蹇昶 杨宗科
摘要:舆论失焦现象中的网络暴力是互联网时代话语民主的畸形产物,不仅侵害了受害者的法律权益,也给受害人生活带来严重影响,亟需完善法律规制。舆论失焦导致网络戾气严重,舆论环境有序建设面临巨大挑战。只有完善相关法律体系,保护个人权益、完善网络实名认证、强化部门监管才能约束网络不法行为,构建良好的网络使用环境。
关键词:舆论失焦 网络暴力 法律规制 舆情
互联网时代,网络事件的舆情发展脉络多元且复杂,一经平台曝光,相关报道与舆论现象就会接踵而至,继而再被媒体平台进行二次传播,在传播过程中,舆论很难被其中一方所主导,而是多方在舆论场中博弈,这一过程,舆论中心逐渐偏离最初的议题,继而导致舆论失焦现象发生。于是,网络谣言、道德绑架、恶意编排、人肉搜索成为新型的刽子手,也成为网络良性发展的最大隐患。如何通过强制性的法律手段消解舆论失焦、消除网络暴力,还网络环境一片祥和,成为世界性重要现实课题。
“舆论”即“公众的言论”,是不同意见、态度、信念的综合,具有“群情”与“民情”特性。与“舆情”不同的是,舆论的形成相对复杂,是公众对某一话题的总括意见,是针对某一现象的具有一致性、持续性的意见和看法。中国对舆论的深入研究始于2005年。随着开放性、互动性的网络空间进一步扩大,公众处于舆论场,情绪流动会更加频繁、激烈,各方博弈更为复杂,事件的舆论导向转变频率不断提高,谣言会随着舆论阵地的变化而转移。有学者认为,互联网谣言经过任何介质都会发生形态变换,未经证实的信息成为各类电子产品上显示的代码,为舆论的产生提供了生存环境。公民发声的成本越低,争议性新闻就越频繁被散播,信息的叠加加大了信息审查的难度,谣言便肆无忌惮地滋生,网络暴力由此产生。
舆论失焦现象是在信息真实性缺失、真相不充分的情况下产生的。公众处在“阴谋论”背景下,辨别信息能力变差,会形成被动“自主”地相信夹杂大量不实和偏激的言论,却对后期的辟谣置若罔闻的习惯。加之网络信息茧房的禁锢,导致公众特别容易情绪共情。对此时的公众而言,真相并不重要,情绪发泄才是重点,于是谣言贯穿于事件真相的构建动态过程中,“网络喷子”成為舆论失焦的推动者。
舆论失焦现象会削弱媒体议程设置能力,挤占舆情应对资源。舆论失焦中公众所关注的重点会取代专业媒体所设置的舆论议题,削弱专业媒体在舆情分析中的议程设置能力,从而导致舆论失焦现象的发展扩大。传统媒体主要负责舆论议题的显要性设置,为公众呈现重要议题,但网络技术加持下,公众颠覆了以往的主从关系,公众关注的焦点成为媒体舆论报道的议程安排,而这种舆论走向的表征便是舆论失焦。所以舆论失焦的背后是信息传播渠道的缺失或受阻,数据算法推荐技术的弊端,导致公众关注的核心事实与权威信息被无限放大,公众热衷于挖掘舆论评判,各种流言和谣言成为主要的舆论场,专业媒体报道成为自说自话,消耗了媒介与舆论的处置资源,还使公众接受信息窄化,从而形成信息茧房。而专业媒体为了打破信息茧房,会发布大量权威信息辟谣,倾力于舆论引导,这一过程中会消耗大量舆情处置资源。
网络的发展改变了话语权的结构。如今,公众获取信息的渠道十分丰富且速度很快,与此同时,公众的话语权也得到了巨大的提升,与之相对的是主流媒体的逐渐“失声”。这为舆论失焦现象的出现提供了土壤。由于发声主体良莠不齐,因此舆论呈现出多极化且不可预测性,这又为网络暴力在舆论快速转变和酝酿中的发生提供了有利环境。反之,网络暴力也会加剧舆论失焦现象。网络暴力主要指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平台发布对当事人具有恶意、攻击性、侮辱性的言论,传播不实信息,揭露隐私,毁坏名誉等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因此,网络暴力行为中必然有网民的不当言论或行为,这种不当言论或行为在互联网空间中被传播并放大,逐渐偏离最初公众关注的焦点,甚至频繁“跑题”,加剧舆论失焦现象。
在舆论失焦现象中,网络暴力因其发源于网络,具有一定的匿名性。因此比现实暴力更易发生、更隐蔽、更具有破坏性。在“网暴”事件中,网络暴力的对象既有普通公民,也不乏公众人物。
1.舆论失焦中网络暴力的负效应。舆论失焦中的网络暴力会点燃社会不良情绪,让群体性事件膨胀。舆论失焦是公众对社会事件实行话语权与表达权的舆论监督结果,具有一定的沟通和监督价值。但造成舆论失焦的群体具有同质化特质,中间掺杂着公众的心理、情绪因素,具有一定的偏激、非理性性质,加之舆论失焦是专业媒体的反向设置,在一定程度上逾越了道德伦理和法律法规,使舆论监督性质变质,点燃社会不良情绪,激发潜在社会矛盾和网络暴力行为。2018年7月,长春长生生物公司陷入疫苗舆情事件,被曝出违规行为处以罚金后,网友将其家人的日常生活进行人肉,激发了很多仇富心理,这种对他人进行人肉搜索的网络暴力行为是极不稳定的社会危险因素。当舆论重点从事件本身转移到被舆论的客体身上时,大众很容易被“伸张正义”“维护公平”这样的词语和口号煽动,站在道德的制高点对舆论客体进行“审判”,这一理由与举动又吸引更多的网民加入,由此极易引发网络上甚至现实中的群体恶意事件。
