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易刚
孝为人之根本,为人不能忘本要学会饮水思源的道理。
父母与子女是最亲近的直系血亲,所以常人认为,父母一旦过世,作为子女,理所当然就成为继承父母遗产最优先的人。但是,如果从法律角度来看继承问题,就不一定了。在有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等存在的情况下,“父(母)去世、子(女)继遗产”的事情或许就没那么简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最近就依法对一起遗赠扶养协议的案件,作出判决:“被继承人前夫作为《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因尽职履行了照顾义务,故获得协议约定的遗产。”面对此判决,法定继承人不同意,提出了上诉……
俗话说得好:百善孝为先。可在现实生活中,不是所有子女都乐意尽孝。
柳州市有一位母亲,丈夫早逝,她独自将儿子拉扯成人。可是,在自己身患重病、苦求儿子行孝之时,却遭到儿子拒绝。失望至极、悲愤交加的母亲,作出一个石破天惊的决定:将自己名下那套价值7位数的房屋遗赠与愿意服侍她的外人。而这个愿意服侍她的外人,则是与她已经形同陌路的前夫。此事在当地引发不小的震动,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我们把时光拉回到20 世纪80年代中期。1986年,居住在柳北区的赵秀敏与钱玉强喜结良缘。不久,他们生育一子,取名钱柳平。初为人父人母的夫妻俩,对初生婴儿精心呵护,宠爱有加。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他们原以为美满的婚姻可以长久持续下去,岂料,还未到“7年之痒”,钱玉强就因故离世,留下孤儿寡母。
为了不让失去父爱的钱柳平遭受任何委屈,悲痛中的赵秀敏暗自决定,在儿子尚未成年之前,决不考虑自己的婚姻问题。
就这样,时光在煎熬中来到2012年。这时的钱柳平已经到了成家立业的年龄。感觉到自己身体每况愈下的赵秀敏,在朋友的介绍下认识了男子李桂松。两人经过一段时间了解,感觉还行,便在2014年登记结婚了。婚后,双方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然而,母亲再婚,儿子钱柳平的心里挺不是滋味。
没想到,“相爱容易,相处太难”的魔咒,在这对重组夫妻身上也上演了。由于双方性格不太合拍,彼此又做不到理解或忍让,加之赵秀敏身体欠佳,婚后第3年,婚姻便亮起了红灯。无奈之下,他们选择了好聚好散。
第二段婚姻结束后,心力交瘁的赵秀敏疾病缠身,病情于2019年逐渐恶化。由于长期卧病在床,行动很不方便,赵秀敏需要有人陪护,而她早年因拆迁获得的20 多万元补偿款,也因治病所剩无几,她请不起护工。
怎么办?赵秀敏思来想去,便向儿子求助。可是没想到,钱柳平拒绝了母亲,并表示不愿意负担母亲后续治疗的费用。
真是晴天霹雳,赵秀敏万万没想到,自己含辛茹苦将儿子拉扯成人,儿子现在居然如此无情。她暗自垂泪,伤心欲绝。
怎么办呢?指望儿子来服侍自己,已经成为泡影,赵秀敏只有另辟蹊径。自己囊中羞涩,生活举步维艰,谁愿意无偿侍候一个风烛残年、穷困潦倒的病人?
经过苦思冥想,走投无路的赵秀敏,想到了前夫李桂松。
都说“一日夫妻百日恩,百日夫妻似海深”,李桂松知道,赵秀敏是在无助的情况下,才抱着最后一丝希望,请求他能看在曾经夫妻一场的份儿上,伸出援手的。
毕竟夫妻一场,在共同生活期间也没有什么大的矛盾,只是因为性格不合而已。所以,面对前妻赵秀敏的请求,李桂松沉思片刻后,还是答应了。与此同时,赵秀敏为了不让李桂松家里家外为难,许诺自己过世后,愿意将那套90 平方米的拆迁安置房赠与对方。
之后,双方在律师见证下,签订了一份协议:详细约定了医疗、饮食起居等生活安排以及扶养遗赠等事项的权利、义务。
协议中明确约定,李桂松如果能尽职尽责履行义务的话,那么等赵秀敏过世后,其名下的房屋就赠与李桂松。
李桂松是个讲义气的人,签订协议后,他依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也尽职尽责,直至赵秀敏离世。
可是,当李桂松处理完赵秀敏的后事不久,拿出协议书去找钱柳平主张自己的权利时,却遭到对方的排斥。钱柳平不同意按照其母亲的遗言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懊恼的李桂松打算走司法程序。冷静下来后,他想到钱柳平毕竟还年轻,比较任性,不如再找他谈谈,最好能够心平气和地解决这个问题,这也是赵秀敏生前希望的。
两人再次会面时,李桂松和颜悦色地对钱柳平说:“你母亲就你这么一个宝贝儿子,她的本意肯定是不想将自己的房屋留给外人的。可是,她在无钱医病又急需人陪护、照顾的情况下,你却出言不逊,视而不见,导致你母亲伤心欲绝,心灰意冷,不再指望你。于是,她与我联系,并签订了这份协议。我也依约尽职尽责地履行了扶养义务,并妥善办理好了你母亲的丧葬事宜。我认为,我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内容继承这套房产。毕竟逝者为大,其遗言应该得到兑现才是。”
对此观点,钱柳平并不同意,他认为自己的母亲赵秀敏与李桂松签订的协议书,并非其母亲真实意思的表示。理由是:首先,其母亲当年病急需用钱,在此情况下,才被迫与李桂松签订了这份失之偏颇的协议。其次,李桂松并未按协议书中的约定履行义务。再者,协议书中约定的权利与义务根本就不对等。李桂松扶养照顾、安葬母亲不假,但花费的金额仅有区区数万元,却约定在履行职责后,获赠价值百万元的房屋,这也太有失公平了!
