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春荣
刘少奇加入中国共产党后即从事党的工人运动,曾参与领导安源路矿工人大罢工取得胜利,在中共六届四中全会当选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不久即任临时中央职工部长、中华全国总工会组织部长,担负起领导全国职工运动之重任。关注苏维埃劳动法的执行、修改情况,推动苏维埃劳动法顺利实行,回归其初心,就是他履职的成果之一。
一
苏维埃劳动法的源头,可以追溯到1922年8月,中共领导下的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拟定的《劳动法案大纲》。这个由该部“斟酌各国劳动法拟定的”“最低限度”的大纲,首次提出了承认劳动者集会结社、同盟罢工、团体缔约、国际联合权,提出了实行8小时工作制、保护青工女工禁用童工、保障工人最低工资、设立劳动检查和劳动保险,以及工人享有休息权及受补习教育机会等立法要件,显示了对劳动阶级切身利害的关切。
苏维埃劳动法的雏型,是1930年5月,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和中国共产党为主发起的、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通过的劳动保护法令。这个准备在苏区实行的法令,有确定8小时工作制,青工6小时工作制,规定最低限度工资,决定失业保险制度,对资本家征收失业保险税,女工产前产后休息8周且工钱照给,实行社会保险制度,设立劳动检查所监督资本家等内容。
1931年11月,在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其母本为共产国际远东局代为起草的劳动法草案。这是苏维埃劳动法的第一个正式的、在苏区实行的法律文本。它承袭了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通过的劳动保护法令基本规定,在此基础上充实细化,体现了第一次全苏大会宣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的苏维埃的基本任务。
这部劳动法分总则、雇佣的手续、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工资、女工青工及童工、劳动保护、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地方的组织、社会保险、解决劳动冲突及违犯劳动法的机关、附则等12章、75条。其对劳动阶级的关怀跃然纸上,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却难以落实兑现,甚至起了反作用。1932年11月7日公开发表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周年纪念向全体选民工作报告书》就坦言:现在城市中相当的实现劳动法一部分——8小时,休息制度,集体合同等,但还有许多未能实现,特别是在乡村中对于劳动法还未具体地来实施。“这些对于保障工人利益上是有损失的,我们应当公开承认这是一个错误,必须立即纠正的。”
客观地说,中央苏区处于边打仗边建政的条件下,要从容落实劳动法全部规定,是不现实的;而更难办的是劳动法本身有不少超出苏区实际的要求,根本就无法兑现,甚至要起反作用。这种一厢情愿、有违初衷的现象,当然不能不引起刘少奇的关注。
二
刘少奇于1932年冬经组织安排离开上海,进入中央苏区。次年1月,中共临时中央从上海迁至中央苏区首府瑞金,并与苏区中央局合并为中共中央局。中华全国总工会也随之迁来瑞金,与全总苏区执行局合并为全总苏区中央执行局。中共中央局总负责人博古重新启用因共产国际远东局干预而撤职的刘少奇,担任全总苏区中央执行局委员长,领导全国各苏区的工会工作。此前,刘少奇在第一次全苏大会已当选为临时中央政府中央執行委员会委员。1933年春夏间,他叉被中央执行委员会先后委任为中央工农检察委员会委员、中央劳动部副部长。显然,这样的人事安排为刘少奇了解劳动法的执行情况,提出对劳动法的修改和落实意见,创造了良好条件。
