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起初,盎格鲁人、撒克逊人在宗教上都是异教徒,但在7世纪,所有的盎格鲁ˉ撒克逊国王及其臣属都皈依了基督教。随着基督教文化的兴起,教堂捐等教会税开始见诸盎格鲁ˉ撒克逊法典中。教会税是盎格鲁ˉ撒克逊教会财富的一个重要来源,尽管教会拥有政治权力,在民众中间拥有道德权威,但是,教会税也增加了盎格鲁ˉ撒克逊人的沉重负担,使中世纪早期英格兰的乡村生活更加不稳定。
关键词:盎格鲁ˉ撒克逊 英格兰 教会税 影响
7世纪后期,盎格鲁ˉ撒克逊人在名义上都成为基督徒。同时,他们开始被要求向教会缴纳各种税款。关于盎格鲁ˉ撒克逊教会税的记述主要散见于一些通史类著作和少量专题论文中,尚无整体而系统的研究。本文根据留存下来的盎格鲁ˉ撒克逊时期的法典(law codes)、特许状(charters)、时人著述或书信等原始文献,拟对诺曼征服前英格兰的各种教会税及其影响作一概要的探讨,以期深化对该时期英格兰社会的认识。
一、基督教在盎格鲁ˉ撒克逊人中的兴起
基督教在不列颠的历史可以上溯至罗马统治的早期,“早在罗马帝国时代,基督教就已经进入不列颠,到410年罗马军队正式撤退之后的后罗马时期(sub-Roman)还一直存在”。即使在未被罗马人征服的爱尔兰和苏格兰,基督教也通过多种方式传入。从5世纪中期开始大量进入不列颠的盎格鲁人、撒克逊人等日耳曼部落,“在宗教上都是原始异教徒”。尽管没有留下任何文字记录,但我们仍能找到一些关于盎格鲁ˉ撒克逊人异教信仰的线索。例如,他们信奉的神袛主要是提乌(Tiw)、沃登(Woden)和托尔(Thor),它们的名字由星期二、星期三和星期四这些名词流传了下来,并残存在图斯列(Tuesley,在萨里郡)、温斯伯里(Wednesbury,在斯塔福德郡)、吐尔斯列(Thursley,在萨里郡)等地名中。据统计,在英格兰东部、南部以及中部地区,至少有50个与盎格鲁ˉ撒克逊人早期宗教崇拜有关的地名,它们的产生不会晚于7世纪中期。有学者指出,这类地名的出现频率与盎格鲁ˉ撒克逊异教力量的强弱存在一定的联系。另外,基督教最重要的节日之一复活节(Easter)是以盎格鲁ˉ撒克逊人的异教女神约斯特里(Eostre)命名的。
597年,一支由奥古斯丁(Augustine)率领的罗马传教团抵达盎格鲁ˉ撒克逊人的王国肯特,他们以坎特伯雷(Canterbury)为中心进行传教。约40年后,愛奥纳修道院一位名为艾丹(Aidan)的爱尔兰修道士,受邀前往盎格鲁ˉ撒克逊人的北部王国诺森伯里亚,他以林迪斯凡恩岛(Lindisfarne)为基地,致力于使英格兰北部地区皈依基督教。经过奥古斯丁、艾丹等人的共同努力,到660年,除了苏塞克斯和怀特岛上的居民(他们不久也皈依了基督教),所有盎格鲁ˉ撒克逊国王及其臣属都皈依了基督教。664年,在惠特比(Whitby)举行的旨在解决复活节日期争议的宗教会议,使英格兰避免了因南北基督教教会传统的不同而分裂的可能性。此后,越来越多的盎格鲁ˉ撒克逊人献身基督教,修道院开始在英格兰各地纷纷建立。那时,从国王到普通农民都热衷于进院隐修。这种对宗教的热情反映了人们的价值观从英雄时代的异教观念向基督教世界观的转变。到塔苏斯的西奥多(Theodore of Tarsus)任坎特伯雷大主教期间(669—690年),英格兰教会的属灵事业得到了空前的大发展。西奥多及其继承人布里特沃尔德(Brihtwold,693—731年任大主教)改革了英格兰的教区体制,使它在8世纪中期形成了17个主教管区。西奥多还与同他一起前来的非洲籍意大利修道院院长哈德良(Hadrian),将坎特伯雷建成了一个重要的学术文化中心。教会及其神职人员在英格兰都得到了极大的尊重,“不管教士或修士走到哪里,人们都会像欢迎天主的仆人那样高兴地欢迎他;不管他到哪里去,人们都会跑到他面前,向他下跪,高兴地让他给画十字或予以口头祝福;同时,他们还会热心聆听他的教诲。此外,到了主日,人们总是急切地成群结队地到教堂或修道院去,为的是聆听《圣经》,而不是饱食一餐。如果有神父偶然外出到了乡村里,村民们就会立即汇集到他的身边,坐下来请他宣讲生命的福音”。
