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中华民国南方政府通过法律保障私人财产所有权。在此基础上,南方政府主张由政府主导工业化进程,积极促进民族工商业发展。随着国民革命的兴起,广州国民政府在工商业领域开始贯彻“节制资本”内容,反帝色彩日益鲜明。在农业方面,南方政府在生产力领域奖励垦荒,鼓励农业技术改良,在生产关系领域则通过推行减租政策调整农村生产关系。
关键词:中华民国南方政府;实业;工商业;农业
中图分类号:F 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6883(2023)04-0037-08
DOI:10.19986/j.cnki.1007-6883.2023.04.006
中华民国南方政府,系指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由孙中山领导的国民党系统建立的与北京政府对峙的6个政府,分别是南京临时政府、护法军政府、第二次护法军政府、海陆军大元帅府大本营、广州国民政府、武汉国民政府。1912年1月1日,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在南京宣告成立,史称南京临时政府。同年4月1日,孙中山正式解职,临时政府终结。1917年9月1日,孙中山在广州就任海陆军大元帅,成立护法军政府。1918年5月21日,孙中山离开广州前往上海,护法运动失败。1920年5月5日,孙中山在广州就任非常大总统,恢复广州军政府。1922年8月9日,孙中山离开广州,第二次护法运动失败。1923年2月,孙中山再次就任海陆军大元帅,重组大元帅府。1925年7月1日,大元帅府大本营改组为国民政府,史称广州国民政府。1926年12月,国民政府迁都武汉,史称武汉国民政府。1927年9月,武汉国民政府结束。
目前学术界对中华民国南方政府实业政策的研究不仅相对薄弱,而且集中在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对其它政府时期的研究暂付阙如[1-2]。代表性观点有张宪文、薛恒等主张的:“临时政府的实业措施,多半是命令式或宣言式,缺乏系统、全面的实业政策和法规,在鼓励积极兴办实业的同时,提不出具体的保护性与奖励性的政策法规,减免厘税的政策,多流于表面和形式,缺乏具体法规的配套与规范,这使得减轻工商业税负的政策难以落实下去”[3]284。但是,临时政府“作为革命政权,能代表广大工商业者的利益,积极施行了一系列保护和促进实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反映了革命者们迫切希望发展中国经济的愿望,其功绩应该予以肯定”[3]293。
笔者认为,对中华民国南方政府实业政策的研究仍有继续深入的必要。首先,南方六个政府中的任何一个政府均缺乏与北京政府在同一专题背景下的比较研究基础。所以,把六个南方政府作为一个整体,作为研究对象加以考察,具有绝对的学术必要性。其次,目前的研究对实业政策的评论失之泛泛,缺乏针对性,因此有综合分析的必要。笔者不揣浅陋,以上述思路为线索,分宏观政策、工商业政策、农业政策诸专题,全面考察从南京临时政府到武汉国民政府历次南方政府的实业政策,以期增加学术界对中华民国经济史的学术认知。
一、南方政府的宏观实业政策
中华民国南方政府系列,是代表民族资产阶级利益的资产阶级共和国政府。保护私人财产所有权,是发展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前提。因此,南方政府通过一系列法律保障私人财产所有权。
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内务部在1912年1月28日电称:“凡在民国势力范围之人民,所有一切私产,均应归人民享有”;“前为清政府官吏所得之私产,现无确实反对民国证据,已在民国保护之下者,应归该私人享有”;“现虽为清政府官吏,其本人确无反对民国之实据,而其财产在民国势力范围下者,应归民国政府保护,俟该本人投归民国时,将其财产交该本人享有”。[4]1912年2月成立的回族联合会章程规定:“本会成立后,创办学堂,考验实业,振兴工商,为禁治产者保护应享财产,为无能力者代表实在冤屈”[5]。