舆论失焦中的网络暴力会过度消费新闻,扭曲话题意义。舆论失焦很容易被新媒体账号挖掘,用以赚取流量与关注,这一现象在自媒体账号中尤为常见。这些自媒体账号单纯为了逐利过度消费粉丝,点燃了很多社会负面情绪。“江歌案”开审后引发舆论动荡,“咪蒙”公众号以事件为噱头发布了一篇《刘鑫江歌案:法律可以制裁凶手,但谁来制裁人性》的文章,将公众的愤怒情绪再次推高,各种负面情绪朝着当事人刘鑫疯狂输出,引发对当事人的网络暴力行为。咪蒙这种制造网络暴力、过度消费公众情绪的行为遭到各方谴责。
2.舆论失焦中网络暴力的法律缺失。为了保护公民名誉权及隐私权等人格权利不被网络暴力所侵害,我国对网暴行为的规制从未停歇。《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于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公民的隐私权等权力保护出台了大量规制措施与管理规范。但网暴行为并非可以简单划分为侵犯当事人隐私权力、毁坏当事人名誉等行为,其造成的舆论压力往往会给当事人带来身心的巨大伤害。于此而言,相关法律体系的完善还有很大空间。
其一,相关立法缺失。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网络暴力的形式五花八门,我国相关立法主要集中在保护公民隐私权,无法涵盖网络暴力侵害的所有权利。目前虽然针对性地推出法律规制,但网络暴力时至今日也未能入法,而且其内涵与界定在法律界一直未能给出明确说明,仅以“捏造事实”“侮辱”“诽谤”“虚假信息”等词汇代替,针对网络暴力违法事件是将其进行拆解,根据不同情形适用不同法律条款,缺乏针对性的网络暴力相关法律规定。因此,立法的缺失为一些网络暴力行为提供了可趁之机。
其二,法律规制界限模糊。就网络暴力行为的暴力危害程度,目前缺乏明确的等级划分,如划分为较低危害、适用行政处罚的情形以及涉及刑事犯罪的情形。对于网络暴力行为的责任对象来说,是否单独认定为施暴者的责任,网络暴力事件传播者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网络服务提供平台是否承担连带责任,这些责任主体及其责任划分也不够明确。再者,网络暴力属于社会性的问题,单一的管理部门不足以支撑起整个法律治理体系,协同治理、综合执法便是应对之策。但是,当网暴行为处于不同危害程度时,并无明确的相关监督执法部门及相应管理部门对口接收受害者的申诉或投诉,以至于部分网络暴力现象愈演愈烈,直至引发极端事件。某种程度上可以说,相关法律规制界限的模糊促使了网络暴力事件的严重化。
其三,普法教育不足。近些年,网络暴力事件频发,但由于民众的法律意识尚有不足,且又因维权周期长、难度高而怠于维护自身利益,因此,能走上诉讼程序的网络暴力事件少之又少。虽然大部分民众都能脱口而出“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但能在网络使用中,明确指出合法与非法行为界限的极少。施暴者们常常存有侥幸心理,认为网络匿名、法不责众;传播者们又常常将网络空间作为情绪宣泄口,编造、传播不实信息,认为自己只是转发了别人的信息,不会被追究责任。而实际上,就诽谤罪而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了诽谤罪的认定和刑事处罚条例,其中包括传播不实信息。
作为互联网大国,我国网络暴力导致的舆论失焦现象破坏性很大,细化网络暴力法律,针对性地制定惩戒措施,为网络暴力行为提供立法依据、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是对违法行为的最后坚守。为更好对网络暴力行为进行法律规制,需要从立法和执法两个层面进行分析。
1.立法层面。一方面,完善法律追责体系。目前我国网络暴力法律治理采用的是以网信部门为中枢、以网安部门为支持、以网络服务提供者为辅助的协同治理模式。互联网违法行为的发生离不开网络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企业与网络用户,且网暴者们与网暴行为的发生地汇集在网络服务者提供的网络平台上。而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政策导向和利益驱动下具备极大的规制权力,应当完善相应法律追责体系,促使网络服务提供者改变其技术架构,以实现技术层面的网暴治理。这是网络违法犯罪治理中十分重要的一环,但在实际网络暴力案例中,很少有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追责。