不过,随着基督教在英格兰的传播,缴纳给教会的各种税款也开始出现在盎格鲁ˉ撒克逊人的法典中。从10世纪开始,世俗法典中关于教会税的条款越来越多,相关规定和惩罚措施也愈加细致。从某种意义上讲,教会税是盎格鲁ˉ撒克逊人为基督教信仰付出的代价。
二、盎格鲁ˉ撒克逊教会税概况
根据留存下来的各种相关原始文献,英国在盎格鲁ˉ撒克逊时期的教会税主要包括教堂捐、什一税、灯油费、罗马便士、灵魂税以及犁捐。
1. 教堂捐
教堂捐(ciricsceat,即church-scot,字面意思为“教堂的贡金”)的起源相当模糊,它似乎只存在于中世纪早期的英格兰。有人认为它可能始于盎格鲁ˉ撒克逊异教时代,也有人认为它是从凯尔特人那里传承的一种非常古老的习俗,但支持这两种假设的证据似乎都不够确凿。
教堂捐最早出现在威塞克斯国王伊尼(Ine,688—726年在位)在688—694年颁布的法典中,它规定应于圣马丁节(Martinmas,11月11日)前缴纳(第4款)。可敬的比德(Venerable Bede)在734年写给约克主教埃格伯特(Egbert,卒于766年)的信中说,在诺森伯里亚,即使是在无法达到的深山和丛林掩蔽的山谷中的村舍,那里的人们也要向主教纳贡。有学者指出,虽然比德没有说明是什么样的贡税,但他在信中所用的词tributum可能就是指教堂捐。
伊尼的法典和比德的信都没有提及教堂捐的数目,但温切斯特主教座堂一份9世纪70年代的土地租约记载说,一个叫卡思雷德(Cuthred)的人从该主教座堂租了一块8海德(hide,中世纪英国的一种土地单位,指可以供养一户人家的土地,每海德约合120英亩)的土地,租期为三代,除了修筑桥梁、军事服役和支付8份教堂捐等,其他义务已被免除。据此可以推测,教堂捐为每海德土地缴纳某一固定数量的谷物。
在英国早期教会史上,教堂捐产生了重要影响,“在教会税制度方面,盎格鲁ˉ撒克逊人不同于加洛林人的一个重要方面在于:加洛林人的教会税主要依赖什一税,盎格鲁ˉ撒克逊人则自很早起依靠教堂捐,到了后期它的重要性才被什一税取代”。
2. 什一税
基督徒每年将其收获物的1/10献给上帝的规定,源自《圣经·旧约》中的诫命。起初,什一税(tithe)由虔诚的基督徒自愿缴纳,从325年尼西亚(Nicaea)公会议到451年查尔西顿(Chalcedon)公会议制定的教会法规均未规定缴纳什一税。后来,受哲罗姆(Jerome,345—420)、奥古斯丁(Augustine,350—430)等著名教会思想家的影响,什一税开始成为一项道德和宗教职责。585年的马贡多(Macondo)宗教会议明确要求缴纳此税。765年,加洛林国王矮子丕平(Pippin the Short,751—768年在位)颁令,使缴纳什一税成为一项法律义务。有学者指出,丕平此举旨在弥补其父亲查理·马特(Charles Martel,卒于741年)对教会曾造成的损害。
在英格兰,什一税最早见于教会人士的作品中,如西奥多大主教的《补赎规则》(Penitential)、比德的《英吉利教会史》,以及在大陆传教的西撒克逊人圣卜尼法斯(St. Boniface,675-755)在746—747年写给坎特伯雷大主教卡思伯特(Cuthbert,740—760年任大主教)的信等。786年,受命造访英格兰的奥斯蒂亚(Ostia)主教乔治(George)和托迪(Todi)主教西奥菲莱克特(Theophylact)给教皇哈德良一世(Adrian I,772—795年在位)汇报说,英格兰宗教会议已经规定,所有盎格鲁ˉ撒克逊基督徒将上缴其全部财产和活物的1/10给教会。