大元帅府政府时期,1924年1月12日公布的《确定民业执照条例》规定:“本条例以流通经济,画一契照为宗旨。凡属民业均发给执照管业”;“此项执照,由财政厅专办。省外各县,由厅设局派员或委托县公署办理”;“凡领有此项执照,即为确定民业之保证,准予永远营业,买卖不得作为官产、市产办理”。[6]
在确立和保护私人财产权的基础上,南方政府根据孙中山“三民主义”中“民生主义”的要求,一方面积极促进民族工商业发展,另一方面主张由政府主导工业化进程。
第二次护法军政府时期,孙中山于1921年5月5日在就任大总统通电中表示:“重要经济事业,则由中央积极担任。发展实业,保护平民等,凡我中华民国之人民不使受生计压迫之痛苦”[7]。
大元帅府政府时期,1925年6月,国民党实行三民主义宣言表示:“尤应极力发展国民经济及一切生产力。政府已有决心于最短时期,实行清浚西江、东江河道,以免产业之损害;接筑广潮铁路,以谋交通之便利,尤锐意改良广东丝业,增加其产量,并提倡合作社,以杜绝外商之垄断”[8]。
广州国民政府时期,1925年8月12日制定的《广东省商务厅筹议商务行政计划书》立足于广东省情,规划出一套完整的建设蓝图。该计划书建议:粮食方面,“本省粮食以米为大宗,当时调查本省每日之需要约在一万石以上,预计市面所存储者,至夏历六月底止,一个半月以内足敷供给。……最近暹罗华侨,亦拟集资设立公司,专运米石来粤接济,业经本厅允予立案保护。盖米价既平,而政府又保护其输入,奖劝其来源,则本省民食自不致有匮乏之虑”。燃料方面,“以本市每日约需煤千余吨,预计市内存粮足敷一个月之用。若移缓就急,则本市附近尚有两万余吨煤,各土法开采之矿,尚积存一万余吨……欲求经济之独立,惟有自行开采,以图根本解决。查北江地利公司……现拟详细调查以后,责令该公司增加资本,修整机器大举开采”。丝业方面,“土丝为本省输出大宗,每年进款达数千万元……惟据称洋商须开包检定方能装船起运。今为避免垄断计,拟令其售定后,直接输运出洋,万不得已则运由中国口岸再行转运”。国产商品保护方面,“为实现保护中国工厂出品起见:拟设立商品陈列所,先征集出品,分别陈列;拟续设商品展览会,定期开会,比赛审查其优劣,作改良之研究;提倡专利;奖励发明;登记商标,以保其权利,促其精进。……当前经济绝交之际,尚须由种种之应付,庶几乘此机会,国货得至畅销,用途不至缺乏。从消极方面入手,如:必要品特许输入,以资应用;购存品特许发卖,以保商本……从积极方面着想,如:减轻额外捐杂,减免一切捐,轻其成本;利便其运输,沟通其汇兑;以扩充其销路;提倡其仿制,宣传其效用,奖励其精进”。消费合作方面,“拟按照各国成法设立两种制度:消费合作公司,除供给合作分子而外,兼营商业,所得利益作为开支,余利仍为合作分子所得,參照有限公司组织;消费合作公会,完全供给合作分子,无营业性质,经费于货物上公摊,酌加百分之几,依团体之结合组织之”。[9]
为配合现实政治斗争的需要,特别是服务于省港大罢工反帝斗争的要求,广州国民政府于1926年2月27日颁布《广东全省除盗安民委员会组织章程》,提出具有鲜明民族主义色彩的实业政策。该章程提出:“本会本人民与政府合作之宗旨,于最短期间筹划妥善方法,清除省内盗匪,同时发展人民经济,以清盗源”。其中,“人民委员会担任计画发展人民经济事宜,免使人民因经济困难流为盗贼”。委员会宣传大纲表示:“土豪劣绅、官僚、资本家、买办阶级可称是土匪的生殖器,也可称为土匪的保护者。因为他们掠夺人民经济直接和间接都是为土匪生产之机缘的”;“香港、澳门、广州湾是帝国主义者经济侵略的大本营,是广东土匪之逋逃薮。……要土匪无地可容和人民经济发展两件事同时实现,一定要将香港、澳门、广州湾收回,或封锁他们,使化为荒岛。现在计划开辟黄埔商埠,使一切工業商业品,不必靠香港、澳门、广州湾为转输,就是要实现封建他们的计划”。[10]
为切实贯彻政府主导工业化的宗旨,历次南方政府均设立政府职能部门,负责管理经济建设事业。
