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制度在县级种子管理中的实践探讨

2023-07-13 10:41李春艳高明清王维俊刘小龙关向东
特种经济动植物 2023年7期
关键词:种子法备案农作物

●李春艳 高明清 王维俊 刘小龙 关向东

(1.新疆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新疆 伊犁 835300;2.昌吉州登海种业有限公司 新疆 昌吉 831100;3.乌鲁木齐柴窝堡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 新疆 乌鲁木齐 830000)

自2000年以来,种子市场全面开放,经营从业人员增加,县级逐渐成为种子经营的终端市场,种子生产经营门槛低、品种“多、乱、杂”等问题也成为了县级种子市场监督监管的重点和难点。作为种子流通的终端、没有事前监管措施的县级种子管理部门,做好种子生产经营备案是一项行之有效的措施。

1 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制度的完善和意义

1.1 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制度的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历经四次修正、修订,从最初只要求种子生产企业在设立分支机构的情况下进行备案,到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包装种子的所生产经营的农作物种子均需要到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完成备案;引种自同一生态区的地域农作物品种需要到引种品种和区域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完成引种备案[1]。随着社会与经济的不断发展,委托生产和委托代销成为种子企业生产经营的主要且有效方式。

1.2 备案制度的意义

当前我国种业发展已经进入4.0时代,2022年修订《种子法》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将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制度细化到生产地点、建立生产台账等,对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地点要求具体到县级,非主要农作物种子明确到省级,更有利于实现对种子流通范围的全程监管[2]。这是种业振兴时代下构建种子市场监管网络,加强种子市场监管力度,保障种子质量,实现种子追溯的重要举措,也是县级种子管理部门重要的职责和措施,更是种子生产经营主体维护自身权益、广大农牧民保护合法利益和农业生产安全的关键所在。

1.3 备案制度的重要性

备案制度强化了农业农村部门对种子生产、流通的监督管理。辖区生产经营的品种分布更加明了,种子追溯更快捷。无论是因为种子质量问题还是抗性问题,都能快速地运用《中国种业大数据管理平台》进行信息查询。随着备案制度不断完善,生产经营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和假冒伪劣种子的违法行为得到有效的治理,从而净化种子市场,缩减市场监管的工作量。

2 种子生产经营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1 农作物种子生产主体备案不及时

察布查尔伯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域内B、C类持证2家,为本州企业(1家自治区龙头企业、1家自治州龙头企业);持有A、E类分支机构2家,为区外入驻企业;种子经营门店100家。每年来自全国各地种子生产企业30余家在自治县委托生产各类农作物种子(杂交玉米品种超100个),年平均农作物种子生产面积在4000 hm2以上(杂交玉米制种面积3333.3 hm2)。通过调取《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数据,发现生产备案时限拉得比较长,比如2021年种子生产备案从3月初至8月底仍在陆续备案。在常规种子市场监督检查中,通过查阅种子发货票据发现,经营不分装备案数量与实际采购数量不符,存在同一个品种多次采购只备案一次的现象。

2.2 种子生产经营企业(门店)人员法律意识淡薄

《种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种子生产经营的行为有明确的规定:生产经营的种子要在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备案,规范提交种子备案的材料,履行备案责任,做到种子的可追溯性。自治县2021年完成种子受委托生产备案2830.9 hm2,25个网点41单;完成经营不分装备案58个网点221单。2022年种子受委托生产面积4076.5 hm2,24个网点40个备案单;完成经营不分装备案24个网点144单(表1)。2022年度的备案单和备案网点较2021年有所减少,且生产经营主体备案数未过半,说明部分生产经营主体未按照要求在生产、经营销售前履行责任。部分经营主体以年纪大、学历低、不会操作电脑或者智能手机等原由,不自觉履行备案责任。

表1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单、备案网点统计

2.3 备案系统功能不完善,监管难度大

备案系统对备案者注册信息审核不严格,很多生产经营备案者存在多个账户,系统未开启自动审查提示功能。如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号和营业执照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含有的英文字母、数字及受委托生产企业(人)基本信息中含有的英文字母未要求格式统一,导致备案表中信息错误频出,从而加大了备案者和管理人员的工作量。备案者在注册成功后,基本信息不能再修改,角色之间不能互相转换。如需修改信息,需要重新注册新的账户,且无注销功能。同时,手机APP种业通与电脑PC端农作物种子企业集成业务办理平台的密码不通用,加大了备案的难度。手机备案APP种业通客户端,多个手机可以同时登录和操作同一个账户,且更换设备登录时不需要安全验证,存在隐患。

2.4 农作物种子企业集成业务办理平台缺乏关联性,加大了管理人员的工作难度

农作物种子企业集成业务办理平台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基本信息未建立关联性,未对种子生产地点设置自动识别功能,管理人员需要对种子生产者提供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主副证真实性进行一一比对,核对种子实际生产地是否已变更登记。此项工作加大了管理人员的管理难度和审核工作量。比如,小部分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在更换种子实际生产地点时,未及时在许可副证中变更生产地点,同时已经播种完成;受委托生产主体在填写种子生产备案信息时,不符合《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3 完善种子备案制度及建议

3.1 健全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制度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重在完善事中、事后各项事宜。在备案过程中有两个工作重点:一是种子生产备案。新修订的《种子法》重点聚焦新增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扩大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及保护环节、加大对假劣种子的打击力度、完善侵权赔偿制度以及加强种质资源保护等五个方面,加重了对授权品种的侵权处罚力度。2022年新修订《种子法》中也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最高处罚额度由人民币200万提升至500万,加大了打击侵权违法行为力度。建议在制种玉米蜡熟期,随机采取果穗寄送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真实性鉴定。二是种子经营备案。县级种子经营有经营不分装和受委托代销两种模式。为了便于管理,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遵循“谁经营谁把关、谁销售谁把关”的原则,要求辖区内经营不分装种子的经销门店进行备案,提交农作物种子的相关资料,保证种子市场经营秩序规范,保障经营者及农民的合法权益。

3.2 完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实物备案留样制度

县级农业农村种子管理部门需要依照种子生产经营人员建立生产经营性档案,在备案时要求杂交制种农作物亲本种子各留存一份样品,严格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要求至少保存两个生产周期。在销售种子的过程中,种子管理部门对销售的种子履行监督职责,随机抽样,实物备案。

3.3 健全完善农作物种子管理集成平台

在统计生产经营种子品种、数量、生产面积等详细信息时,平台需要逐一点开查看详情,在查询详情后返回时,又回到最初的第一页,也缺少将品种统计导出Excle项,给统计管理查询带来很大不便。建议插入查询导出功能,方便管理部门统计生产经营的品种、面积、销量等数据。

3.4 健全完善农作物种子企业集成业务办理平台

2022年1月21日修订后发布实施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种子生产地点为种子生产所在地,不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限制,由申请人在播种前3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变更登记生产种子地点,并提交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及生产基地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在成功变更种子生产地点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中的种子生产地点与实际生产地点一致,方可填写并提交种子生产备案相关手续。反之则禁止填写备案相关信息。

4 总结

县级农业农村种子管理部门需要依据新《种子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重根本、求创新、厚植根基、谋长远,健全完善种子备案制度以及相关内容。通过备案制度掌握县级种子生产经营农作物品种及品质,了解种子市场基本情况。在种子管理部门、种子生产经营主体和广大农牧民三方共同努力下,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种子事故的发生,避免不合格种子进入市场,保证县级种子生产经营市场稳定发展,农牧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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