另一方面,需要完善网络实名制。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就明确网络运营者“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近几年,网络实名制度一直在持续推进,个人或组织常用通讯工具及软件如微信、QQ、微博、知乎、Bilibili等必须实名注册。但实际上,实名制很难真正做到实名者与使用者是同一人,也并无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监督;与此同时,网络运营者获取了大量个人隐私信息,也存在泄露风险。事实上,实名制的利弊争论从未停歇,但实行网络实名制的步伐并不会停止。如若在施行实名制的过程中,进一步完善后续监管监督、追责制度、违法处罚条例等,则会更大程度显现实名制的优势。
2.执法层面。一方面,重视事先、事中干预。斯宾诺莎说:人的法律,是生活的一种方策,目的是为了保护生命与国家的安全。过去采取事后救济,缺乏预警与跟踪机制,亡羊补牢治标不治本。网络暴力导致的舆论压力对公民心理造成的危害十分巨大,每年因为舆论压力抑郁、自杀的人不在少数,尽管事件最终得到媒体澄清、真相大白,侵权人得到法律制裁,但对受害者造成的伤害已无法挽回。如能重视事先、事中干预,做好受害人安抚工作、及时中止网络暴力行为继续扩大化,则能将对受害者的伤害尽可能降至最低。
另一方面,健全网络舆情管理体系。各执法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制定细致的预警方案,对故意挑起舆论失焦、造成严重后果的人进行打击与制裁。相对于国内,可部分借鉴英国的做法。英国的网络暴力现象相对较少,其颁布的《3R安全规则》鼓励互联网从业者相互监督与自我监控,24h接听群众举报电话,设立了网络监管部门,为法律惩罚网络犯罪提供帮助。我国在这一方面的举措部署还有不少提升空间,如能在网络暴力事件发生以前通过技术预警、群众举报,网络暴力发生之时有行政监督执法部门介入制止,那么由于网暴事件引发的悲剧则会减少很多。
互联网如同一把双刃剑,带给人们前所未有的便捷体验的同时,也把个人隐私暴露于网络环境之中,网络舆论亦是如此,提升人们无限话语权的同时,也意味着需要人们承担可能的舆论压力、隐私被侵害的风险。法律作为权威且规范的规制体系,成为打击网络暴力、抵制舆论失焦现象的重要武器。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将网络暴力制裁纳入法律是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重要保证。依法践行监管措施,化解网络风险,完善互联网法律机制,减少网络暴力,缓解其带来的舆论失焦场域,才能营造更好的网络生态环境。
作者蹇昶系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博士研究生
杨宗科系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教授
本文系2018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研究专项项目“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的立法对策研究”(项目编号:18VHJ009)的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庄叔乔.公正司法与网络舆论的冲突与平衡[J].青海社会科学,2019(01).
[2]王贤卿.让社会道德随时在线不“失焦”[J].人民论坛,2018(13).
[3]牟冬梅,邵琦,杨鑫禹,等. 信息生态视域下突发公共事件网络舆情运行方式研究[J].现代情报,2022(03).
[4]白志华.新媒体时代的网络舆情风险治理——以社会燃烧理论为分析框架[J].河南社会科学,2022(04).
[5]王梦,王会.网络暴力语言的危害与规治[J].青年记者,2022(04).
[6]苗玲玲,王飞,陆旭.网络暴力传播行为的刑法规制[J].青年记者,2019(01).
[7]石经海,黄亚瑞.网络暴力刑法规制的困境分析与出路探究[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04).
[8]白净.织密预防网络暴力的法治防护网[J].人民论坛,2020(11).
[9]敬力嘉.信息网络犯罪规制的预防转向与限度[M].北京:社會科学文献出版社,2019.
【编辑:钱尔赫】