院校与企业在人才链、信息链、社会服务链、文化传承链等有着共同话语与合作需求[15]。其中立足于专业群与产业链的精准对接促进情感共同体的重构是校企深度合作的核心要素与实践依据。校企双方应站在区域经济发展全局的角度,基于高端产业关系逻辑、产业高端业态逻辑、岗位群逻辑分析,突破过去专业与产业对接过程的表面化、形式化问题,根据学校自身特色与条件,对接不同产业领域,发挥产业链条需要的专业群优势,加快推进优势产业链急需的专业群探索,摸清产业对人才的需求,形成与产业深度融合的专业群体系。职业院校与企业合作分析产业链所需人才必备的知识、技能、素质,据此制定与产业链精准对接的人才培养方案与模式,构建符合“义利合一”的价值观念、立足于校企利益最大化基础上的校企情感共同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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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王松.从利益共同体到情感共同体:职业教育校企深度合作的着力点分析[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21(1):64-68.

(责任编辑:杨在良)

Necessary Pursuit, Realities Dilemma and Optimization Path of Deepening 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

SHI Han-qing, GUO Li-jun

(Hunan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Changsha Hunan 410128, China)

Abstract: 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 is essential part of the development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in the new era. This article explores the proper pursuit of 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 in building a school-enterprise community of common destiny, playing a dual role, and developing a new model of talent cultivation under the perspective of the new version of the Vocational Education Law. However, due to the imbalance of supply and demand of cooperation and the inauthenticity of content in the process of 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 there is a real dilemma of disrepair of the emotional community.  It is necessary to reconstruct the school-enterprise emotional community by expanding the multi-cooperation matching mechanism and constructing the multi-governance system.

Key words: new Vocational Education Law; 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 integration of industry and education; governance m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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