尽管如此,相较于欧洲其他地区,什一税在英格兰成为一项法律义务要晚很多。埃塞尔斯坦国王(?thelstan,924—939年在位)的第一个法令最先要求其在各地的管事(reeves)将王室地产上收获物的1/10上缴给教会,并要求主教、郡长等仿效之。埃德蒙国王(Edmund,939—946年在位)的第一个法令重申,缴纳什一税是每一位基督徒的神圣职责。埃德加国王(Edgar,959—975年在位)的第二、第三个法令则详细规定了什一税的归属、缴纳时间及对违反者的惩处措施。这“标志着世俗权力已将保证教会获得此种收入视为其确切的职责,而在此之前,它只是由虔诚的基督徒为表达其虔诚而自愿捐赠的,后因教会人士的说教和宗教会规才逐渐成为一种宗教义务”。此后,什一税取代教堂捐成为英格兰教会最重要的税收来源。
什一税分两次缴纳,即圣灵降临节(Pentecost,复活节后第七个星期日)前上缴幼畜,地里的收获物则在万圣节(All Saints Day,11月1日)前缴纳。
3. 灯油费
为教堂提供照明的蜡烛即灯油费(light-dues),也是盎格鲁ˉ撒克逊法令的一个主题。这种税早在779年就已在欧洲大陆存在。有学者称,最早鼓动盎格鲁ˉ撒克逊人缴纳灯油费的是约克大主教伍尔夫斯坦(Wulfstan,卒于1023年)。但是,“灯油费”这种观念在英格兰似乎很早即已存在。例如,教皇利奥三世(Pope Leo III,795—816年在位)在798年回信給麦西亚国王琴伍尔夫(Cenwulf,796—821年在位)时提到,琴伍尔夫的前任,即奥法国王(Offa,757—796年在位)曾许诺每年捐献365曼库西(mancus,1曼库西约合30便士)给罗马教会,以“供养穷人和支持照明”。另外,威塞克斯国王埃塞尔伍尔夫(?thelwulf,839—855年在位)的遗嘱也提到,他每年向罗马的圣彼得教堂和圣保罗教堂各捐100曼库西,以支持它们在复活节前夕和每日雄鸡一唱天下白时购买灯油。
最早提及灯油费的是威塞克斯国王长者爱德华(Edward the Elder,899—924年在位)与丹麦人国王古思伦(Guthrum)签署的协议,但它仅规定对疏于缴纳者的处罚。埃塞尔雷德国王(?thelred,979—1016年在位)的第五个法令虽然提到“一年缴纳3次”,但它并未详细说明是哪三次。约克大主教伍尔夫斯坦的训诫文将它们安排在圣诞节、圣烛节(Candlemas,每年2月2日)和复活节,但在克努特国王(Cnut,1017—1035年在位)的法令中,圣诞节被万圣节取代,即每年复活节、万圣节以及圣烛节前缴纳灯油费。
灯油费的缴纳标准为每海德土地缴纳半便士或价值半便士的蜡。
4. 彼得便士
根据一封11世纪的教皇书信,彼得便士(Peters Pence)是教皇以“使徒彼得继承人”的名义征收的。前述麦西亚国王奥法作出的关于每年捐献365曼库西给罗马教会的承诺,被视为彼得便士的起源。幸存的信件片段显示,即使在抵御来自斯堪的纳维亚(Scandinavia)的海盗即维京人(Vikings)的入侵期间,英格兰王室一直在努力与罗马教廷保持联系。到威塞克斯国王阿尔弗雷德大帝(Alfred the Great,871—899年在位)统治末期,英格兰每年都要向罗马献纳。《盎格鲁ˉ撒克逊编年史》中关于887—890年的纪事几乎都是在告诉读者,是谁受命将阿尔弗雷德国王和西撒克逊人的救济物送到罗马的。