广州国民政府时期,1925年7月17日公布的《广东省商务厅组织法》规定:商务厅“受省政府之指挥、监督,掌理广东全省地方商务行政,提倡矿业、农产、森林、垦殖、渔牧、丝茶暨工业制造各事业,并监督农商等实业团体”。其中第一科分掌:“关于调剂金融事项”“关于调节物价及出产销场事项”“关于商品原料输出入及国际贸易事项”“关于改良各种生产出品及选择试验动植物种子及预防灾害病虫等项”。第二科分掌:“关于工商出品之考核及赛会陈列事项”“关于保护商业事项”。[11]1926年5月24日公布的《广东省政府实业厅组织法(草案)》规定:实业厅“受省政府之指挥监督,掌理广东全省农工商矿等实业行政事务”。其中第一科分掌“关于工商业保护、监督、奖励,及改良推广事项”“关于官办工商业管理事项”“关于工厂交易所监督、取缔及检查事项”“关于各种公司注册立案事项”“关于商标特许及专卖事项”“关于国际贸易事项”“关于调节物价及出产销场事项”。第二科分掌“关于农林牧渔保护监督奖励及改良提倡事项”“关于农产物、蚕、蜂养育事项”“关于农田、官荒处理事项”“关于筹设林、水产试验传习场所、动植物园、农产陈列所事项”。第三科分掌“关于矿业提倡奖励及监督事项”“关于矿权特许及撤销事项”“关于矿税核定征收事项”“关于矿业及地质调查事项”“关于官营炼厂事项”。[12]1926年7月7日,广东省政府省务会议呈报国民政府:“拟规复权度检定,设局专司,定名为广东实业厅权度检定局……并将全省地方酌分繁简划分为十三区,每区设一分局……此项设局经费,拟在检定权度收入项下酌提四成指拨支销,其余六成解交政府”。[13]
武汉国民政府时期,1927年4月27日公布的《战时经济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战时经济委员会由国民政府特派五人组织之,由委员互推一人为常务委员”;“战时经济委员会之职责,在采取必要的经济方法,以促进革命军作战之胜利”。[14]1927年7月6日公布的《国民政府实业部组织法》规定:“实业部直隶于国民政府,管辖全国农工商水利森林垦殖渔牧等实业,及其设计、组织、管理并监督、指导等项”。其中农林处职掌“关于农林渔牧之设计、保护、监督及奖励事项”“关于农林渔牧之试验改良、推广、指导及选种事项”“关于农林渔牧之产物整理、改进、制造及消费事项”。工商处职掌“关于工商业之保护、监督及改良推广事项”“关于国营工商业之管理事项”“关于工商业之调查及商品陈列、检查、试验事项”“关于发展国际贸易及保护华侨工商事项”“关于商埠之开辟及计划事项”“关于调节物价及出产销场事项”“关于经营监督指导及调剂农、工、商业、金融事项”。[15]
二、南方政府的工商业政策
(一)南方政府的工业促进政策
南方政府在性质上属于地方政府,虽然缺乏中央集权的权威,但是仍然以自身有限的力量大力推进中国的工业化,以期为中国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
第一次护法军政府解体后,军政府领导人之一唐继尧于1918年12月14日在《中国永久和平意见书》中提出:“地方交通以不妨碍国家轨道为限,省政府有建筑之权,其国家划定铁道线路未能克期竣工时,各省得呈明中央集款建筑……专以铁道支线、电报支线为限,则于铁路干线、电报干线……于一定限度内,宜许地方有建筑之权,俟中央政府财力充裕时,仍可收归国有。……开放门户,输入外资,兴办全国路矿事业,以不损害中国主权为限”[16]。值得注意的是,按照唐继尧的设想,这一全方位的工业化和对外开放事业,基本上是由地方政府主动承担本应当由中央政府承担的职责,这展现了该政府远大的政治抱负。
大元帅府政府以一省之力对抗北京政府,而且始终财政窘迫,但是仍然推出其工业化计划。1923年9月24日,大本营建设厅长林森向大元帅上呈《暂行工艺品奖励章程》。章程规定:“关于工艺上之物品及方法,首先发明或改良或应用外国成法制造物品著有成绩者,得按照本章程呈请奖励”;“享有奖励权者,以中国人民为限”。奖励范围包括:“凡关于工艺上之物品及方法,首先发明或改良者,得呈请专利,其年限定为三年、五年二种,由建设部核准”;“凡应用外国成法制造物品著有成绩者,呈请给予褒状”[17]。
