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教师师德行为法治化的困境及出路

2023-07-18 23:28:36黎欢欢
关键词:自律性法治化高校教师

黎欢欢

摘 要:高校教师师德行为法治化是依法治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师德师风建设的必然要求,但当前高校教师师德规范的应然效果与实然境遇之间存在落差。对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进行剖析后,发现其主要与高校师德规范他律性机制构建不足有关。为了提高我国高校教师师德建设的法治水平,有必要从立法、实施、守法三个层面进行完善。

关键词:高校教师;师德行为;法治化;自律性;他律性

一、引言

近年来,我国高校教师师德失范现象屡有发生,不仅给当事人及其所在高校造成了负面影响,也引发了社会舆论对高校教师师德建设的质疑。师德与教师身份密切相关,是教师在从事专业工作以及发展过程中(如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必须遵守的基本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1]。师德失范现象的发生,直接暴露出当前高校教师师德规制体系在教师教育教学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不足。

从历史沿革的角度来说,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我国师德建设的任务和目标都存在差异。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师德师风建设的政策也从一开始的“提出要求,重视基础性”演变为“强化追责,追求实效性”,逐步加强对师德师风建设的规则构建[2]。进入新时代以来,我国师德建设面临新的要求。2016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四个统一”的要求。但从现实情况来看,教师师德建设问题成为我国当前高校依法治校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3]。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如何在新时代背景下,化解高校教师师德建设的法治问题,加强我国高校师德行为的法治化建设,更好地践行“四个统一”的标准,促进师德行为法治化与依法治校的融合。

二、高校教师师德行为法治化的现状检视

为了规制高校教师师德行为,我国已经制定了相当数量的高校师德规范。而高校教师师德失范现象的频发,则揭示了高校教师师德规范的实效性有待提高。为了进一步促进师德行为法治化的建设,便有必要首先对其规范化的现状进行检视。

(一)高校教师师德行为规范化的现状及困境

当前,我国规制高校师德行为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章制度主要有:《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以及《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下简称《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师德建设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以下简称《高校教师十准则》)等。其中《教师法》第3条后半段明确规定,“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并且第8条以列举的形式规定了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而《职业道德规范》《高校教师十准则》与《师德建设意见》则分别从正面以及反面的角度,进一步细化了高校教师师德建设的要求。可以说,当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高校教师师德规范的基本框架。

值得说明的是,尽管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高校教师师德行为规范体系,但从师德规范实施的效果来看,当前高校教师师德规范体系具有“搁浅”的迹象。主要表现为:其一,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屡禁不止,师德规范的应然效果没有实现。其二,高校教师师德失范案例处理不一,师德规范的适用困境较大。从近年来相关司法案例以及高校通报的处理情况来看,当前高校师德评价在处理依据、处理原因、处理程序以及处理结果等方面均存在争议[4],而这也为高校教师师德规范的“搁浅”埋下了伏笔。

(二)高校教师师德行为法治化困境的成因分析

1. 直接原因:高校教师师德规范体系分散,规范内容有待完善,可操作性不强

从整体上来说,从《教师法》到《职业道德规范》的過渡没有形成良好的效力衔接。与《教育法》《教师法》以及《高等教育法》等上位高层次法律相比,作为低层次的、直接规制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职业道德规范》等文件,没有进一步细化师德行为的认定标准与认定程序,因而无法为实践中处理类似的案件以及高校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提供充足的制度支撑。可以说,我国当前仍然缺乏一部真正意义上的《职业道德规范》[5]。

从局部上来看,现有高校教师师德规范可操作性不强的另一表现还在于现有规范的内容过于粗疏,无法为实践提供明确的指引。如有学者认为,现有高校教师师德规范对师德概念的界定模糊、对师德的规范定位也不一致,因此无法实现其应有的指引作用[6]。还有学者也指出,当前高校师德评价面临着评价依据的权威性弱、评价内容的模糊化、评价程序的规范性不足以及评价结果的救济性不足等法治隐忧[4]。本文认为,现有师德规范的评价内容,以原则性、正面性的指引较多,欠缺具体的、明确的评价要素与标准,如对于作为评价对象的师德,没有划定明确的标准与范围。尤其在法律责任的认定与追究上,仍然存在许多模糊之处。因此,这也导致了上述有学者指出的其规范性不足以及各要素均相对薄弱的问题。

2. 外在原因:高校教师师德行为本身存在法治化的天然障碍

作为规制对象的师德行为,原本属于一种道德约束行为,即一种软约束,具有自律性的特点。而制度伦理则属于一种硬约束与软约束的结合,或者说是一种兼具自律性与他律性的集合,并且一般是由硬约束入手,才逐渐过渡到软约束[7]。也就是说,师德上升为制度伦理的过程与制度伦理发生作用的过程具有天然的差异性,或者说是两个不同的发生机制。

对于高校教师师德行为的法治化来说,其面临的挑战是如何将天然具有宽泛性与模糊性的师德,上升为制度伦理,并设定统一的行为标准,使之从只具有自律性走向自律性与他律性的统一。