根据埃德加国王的第二、第三个法令,彼得便士以“户”为单位征收,每户1便士,在圣彼得和圣保罗节(6月29日)前缴纳。起初,罗马便士由英格兰国王派人去各地征收并派人送至罗马,后转由坎特伯雷大主教负责。到托马斯·贝克特(Thomas Becket)大主教时期(1161—1170年),征缴彼得便士的是一位得到教皇授权的主教,但到13世纪末改由一位专门的收税员负责。1320年以后,由于教权的衰落和王权的制约,彼得便士不再上交给教皇,被国王和各级教区截留使用。
5. 灵魂税
每埋葬一具尸体也要向教堂支付一笔费用,即灵魂税(soul-scot)。灵魂税无固定内容,多由死者的后裔捐献,以救赎死者的灵魂。它可能起源于古日耳曼时期,由在死者的坟前处置其遗物的异教风俗演化而来,近似于现代的丧葬费。尽管是一种古老的应付款,并出现在前述温切斯特主教座堂在9世纪70年代出租土地的那份租约中,但最先对灵魂税作出明确规定的是埃塞尔斯坦国王的第一个法令(第4条)。有学者提出,该法令最初只涉及什一税和教堂捐,灵魂税可能是约克大主教伍尔夫斯坦后来补充进去的,以扩大教会收入的征收范围。
6. 犁捐
犁捐(plough-alms)是英国盎格鲁ˉ撒克逊时期的一种常见贡税。埃塞尔雷德国王的第七个法令(第2.2条)规定,犁捐为“每海德1便士或价值1便士的物品”。虽然埃塞尔斯坦国王的第一个法令(第4条)和埃德蒙国王的第一个法令(第2条)都提到要缴纳犁捐,但它们都没有规定具体时间。“复活节后15天”首次出现在埃德加国王的第二和三个法令(第2.3条)中,并再次见于埃塞尔雷德国王的第五个法令(第6条)、第六个法令(第16条)、第八个法令(第12条)以及克努特国王的第一个法令(第8条)中。
三、教会税对盎格鲁ˉ撒克逊人的影响
到1066年诺曼征服前,教会在英格兰积累了大量财富。威廉一世(William I,1066—1087年在位)时期制作的《末日審判书》(Domesday Book)显示,各主教座堂持有的地产约占整个英格兰地产的8%。这可能是一个保守数字。因为达勒姆郡并不在此次大清查之列,它只记载了达勒姆主教座堂位于约克郡的不动产(60海德,价值20镑)。此外,由于威廉一世对北方的骚扰和约克郡领地的重组,我们从《末日审判书》中得出的约克大主教持有的土地的价值,可能也低于征服前的实际数字。即便如此,英格兰众主教在诺曼征服前拥有的地产价值与“忏悔者”爱德华国王(Edward the Confessor,1042—1066年在位)的旗鼓相当,分别约为5 400镑和6 150镑,尽管低于当时最富有的戈德温(Godwin)伯爵家族,后者在英格兰各地积聚的地产价值达到了令人震惊的7 700镑。另外,经过10世纪后半期的改革和复兴,英格兰在诺曼征服前有40多座独立于主教管辖的修道院社团,它们持有的地产价值约为7 185镑。可见,作为一个整体,教会是英格兰最富有的。盎格鲁ˉ撒克逊教会的巨额财富首先来自国王和贵族的慷慨捐赠,他们认为只要今世行善,死后灵魂就能得救。诺曼征服前,教会财富的另一个重要来源则是教堂捐、什一税等税款。
巨额财富使盎格鲁ˉ撒克逊教会拥有了政治权力,主教、修道院院长等高级神职人员经常应邀出席贤人会议(Witan,字面意思为“有智慧的人的集会”)这一事实,反映了他们在王国财力上及精神事务方面的优势。贤人会议是英格兰7—11世纪时的一项重要政治习俗,拥有选举或罢黜国王和高级贵族、制订或修改法令、处置土地流转和特权授予以及外交事务等广泛职能。在贤人会议的成员中,“教会和教会人士在王国政府及一般行政机构中的突出地位是盎格鲁ˉ撒克逊晚期英格兰社会的突出特征之一。主教们都是大人物,他们在社会中扮演了积极的角色,是贤人会议中国王的天然顾问……”以主教为例,“不可能存在没有主教的贤人会议”,且“主教在其中构成了最为持久、有时还是最强有力的力量”。记录土地流转和特权授予的盎格鲁ˉ撒克逊特许状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它们似乎完全是在贤人会议上颁发的。