广州国民政府也积极推进工业化,以交通业为优先发展方向。1925年8月1日,国民政府监察委员会就职宣言称:“交通为国民经济之枢纽,以便利迅速为其特效,而便利迅速与否,则依其营业管理状况有无进步为断。……故本院随时调查其营业状况之外,更严密监察各交通机关所用之材料有无浪费及浮报之情弊,以期收交通迅速之效”。[18]广州国民政府通过吸引民间资本部分解决资金不足问题。1926年6月4日,广东建设厅长孙科呈报国民政府:“已议决由政府与人民合组黄埔商埠公司,股额定为毫洋二千万元,政府担任筹议一千万元,人民集股一千万元”。[19]
(二)南方政府促进商业的政策
中国早期工业化,由轻工业和商业入手是其基本路径。民族资本主要投资于这两个领域。南方政府因此对商业资本的经营给予特别关注。
南京临时政府时期,于1912年3月7日由政府主导成立兴业贸易株式会社,其社章程规定:“兴业贸易株式会社承中华民国政府之特许,经营军械事业”;“受中华民国政府之特别保护”;“各种货物,由外洋采办来华,倘有不能报关迳入者,由中华民国政府保护进口”[20]。
政府还出面为商业界解决资本阻滞问题。据上海源丰润经理陈董呈文:“商业摧残亦关大局,沪市寝盛时,钱庄票号一百数十家,今只强存二十余家,官设之钱局银行亦复毁伤窒碍,同病相怜,其他事业之状况,可想而知。……伏求云天援手,俟沪关交存领事公会之源丰润押产移还接收之日,除核抵沪关押款外,恳将抵余产业发还清理,俾得早润枯鱼,重图生计”。1912年3月2日,临时大总统令财政总长陈锦涛:“该号经营三十余年,信用素著,一旦为市面牵累,以致辍业。……除令通商交涉使向领事公会提取沪关交存之该号押产,候令财政部核办可也”[21]。
广州国民政府时期,商业政策可在以下文告中窥见一斑。1926年9月7日,《国民政府出师北伐告全国人民书》宣布:“至其他各界,如商人经营大企业者,本政府亦担任谋彼等之经济发展,使国家财富亦得因而加增焉。欲达此目的,则调剂金融,实行统一各种币制,改良交通,取消厘金,保护商业各事为首要之举矣”。[22]
随着反帝日益成为基本国策,广州国民政府的商业政策逐渐呈现出强烈的民族主义色彩。为配合反帝经济斗争,广东省政府于1925年9月4日向广州国民政府提交《中华国货促进会章程》请求批准。呈文称:“排斥外货之举,往岁尝试行之,卒以善后无方,成效莫睹。盖我自海通以来,所有日常需要物品类多仰给外人,国人习于奢侈,安于故常,厌故喜新,已成惯性。……况今世厉行帝国主义不止英、法、日三国为然,若抵制三国之货物,而推销他国之货物,利权仍为外溢,于我国亦岂得耶。查我国经济情形,向无详明说明统计,但就历年海关贸易以观,输入超过输出,近且增至二三万万以上。……以我中国之地大物博,苟人人能知生利,则事事皆有可为。加以原料丰富,工金低廉,但求制造得宜,不患行销无路。……用是合集同志,成立斯会,定名曰中华国货促进会,积极的研究国货之如何进行,消极的外货之如何抵制……使国人日用必需品有充分之供给,恢复积极上之地位,抵制国际间之压迫,促进国货于外侮纷乘之际,运用资本于社会改造之中”。《中华国货促进会章程》规定:“本会以本救国之精神,抵抗帝国主义之经济侵略,促起国人振兴国货为宗旨”;“凡会员自入会日起,以后新买物品,应以国货为主,务使外货渐次绝迹于我国内,以符本会宗旨”;“凡有发明国产货品,足与外货抵抗者,得由本会用全体之力以维持之,并代呈政府奖励,或请予免税专利等事”[23]447-448。10月21日,国民政府常务委员会致函军事委员会称:“提倡国货,实为今日急务,该会所请令行军、政、学各机关,嗣后购置用物,以国货为主,自应照行。除通令各行政机关外,相应函达贵会查照,并希转饬各军事机关一体遵照”。10月24日,广东省政府复呈国民政府:“恳我政府分别令行所属军、政、警、学各公立机关,自后所有公用应行设置购用物品,概以国货为主,刊牌悬挂以示不忘,务使多购一文国货即国家多留一分元气,用以表率民众,以为各界之倡,亦为官民合作之实证也”。[23]445-449
(三)国民革命兴起后“节制资本”原则的贯彻