1933年2月25日、26日,闽赣两省、瑞金直属县及附近各县市劳动部长联席会议在临时中央政府举行。22位劳动部长与会,闺赣两省职工联合会、中央印刷厂、中央造币厂均派代表出席,刘少奇以全总苏区中央执行局代表身份到会指导。大会除检阅各级劳动部工作外,对于劳动法的实施、解决失业及救济失业工人、劳动检查、社会保险、劳动部与工会关系、劳动部本身组织、劳动法庭等问题,均进行了详细讨论,并作出相应决议。来自各地的劳动部长大多是从事实际工作的干部。他们对实施劳动法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基本上都是亲身感受;对于如何结合当地实际有效贯彻执行劳动法,也有不同角度的认识与思考。这些都是刘少奇过去难以了解到的实际情形,为刘少奇深刻评判劳动法的优劣长短,进而加以修改完善打开了思路。4月16日,他(以唐开元的化名)受邀参加苏区马克思主义研究会举办的第一次学术演讲会,作了有关《劳动法》的学术讲演。
为深人实际掌握第一手材料,刘少奇数次来到距瑞金仅40公里的闽西首府、人称“红色小上海”的长汀县调查研究。中共福建省委、省苏政府和省职工联合会都设在这里。刘少奇得以多方面多角度进行调查研究。他从市场商户、工会组织、政府职能部门分别了解到当地实行劳动法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从工会角度看,突出的问题是对工资、工时、休息时间、社会保险,以及其它社会福利待遇等,提出了超越苏区经济社会条件(如小农经济、墟市贸易、手工生产等)所许可的范围。如机械地规定所有雇佣劳动者都实行8小时工作制,每个工人每周须有42小时连续休息,各种公共的及地方的纪念日、节日都得休息,且薪资照发,所有劳动检查机关和工会特许的额外工作,工人须领双薪,还有工人要求一旦得不到满足便罢工相逼等。这样做的结果,导致劳资两败俱伤,打击了苏区的私营经济和合作社经济。1933年5月的《福建省工联第四次执委扩大会的决议案》就坦陈:“是犯了机械地执行劳动法错误,不按企业大小订立合同,提出许多‘左的要求,这就是没有站在苏维埃经济利益上而只顾到行会利益。这些错误最主要表现在汀州市(即长汀县)与宁化的工人中,特别是在店员中。”在刘少奇(还有全总苏区中央执行局副委员长兼党团书记陈云)的正确指导下,福建省职工联合会纠正了贯彻劳动法工作中的偏差。汀州市等地对劳动合同进行了审订,修改了不符合实际的一些条文,也建立了监督生产委员会,要求政府设立劳动介绍所,尽快先雇佣失业工人,以及整理社会保险金,特别是督促雇主、老板尽快恢复工厂、作坊生产和商店的营业。这些举措的实行使劳动法得以落地生效,劳资双方都有利,市面日渐繁荣,工农关系更密切。
针对实际贯彻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情况,中央执行委员会决定修改一苏大通过的劳动法。同时为提高全体雇佣劳动者的利益,巩固工农的经济联盟,发展苏区生产,加强苏维埃政府的战斗能力,中央执行委员会特委托劳动法起草委员会重新拟定劳动法。重新拟定的劳动法草案脱稿后,劳动法起草委员会用油印印刷出来,分送各机关各企业各群众团体征求意见。1933年5月1日,中国店员手艺工人第一次代表大会在瑞金召开,刘少奇主持会议。会议讨论并通过了重新拟定的劳动法草案。刘少奇还在会上作了《关于革命形势和工会工作任务》的报告。又经5个月的修改完善,修正后的劳动法终于于10月15日由中央执行委员会重新颁布。
新的劳动法设总则、雇佣及取得劳动力的手续、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工资(劳动力的报酬)、妇女及未成年人的劳动、学徒、保护与津贴、劳动保护、社会保险、集体合同、劳动合同、职工联合会及其在企业机关商店中的组织、管理规则、解决争执及处理违犯劳动法案件的机关等15章、121条。较之于初版劳动法,新劳动法各项规定较合于苏区实际,涉及的方方面面也更周到。毫无疑问,刘少奇对劳动法的修改付出了很多心血精力,贡献良多。
三