3. 内在原因:现有高校教师师德规范手段价值与目的价值错位

高校教师师德行为法治化的目的在于将师德内化,在自我约束与外在约束的双重保障下,提高教师素质,而现有师德规范规制手段以惩戒性的手段为主[6],两者之间存在错位的嫌疑,即现有师德规范所采取的措施可能无法很好实现其规范保护目的。其一,现有高校教师师德规范惩戒措施本身正当性不足。具体来说,高校教师师德失范惩戒措施大致可以分为违法行为惩戒措施、违纪行为惩戒措施以及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惩戒措施三种[8]。但作为这三种惩戒措施对象的行为本身就没有较好区分,再加上现有师德规范较为分散,对评价主体的权利救济也存在不足[4]。在这种情况下,不仅无法起到“罚当其责”的作用,而且也无法保护评价主体应有的权利。其二,现有规制手段仅包括惩戒手段,是一种事后规制的路径。但对于师德行为法治化的目标来说,其制度化的过程或者说其外在化的过程,还需要一定的奖励机制。由此,才能更好实现法律的教育、评价作用。

总而言之,现有高校教师师德规范的法治化水平与其应然效果仍然具有一定距离。究其原因,主要可以分为直接原因、外在原因以及内在原因三种,并且这三种原因之间存在相互联系。简单来说,现有师德规范仍然偏向于自律性的指引,即内在约束;对于制度应当具有的他律性则构建不足。

三、高校教师师德行为法治化的路径

法治的实现不仅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规范制度,而且依赖于有效的实施与执行。为此,下文将从立法、实施、守法三个层面对如何促进高校教师师德行为法治化建设进行详细论述。

(一)立法层面:建立健全制度规章,优化顶层设计

制度化是高校教师师德行为法治化的重要保障。对此,本文认为有必要推动制定一部专门的行政法规。主要原因在于,其一,一部专门性的法规能够起到作为前置性法律的《宪法》《教师法》《高等教育》与下位的规范性文件之间的“中间通道”的作用。其二,现有高校教师师德规范具有分散性的特點,而作为直接规制依据的《职业道德规范》等文件效力层级较低,并且其内容与真正意义上的法律相差较远。此时,一部专门性的法规不仅能作为高校教师师德规则的直接依据,而且能为规制高校教师失范行为提供支撑。此外,高校教师师德规范体系的建立健全,还需要制定配套的措施,如制定高校教师考核体系、划分正负面清单等等。由此,才能形成良好的高校教师师德规范效力位阶体系。

在高校师德规范的立法内容上,则需要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明确高校教师师德的内涵,划分客观标准,为违法行为惩戒、违纪行为惩戒以及违反道德规范行为惩戒的区分使用提供明确的前提条件。其二,明确处理主体,划分职能权限,明确处理流程。当前具有高校教师失范行为治理权限的主体过多,不同主体之间的职能分配不明,为此有必要加强厘清上述困境,实现形式正义。其三,制定高校教师师德奖惩机制,吸纳多元化、层次性惩罚措施,加强权利救济措施。即在将来立法完善过程中,高校教师师德规范有必要根据比例原则,将名誉、行为、资格、身份、财产等惩戒措施根据失范行为的程度进行合理配置[4],并规定奖励机制,提高法律的指引、评价、教育作用。

(二)实施层面:建立专门机构,提升执法透明度、权威性

在高校教师失范行为发生时,相关情况的调查以及后续的处置工作,都关系到高校教师师德规范的社会效果以及法律效果能否实现。为此,可以设置专门的、外部的机构,实施师德失范行为调查权与处置权。这样有利于改变高校与个人的权力配置不平衡的现状,在保证调查结果与处罚结果的透明度与可信度的同时,保障高校教师的个人合法权益不会遭到侵害。此时,也有必要吸纳社会监督参与进来,进一步提高执法透明度、权威性。

(三)守法层面:加强法治宣传,提高高校教师法治意识

如前所述,高校教师师德行为法治化的过程,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也是一种内在的道德规范外化为制度伦理的过程。如果说上述立法层面与实施层面的措施是为了加强高校教师师德规范的他律性,完善外在约束机制的话,那么法治宣传教育这个过程,则是师德建设内化的过程。在具体操作上,不仅有必要在高校教师的入职培训环节进行法治宣传教育,而且在日常教学教育过程中,也有必要以多种形式、多种手段展开,促进高校教师个人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提升良好的职业道德规范。

总的来说,尽管我国当前已经开启了高校教师师德行为规范化的进程,认识到了高校教师师德行为规范化的必要性与正当性,但与真正的法治化相比,仍有一定的距离。高校教师师德天然具有自律属性,其外化的过程,不仅需要合理提炼其内涵,还需要制定配套的规章制度,这样才能实现高校教师师德规范应有的功能,促进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参考文献:

[1] 陆道坤,张芬芬.论教师专业道德——从概念界定到特征分析[J].教师教育研究,2016(3):7-12.

[2] 任胜洪,林智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师德师风的政策演进、特征及展望[J].当代教育论坛,2020(6):1-9.

[3] 陈玉萍.我国高校依法治校探析[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8):132-133.

[4] 申素平,王子渊.略论公立高校师德评价的法治化选择——兼评若干师德评价案例及有关争议[J].高等教育研究,2021(5):35-43.

[5] 魏彦芳.高校师德建设的法治化困境与出路探析[J].新丝路(下旬),2015(11):45-46.

[6] 牧宇.高校师德规范问题及其完善[J].江苏高教,2022(8):103-109.

[7] 袁小平.制度伦理:师德建设的新路径[J].当代教育论坛,2005(13):89-91.

[8] 唐瑭.高校教师惩戒机制的法治迷失及其价值回归——以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网络舆论审判”事件为例[J].教育发展研究,2019(7):7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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