随着国民革命的兴起,广州国民政府在工商业领域开始贯彻“节制资本”精神。为此,政府专门明确“买办”概念,以打击依附于帝国主义势力的买办资产阶级。
1925年7月9日,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函令称:“本会九十一次会议,汪委员临时动议,请注重特别新兴工业,并不许现任买办为行政官吏及各社团董事案。决议通过并请政府检查各行政机关及社团”。[24]为避免误伤民族资产阶级,1925年8月5日,廖仲恺致函国民政府委员会议称:“据广东全省商会联合会函称:查买办制度,虽始自西人,惟近今华人组织之船务、银行、洋行多有买办之设,原令只云现任买办,未来悉系指广义的中、西行号买办而言,抑单指西行买办而论……查买办二字之解释,系指广义的中、西行号买办,抑狭义的西行买办,理合据情呈请察核”。[25]
这一政策进一步扩展到整个商业领域。1926年1月18日通过的国民党“二大”商民运动决议案指出:“商民中有不革命者,有可革命者”;“买办商人、洋货商人、中外合办银行商人”为不革命商人,而“中国银行商人、土货商人、小贩商人”是可革命的商人。 因此,“商民运动之进行,对于此种不革命之商人,当揭发其勾结帝国主义者之事实”。对于可革命的商人,“当注意多引起其对于政治之斗争,减少其对于经济之斗争,以打破商民在商言商,不问政治心理,并使彼从政治斗争上所得之经验,促其有与农工阶级联合战线之觉悟”。决议案对旧式商会和新兴工业资本家区别对待。对前者,“须由政府从新颁布适宜的商会组织法,以改善其组织,更严厉执行本党不许现在买办为各社团董事之决议案,使一般之买办阶级不能借此种商会活动”。对后者,“宣傳帝国主义与军阀压迫,新兴工业之事,并举出本党之收回关税与裁厘等主张与彼辈利益之关系”。[26]487-488
三、南方政府的农业政策
南方政府促进农业发展的政策,包括两个方面。首先,在农业生产力领域,南方政府发布一系列法令,奖励垦荒,鼓励农业技术改良。
大元帅府政府时期,1923年11月26日公布的《国有荒地承垦条例》规定:“凡承领国有荒地开垦者,无论其为个人或为法人均认为承垦权者”;“非有中华民国国籍者,不得享有承垦权”;“承垦人提出呈请书,经该管官署核准后,须按照承垦地亩纳银一角,作为保证金”;“保证金得以公债票及国库券缴纳”;“承垦人受领承垦证书后,每年度之初,一月内须报告其成绩于该管官署。如满一年尚未从事堤渠疆里工程或开垦者,即撤销其承垦权”;“承垦地之低价除认为有特别价值应公开投承外,分为五等:产草丰盛者为第一等,每亩一元五角;产草稀短者为第二等,每亩一元;树林未尽伐除者为第三等,每亩七角;高低干湿不成片段者为第四等,每亩五角;斥卤沙碛未产草之地为第五等,每亩三角”;“于竣垦年限内提前竣垦者,得优减其地价:提前一年者,减百分之五;提前二年者,减百分之十;提前三年者,减百分之十五;提前四年者,减百分之二十;提前五年者,减百分之二十五;提前六年者,减百分之三十”;“竣垦地于竣垦一年后,按竣垦亩数一律照各该地之税则升税”。[27]
广州国民政府时期,1925年8月12日制定的《广东省商务厅筹议商务行政计划书》建议:“拟由本厅酌设农事试验场实地实验,以便随时供献国民作为改进之指导,一面并通饬各县长、各农会,搜集农产物品,调查生产概况,定为每年举行一次,以资比较而备研究”。[9]
武汉国民政府时期,国民政府专门设立农政部,负责管理农业。1927年5月17日公布的《国民政府农政部组织条例》规定由农政部负责:“关于土地之收管及分配事项”“关于土地改良及水利事项”“关于农业技术改进事项”“关于雇农、佃农、小农等保护事项”“关于增进农村经济,筹设农民银行、合作社等事项”“关于农民失业救济事项”。[28]
其次,在生产关系领域,南方政府主要通过推行减租政策,调整农村生产关系,促进农业生产力提高和技术进步。