苏维埃劳动法在苏区经济生活中能否既如愿维护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又对发展经济、巩固并壮大苏区物质基础有利,是刘少奇时时念兹在兹的大事。他除了面对面地指导各地各级工会和劳动部门正确贯彻执行劳动法,还将自己的认识与思考写成文章,公开发表,使之更广泛更及时地对各地正确理解和执行劳动法产生积极影响。仅1933年,他就在全总苏区中央执行局机关报《苏区工人》发表了《在两条战线斗争中来改订合同》《在改订合同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停止“强迫介绍”与救济失业工人》,以及《模范的工人要求纲领》等几篇文章。
《在两条战线斗争中来改订合同》一文指出,在各地工會改订集体合同时,既要纠正工人中某些过高的要求、狭隘的习惯和行会的偏见,同时又要反对牺牲工人阶级利益的右倾机会主义,最大限度地来保护和增进工人群众的利益。这就涉及到怎样正确执行劳动法问题。修改的劳动法(草案)虽然一般来说是正确的,但不能机械执行,而规定的许多“例外”以及带有伸缩性的条件,正是修改劳动法的主要精神之一。照抄旧的劳动法不对,照抄新的劳动法依然不对,因为后者也是为了在工业中实行的,在农业及小手工业中还是属于“例外”的。机械地执行,同样会犯错误的。在改订合同时,提出使企业非倒闭不可的要求,蛮不讲理地要雇主雇佣工会强迫介绍去的工人,甚至采用总同盟罢工方式逼使资方就范,都是“左”的错误,必须纠正。另一方面,也要防备资本家和反革命分子利用劳动法的修改和“左”倾错误的纠正之机,企图向工人反攻,企图使工人离开苏维埃与工会。对资本家和反革命分子的此类活动,应该给予严厉的打击。
《在改订合同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一文提出,集体合同的期限不宜太长或太短,须视具体情形而定,一般而言以一年为好。农业工人的合同宜初春订立,店员手艺工人的合同以公历一月(阴历当年年底前)订立为好。商店店员的合同在订立时,要考虑敌人的封锁,商店营业的好坏,即考虑店员生活和雇主营业两个方面。
《停止“强迫介绍”与救济失业工人》一文,批评一些地方的劳动部门或工会强迫介绍工人到雇主处,要雇主雇佣的做法,既于法无据,又只能起“挖肉医疮”的负作用,实在不可取。强迫介绍不仅不能解决工人失业问题,而且可以使失业增加,给怠工的资本家工以关门停业的借口。“强迫介绍”源于为失业工人找出路,停止强迫介绍后就要认真解决失业工人的生计问题。不肃清忽视失业工人切身利益的右倾机会主义,便不能纠正“左”的强迫介绍的错误。文章指出,当失业工人饿饭的时候,工会与苏维埃应从资本家剥削者那里抽出钱来,给失业工人以救济。乡村中的失业工人,必须在查田运动中解决他们的粮食困难。工会应组织失业工人从所得津贴中,划出资本来组织合作社等,为工人找工作。所有的救济工作,必须充分发挥工人的积极性,动员工人参加革命战争,参加工人师,以及参加政府的一切工作。
《模范的工人要求纲领》一文,是刘少奇在1933年6月,细读苏区运输工会制定的《关于江西木船工人的要求纲领》后,认为该纲领较能根据工人和企业的特殊情形,来提出工人的要求,而不是照抄劳动法,于是撰文推荐。文章称赞该纲领是创造性地运用劳动法的典型,脱出了照抄劳动法的旧习,可以称为模范的工人要求纲领。文章提出,要根据工人的切身要求、地方的生活程度、雇主的营业情形,以及该项产业的特殊劳动条件等,来活跃地运用劳动法上的条文。
仅从上述数文,我们便不难看到刘少奇对主要适用于大城市大工业的劳动法,抱有十分清醒的认识;对如何在以农业和小手工业为主要经济形态的苏区,灵活地、正确地执行与运用劳动法,经过深入精细的调查研究后提出的意见,是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符合苏区实际,也符合工农群众的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
值得一提的是,与刘少奇同时在瑞金领导苏区和全国职工运动的陈云,对正确执行苏维埃劳动法也有很好的主张。他也反对在领导苏区工人的经济斗争中,机械地执行只适用于大城市的劳动法,而出现的种种“左”的错误倾向;认为党和工会领导经济斗争必须纠正官僚主义,“不能不顾实际情况,不体现出各个企业的不同工人的具体要求,千篇一律地抄录劳动法”。他还亲身到汀州,指导当地党组织与工会开展订立劳动合同的工作,取得劳资和政府、工会各方都满意的效果。刘、陈二人互相配合共同发声,成就了我党在苏维埃运动中反“左”斗争的一段佳话。
(责任编辑:贾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