而他,作为唯一的儿子,是母亲最亲近的人,母亲生病,他当然会出钱出力。况且,子女继承父母遗产是法定的,也是天经地义的……
钱柳平不想再与李桂松浪费口舌,他直言不讳地表示:“我母亲名下的房屋应当按法定继承来处理。对于您扶养、丧葬支出的开销,我可以从我母亲的遗产中扣除。”
李桂松在与钱柳平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只好一纸诉状,将钱柳平告上柳北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自己能够合法继承赵秀敏名下的房屋。
2022年2月,柳北区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
经审理后法官认为,赵秀敏与李桂松签订的协议书,性质上属于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签订过程是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签订完成的,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根据现有证据所查明的事实,李桂松对赵秀敏生前尽了照顾义务,在赵秀敏去世后也为其处理了殡葬等事宜。据此,法院认为,李桂松有权依据协议的约定,取得赵秀敏名下的房屋。
另外,关于钱柳平主张其作为儿子也有出钱出力照顾母亲,理应继承遗产的观点,法院认为,首先,赵秀敏在疾病缠身,既无钱医治又无人照顾的情况下,才与李桂松签订了协议书,约定由李桂松对赵秀敏进行照顾、支付医疗费并处理丧葬事宜。赵秀敏将其财产赠与李桂松,系赵秀敏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认定有效。而钱柳平作为赵秀敏的儿子,在母亲患病情况下未履行其本该承担的主要赡养、照顾义务。
赵秀敏去世后,钱柳平又以遗赠扶养协议对法定继承人明显不公为由,主张法定继承分配案涉房屋,这有悖常理,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其次,赵秀敏与李桂松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并不排斥其他亲属、朋友基于亲情、友情对赵秀敏进行照顾。故此,法院对于钱柳平的上述辩称不予采信。毕竟,我国法律规定的继承方式有几种: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扶养协议。
在这里,有必要说明一下:法定继承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直接继承;遗嘱继承是按照被继承人生前遗嘱进行继承;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订立的,以被扶养人生养死葬以及财产的遗赠为内容的协议。遗赠抚养协议在我国的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中已有相当成熟的经验,它常常能在老人自主、自愿的情况下,更好地满足老人晚年所需的物质供养、精神支持或陪伴。
但由于受遗赠人大多与被扶养人没有直接的亲属关系,甚至可能是由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组织担当,有着较强的商事性,加上有偿遗赠付出的金钱可能会大于、等于或小于受遗赠人所取得遗产的价值,导致继承开始后,法定继承人往往因为没能分到遗产或少分遗产,而产生强烈的抵触情绪。
综上,柳北区法院依照法律的相关条款之规定,判决李桂松受遗赠取得赵秀敏名下房屋的所有权利。
钱柳平拿到判决书后不服,在法定时限内,上诉至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改判——按照法定继承。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根据案件证据,还原到被继承人赵秀敏与前夫李桂松签订的协议,不难发现,无助老人先向儿子求助,当确定儿子不愿意履行赡养义务时,最后选择通过法律途径,寻求了一个有人愿意为其养老送终的解决方案。故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判决并无不当。
于是,2022年8月上旬,柳州市中院驳回了钱柳平的上诉,维持柳北区法院的一审判决。
点评
饮水思源是常理,人生百态孝为先
孝亲敬老是人类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一种最美好的道德。 如果一个人连自己的父母都不敬爱,连孝敬父母、报答养育之恩都做不到,那么谁还会相信他是个有爱心、有责任感的人呢?
孝为人之根本,为人不能忘本,要学会饮水思源的道理。 父母千辛万苦的养育之恩大于天,父母对儿女刻骨铭心的爱深于海,父母对子女寄予无限的希望长于路。 这种大于天、深于海、长于路的亲恩,理当刻骨铭记。 本案中,作为儿子的钱柳平,既然选择了不赡养母亲、不尽孝道,那么继承开始,他也就无权继承房产。
不孝敬父母的行为不能不引起我们的反思:一味地强调父母的养育之责, 长期依赖父母的供养,或把父母的积蓄和家产据为己有, 视父母为保姆,恨不能把老人最后的力气榨干。这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会遭到社会强烈谴责。因而,孝敬父母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是对每个为人子女最基本的道德要求。
尊老敬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而赡养老人是每个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 故此,每个子女都应当怀揣一颗尊重老人、 敬爱老人的心,尽心竭力奉养好自己的父母,使其安度晚年,让尊老、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能够蔚然成风。
赡养纠纷的妥善处理,能够为全社会营造“尊老爱幼”的良好风气,为弘扬孝道文化提供充足的司法保障。通过该案,以期告诫,子女应当依法履行应尽的赡养义务。
(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