1923年10月27日,广东省财政厅长邹鲁向大元帅上呈《广东田土业佃保证章程》。章程首先宣称:“粤省田土多批给佃户耕种,每有业主易批或佃户踞耕等事,致起诉讼。推原其故,皆由租赁批约订后,未得官厅保障所致。兹为保障农民承佃权利,及维持业主所有权之安全起见,特设本章程保证之”。章程规定:“凡租赁沙田、海田、潮田、山田、围田、基塘、果园、葵园、晒地,以种植、畜牧、农产、水产等品者,不论向业主直接承佃或向批家间接转租,皆由田土业佃保证局转发执照,以资保证”;“租项无论上期下期分年分季,佃户须依批约缴交,不得拖欠霸租”;“佃户承租田土除另有特约外,凡租期届满解约时,须将原址丘段亩数点还业主,不得转移侵匿”;“业主非俟佃户批租期满,不得易佃及加租”;“批租期满,由业主另定租项。招佃时,如原佃租价相等,应由原佃优先批赁”;“执照费以一次过为限,按照租额值百收三,业二佃一,分两年缴纳”。[29]这一法令表面上是明确业佃关系,并不明显偏向业佃任何一方,但是客观上有利于保障农民佃权,稳定其经营权,为进一步减租做好准备。
广州国民政府时期,1926年1月18日,国民党“二大”农民运动决议案提出:“为解决农民目前痛苦,共同的就是取缔高利贷、高利押,废除父债子还,取消旧租,取缔买办阶级垄断物价,取消一切苛细杂捐及额外征收;创办农民银行,创办购买合作社,贱卖合作农业合作社;整顿水利,救济灾荒,改良农业”。雇农方面,“第一,应该增加工资;第二,应该要求减少工作时间;第三,应该改良待遇,至青年雇农及女雇工,应该工资待遇与成年平等”。佃农方面,“第一,应该废除包农制;第二,应规定最高限度租额;……第四,应該取消押租额,与上期租,并一切租额外附加物品;第五,应该荒年免租,其生产费额并由地主补偿;第六,应该禁止地主无故加租,无故换田,地主应纳之钱粮税捐,由地主缴纳”。自耕农方面,“第一,应该取消田赋正额以外的加捐,及一切额外征收,严定田赋法定额;第二,应该制止预征钱粮;第三,应该取消无地钱粮,整理田土经界”。[26]483-484 1926年9月7日,《国民政府出师北伐告全国人民书》宣布:“为使吾国经济,尤其是农业得以发展,本政府谨提出修改征税法及取消额外征收二事,俾得实行,以苏民困。同时本政府亦愿担任保护纲领免受地主之压迫”。[22]981
武汉国民政府时期,1927年3月16日,国民党第二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三次全会对农民宣言表示:“农民在政治争斗胜利之后,经济争斗便随着开始。农民经济争斗的意义,为反抗帝国主义、军阀,特别是地主阶级的剥削,本党联席会议议决政纲有如下数条:一、减轻佃农田租百分之二十五;二、禁止重利盘剥,年利不超过百分之二十;三、禁止上期租;四、禁止预征钱粮;五、禁止包佃制”。[30]总之,广州和武汉国民政府的减租政策,有利于在减轻地主剥削的基础上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客观上有利于农业生产力发展和技术进步。
综上所述,中华民国南方政府通过一系列法律保障私人财产所有权。在此基础上,南方政府根据孙中山“三民主义”中“民生主义”的要求,一方面积极促进民族工商业发展,另一方面主张由政府主导工业化进程。为切实贯彻政府主导工业化的宗旨,历次南方政府均设立政府职能部门,负责管理经济建设事业。随着国民革命的兴起,广州国民政府在工商业领域开始贯彻“节制资本”的内容,反帝色彩日益鲜明。农业方面,南方政府促其发展的政策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在农业生产力领域,南方政府发布一系列法令,奖励垦荒,鼓励农业技术改良;另一方面,在生产关系领域,主要通过推行减租政策,调整农村生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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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广东全省除盗安民委员会检送组织章程及秘书处细则请举出代表函(1926年2月27日)[M]//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四辑.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51-57.