而且,不同于欧洲大陆同时期的王室特许状,盎格鲁ˉ撒克逊特许状通常附有证人名单(witness-list),它们以小组形式列出,通常顺序排列:国王、主教、郡长、塞恩。在埃德加国王统治以前,修道院院长很少出现在证人名单中,且一般位于郡长之后,但是自10世纪60年代起,他们频繁地以证人身份出现在王室文书中,且排名有所上升——主教名字之后、郡长名字之前。神父的名字只在阿尔弗雷德国王和长者爱德华国王的王室特许状书中出现过,当时他们列名于郡长名字之后,但是仍然排在塞恩的前面。可见,与中世纪其他文献资料一样,盎格鲁ˉ撒克逊王室特许状中的证人名单体现出了某种等级制度,即在重要性方面,神职人员显然要领先于平信徒。
不仅如此,雄厚的财力还使教会在底层民众中拥有了道德权威。教会开展各种慈善活动,包括救济贫民、病人、寡妇和孤儿等,在社会再分配中发挥了关键作用。比德记载说,主教艾丹总是把有钱人慷慨送给他的诸如金钱之类的礼物,要么用作施舍物救助穷人,要么用于赎回被卖掉的那些人;接替卡思伯特(Cuthbert,卒于687年)任林迪斯凡恩主教的伊德伯特(Eadbert)以施舍扬名——每年,他根据《律法书》,不但把自己1/10的牲畜,还把自己1/10的粮食、水果以及部分服饰送给穷人。
但在另一方面,教会税的实施也在某种程度上损害了教会在民众心目中的形象。埃尔弗里克(?lfric)是英格兰10世纪晚期和11世纪初最著名的劝诫文作者,大约在1006年,他写信给约克大主教伍尔夫斯坦,将那些渴望得到灵魂税的神职人员比作“扑向死尸的秃鹫”:“当得知有人去世时,一些神父高兴极了,他们围上尸体,仿佛贪婪的大乌鸦在那里见到一具残骸躺在木板或地上一般……”约克大主教伍尔夫斯坦晚年时创作的政治和社会理论作品《政治组织之概要》(Institues of Polity)也向我们描述了一群与埃尔弗里克笔下相似的贪婪的乌鸦形象。
对普通盎格鲁ˉ撒克逊人而言,向教会缴纳的各种捐税显然是一项沉重的负担。留存至今的记载土地流转的各种文献资料表明,盎格鲁ˉ撒克逊法典中有关教会税的规定在各地得到了较好的执行。以教堂捐和什一税这两种最重要的教会税为例。如前所述,教堂捐是最早见于盎格鲁ˉ撒克逊法典的一种教会税,前述温切斯特主教座堂在9世纪70年代出租伊斯顿土地的合约是现存最早提到该税的盎格鲁ˉ撒克逊历史文献(该租约也提到了灵魂税)。之后,温切斯特主教德内伍尔夫(Denewulf)在902年和879—909年出租土地的两份合约也要求承租人缴纳教堂捐。伍斯特主教座堂在899年和899—904年出租土地的两份合约最先出现census ecclesiae,即教堂捐的义务。在奥斯瓦尔德(Oswald)任伍斯特主教期间(961—992年),该主教座堂共有15份租约提到过教堂捐,这些土地分散在伍斯特郡、格洛斯特郡、沃里克郡和牛津郡4个郡内。这表明,作为英国盎格鲁ˉ撒克逊时期最古老的一种教会税,教堂捐经由立法已在英格兰多地执行。最早一批提及什一税的历史文献资料出现在埃德雷德(Eadred)国王统治时期(946—955年):记录他在955年赐地的两份特许状均对缴纳什一税提出了要求。到11世纪,什一税被更多地载入文献资料。例如,伊夫舍姆(Evesham)修道院院长埃尔夫沃德(?lfweard)在1016—1023年出租其位于诺顿(Norton)的一处4.5海德的地产的租约、坎特伯雷大主教埃塞尔诺思(?thelnoth)在1023—1038年出租里卡尔弗(Reculver)的圣玛丽修道院的土地的租约,等等。
违令不缴纳教会税者将受到严厉的惩处。例如,《伊尼法典》规定,违令不缴纳教堂捐者,将受到60先令的处罚并支付12倍于原来的教堂捐作为补偿。埃塞尔斯坦国王的法令威胁说,不缴纳什一税者将被上帝剥夺其剩下的9/10;埃德蒙国王规定,违令不缴纳什一税者将被逐出教会;埃德加国王的第四个法令进一步加大了处罚力度——连续不缴纳什一税和教堂捐的人,将和那些经常不向其领主缴纳租金的人一样,丧失其全部财产甚至生命。埃德加国王的第二、第三个法令详细规定了对违令不缴纳彼得便士钱的处罚:初犯者,在原来基础上多缴30便士,并必须亲自把它们送到罗马且要带回一份证明它们已被缴清的文件,回国后再向国王缴纳120先令;再犯者,除了前述处罚,交给国王的罚金将增至200先令;第三次违反者,将被没收全部财产。
除了教會税,盎格鲁ˉ撒克逊基督徒还要缴纳各种世俗性的应付款。其中一种为feorm, 即提供食物或其他动产,当国王及其随从巡游王国时,由当地的土地所有者送至国王的住处或庄园。根据伊尼法典,每10海德土地需缴纳10大桶蜂蜜、300 大块烤过的食物、12桶威尔士麦芽酒、30桶清淡的麦芽酒、2头成熟的母牛或10头阉过的公羊、10只鹅、20只母鸡、10斤奶酪、1满桶黄油、5磅鲑鱼、20磅草料和100磅鳗鱼。有人猜测,在诺森伯利亚王都耶威林(Yeavering)发掘出的一处7世纪的大型围护结构,是圈住送给国王作贡物的牲口的围栏,在其中一座建筑物的地板下发现的大量家畜颅骨证实了这个观点。另外,在盎格鲁ˉ撒克逊后期,英格兰人还要分摊向维京人换取和平的“丹麦金”(Danegeld)。《盎格鲁ˉ撒克逊编年史》的记载表明,被维京人榨取的每一笔钱都是巨额且逐年增加的:在991年、994年、1002年和1007年分别为1万镑、1.6万镑、2.4万镑和3.6万镑。最后,根据一份11世纪的著名文献《人民的权利与等级》,全体英格兰土地持有人必须负担三项义务,即军役、筑堡、修桥。麦西亚国王埃塞尔博尔德(?thelbald,716—757年在位)在749年签署的一份文献最早对土地所有者提出了建造桥梁和防御工事的义务。到奥法统治时期,麦西亚全体土地持有者必须履行的职责又增加了军役这一项。后来,很可能是鉴于维京人对林迪斯凡恩修道院的洗劫,奥法要求肯特人也必须服兵役,并特别强调了肯特遭受异教徒袭击的可能性。770年,麦西亚人在惠凯(Hwicc)的属王乌特雷德(Uhtred)赐地给埃塞尔蒙德(Athelmund),该特许证书最早提到了修桥和筑堡。琴伍尔夫国王在801年签发的一份背书是较早提到修桥、筑堡和兵役这三项义务的真实可信的原始文献之一,它认可了奥法在767年与一位修道院院长交换米德尔塞克斯的土地一事。在后来的土地赏赐文献中通常也有类似的明文规定。到9世纪,这三项义务被西撒克逊人推广至英格兰各地。而这些义务最终都要被分摊到每一位村民,教会税与这些义务无疑使中世纪早期英格兰的乡村生活更加不稳定。
基督教向人们提供了有关天堂和地狱的宇宙论,还给予永恒生命的允诺,从精神上给教众带来了新的生命和希望。但是,教会税也在普通民众心目中的形象蒙上了一层阴影。教会税的征收似乎经常遇到阻力,不仅农民反对,一些高层教士也不赞同。例如,约克的阿尔昆(Alcuin,735—804)在800年前后公开宣称,“宁丢什一税,不可丢信仰”。阿尔昆的担心并非杞人忧天,教堂捐、什一税等教会税使原本就已负担沉重的盎格鲁ˉ撒克逊普通信徒雪上加霜,生活更加困苦。不过,从另一方面说,教会不仅负责教众的精神生活和道德规范,而且要介入人们的生老病死、婚丧嫁娶甚至财产分配,因此,缴纳教会税也是信徒的自愿行为。教民的负担沉重与教会的贪腐在中世纪教会史中都是常见的现象。
本文作者唐秋香,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山东省医学科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济南 250117
(责任编辑 王培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