[11]国民政府公布广东省政府商务厅组织法令(1925年7月17日)[M]//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四辑.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1100.
[12]国民政府公布广东省政府实业厅组织法令(1926年5月24日)[M]//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四辑.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1103-1105.
[13]广东省政府为划一权度设局检定等呈批(1926年7月)[M]//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四辑.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1111.
[14]国民政府秘书处抄送战时经济委员会组织条例函件(1927年4月27日)[M]//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四辑.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1127.
[15]国民政府秘书处抄送实业部组织法函件(1927年7月6日)[M]//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四辑.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1128-1130.
[16]唐继尧关于召开和平会议地点电稿(1918年12月14日)[M]//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四辑.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170.
[17]大元帅指令第492号(1923年10月4日)[M]//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近代史资料编辑组.陆海军大元帅大本营公报选编.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190.
[18]国民政府监察委员就职宣言(1925年8月1日)[M]//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四辑.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42.
[19]国民政府关于黄埔开港计划令件(1926年2-10月)[M]//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四辑.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1532.
[20]临时大总统批(1912年3月29日)附王敬祥等创办兴业贸易株式会社呈(1912年3月7日)[M]//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二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81:275.
[21]临时大总统关于处理前清沪道押产令(1912年2-3月)[M]//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二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81:281-283.
[22]国民政府出师北伐告全国人民书(1926年9月7日)[M]//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四辑.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
[23]广东省政府转送中华国货促进会请求立案呈暨国民政府批(1925年9-10月)[M]//中國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四辑.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
[24]国民党中执会关于不许现任买办为行政官吏及各社团董事函令(1925年7月)[M]//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四辑.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126.
[25]廖仲恺致国民政府委员会议呈(1925年8月)[M]//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四辑.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127.
[26]国民党“二大”会议关于商民运动决议案记录(1926年1月18日)[M]//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四辑.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
[27]大元帅指令第660号(1923年11月26日)[M]//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近代史资料编辑组.陆海军大元帅大本营公报选编.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246-249.
[28]国民政府秘书处抄送劳工部农政部组织条例函(1927年5月17日)[M]//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四辑.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86.
[29]大元帅指令第581号(1923年11月6日)[M]//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近代史资料编辑组.陆海军大元帅大本营公报选编.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233-234.
[30]第二届中执会第三次全会对农民宣言(1927年3月16日)[M]//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四辑.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397.
A Study on the Industrial Policies
of the Southern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WANG Ming-qian
(School of Marxism,Xiamen University,Xiamen,Fujian,361005)
Abstract:The Southern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guaranteed the ownership of private property through laws. On this basis, the Southern Government advocated the government-led industrialization process and actively promoted the development of national industry and commerce. With the rise of the National Revolution, the Nationalist Government in Guangzhou began to implement “capital restraint”in the field of industry and commerce, with increasingly clear anti-imperialism. In agriculture, the Southern Government rewarded land reclamation and encouraged the improvement of agricultural technology in the field of productivity, while in the field of production relations, it adjusted rural production relations by implementing the policy of rent reduction.
Key words:Southern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industry; industry and commerce; agriculture
责任编辑 许小晓 石恩宇
收稿日期:2021-08-19
作者简介:王明前(1971-),男,江苏苏州人,厦门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